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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凸顯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問題

    日期:2013-12-12     作者:曲峰(期貨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

(本文由上海律協期貨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正文】
       會計、審計造假案,在業界里層出不斷。主要包括:
瓊民源事件中的原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銀廣夏事件中的原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鄭百文事件中的原鄭州會計師事務所,科龍虛假陳述案引發的“德勤”案……
2006年8月,湖北藍田股份有限公司(現名“生態農業”)造假案審結。武漢市中級法院判定 “生態農業”賠償540余萬元的同時,華倫會計師事務所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會計與審計誠信的問題,成了評論和關注的焦點!那么,針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這一個法律問題,尤其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的適用問題,談談我的看法。
(一) 什么是會計責任、審計責任
實踐中,甚至一些執法人員,都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存在模糊認識。簡單地說,會計責任是被審單位對其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應負的責任;審訂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應負的責任。
所以,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是兩類不同的責任,審計機構承擔審計責任,被審計單位承擔會計責任,這是最基本的職責劃分。但常被混淆,誤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視作審計責任。二者的區別包括:
(1) 行為不同。會計行為,是企業內部做帳行為。審計行為,使企業外部的專業人員的審查、核實賬務的行為。
(2) 準則不同。會計準則,是規范企業做賬和出報表的,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而審計準則,是規范審計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的。
(3) 法律規范不同。前者是《會計法》、后者是《注冊會計師法》
(二) 先手、后手的特點,以及二者的關系
宋一欣律師曾經說過,會計是先手、審計是后手,充分體現了二者的次序關系。但是我還要補充說明的是,先手雖然是后手的前提,還包括這么幾個特點。
(1) 后手的專業性比前手更強。
(2) 后手的信任度比前手要高。
(3) 造假事件往往由后手所引發出來,事發于后手。
(4) 后手的危害性往往高于前手。
有媒體形象地比喻了兩者的關系——“十假九通謀”。所以,我個人意見是:在責任承擔上,也應當后手高于前手!可是,實踐中卻過多追究的是前手責任,后手責任被忽略、被淡化。比如說被維權者忽略了、不了了之等。
(三) 會計行為與審計行為的法律關系
會計主體制作會計報表、總賬、明細賬和其他會計記錄,都屬于會計行為。而審計機構根據提供的會計報表和會計記錄來驗證、鑒證其合法性、公允性,對被審計單位發表審計意見,是審計行為。
那么,這樣看起來,似乎只有委托方和受托方兩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但是,基于會計信息而形成的審計信息,雖然以工作成果的形式交付給委托方,其直接使用者并不是委托方,一般來說包括投資者、債權人、管理者及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等。很顯然,不論是會計工作成果,或者是審計工作成果,一定是給這些使用者使用的。表現在證券市場中,則主要是給投資者、股民作出投資決策的參考文件之一。投資者、股民是最終使用權人,以知情權為本質的權利主體。
權利主體對應著義務主體,一般來說,法律上的義務主體和責任主體在范圍總是一致的。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義務主體(即承擔責任主體)呈現多方當事人,一般包括四類,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券商保薦人、中介機構。可能因故意、過失、過錯等原因而承擔相應的責任,成為責任主體。上市公司本身就是會計義務主體,會計師事務所則是審計義務主體。
(四) 責任內容包括哪些
在當前的證券市場中,其責任內容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責任兩方面,當然,《刑法修正案六》中也強化了作為“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的刑事責任(虛假信息披露罪)。結合證券市場中的案例情況,主要針對民事和行政這兩方面分別說明如下:
首先,在民事責任方面主要針對民事賠償責任。尤其是針對審計上的民事賠償責任,卻是微觀的、狹義的。主要體現在:
(1) 僅僅指向連帶賠償責任。目前還未涉及獨立賠償責任的案例和實踐。
(2) 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包括立案依據和定案依據),是《最高院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并不是《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
(3) 僅僅針對虛假陳述的行為,因為會計師事務所也是信息披露義務人之一。
(4) 需要補充說明的還有,行為上又包括兩個類別,一個是對被審單位的違約行為,一個是對利用、使用審計報告的中小股東們的侵權行為。
另外,針對會計上的民事賠償責任來說,一般不能獨立不存在的。往往與其他行為同時存在,證券民事賠償上,就是與虛假陳述行為同時存在的。會計行為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就民事責任而言,受害當事人(或者是債權人)一般都會選擇雙方之間的“核心法律關系”去主張。所以,會計責任更多地強調的是會計行政責任。(比如,會計行為與逃稅行為并列存在。)
其次,在行政責任方面,主要是指懲罰性責任。甚至成為民事賠償的前置程序。但是,我個人認為實踐案例中的“此責任非彼責任”。主要依據包括:
(1) 上面說到會計責任的主體應當是被審單位——也就是上市公司。一般從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往往涉及對財務虛假信息的調查結論,進而予以處罰。但這是依據《證券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虛假陳述行為。而所謂的會計責任,是應當來自《會計法》,且執法機關應當是財政部門,強調的行為是會計行為。所以,這并不是真正意義的會計責任。
(2) 從審計責任來說。在對于上市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往往僅涉及對財務虛假信息、審計機構的報告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等事實方面的調查結論,但處罰對象不包括審計機構。若對其處罰,則另外下達《處罰決定書》。但是從行政關系上看,也是依據《證券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強調的虛假陳述行為。所以,這也并不是審計準則意義上的審計責任。
從而得出結論,今天我們分析的會計行政責任、審計行政責任,都是屬于在證券市場中的一種狹義的含義。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其實已經產生了,只不過是沒有追究會計主體和審計主體的雙重行政責任。要解釋原因,就要說到下一個問題了。
(五) 關于會計、審計行為與虛假陳述行為的競合問題。
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與虛假陳述行為是一個競合的狀態,《會計法》規定的 “會計單位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與《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和本質要求是一樣的。
同樣,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行為與虛假陳述行為也是競合的。
(六) 兩則小故事說明審計行為中的尷尬
說到這里,我想舉一個例子。有的企業因為海外上市的原因,要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做會計報表,這是企業不得不完成的會計責任。本來注冊會計師承攬的工作,最有分量的就屬“審計意見”了,附在后面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等,都應該是被審計企業自己完成的。但企業事實上沒有能力遵守國際會計準則。于是,就一下子推給審計師了,要不聘請你們國際會計事務所干嗎呢?可能存在審計中既包括了會計工作、又包括審計工作,自己先把會計報表及附注做完,再開始審計。實質上等于“自己審自己”。這個問題,股民、股東當然不得而知,只有二方當事人最清楚!可遺憾的是,在現實中的海外上市公司里,這樣的情況可能還不在少數。
這時審計機構既做了裁判員,又做了運動員!我就以這種代稱,從邏輯上說明一下在造假案例問題中隱蔽關系的幾種可能性。一般情況下包括三種,(1)運動員自己造假;(2)裁判員自己造假或失職;(3)運動員和裁判員串謀造假。
第二個例子,是真實的。一次與一個會計是好友交談,談及案例時、觸發實感,赤面爭論,最后友說:“我們有時也是沒辦法和不得已而為之,同為中介人,你們律師何必總是針對我們?吃了人家的就手短了,不過是混口飯吃!”我開始帶點氣憤地說:“然爾等犯錯在先,留下與人抓辮子的機會,即使我沒有研究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別人也會研究的,這也是科學進步論的規律嘛!”最后笑著說:“仁兄,我這也是提醒你——要把住職業道德的防線!你換位思考一下,使用審計結論的那些客戶們真的虧了大錢的話,他們能善罷甘休嗎?我們也不過是混口飯吃!”友與我哈哈大笑……
這個小故事說明的是,部分或者說大部分會計界的從業人員,在認識自己的工作角色上,還沒有特別強的風險意識。
(七) 一些有待解決的實務問題
1) 追究審計機構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否以行政處罰作為前置程序和必要條件?是以審計機構作為相對人的獨立的《處罰決定》,還是以對上市公司的《處罰決定》即可。(例如,德勤案在上海雖獨立起訴,但是否立案未定)
2) 審計機構的賠償責任,除連帶責任以外,是否獨立承擔賠償責任?
3) 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以科龍、德勤案以及之前的案件為例)審計機構多以次被告的地位參加訴訟的,是夠可以成為單一的被告主體?
4) 審計主體與會計主體之間的互為違約的法律責任,有沒有互為追償權?例如,如果審計機構盡到了勤勉盡責,或者并不知道會計主體造假,是否享有追償權利?例如……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包括了會計主體的申明書,即聲明對真實性負責。
5) 審計機構的承辦人員(會計師),與審計機構之間的責任劃分和追償問題。
6) 追究會計、審計的民事賠償責任過程中,是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等等!
最后,補充一點——其他領域的適用。舉一例子,某收購方與被收購方就股權受讓、資產受讓達成意向,并在由專業的會計事務所對目標公司作出了《審計報告》以后,簽署了正式的《收購協議》,并參照審計結論約定了受讓價格,以此作出了最終的戰略投資決策。但是,收購完成后發現,目標公司隱瞞了部分債務數額以及存在虛增利潤的情況,使得收購方產生至少100萬多的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目標公司承擔償討責任和要求審計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這個小案例說明,審計責任的問題,已經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顯現出來,中介結構越來越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客戶對于中介服務質量和責任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由于審計是從會計中逐步分離出來的,會計與審計有著密切關聯性,非常容易造成混淆。目前,會計師界與律師界還存在著很多爭論,因此,我們作為法律工作者,搞清楚這兩個概念問題,也是必需的!除了在證券市場中的適用以外,市場中其他經濟活動中在適用上,也有很多技巧。實踐中其他案件,比如維護債權人、收購人、股權受讓方、戰略投資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時候,就可能存在追究審計責任的情形!甚至有起死回生、另辟蹊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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