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響應配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中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足協”)自2020年1月25日開始, 先后連續發布了《中國足協關于延期舉辦2020中國足球協會超級杯賽的通知》《中國足協關于亞冠附加賽上海上港與武里南聯隊進行無觀眾比賽的通知》《中國足協關于2020年東京奧運會女足亞洲區預選賽B組賽事比賽地點更換的通知》《中國足協關于2020賽季亞冠聯賽小組賽參賽中超俱樂部賽程調整的通知》《中國足協關于2020賽季國內足球賽事延期開始的公告》等一系列緊急通知, 以延期、空場、調整賽事場地等方式對2020賽季的國內外各類各級足球賽事賽程展開了調整。據此中超、中甲、中乙等聯賽均將受到影響, 并且國內俱樂部參加的亞冠聯賽賽程也將出現調整。相應地, 俱樂部與運動員、教練員之間工作合同的履行以及國內外球員的轉會或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本文將就相關事件在體育法層面是否構成合同一方的違約抗辯或變更、解約的理由進行簡要討論, 淺析疫情對職業足球領域工作合同和轉會事宜可能帶來的潛在影響。
一、
外籍球員
/
教練員工作合同
(一) 適用法律與管轄權
首先, 無論是外籍球員還是教練員, 其與國內俱樂部之間的工作合同都屬于國際足球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足聯”)定義的涉及國際因素的工作合同。因此, 根據國際足聯的相關規定, 合同將依據工作性質分別由國際足聯的爭議解決委員會和球員身份委員會適用《國際足聯球員身份與轉會規定》(以下簡稱《FIFA RSTP》)等相關規定, 并補充適用瑞士法律進行審理。
(二)
國際足聯和國際體育仲裁院對于不可抗力的定義
1、國際足聯
根據《FIFA RSTP》, 是否具備正當理由“just cause”是國際足聯審理合同當事人是否有權提前解約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的核心判斷要件
[1]
。國際足聯通過大量判例反復強調, 只有在出現導致工作關系不能合理存續的客觀情況時, 工作合同才可以提前終止, 因此我國法律下的“不可抗力”在國際足聯的規則范疇中也將在這一標準下進行衡量。如果任何一方可以通過其他手段克服以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則必須盡量予以克服。
2、
國際體育仲裁院(以下簡稱“CAS”)
在CAS補充適用的瑞士法律和相關判例下, 僅僅在不可歸結于債務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 債務人的相應合同義務才消滅。由此可見, 不可抗力事件應當是由環境因素或第三方引起的異常性“外部”事件, 并且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不能避免, 甚至盡到勤勉義務也無法克服。當事人如果想要據此解約或者變更合同, 則必須證明:
(1)變更情形無法被合理預見且不能被克服
;
(2)變更情形出現在合同生效之后:
2012年塞得港體育場(Port Sard Stadium)發生騷亂并導致嚴重暴力事件, 此后埃及足協宣布無限期停賽。在由此產生的案件中, CAS在其裁決中認定, 聯賽是否暫停與俱樂部支付已拖欠的球員工資的義務并無關聯;
(3)
變更情形直接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如果俱樂部僅在財務方面受到影響, 并不能夠直接取得解除工作合同的權利, 為此俱樂部應當注意區分工作合同無法履行是因為疫情的直接影響還是間接影響;
(4)變更情形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
當事人不得對于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例如, 如果俱樂部、球員/教練員在明知疫情后仍然前往存在感染風險的地區進行訓練或者與危險人群接觸導致患病的, 那么行為人應對合同的無法繼續履行承擔責任。
(三)
疫情對于外籍球員/教練員工作合同的影響
考慮到目前足球比賽的恢復時間尚未確定, 并且疫情本身可能并沒有直接阻止合同義務的履行(一些俱樂部已經通過海外集訓等形式, 在保障健康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使各方在工作合同下的權利義務得到最大程度的履行), 因此, 在得到有關部門具體的行政命令、中國足協的指導意見從而明確賽事的最終延期時間之前, 疫情是否真正造成工作合同無法履行尚且處于未決狀態。俱樂部如需判斷是否解約或者主張合同變更, 更合適的時間點可能是在確認疫情對聯賽造成的影響之后。
對于球員/教練員而言, 同樣地, 當前疫情也并不構成解約的正當理由。目前境內聯賽僅處于暫停狀態, 并不必然導致工作合同全部無法執行。除非得到官方或俱樂部關于取消聯賽或者長期休賽的確認, 球員/教練員才有合理依據與俱樂部就工作合同的下一步履行展開協商。
二、
國內球員工作合同
(一) 行業內部并無規定或案例可循
對于由工作合同引發的爭議, 與國際足聯采取的審理方式類似, 中國足協在個案中亦是優先適用足協相關規定, 同時我國法律法規也是裁決的重要依據。考慮到中國足協是國際足聯的會員協會之一, 因此現行《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轉會規定》)的內容與《FIFA RSTP》是一脈相承的。除了《中國足球協會職業俱樂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中提及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在俱樂部遇到不可抗力之自然災害時調整報酬之外, 國內足球領域對于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尚無具體規定, 行業內部也鮮有與疫情影響相關的參考案例。
(二)
從境外案例和我國政策指導下獲得的啟示
出于職業運動員工作合同的特殊性, 我們不能直接將俱樂部和運動員的關系等同于勞動關系。但在缺乏具體適用規定和案例的情況下, 《勞動合同法》及現階段國家政策將是重要的參考指示。根據人社部以及各地方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 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 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 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據此, 對于境內球員的工資支付, 現階段按照原合同內容執行顯然更符合現階段政策導向以及業內維護工作合同穩定性的初衷。
三、
國內外球員轉會工作
(一) 疫情如何潛在影響國內市場轉會進度
盡管目前中國足協尚未就是否對2020年冬季轉會窗口的時間作出調整予以說明, 但是考慮到大部分歐洲地區國家的轉會窗口已經于1月底關閉, 并且歐洲中部和東部地區國家會基本上也將不晚于2月底“關窗”, 因此如果國內冬窗延長到現有的2020年2月28日期限之后, 將意味著給予國內俱樂部相對更為充裕的補充引援的時間。
1、
境內注冊球員轉會至境外俱樂部
所有的國際轉會均需通過國際足聯的轉會匹配系統完成(Transfer Matching System, 以下簡稱“TMS系統”), 因此轉出和轉入俱樂部均需要在TMS系統上輸入相應信息, 并且在球員新俱樂部所屬國家足協收到原俱樂部所屬國家足協簽發的國際轉會證明(International Transfer Certificate, 以下簡稱“ITC”)之后, 轉會才告正式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 對于境內球員的轉出, 《FIFA RSTP》附件3第8.2條明確規定, 境外的新足協應當不晚于其本國轉會窗口關閉之日向境內原足協發出索要ITC的申請。因此, 在目前國內賽事環境由于疫情而面臨諸多不穩定因素的狀態下, 各家俱樂部已經協同境外的下家俱樂部加快了工作進度, 趕在境外足球協會轉會窗口關閉之前將球員租借或者轉會出去。
2、
境外注冊球員轉會至境內俱樂部
原則上, 各國俱樂部在注冊期屆滿后就不能再補充球員。因此, 由于國內外轉會窗口時間存在差異, 盡管國內俱樂部仍處在可以引援的狀態, 然而歐洲俱樂部出于這一顧慮, 在本國窗口關閉之后, 可能就此不再接受轉會或租借報價, 以避免出現球員流失之后無法另行補充的困局。作為例外, 許多南美地區國家的轉會窗口還仍保持開啟狀態, 許多國家足協也在限定條件下允許俱樂部于轉會窗口關閉后的一定期限內注冊補充自由球員, 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有助于降低國外俱樂部轉出球員時的顧慮。
(二)
疫情對于延遲索要轉會證明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目前, 中國足協也已經推行了信息化平臺辦理國內球員轉會, 其功能定位可以大致理解為國內版的TMS系統。雖然疫情的出現導致全國各地放緩了節后復工的進程, 出現意外因素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加, 但是綜合前文對于不可抗力的論述, 如果俱樂部僅是出于間接的、客觀可以克服的原因未能及時索要國外/國內球員的轉會證明, 可能難以主張以不可抗力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
此外, 基于《轉會規定》第52條所遵循的原則(該條款源于《FIFA RSTP》第18.4條), 俱樂部也不得以未能取得球員的轉會證明作為拒絕履行工作合同的抗辯理由。為此, 也建議俱樂部在各自對于中國足協信息化平臺和TMS系統的操作規范中建立緊急情況應對制度, 以避免由于意外導致轉會流程無法順利進行。
四、
總結
在當前階段, 對于有關工作合同、轉會事項的下一步開展, 建議以 體育主管部門
、中國足協的現有政策方向為指導, 征詢專業的法律意見, 結合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審慎展開個案討論與分析。疫情期間, 俱樂部與球員、教練員之間應盡量通過書面方式進行全面、及時的溝通, 注意證據的固定和留存。此外, 以本次疫情帶來的影響為啟示, 未來俱樂部在與球員或教練員簽訂工作合同時, 也可以商定基于諸類不可抗力的影響設置相應的合同解除條款, 以便在相關情形出現時具備更為直觀的參考依據。
[1] 《FIFA RSTP》第14條: A contract may be terminated by either party without consequences of any kind (either payment of compensation or imposition of sporting sanctions) where there is just ca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