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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冠肺炎影響下合同解除后的質量認定

    日期:2020-04-15     作者:李勛(建設工程與基礎設施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

摘要: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屬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導致質量糾紛,應根據情況區別承擔責任。

關鍵字: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  不可抗力 合同解除 質量認定

       近期,因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影響,大量在建工程無法如期正常開工和竣工,筆者認為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屬于我國合同法當中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現就合同解除后質量的認定,根據個人工作實踐作如下探討。

       (一)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屬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即屬于我國民法總則當中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020年2月2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業出具了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這是中國出具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也是我國權威機構首次對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進行法律性質定性

       另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06月11日就“非典”疫情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該通知第三條第二款曾明確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正是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因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與非典型肺炎屬于同種不同類,故法律性質定性亦應屬于不可抗力。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在(GF—2013—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稱:施工合同范本)中也有明確的約定。施工合同第17.4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的質量認定。

       在建工程未施工,合同解除不存在施工質量的認定問題,故不存在探討的意義。故筆者擬從工程施工完畢(即竣工驗收)及工程未施工完畢(即:半拉子工程)兩方面對合同的解除后的質量認定進行探討。

       2.1在建工程已竣工的應依法辦理竣工驗收。

       在建工程施工完畢,合同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完成,如果此時雙方解除合同,主要是工程質保服務進行甩項處理的問題,故此時合同解除,合同當事人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在建工程施工完畢,根據我國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施工單位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應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實地查驗工程質量;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建設單位根據各方驗收一致意見,出具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質量已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工程報案,工程辦理結算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設方組織各方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驗收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如確定系施工單位責任的,應由施工單位進行整改,返修。待施工單位整改,返修完畢,由建設方再組織各方進行竣工驗收。

       如果建設方組織各方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對于施工質量及其責任歸屬有爭議,可以委請雙方同意的檢測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根據鑒定意見確定質量及其責任歸屬。這在施工合同范本當中有相關的約定:5.5 質量爭議檢測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如果施工單位提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怠于組織各方進行驗收,關于工程的質量如何認定呢?根據我國建筑法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擅自使用的,可以視為驗收合格。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建設單位工程拒絕辦理竣工驗收,其質量如何認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在施工合同范本中也有類似的約定:13.2.2竣工驗收程序(5)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占有工程后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轉移占有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如果合同當未約定“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的情形,而建設單位又拖延驗收的,質量如何認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即如果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拒絕辦理驗收,提交報告之日視為工程竣工之日。工程竣工不等于質量合格,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外,視為工程驗收合格。

       2.2、對于在建工程未施工完成(即:半拉子工程)合同解除,質量認定的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及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為此,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導致質量糾紛,應根據情況區別承擔認定:

       (1)因不可抗力中途解約的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質量合格,司法實踐中一般予以認可。

       (2)如果當事人雙方互不予以認可,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綜合認定。具體來說,發包人主張責任問題,應提供工程質量的證據。例如過程驗收記錄,隱蔽驗收錄,分部分項驗收記錄,現場勘察記錄等。承包人不予以認可的,應提供相反的證據。

       當然,如果雙方未涉訴,對于雙方互不認可的情形質量如何認定呢。“對于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通常情況下由監理公司在承包人自檢合格的情況下,對工程的各分項工程進行檢查評定,評定合格的才允許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為此,在此階段對于質量爭議,一般由設計、施工、監理、質監部門聯合判定。但在工程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后,因質量糾紛提起訴訟的,此階段質理不合格必須由相應的法定檢測機關做出的鑒定意見確定。”【1】

       (3)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應由司法機關委托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解決。根據鑒定意見,由司法機關結合案件在案證據依法裁決。

       (三)質量認定的標準

       3.1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根據《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分成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除了國家標準外,各地、各行業協會還會制定行業標準。標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施工及驗收等通用的綜合標準和重要的、通用的質量標能;(2)工程建設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的標準;(3)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建筑模數和制圖方法標準;(4)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5)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術標準;(6)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通用的標準。

       3.2約定標準和達優標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否則約定無效,工程仍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竣工驗收。如果某些特殊工程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則雙方當事人可以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對工程質量標準作出特定,并按約定的質量標準進行工程驗收,也以此作為解決雙方質量爭議問題的依據。

       此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優質結構”“魯班獎”“揚子杯”。如達到,則發包人給予承包人一定的獎勵;如達不到,則承包人需承擔一定罰款。” 【2】筆者認為,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優質結構”“魯班獎”“揚子杯”的情形,雙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給予以獎勵;如果工程因不可抗力情形導致合同解除,工程無法進行竣工驗收的,承包人無權向向發包人請求獎獎勵;發包人也無權向承包方人罰款,這應當屬于不可抗力中免責的情形。


【1】奚曉明 韓延斌 王林清著《房地產糾紛裁判思路與規范指引(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4,第302

【2】李玉生/主編 俞灌南/副主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1;第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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