2020年春,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突襲重鎮武漢,并迅速擴散全國。面對嚴峻的疫情形勢,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部署、親自指揮,全國各地各部門快速形成一體聯動、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局面,打響疫情防控狙擊戰。目前,全國形勢已經呈現積極向好趨勢。但回首疫情初期,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受到劇烈沖擊下,各類社會矛盾交織疊加,為防控工作帶來了阻礙。筆者認為,疫情初期社會矛盾主要分為“報告與信息發布”以及“應急處置和救援”兩個階段,本文謹就該兩個階段產生的主要矛盾以及化解建議進行簡要論述。
一、關于報告與信息發布過程中的矛盾
(一)相關單位或個人緩報、瞞報、謊報、漏報信息
1、實證案例
1月14日,張某從武漢返徐州后出現發熱癥狀并前往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在徐州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后,張某隱瞞到過疫區并有發熱的情況仍前往多處公共場所,與不特定人群有接觸。目前,張某被省疾控中心確診為冠狀肺炎病例。現張某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緩報、瞞報、謊報、漏報疫情刑事風險分析
從目前警方查辦案件的情況來看,新冠患者主要涉及我國《刑法》第114、115條的兩個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主體必須是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觀上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只要滿足上述四個條件,對于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不必實際傳播致人感染就可以構罪;而對于疑似病人還必須滿足第5個條件,即已經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實際傳播致感染。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并沒有被確診,只是后來確診,存在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即可考慮是否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認定行為人存在上述過失需要綜合考察患者的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比如患者行為時社會大眾對疫情的認識程度和相關部門采取防控措施的程度、患者已經離開重點疫區多長時間、患者自身有無癥狀、是否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等等。
因此,一方面,司法機關要嚴格依法辦案,定罪量刑仍然要遵從刑法規定,遵循主客觀統一、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另一方面,廣大人民群眾要以案為鑒、以案為戒,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及疫情防控的命令、通告要求,主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以實際行動參與和支持疫情防控阻擊戰。
(二)相關部門未及時、準確、全面發布信息
1、主要矛盾
據報道,2019年12月中旬密切接觸者之間就已發生疫情人際傳播,此后1月1至22日已有15名醫務人員感染,但有關部門依然在1月10日向公眾報告“未發現明確的人傳人證據”,14日報告“不排除有限人傳人”。2019年12月中旬已發生疫情人際傳播,直到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健委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現在看來,一方面,在3到4周防控初期,由于相關部門未及時、準確、全面發布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眾甚至是醫務工作者的警覺和防護意識,進而加大了后階段疫情防控的難度;另一方面,也是對政府公信力的沉重打擊,造成了巨大的網絡輿論危機,阻礙了防控工作的開展。
2、矛盾處理建議
(1)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傳染流行的早期,信息應該是透明的,如果知情不報、刻意隱瞞疫情,就是有關部門的瀆職行為,也侵犯了公眾的知情權。疫情信息的公開,在了解新發傳染病的病因學、傳播途徑、傳播方式、流行趨勢以及控制效果的評價等方面,都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
(2)建立行業組織、公眾參與的信息管理機制。如果信息只能從官方渠道發布,缺乏公眾和媒體的監督,那么就可能存在疫情隱瞞、數據偽造,就會給疫情的客觀判斷帶來負面影響,疫情數據的透明將起到穩定民心的作用。
(3)發揮媒體作用,正確發布風險信號。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提高群眾的科學防護意識和水平,引導廣大群眾正確理解、積極配合、科學參與疫情防控。
二、關于應急處置和救援過程中的矛盾
(一)封鎖疫區引發的矛盾
1、主要矛盾
如今看來,全國各省市封鎖疫區措施的有效開展,確實起到了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遏制疫情蔓延勢頭的良好作用。但是隨著疫區封鎖工作的開展,廣大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受到極大影響,各類社會矛盾也逐漸顯現:
(1)物流受限、供需銜接不暢導致公民生活必需品資源不足,多地出現哄搶物資、物價全面上漲等、奸商“坐地起價”等問題,極大程度上引起公眾恐慌;
(2)由于前期醫療資源有限,武漢及其他湖北疫情重災地區人民產生嚴重心理危機,出現隱瞞病情、舉家“逃離”的現象,甚至暴力沖擊封鎖線;
(3)交通受限,適逢春節,各地務工人員無法及時返崗,導致抗疫物資生產嚴重不足,供需矛盾比較突出;
(4)務工人員流動受到限制,影響全國企業復工復產啟動時間,對中小企業沖擊較大,各行業普遍出現工資下降、失業增加等現象,全國經濟受到影響。
2、矛盾處理建議
針對上述封鎖疫區引發的矛盾,筆者認為,在確保防疫工作有序開展的同時,也要處理好社會群體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可以從提高政府三種基層治理能力著手:
(1)加強政策落地的預判能力。要比較準確地判斷政策落地中需要哪些配套機制,這些配套機制是否可以組建運轉起來,是否可以在要求的時間內解決政策落地的種種障礙。例如在限制交通、物流的同時,考慮到公眾日常生活保障,可以采取征用物流企業,明確補貼政策和補貼標準等手段,與封鎖手段配套起來,緩解疫區物資壓力和經濟沖擊。
(2)加強精準執法的能力。首先,執法行為要精準,即采取強制措施不能越過法律權限,在嚴格做好疫區封鎖的同時,各基層單位不能采取擅自阻斷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干擾公路運輸正常秩序等偏離正常防控要求的措施,矯枉過正;其次,對于違法行為定性要精準,比如一家四口人在一起打牌也判定為違規聚集,就屬于定性不準。只要做到這兩個精準,把防控工作拉回科學理性的軌道,才能夠取得群眾的認可。
(3)加強基層社區的應對能力。目前,城鄉基層社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普遍面臨工作人手不足、信息溝通不暢、志愿者動員困難等一系列問題,折射出我國城鄉基層社區在公共危機方面缺乏應對能力。因此,公共危機尤其是疫情危機應對,需要迅速動員社區各方力量以聯防聯控和群防群治。例如,成立危機應急管理指揮小組并將居委會、業委會、業務公司以及居民自治組織等的負責人納入其中,明確各方力量在危機應對工作的任務和職責,同時與街道辦等政府部門構建通暢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渠道等等。只有進一步加強基層社區的應對能力,才能做好社會矛盾化解的一線工作。
在對疫情前期階段,行政手段對居民權利的嚴厲限制與居民日常生活的剛性需求會產生矛盾,出現少量沖突現象是正常的。只有不斷加強文明執法約束,增強社區的應對能力,才可以化解社會群體間的利益沖突,也有利于推動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醫療資源短缺引發的矛盾
1、主要矛盾
一方面,由于適逢春節,很多醫療物品資源生產廠商停產停業,無法供應于市面需求和目前防疫形勢的需求,口罩、醫用防護服等重要物資一直處于極度短缺狀態;另一方面,隨著武漢等地的疫情全面爆發,逐漸出現醫務人員數量不足、醫療機構收治有限等問題,導致部分疑似病例無法確診、確診病例無法收治等現象產生,不少醫護和患者陷入困境,社會滋生焦慮情緒。
2、矛盾處理建議
筆者認為,面對醫療資源緊缺問題,進一步整合全國醫療資源分類優化,恢復并擴大資源生產企業產能,做好籌備、調配、分發防疫物資工作,緩解醫療資源供需矛盾,是防控疫情、安定人心的關鍵舉措。
(1)加大重點醫療物資的供應。目前,政府已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稅費優惠方面,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給予稅費優惠,對運輸重點物資企業的相關收入免征增值稅等等;采購收儲方面,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建立采購“綠色通道”,依法簡化采購程序;在貸款貼息方面,加大對重點保障企業專項貸款財政貼息的支持力度,為企業擴大產能、保障供給提供動力。
(2)快速建立臨時性救治場所。2020年2月,為了應對武漢發生的新冠病毒疫情,國家衛健委及相關單位在武漢建立了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以及13所方艙醫院 。截至2020年2月15日,武漢已開放9個方艙醫院,可提供萬余張床位。可以說,臨時性救治6666場所的建立,是整個武漢疫情最重要的轉折點。通過有效運轉、疏導,醫療資源迅速得到緩解。
(三)征用物資引發的糾紛
1、主要矛盾
近日,據新華社報道,重慶方面日前委托有關企業從海外采購口罩,其中包括幫助湖北黃石代買的口罩。但就在物資到達云南大理時,大理市衛健局2020年2月2日出了一份《應急處置征用通知書》,就把物資截留征用。與此同時,網上又傳出沈陽、青島相互扣押防控保障物資的消息。
另一方面,武漢商學院、江漢大學等學校部分學生宿舍被臨時征用,用于武漢市疫情防控工作。隨后有網友稱,事先未收到通知,宿舍征用后物品遭亂丟。
2、矛盾處理建議
(1)依法征用防控物資
處于運輸過程中的快遞屬于跨行政區域物品,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征用權屬于國務院,而非大理市政府部門,大理的越權征用行為,違背了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精神。因此,當前防控疫情嚴峻復雜的局面之下,各地方政府均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的統一號召,整體部署,依法行政,而不是以地方利益為出發點,置國家利益而不顧,擅自截留、調用疫情防控前線的應急物資。
(2)細化征用物資程序及補償規定
2014年10月10日上海市發布《上海市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補償實施辦法》,其中對應急征用的程序、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作出了一般規定。但截至目前,我國各省市并沒有完善的征用物資程序及補償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在突發事件應急征用方面,立法部門還應當進一步細化征用程序以及征用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補償標準等問題,加強對被征用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避免矛盾的產生。
(四)家庭內部、鄰里、醫患矛盾
1、主要矛盾
1月24日至2月6日,上海全市人民調解組織成功調解涉疫情糾紛283件,包括因家人堅持外出、不愿戴口罩等引發的家庭內部矛盾150件,因不注意公共衛生、居家隔離期間出門等引發的鄰里糾紛88件,因不配合醫院檢查、隔離措施等引發的醫療糾紛45件。
2、矛盾處理建議
(1)組建法律服務志愿團隊
為打好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應當迅速組建法律服務志愿團隊,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例如公益法律咨詢、專業法律調研等,充分利用電視、電話、網絡手段來普及法律法規和解讀政策措施,正確引導網絡輿情,促使群眾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有力有效地用專業配合各級黨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
(2)引入多元化調解力量
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除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方式以外,還應當重視律師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律師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專業優勢、職業優勢和實踐優勢,實現矛盾糾紛梯次濾化,分流化解。此外,充分運用“互聯網+”思維,努力打造資源共享、互聯互通、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服務平臺,為當事人提供多元、及時、快捷的糾紛解決服務。
(3)建立醫患糾紛快速響應機制
指導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全部建立和開通綠色通道,凡是涉疫情的醫患糾紛,優先安排調解,啟動快速調解程序,快調快結。加強值班力量,增開咨詢電話,免費解答群眾咨詢。
三、結語
武漢疫情到今天,全國上下眾志成城,全國防控舉措總體保持了穩定、及時、有力,大體情勢發展已經愈加明了。通過對疫情初期各類矛盾進行反思后我們不難得出,化解社會矛盾要科學把握形勢,依法精準施策,多元手段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情況,嚴防各類矛盾交織疊加,才能切實維護正常社會秩序,保障疫情期間社會的和諧穩定。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