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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簡析

    日期:2025-12-09     作者:張曉晴(并購與重組委員會、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王曉涵(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導語:實質合并破產產生的法律效果 

實質合并破產是將多個主體視為一個破產債務人,將其財產整合以供相關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制度。因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在商業層面能夠發揮破產企業的產業鏈價值和規模價值,提升企業的重整成功率,在處置效率層面可以降低破產成本,提高破產程序效率,在法理層面一定程度上維護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等優勢,現在全國層面已經從個案適用到推廣階段,當前該規則主要見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但實質合并破產規則并未上升為正式法律制度,現仍缺乏正式法淵,進行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適用標準判斷,需要綜合各地法院裁判案例進行綜合考量,從個案中分析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 

一、實質合并破產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

(一)法理基礎:與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區別 

部分學者認為,實質破產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破產法上的延伸。如郭歌《揭開公司面紗作為關聯企業合并破產之路徑:規范解釋與質疑回應》(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4期,總第90期)中認為,可以通過擴張適用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包括逆向揭開橫向揭開,涵蓋各類關聯關系導致的合并破產,將實質合并破產看作是多個法人人格否認之訴在程序上的簡化合并。

并且《公司法(2023年修訂)》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又進行了修訂,第23條第2款增加了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這一規定擴張了姐妹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

但司法實踐中,實質合并破產規則已成為獨立于公司法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則,不能與人格否認制度劃等同號,兩者雖有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標準,除人格混同之外,還存在其他實體判斷標準,包括但不限于破產費用成本、債權人收益、企業重整挽救成功等實體判斷標準。

如入庫案例2023-08-2-421-003,上海某興鋁業有限公司等三公司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案中,法院明確:破產實質合并規則是對關聯企業法人人格的永久、全面否定,強調法人人格混同的單一標準,會產生以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取代破產法實質合并規則的誤解,而兩項制度相互關聯但各有側重,不可完全等同。首先,實踐中應以法人人格混同為核心要件,法院除注重前述企業意志、財產、人員、財務、場所等混同表征的審查外,還應注重對財務數據的審查。其次,兼顧區分成本過高標準,對于資產區分成本的審查不應僅僅局限于現狀,而應深入源頭,即資產相對獨立的現狀往往起源于資金來源不加區分。最后,是否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應通過清償率高低進行量化判斷。以逐層遞進的方式審查,達到證據充分、結論恰當的證明標準。

筆者通過裁判案例分析后認為,法院在裁定實質合并破產時,會考慮到形式標準,所謂形式標準就是人格混同,還會考慮破產法上的實質標準或結果標準,具體而言,應該為:實質合并是否有利于債權人債務的公平清償、是否有利于挽救企業。案例中具體裁判的考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資產分割難度2、企業重整成功的可能性3、債權人清償利益等。 

(二)法律依據:缺乏正式法律依據 

遺憾的是,雖然針對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司法實踐由來已久,我國《企業破產法》(2007年)實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經以復函的形式在個案當中進行了合并破產的適用,但并未明確實質合并破產的概念,實踐中運用實質合并程序進行破產的商業和法律案例逐漸增多,通過判例,各級逐漸探索出一套裁判規則。

但,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雖實質合并破產的司法實踐可以溯源1995 年的哈爾濱百貨采購供應站申請破產一案,最高法院用復函的形式實際運用實質合并破產,但是至今仍缺失關于實質合并破產的明確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83月發布《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首次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實質合并規則的適用標準予以了明確。《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6條明確實質合并的法律效果:1、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2、各成員的財產作為合并后統一的破產財產,由各成員的債權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順序公平受償。3、采用實質合并方式進行重整的,重整計劃草案中應當制定統一的債權分類、債權調整和債權受償方案。

除上述會議紀要之外,現行并未有正式法律淵源對實質合并破產進行明確規定,各級法院至今裁判仍參考《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第32條,適用關于實質合并破產的標準,但最終審判標準還需結合司法實踐綜合判斷。筆者通過入庫案例進行研究,判斷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

二、入庫案例分析:實質合并破產的判斷標準

(一)處理破產案件應當以單個破產程序為原則,實質合并破產為例外,滿足存在實質關聯關系、人格高度混同、嚴重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等前提條件才能進行合并破產處理

如入庫案例:青海省某投資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業申請破產重整案——關聯公司實質合并破產的運用,入庫編號:2023-08-2-422-005人格獨立是法人構建的基礎,充分尊重法人獨立人格是法人制度運行的前提。但現實中,有時可出于維護公正、節約成本、提升效率的需要對出現破產原因的各關聯公司實施實質合并破產。實施實質合并破產的公司應滿足存在實質關聯關系、人格高度混同、嚴重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等前提條件,并排除實質合并破產可能導致嚴重不利后果的情形。

(二)實體上,關聯企業之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嚴重喪失法人意志獨立性、區分財產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需達到以下標準時才能進行合并破產處理。 

如入庫案例:2024-08-2-421-001

入庫案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分行訴鶴崗市某家電有限責任公司、 鶴崗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鶴崗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 ——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件的裁判路徑關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認定問題。對于嚴重喪失法人財產獨立性,應從以下三方面認定:一是資產混同。一般是指企業各自的財產和負債難以區分,導致無法準確界定用于清償的破產財產。二是財務混同。關聯企業的財務管理模式往往進行獨立核算,但資金結算等活動實際均受制于控制企業。同時,在財務核算上,關聯企業之間的會計憑證、財務賬簿等往往也混合使用,難以區分。三是經營場所混同。關聯企業往往共用經營場所,同一經營場所甚至存在兩個以上的關聯企業。對于嚴重喪失法人意志獨立性,應從以下四方面認定:一是主營業務混同。在經營范圍上,關聯企業成員大多脫胎于控制企業,成員之間的經營項目相同或相似,或處于上下游產業鏈。二是存在眾多交叉融資及擔保。主要表現為集團公司借款,由各成員企業擔保;或者成員企業借款,由其他成員企業或集團公司擔保;集團公司借款并使用,借款人卻被確定為成員企業等。三是人員混同。在關聯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時,同一自然人同時在多家關聯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較為普遍,甚至普通工作人員也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四是經營決策受制于控制企業。享有獨立的經營決策權是企業法人人格獨立的重要表現之一,但在人格高度混同的關聯企業中,被控制企業不僅在財產上不獨立,在意志上往往也不獨立。綜上,在關聯企業嚴重喪失法人財產獨立性和嚴重喪失法人意志獨立性時,可以認定關聯企業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關于區分財產成本過高認定問題。對于區分財產成本過高的裁判標準。當中介機構出具《審計意見》等可以表明關聯公司財務資產存在混同,無法區分等情形時,再結合關聯公司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無法區分相關款項交易的性質和實際使用借款的主體不明等情形,可以綜合認定區分關聯公司財產成本是否過高,厘清關聯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難度是否較大。對于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的裁判標準,應從實質合并破產能否對債權人公平清償的角度進行審查。一方面,關聯企業成員往往在財務往來和經營業務上存在聯系,因此關聯企業成員資產在有效整合基礎上進行一并處置能在更大程度上增加破產財產總量。另一方面,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是為了追求整體的實質公平,避免企業以法律上的獨立地位所造成的實質性不公平。在實質合并破產清算中,關聯企業成員的財產將產生“1+1>2”的互增效益和減少區分關聯企業成員財產成本的效益。 

(三)程序上,并非所有實質破產均以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為前提,實質合并破產以裁判程序作出的,不以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為前提條件。 

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機構,破產程序中的重大決策需要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但司法裁判權是指法院在訴訟中就案件的程序和實體問題作出處分的權利。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表決會議通過與司法裁判程序是并行的,二者分別是債權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司法職權主義原則在破產程序中的體現,在性質、功能和宗旨上有著較大差別;并且,由于破產程序本身所解決的并非個別權利義務的爭議,而是債務人財產分配方式與過程的問題,而破產法院的裁決,在性質上是對債權人共同決定的審查。在涉及破產程序性事項時二者并非對立關系,在各方難以形成有效決策時,司法裁判起到終局性決定作用,但在涉及破產實體性權利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進行終局性的決定,而應由審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決定。

如:入庫案例2023-08-2-421-003

入庫案例:上海某興鋁業有限公司等三公司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案——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審查及復議在原審法院組織召開的某興公司、某獅公司、某樂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管理人將三公司適用實質合并破產作為會議提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并分別表決,但未經表決通過。管理人統計有誤,認為三公司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實質合并破產方案,并申請法院裁定確認。債權人某銀行向原審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認為原審程序違法。此后,原審法院組織某銀行與管理人就應否適用實質合并程序審理進行聽證。原審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撤銷債權人會議關于合并破產清算提案的決議,對案涉三公司適用實質合并破產清算程序審理。復議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310日作出(2019)滬03破監2號民事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審裁定。法院認為:程序方面,原審法院在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同時由管理人向全體債權人公開披露案涉三公司人格混同相關情況,雖并未損害債權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但債權人會議以議案方式對實質合并破產進行表決,混淆了法院司法裁判權與債權人會議自治權的界限。事后,原審法院又組織了聽證,雙方就應否適用實質合并破產程序充分舉證、質證并發表意見,保障了異議債權人的權利行使,不存在程序違法。實際上,如果對實質合并進行表決,表面上看更大范圍地滿足了債權人的知情權,但存在易造成程序沖突、加大程序成本且易引發債權人質疑等弊端。合并破產會不可避免地對部分債權人利益造成影響,通過表決程序決定是否采用實質合并破產方式審理,不僅加大破產程序協調成本、延緩了案件進程,且易產生債權人堅持不同意合并而法院強制裁定合并破產情況,加大債權人對程序質疑。由債權人會議對實質合并議案進行表決,并以表決結果作為適用前提,是混淆了債權人會議職權和法院司法裁判權之間的界限,上述入庫案例明確該種方式在實務中不宜采用。

同時,不以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為前提條件并非不聽取債權人的意見或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實質合并破產清算申請后,會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債權人代表等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并綜合考慮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續時間、各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債權人整體清償利益、增加企業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債權人存在異議的,可在該程序中提出。

指導案例:165號重慶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慶川江針紡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如重慶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慶川江針紡有限公司實質破產清算案件中,2016421日、1114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分別宣告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產。兩案審理過程中,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管理人以兩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書面申請對兩公司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清算。2016119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召開聽證會,對管理人的申請進行聽證。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江公司債權人會議主席、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川江公司債權人會議主席等參加了聽證會。 

三、各地司法實踐:實質合并破產案件中具體判斷因素

(一)重點關注關聯企業財務或財產方面的混同:財務審計報告 

實證研究表明:具體司法案例中,法院著重對關聯企業財務或財產方面的混同方面的審查,并且大部分案件中,法院甚至借助了審計機構出具的《關聯企業財務混同情況項報告》,著重審查關聯企業之間的財務情況。如:1、是否存在集團公司統一審批財務預算的情況:對外融資受集團總公司過度支配和控制,2、是否存在各關聯公司之間財務賬面關聯異常:如,各關聯公司之間財務往來頻繁且金額巨大、多次互為大額融資擔保、總集團無償調撥資金,3、是否能從各關聯公司賬目中看出各關聯企業間資產混用情況:如日常開支、行政費用及人工費用賬目混亂,4、資金拆借款款項雜亂,已經無法企業之間的資產,內部資金拆借和擔保混亂。

部分法院會參照適用審計報告,如(2025)15251號之一27家公司實質合并破產案件,管理人對冠洲股份公司等27家公司實質合并和解作情況說明,審計機構就混同審計專項工作及調查結果以及混同審計報告進行說明,法院在說理部分采納,并明確說理各關聯企業間存在財務混同。關聯企業之間資金調撥頻繁、資金占用金額較大。冠洲股份公司等27家關聯企業實行資金集中管控,由財務部根據各單位資金需求統一調配資金。 

綜上,實質破產中,混同審計報告,特別是關于財務部分的混同審計報告,是關鍵性證據之一,對于能證明各關聯公司之間存在財務混同情況的證據,需要特別注意。 

(二)不能忽視各關聯企業之間資產歸集所需的時間成本與區分成本:《法人人格混同專項審核報告》

人格混同并非是破產案件中,將各關聯公司進行實質合并破產的充分必要條件,除人格混同之外,還需考慮合并破產的必要性,需著重論述如是否有必要進行區分,區分成本是否過高。

如(2025)京01破申283號受理實質合并破產清算案件中,法院依據《法人人格混同專項審核報告》著重論述區分成本過高,分別從:1、憑證無附件或附件未做說明,無法核實業務的真實性,難以正確區分業務2、房產上大量添附,難以區分,財產剝離區分成本較高3、企業存在互負債務情況,公司之間資產與債權債務相互滲透,存在近8億元的代收代付,而且存貨等資產購買、財務調整、轉讓情況頻繁,關聯交易占用資金數額較大,其交易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存在不確定性,強行區分兩家公司的資產和負債非常困難且區分成本高4、時間成本:互負債務、擔保債務問題需要通過大量訴訟解決,既形成訴訟費用的增加,也因漫長的程序而增加時間成本,資產邊界仍然不清等方面進行綜合論述。 

(三)是否有利于保護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各關聯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資產債務分配不均的情況 

如(2020)冀06091號案件中,法院從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角度的論述實質合并破產的必要性,法院認為:四被申請人的資產和債務分布不均,各公司的責任財產價值水平差異很大,如各公司單獨進行重整則債權人的債權清償比例差異幅度較大,并有可能因各公司資產與業務的分拆處置導致四家公司整體資產組合價值的大幅度降低,有損各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受償利益。

四、律師建議

通過案例分析,筆者認為,在實質合并破產案件,實踐中,法院以公司是否有獨立意志和獨立財產的法人人格混同因素為核心要件,兼顧區分成本過高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要件,對實質合并作出審查判斷。但又因缺少明確的法律指引,對于是否符合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標準,需結合各地裁判標準,進行個案分析。

就債權人而言,依據《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實質合并應當設置聽證程序,該程序是債權人表達異議的主要渠道,如果債權人(主要為銀行債權人,無法重復申報債權)對實質合并存在異議,可通過異議程序提出。同時《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4條賦予利害關系人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的權利。無論是提出異議還是申請復議,根據案例檢索,債權人反對實質合并破產的理由只能從關聯企業不符合實質破產條件的角度入手,具體判斷標準與證據收集,可聯系專業商事律師團隊進行分析指導。

就破產管理人而言,要認識到關聯公司實質破產合并具有必要性,一方面,關聯公司之間整體價值高、規模大、產業鏈完整、整體運營價值高,相較于單獨破產,實質合并破產更具有挽救的價值,重整成功率更高,另一方面,關聯公司實質破產啟動程序多樣,有:

模式一分別破產,再行合并,如:2020年上海三中院審理的安鮮達物流、云象供應鏈、易果電子商務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案,法院分別裁定受理上述3家關聯企業成員破產重整后,再經管理人申請裁定3家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

模式二部分破產,再行并入,如:2020年上海徐匯法院審理的中青公司、大通公司實質合并破產清算轉重整一案,法院先裁定受理中青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后,后經管理人申請又將全資子公司大通公司一并納入母公司破產程序。

模式三一并申請,合并破產,即關聯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前,申請人就已知曉并認為企業具備適用實質合并破產的條件和標準,據此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對所有關聯企業進行審查,將關聯企業視作為一個整體一并進入破產程序。

因此,破產管理人不應受限于啟動程序問題,應當從實質角度把握法院司法實踐標準,與專業商事律師團隊聯系,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爭取法院裁定實質合并破產,以提升挽救企業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