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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抗辯”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興起與中國企業的應對路徑

    日期:2025-12-24     作者:邵逸俊(國際法專業委員會、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

一、引言

近年來,在國際投資仲裁(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中出現了一種值得關注的發展趨勢,即東道國常以投資者存在賄賂等腐敗行為為由進行抗辯,試圖阻卻仲裁庭對投資爭議的管轄或否定其實體請求。這一做法被稱為“反腐敗抗辯”(corruption defence),指東道國主張由于投資者在投資取得或運營過程中涉及腐敗違法行為,其投資不受投資協定保護或相關請求不可受理。在全球范圍內反腐敗執法力度加強的大背景下,“反腐敗抗辯”已成為東道國對抗投資者索賠的有力武器之一。

對于積極參與“一帶一路”等對外投資項目的中國企業而言,這一趨勢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中國企業“走出去”往往面臨東道國腐敗風險較高的經營環境;另一方面,一旦陷入投資爭議,中國企業可能遭遇東道國以腐敗為由進行抗辯,從而影響其仲裁索賠的成敗。因此,深入研究國際投資仲裁中“反腐敗抗辯”的法律基礎、典型案例和發展趨勢,分析其興起背后的國際法理,并為中國企業提出相應的風控與應對建議,具有現實指導價值。

本文將圍繞上述主題展開討論。首先梳理國際投資仲裁中“反腐敗抗辯”的法律依據及發展脈絡;其次結合典型案例(如Metal-Tech Ltd. v. Republic of Uzbekistan等)剖析仲裁庭對于腐敗指控的處理方式與裁決要點;然后評估這一趨勢可能給中國對外投資企業帶來的風險;進而探討中國企業如何加強合規建設和爭議應對,以減少腐敗風險對投資保護的侵蝕;最后是結語部分,對全文進行總結。

二、法律基礎與抗辯發展脈絡

1. 國際反腐敗法律框架與投資合規要求。 20世紀末以來,多邊反腐敗法律框架逐步建立,為各國共同打擊跨國商業賄賂奠定基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03年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該公約2005年底正式生效,目前締約國已達191個,幾乎實現了全球普遍參與。UNCAC作為首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反腐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將賄賂等腐敗行為定為犯罪,加強國際執法合作,體現了國際社會對腐敗“零容忍”的共同承諾。與此同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7年簽署的《反賄賂公約》于1999年生效,迄今已有包括全部38OECD成員國在內的46個國家加入,要求締約國將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定罪并嚴厲懲治。上述國際公約以及各國相應的國內反腐立法,構成了當代國際投資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法律倫理底線。投資者如在東道國從事賄賂等非法行為,不但可能面臨刑事法律后果,其投資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受到質疑。

2. 投資協定合法性條款與“潔手原則”。 在國際投資協定(BITs及多邊投資條約)中,常見一類規定是投資需符合東道國法律(compliance with host state law)的合法性要求。這意味著,只有依據東道國法律合法取得的投資才能受到協定保護,否則仲裁管轄權可能被否定。這一要求體現了一般國際法上的“潔手原則”(Clean Hands Doctrine),即“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不法原因無法產生訴因)的法理:投資者若通過非法或不道德手段獲得投資利益,則其請求權不應受到國際法保護。仲裁實踐中,多數仲裁庭認可潔手原則的適用基礎,將賄賂、欺詐等行為視為對國際公共政策(international public policy)的違背。例如,在著名的World Duty Free v. Kenya案中,仲裁庭明確指出:“賄賂行為違背了絕大多數國家的國際公共政策……因此,以腐敗合同或通過腐敗手段取得的合同為基礎的索賠,仲裁庭不能支持”(原文:“[B]ribery is contrary to the international public policy of most, if not all, States Thus, claims based on contracts of corruption or on contracts obtained by corruption cannot be upheld by this Arbitral Tribunal.”)。這一裁決奠定了反腐敗抗辯在國際投資法上的合法性基礎。隨后諸多案例亦沿用了類似法理,如Hamester v. Ghana案仲裁庭強調:“如果一項投資的取得違反了東道國法律的善意原則,涉及腐敗、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該投資不應受到ICSID公約下投資保護機制的保護”。

3. “反腐敗抗辯”的興起與演變。 World Duty Free案(ICSID案號ARB/00/7,裁決于2006年)通常被視為國際投資仲裁中首次明確因投資者行賄而駁回其請求的里程碑。該案中,投資者向肯尼亞總統行賄$200萬以獲得特許經營合同,仲裁庭認定此行為違反國際公共政策和英國/肯尼亞合同法,裁定投資者喪失其全部索賠權。自此之后,東道國在仲裁中以投資者腐敗為由進行抗辯的現象大幅增加,被視為東道國“挫敗”投資者索賠的一種策略。例如,2006年的Inceysa Vallisoletana v. El Salvador案中,因投資者在招標過程中有欺詐不當行為,仲裁庭依據投資協定合法性條款拒絕管轄。此類以非法行為為由的抗辯亦稱“違法性抗辯”(illegality defence),范圍涵蓋腐敗賄賂、欺詐瞞騙、違反東道國法規等多種情形。“腐敗抗辯”則是其中最常見也最具殺傷力的類型,因其一經認定往往足以令投資者敗訴而無緣實體審理。據統計,在近年來公布的投資仲裁案例中,涉及腐敗指控的比重持續上升;雖然仲裁庭認定腐敗成立的案件只占少數,但只要指控一經證明,往往導致仲裁庭直接拒絕管轄或駁回全部索賠。這一趨勢表明,“反腐敗抗辯”已從早期零星出現的發展為國際投資仲裁中的一條重要抗辯路徑。仲裁實踐也逐步探索出應對腐敗指控的證據標準問題,例如從過去要求“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逐漸轉向結合推定和間接證據的靈活方法,以適應腐敗行為隱蔽性的特點。

三、典型案例分析

為了進一步理解仲裁庭對腐敗抗辯的考量,下面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加以分析。

1. Metal-Tech Ltd. v. UzbekistanICSID案號ARB/10/3 該案是東道國成功以腐敗抗辯擊敗投資者請求的典型。Metal-Tech公司是一家以色列投資者,在烏茲別克斯坦從事鉬產品合資項目。烏方在仲裁中指稱,投資者為獲得項目合同向烏國官員提供了巨額賄賂款,要求仲裁庭裁定無管轄權或駁回其請求。仲裁庭經過詳盡調查,發現投資者確曾通過多份“咨詢合同”向數名與官員有關聯的顧問支付了數百萬美元費用,卻無法證明這些顧問提供了真實服務。進一步證據顯示,這些顧問與烏國政府高層存在密切關系,投資者支付款項具有行賄嫌疑。仲裁庭據此認定投資者的行為構成賄賂,違反了以色列-烏茲別克斯坦雙邊投資協定中關于投資須遵守東道國法律的規定,因而裁定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投資者的請求不受理。值得注意的是,Metal-Tech案是少數幾起仲裁庭明確基于腐敗抗辯作出管轄權異議裁決的案例之一。仲裁庭在裁決中不僅確認了賄賂行為的發生,還強調國際公約(如UNCAC)和烏茲別克斯坦國內反腐法規均將此類行為定性為非法,投資者不應從其不法行為中獲益。該案裁決向國際投資界再次敲響警鐘:凡投資活動涉及賄賂腐敗,將可能徹底喪失通過仲裁尋求救濟的機會

2. 其他相關案例。 除上述案件外,多起投資仲裁案例均涉及腐敗指控并產生重要影響。例如:World Duty Free v. Kenya案(前述)確立了反腐敗抗辯的基石;Inceysa v. El Salvador案(ICSID2006年)因招標欺詐撤銷管轄;Plama Consortium v. Bulgaria案(ICSID2008年)中,雖無直接賄賂但投資者隱瞞關鍵事實亦被視為惡意;Hanocal v. Indonesia案(UNCITRAL2016年)和Beijing Shougang & Others v. Mongolia案(PCA UNCITRAL2017年)等,均出現東道國以投資者涉嫌行賄或其他非法行為為由抗辯的情形。其中北京首鋼等訴蒙古案是中國投資者牽涉腐敗抗辯的典型:該案中蒙古國指控中方投資者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礦業許可證,仲裁庭最終認定投資協議取得存在非法性,駁回了中方投資者索賠請求。這表明中國企業并非置身事外,在國際仲裁中同樣可能面對腐敗指控帶來的不利后果。

整體來看,各仲裁庭在處理腐敗抗辯時雖具體情節不同,但普遍遵循相似法理:一旦證據足以證明投資者在取得或運營投資過程中存在賄賂等腐敗行為,即可認定其投資不受條約保護或其索賠不具有可受理性。仲裁庭通常不考慮東道國官員是否同樣有過錯,即便賄賂是東道國官員主動索取或受益,仲裁實踐中也很少允許投資者以“東道國腐敗參與”作為抗辯來挽回請求權。換言之,投資者自身的不法行為將導致其“潔手”受污,從而失去在國際法下主張權利的資格。這一嚴厲后果旨在彰顯國際社會對腐敗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同時也意在警示投資者:跨國投資需嚴格守法合規,切莫因小利而失大義。

四、中國企業面臨的風險

1. 腐敗高發區域的投資暴露。 中國企業近年來大規模“走出去”,投資目的地涵蓋“一帶一路”沿線眾多新興經濟體。這些地區有相當一部分腐敗指數較高、法治環境薄弱,商業賄賂和官商不透明現象較為普遍。據報道,在80多個參與“一帶一路”的國家中,腐敗被認為是普遍存在的難題。中國企業在這些國家開展基礎設施、能源礦產等項目,往往需要與當地政府、官員打交道,面臨被索賄的誘惑或壓力。如果企業一時疏于防范,陷入行賄陷阱,不僅違反東道國法律和UNCAC等國際公約義務,也為日后埋下隱患:一旦項目出現糾紛進入仲裁程序,東道國幾乎必然會祭出腐敗抗辯大做文章,從而使中國企業在法律上陷于被動。

2. “一帶一路”倡議下的監管與聲譽風險。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一帶一路”倡議的廉潔建設,將廉潔視為“一帶一路”的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2019年第二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上,中方與各國共同發起“廉潔絲綢之路北京倡議”,承諾以零容忍態度打擊腐敗,加強企業海外合規。然而,一些中國企業在海外項目中因涉嫌不當行為而被多邊開發銀行列入制裁名單。例如,多家參與“一帶一路”項目的中國公司因在海外實施欺詐賄賂行為,被世界銀行等多邊機構取消資格。這不僅暴露出個別企業合規管理的不足,也可能損害中國企業整體的國際聲譽。更嚴重的是,如果中國企業卷入東道國的腐敗丑聞,相關證據很可能被東道國政府掌握并用于仲裁抗辯,企業將陷入“口實在他人”的不利境地。

3. 東道國反制策略的濫用風險。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東道國提出的腐敗抗辯都基于客觀事實。一些情況下,東道國可能出于逃避賠償責任的動機,夸大甚至捏造投資者的違法行為。例如在某些爭議中,雖無直接證據證明投資者行賄,但東道國仍指控其“可能”存在非法行為,企圖轉移仲裁庭對東道國違約的關注。這種情況下,中國企業將不得不花費大量精力自證清白,舉證責任和訴訟成本大增。而仲裁庭在腐敗指控陰影下,往往對投資者產生更嚴格審視,哪怕最終駁回東道國抗辯,投資者也可能已在程序和聲譽上付出高昂代價。因此,“反腐敗抗辯”的盛行在提醒中國企業嚴守合規的同時,也意味著企業需準備好應對可能的惡意指控和復雜舉證挑戰。

五、中國企業的應對策略

針對上述風險,中國企業應從事前防范事后應對兩個層面入手,構建全方位的反腐合規和爭議解決策略:

1. 強化境外投資合規體系建設。 合規是最好的防線,預防勝于救火。中國企業應結合UNCAC、《OECD反賄賂公約》精神和東道國法律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資項目的反腐合規體系。在決策和執行層面,應制定明確的海外業務行為準則,堅決禁止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具體措施包括:開展東道國法律和腐敗風險盡職調查、設置專門的合規管理部門和人員、對海外員工和合作伙伴進行定期反腐培訓、建立對高風險支付(如咨詢費、中介費、禮贈等)的嚴格審批與審計機制等。同時,企業應利用技術手段加強財務透明度和資金流向監控,確保海外資金使用全流程留痕可查。實踐證明,擁有完善合規計劃的企業不僅能降低卷入腐敗的概率,在遭遇腐敗指控時也更有能力提供反證自清。正如習近平主席所強調的,要“堅持一切合作都在陽光下運作”,確保“一帶一路”項目成為廉潔工程。中國企業作為主力,應當履行好廉潔合規的主體責任,成為共建“一帶一路”的清廉形象代表。

2. 謹慎選擇合作伙伴并訂立反腐條款。 很多跨國行賄行為是通過中介代理、當地合作伙伴之手進行的。因此,中國企業在海外選擇商業伙伴時要特別審慎,開展全面的背景調查,避免與有不良紀錄或腐敗風險高的個人和公司合作。對于必要的中介代理服務,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不當支付,并保留一旦對方涉嫌違規時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權利。在投資協議、合資合同中,可以主動加入反腐敗條款或“聲明與保證”條款,載明各方承諾未參與也將杜絕賄賂行為。一些新的國際投資協定已開始納入類似規定,將反腐義務寫入條約文本。中國企業亦可在項目談判中提出參照采用國際通行的反腐條款,為自身提供“契約式”保護。一旦日后發生爭議,這些文件既是企業自證清白的證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東道國有關方面謹慎行事,不敢輕易索賄或誣告。

3. 積極應對腐敗指控的爭議策略。 如果不幸在仲裁中遭遇東道國提出腐敗抗辯,中國企業應當迅速采取專業應對措施。首先,法律層面要組建跨國律師團隊,既包括精通國際投資法和仲裁程序的律師,也應有熟悉東道國刑事反腐法規的法律顧問,以全盤評估指控的事實和法律基礎。必要時,可以聘請獨立的調查機構對相關指控展開內部調查,以便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其次,證據層面要充分利用仲裁程序中的披露(disclosure)和證人作證機制,要求東道國提供具體腐敗指控的詳細證據,并對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質證。若東道國指控涉及其本國官員腐敗行為,中國企業可主張要求調查這些官員的腐敗案卷,以驗證指控是否僅僅選擇性針對投資者一方。再次,策略層面可考慮將東道國的腐敗指控與其自身可能存在的失職瀆職聯系起來,迫使仲裁庭關注東道國在腐敗事件中的角色。例如仲裁實踐中有學者主張適用“禁止反言”(Estoppel),即如果東道國政府官員收受了賄賂,則東道國不應在事后以此為由逃避責任。雖然這一主張目前仲裁庭鮮有明確支持,但在特定情形下提出,或能在道義上影響仲裁庭對案件的衡平考量。此外,中國企業應審慎評估案件整體前景:若證據顯示己方確有違規且東道國強硬抗辯,考慮到仲裁結果大概率不利,不妨在適當階段尋求和解,以減少損失。但和解時應注意方式和內容合規,防止再陷“以賠掩罪”的困境。

4. 運用政治與外交手段輔助解決。 在某些涉重大項目的投資糾紛中,中國企業可以考慮通過政府渠道尋求支持與協調。中國作為UNCAC締約國和“一帶一路”倡議牽頭方,在反腐敗國際合作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如果東道國對中國企業的腐敗指控存在明顯瑕疵或政治動機,中國企業可向我國駐東道國使領館、商務部門反饋情況,通過雙邊政府對話機制表達關切,敦促東道國公正對待相關爭議。必要時,中國政府也可在多雙邊場合強調“一帶一路”廉潔合作原則,對惡意濫用腐敗指控的行為提出批評。這種外交施壓雖不會直接影響仲裁法律程序,但可能促使東道國重新審視立場,增加和解機會或軟化其在仲裁中的態度。當然,政治手段應謹慎使用,以免被解讀為對仲裁的不當干預。原則上仍應以法律解決為主,外交手段為輔,共同作用于爭議的解決。

六、結語

“反腐敗抗辯”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興起,折射出全球反腐浪潮對國際投資法實踐的深刻影響。它提醒我們,投資保護的前提是投資行為本身的廉潔與合法。對于走向世界的中國企業而言,在享受東道國法律保護和國際條約待遇的同時,必須嚴守合規底線,秉持“潔手”開展經營。唯有如此,方能在紛繁復雜的海外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

從法律角度看,反腐敗抗辯已成為東道國維護自身公共利益與國際義務的合理手段,但亦需防范其被濫用而損及投資保護機制的穩定性。仲裁庭在具體案件中應平衡考量,一方面堅決否定腐敗行為,維護國際公共政策;另一方面也應確保東道國不能通過不當指控逃避應盡責任。在這一過程中,國際投資法可能逐步發展出更明晰的規則,例如對證據標準、舉證責任、腐敗參與方的法律后果等作出統一指引。國際組織也在探索將反腐原則進一步融入投資協定文本,以明示各方義務。這些努力都有助于促進潔凈投資、健康發展的良性循環。

總之,“反腐敗抗辯”的興起既是挑戰亦是機遇。它敦促中國企業苦練內功、強化合規,在海外樹立誠信守法的形象;同時也推動國際投資規則朝更加公平透明的方向演進。中國企業應以積極態度面對這一趨勢,在項目全生命周期中落實反腐措施,在爭議中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只有當每一個“走出去”的企業都做到廉潔自律、合法經營,“一帶一路”倡議和中國海外投資才能真正行穩致遠,為東道國和中國自身帶來可持續的互利共贏。習近平主席提出要將“一帶一路”建成廉潔之路,這既是對國家的要求,更需要廣大企業的踐行。讓我們擦亮廉潔底色,行穩國際投資之路,為構建清朗健康的國際經貿新秩序作出應有貢獻。

 

“反腐敗抗辯”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興起與中國企業的應對路徑——腳注與參考資料

1.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

該公約于20031031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并于20051214日生效。截至20248月,已有191個締約國,幾乎實現全球普遍參與。公約強調預防措施、刑事定罪與執法、國際合作和資產追回等方面,體現了國際社會對腐敗“零容忍”的共同承諾。

來源:https://www.unodc.org/corruption/en/uncac/index.html

2.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反賄賂公約》(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

該公約于19971217日簽署,1999215日生效,是首個也是唯一一個專注于“供方”賄賂的國際反腐敗工具,要求締約國將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定為刑事犯罪,并采取相關措施確保其有效性。

來源:https://www.oecd.org/en/topics/sub-issues/fighting-foreign-bribery.html

3. World Duty Free Company Limited v. Republic of Kenya

仲裁庭認定投資者向肯尼亞總統行賄200萬美元以獲得特許經營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國際公共政策,裁定投資者喪失其全部索賠權。仲裁庭指出:賄賂行為違背了絕大多數國家的國際公共政策……因此,以腐敗合同或通過腐敗手段取得的合同為基礎的索賠,仲裁庭不能支持。

來源:https://jusmundi.com/fr/document/decision/en-world-duty-free-company-v-republic-of-kenya-award-wednesday-4th-october-2006

4. Metal-Tech Ltd. v. Republic of Uzbekistan

該案是東道國成功以腐敗抗辯擊敗投資者請求的典型案例。仲裁庭發現投資者通過多份“咨詢合同”向與烏茲別克斯坦官員有關聯的顧問支付了數百萬美元費用,卻無法證明這些顧問提供了真實服務,認定投資者的行為構成賄賂,違反投資協定。

來源:https://jusmundi.com/fr/document/decision/en-metal-tech-ltd-v-republic-of-uzbekistan-award-friday-4th-october-2013

5. 中國“一帶一路”倡議下的反腐敗措施: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一帶一路”倡議的廉潔建設,將廉潔視為“一帶一路”的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2019年第二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上,中方與各國共同發起“廉潔絲綢之路北京倡議”,承諾以零容忍態度打擊腐敗,加強企業海外合規。

來源:https://track.unodc.org/track/en/resources-by-thematic-area/anti-corruption-network-along-silk-road-economic-belt/index.html

6. 中國企業在海外項目中因涉嫌不當行為被多邊開發銀行制裁:

多家參與“一帶一路”項目的中國公司因在海外實施欺詐賄賂行為,被世界銀行等多邊機構取消資格,暴露出個別企業合規管理的不足,可能損害中國企業整體國際聲譽。

來源:https://www.csis.org/analysis/corruption-flows-along-chinas-belt-and-r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