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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法律援助的 問題及對策

    日期:2012-11-06     作者:張晶仁

農民工一般是指戶籍在農村但在城鎮工作就業的人員,他們具有農民和工人兩重身份。根據國家統計局農民工統計監測調查,2011年農民工總量為25278萬人,比上年增長4.4%。大多數進城務工的農民,承擔著最累、最苦、最臟、最危險的工作,卻無奈地游離于城市社會正規的組織和制度之外,承受著種種歧視與不公。農民工維權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律師作為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依照《律師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現實中,農民工進入城市成為城市的建設者,但他們的合法權益往往受到各種侵犯而成為社會的弱勢群體,比如拖欠勞動報酬、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于受教育程度和經濟基礎的原因,農民工聘請律師代理刑事、民事案件存在觀念和經濟上的困難,尋求法律援助已經成為農民工維護自身權益的一個急切需要。

一、近年來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制環境

(一)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沿革

1994年原司法部部長肖揚提出我國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1996年5月15日《律師法》頒布,設專章規定了法律援助;2003年相關配套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實施;2004年9月,司法部、財政部、勞動部等9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從政策上解決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與民政、勞動仲裁委、國土資源、衛生、工商、檔案管理、司法鑒定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問題;2005年9月,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刑事、民事法律援助規定,建立了法律援助與公、檢、法部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機制;2008年出臺了傾向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勞動合同法》,更加規范了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惡意欠薪行為的入罪。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對農民工維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為解決農民工維權難的問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團結。

(二)近年來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有重大突破

1、關于建設工程承包人拖欠雇傭的農民工的薪水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建設部2004年頒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薄秳趧雍贤ā返诰攀臈l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過去,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遭遇拖欠工資,只能向雇傭他的雇主主張工資,即使案件勝訴,雇主往往是個人,既沒有能力承擔責任,又容易在執行中規避勞動者的追索。但是以上行政法規,尤其是作為法律的《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增加了發包人作為承擔勞動報酬的責任主體,實踐中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人往往經濟實力雄厚,這樣就大為增加了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成功的幾率。

2、關于簡化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的程序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在一些單位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時,往往以欠條的形式來拖欠支付時間,這些欠條本身是有債權確認的法律效力的。根據本條規定,農民工在訴訟時如果有工資欠條的,就可以越過勞動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節約了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3、關于拖欠勞動報酬最后的法律保障

2011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痹凇缎谭ā沸拚?,一些企業主僅僅將拖欠工資視為一種民事責任,常通過轉移、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刑法修正案(八)》將拖欠工資造成嚴重后果的上升到了給予刑法處罰的規定,不僅給那些想惡意欠薪的企業主以巨大的威懾力,也使農民工維權有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中的常見問題

盡管我國各級機關不斷通過立法、行政、司法措施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保護,但據有關調查顯示,當權益被侵害時,許多農民工不愿選用法律程序救濟,主要原因在于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

(一)農民工勞動合同簽約率低、社會保障不到位

         很多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不簽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往往缺少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而敗訴。至于不繳納社會保險,也經常是在農民工離開工作單位時才以訴訟方式向單位主張。仲裁、訴訟是事后救濟,是維護權利的底線,勞動合同是實現底線正義的基礎,而對農民工來說,這樣的基礎也總是一再得不到保障。一方面,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仍然屬于買方市場,農民工找工作不容易,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不得不接受單位的惡劣用工環境;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因服務于當地經濟建設的需要,尚存在一種保護、偏袒用人單位的傾向和心態,在維護農民工權益及勞動執法上難以做到客觀上的公正。正是由于這種外部客觀環境的不利影響,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極其普遍。

(二)仲裁訴訟程序調查取證難、索賠難、執行難

        農民工的一個高度密集的就業單位是建筑工程單位,這些單位在發包建設工程時經常存在層層轉包的現象,而當農民工尤其是外地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這些單位對于農民工的維權要求往往相互推諉扯皮,或者根本不予理睬。在農民工聘請的法律援助律師調查取證時不僅不予以配合,人為設置障礙,甚至還有對律師進行暴力威脅的。很多農民工在發生糾紛后不懂得如何收集、保全證據,對于除勞動合同外,如何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缺乏基本的概念,導致即使有法律援助律師的介入也已經很難勝訴。農民工受到侵害后,企業和雇主會千方百計為自己開脫,拒不出證,一些農民工在遭遇侵權后還不信任企業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返回家鄉或通過家屬向家鄉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延誤了維權期限。另外,在強制執行環節中,由于涉及農民工的案件數量多,而且被執行方往往在拖欠工資后逃匿,因此雖然勝訴也難以保證執行到位,也使農民工的維權在效果上降低了他們對司法機關的期望。

(三)仲裁訴訟維權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仍然較高,不能很好地維護農民工的權益

        2008年開始我國出臺了新的《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舉證責任等各方面增加了更加嚴格的約束。但是這些法律在保護農民工權益時仍顯得有些力度不夠。具體表現為:

1、時間成本。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及一裁二審制度,對勞動者是相當不利的,甚至被少數企業作為對付農民工的手段。部分用人單位會惡意拖延訴訟仲裁程序以延長司法機關處理糾紛的時間,達到拖垮農民工的目的。有的單位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即使是公正合理的,也要堅持起訴到法院,利用其相對豐富的資源,走完一審、二審程序,而農民工卻根本沒有時間和精力一直在訴訟中消耗。很多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中的企業作為被告還不出庭,法院公告送達期間為兩個月,如果這些程序都走一遍,周期相當長,造成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環節多、時間長,辦案成本居高不下,從而加重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勞動爭議發生時,不少企業都口頭同意解決問題,但故意拖延超過訴訟時效。即使沒有超過時效,企業也會將拖延程序進行到底,以企業強大的經濟實力和社會資源拖垮繼續以打工報酬維持生存、流動性大的農民工,最后逼農民工簽訂不平等協議。

2、經濟成本。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工當事人減免了法律服務費用,勞動仲裁委和法院也會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酌情減免案件的受理費,但是在一些農民工經常涉及的案件,如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需要做司法鑒定,要繳納相應的鑒定費,這些費用又成為了農民工維權的一道障礙。另外,要求法院先于執行或者訴訟財產保全,必須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而農民工原本收入就低,往往難以負擔擔保費,一些企業和債務人就會趁機轉移隱匿財產。

三、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下一步解決措施

2006年,國務院在出臺的《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著重指出,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但對農民工開展法律援助是一項系統性很強的工作,具有很強的社會參與性,從根本上形成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才是治本之策。

(一)增加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針對農民工自身的特點,制定宣傳計劃,定期宣傳,把宣傳重點放在與農民工有關的法律法規上,使他們了解就業、用工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識,讓農民工感受到法律援助就在身邊。比如可以聯合勞動培訓機構定期舉辦法律常識培訓:定期開展各項活動和設立咨詢站點進行普法教育工作,編制一些簡單易懂的書籍、印發一些法律援助讀本和宣傳頁,通過各種媒體包括電視和網絡進行宣傳等方式。通過法律宣傳,從根本上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技能。

(二)加強法律援助立法力度,提高法律援助權利救濟效率

我國應盡快制定《法律援助法》。目前,我國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仍然是《法律援助條例》,但它僅僅屬于層次較低的部門規章,并且規定不夠明確和清晰,需要進一步地加以完善。特別是關于農民工和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援助條例》中沒有專門規定。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首先應制定一部統一完善的《法律援助法》,以確保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其次要增加關于農民工爭議解決的簡易化程序,減少農民工的投入;再次需改革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條件與范圍,降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門檻,使更多的農民工享受到該制度;最后必須降低農民工救濟的成本,比如可以在減、免、緩交案件受理費的同時,再對相關的司法鑒定費、訴訟保全擔保費用等也做相應的減免。

農民工有時之所以不將法律援助列為其尋求權利救濟的首要選擇對象,是由于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方式復雜,成本較高,又不能保證權利能夠確定得到保護。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從農民工的角度來分析法律的成本與效率,完善相關的制度。對于案件涉及標的小、案情簡單、證據充分的案件進行簡單申請后可直接受理,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同時,可以建立“集體援助制度”,比如在針對某一企業的案件,根據少數人的申請,如在案件中發現有大量的相似案件存在,即主動對其他農民工提出“援助邀請”,在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對整個群體進行集體援助,這可以極大地提高執法效率,簡化申請程序。

(三)多渠道籌措資金,為法律援助提供經濟保障

我國現在還處于經濟并不是十分發達的時期,所以要積極多渠道地籌措資金,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廣泛開辟法律援助資源。主要的做法有:

第一、加大政府投入。政府財政撥款是法律援助經費的主要來源,世界各國大都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我國也是一樣,《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政府財政撥款是法律援助經費的主要來源。各級財政可以在現有的法律援助業務經費預算的基礎上增加預算,專門用于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成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為了彌補政府投入的不足,滿足更多的貧困者對法律援助的需要,一些國家和地區設立了法律援助的專項基金。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可設立專門的援助基金,廣泛募集國內外資金,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功能。

第三、動員社會力量,加大社會募集與捐贈。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我國的慈善與捐助活動已有一定的規模和基礎,應該加大宣傳,動員有能力的組織進行捐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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