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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階段中的社會矛盾化解的思考

    日期:2020-03-21     作者:管瑜(社會矛盾化解業務委員會、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梁東波(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

2020年伊始,一場新冠病毒肺炎突襲全國,黨中央高度重視,迅速作出部署,全面加強對疫情防控的集中統一領導。2020121日,國務院批準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中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預防、控制措施,正式打響抗疫阻擊戰,浙江省于2020123日第一個宣布啟動一級響應,截止至125日全國三十一個省陸續啟動一級響應。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在全國一盤棋統籌下,疫情防控在不同地區取得不同的成效,全國疫情防控正在向好的方向發展。甘肅省于221日起,將一級應急響應調整為省三級,截至32日全國已有20省份下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響應級別。其中,7省份由一級響應調整為二級,9省份由一級響應調整為三級,還有4省份針對省內不同風險程度,分區分級精準防控。

從全國各地陸續啟動一級響應到各地逐漸按照“分區分級精準防控”的精神降低疫情防控應急響應級別,我們可喜的看到在這一疫情防控階段中的卓然成果,但不可否認的是,突如其來的疫情勢必會對全國人民的生活造成沖擊,在防控疫情中也難免會出現各種社會矛盾。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完善現有制度和應對措施才能更好的做到事情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處理,因此,本文主要是筆者對于疫情防控階段中所看到的社會矛盾的思考。

一、因防控措施制定的合理合法產生的矛盾

(一)矛盾的提出

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各級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職能部門、社區、村委會、居委會、行業組織、公共管理單位都在積極發布實施各類防控措施,防止和阻斷疫情蔓延。但是,由于政出多門、措施分散等原因,導致防控措施在制定、實施和宣傳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

如在23日起,上海軌道交通9座車站的23個安檢點率先啟動乘客進站測溫工作,25號起,上海地鐵要求乘客必須佩戴口罩。這些做法是疫情防控所必須的,但實際上,上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直至28日才正式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公共場所體溫檢測和自覺佩戴口罩的通告》,明確要求任何人進入本市公共場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自覺戴口罩,這才使得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針對這一防控措施有了合法執行的依據。

再如,某社區在未經有權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封路、封橋,封堵本不該封閉的生活設施,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引發輿論關注與糾紛,而經公安部門認定,該社區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又如,24日上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通告》明確,來自或途經湖北等重點地區的來滬、返滬人員,應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觀察14天;從其他地區來滬、返滬的人員,應做好自我體溫檢測,如有異常及時報告即可。但某居委會、小區業委會發布的通知中卻要求,返滬人員自返滬當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離14天,并且實際操作當中確實按照“一刀切”實施,引發居民熱議和沖突。

(二)矛盾產生的原因分析

筆者認為,之所以產生如上現象,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部分疫情防控措施沒有以合法形式發布,或發布單位不具有相應的職權依據。而一旦防控措施未以合法形式發布,或發布單位超越職權發布,將容易產生公民對于防控措施合法性的質疑繼而引發矛盾。

第二,不同單位發布的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不一致,操作不統一,特別是在村(居)管理中,因各村(居)的管理規定不一,且有些規定過分嚴于上級部門發布的疫情防控措施,易引發公民對于應當配合履行何種防疫措施造成混亂繼而引發矛盾。

第三,部分單位采取的防控措施過度。不可否認,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確實可以有效起到防控作用,但不同地方沒有因地制宜制定防控措施,在疫情逐漸形勢逐漸向好時,也未降低防控措施,如此易造成矯枉過正而引發民眾不滿繼而引發矛盾。

(三)相關建議

第一,及時總結疫情防控過程中的經驗和做法,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通過市、區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或領導小組依法以通告、命令等形式統一制定、發布針對疫情防控的強制措施,確保各項防控措施的執行有法可依,并且統一實施的具體標準。

第二,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對已經在實施的各項疫情防控措施進行檢查和梳理,進行合規性審查,同時發揮《突發事件應對法》專業律師作用,確認各項防控措施已經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合法發布和實施,如仍然存在未經合法程序和有權部門批準和發布的情況,應當及時更正和重新發布。

第三,根據疫情發展態勢,各地方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合時宜得調整疫情防控措施,既要做到有效防控也要做到合理防控,此也有利于在盡可能的范圍內減少對民眾生活的影響,使民眾緊繃的情緒能夠及時得到疏導,減少工作人員在管控過程中與民眾產生的矛盾。

二、有關部門過度、簡單、粗暴執法產生的矛盾

(一)矛盾的提出

目前,各地出臺了最嚴管控措施,為防止社會紊亂、疫情廓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抗疫中承擔了大量的職責,對于他們無私的付出值得點贊。但是,在因疫情爆發的特殊時間所采取的“硬核”管控的過程當中,也陸續有不和諧畫面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體上熱傳,讓人心里五味雜陳。

比如,孝感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將,防疫人員進屋二話不說直接打砸,一位年輕小伙不服,卻被拖出屋外連扇耳光;一名教師因為在空曠無人的小區跑步沒戴口罩,結果被強制隔離14天,并且還受到單位處分;河南濮陽一村民因疫情防控期間多次不戴口罩,疫情防控人員為了嚇唬他將其捆在了墻上。

(二)矛盾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疫情形勢嚴峻的情形下,采取嚴格管控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們需要看到在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之所以會出現有關部門粗暴執法的問題,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防疫工作人員存在實施教條管理工作。在疫情形勢嚴峻的階段,我們確實需要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以防疫情的擴散,但是某些地方在制定管控措施時,執法人員只是機械理解措施條文,教條式的實施管理行為。在孝感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將的案例中,群眾已因管控措施無法或難以出門進行活動消遣,那么在家中進行家庭娛樂行為又有何不可呢?可以想象當地政策應當是指不可聚眾進行娛樂活動,但是工作人員在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機械教條理解規則,將已獨自隔離在家的一家人作為聚眾對象,顯然是對政策理解的偏頗。

第二,部分防疫工作人員缺乏依法執行工作的意識。在這場防疫工作中,基層防控工作確實任務緊、壓力大,因此不少地方有村(社)、企業中還在駐村干部、聯企干部、社區工作人員、黨員志愿者等組成基層防控工作人員,但這也導致了他們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專業的防疫知識以及法律常識的訓練,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個別人的過激行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一個法治社會中的一個基本常識,任何部門、任何人都不能戴著防范疫情的紅袖標而濫用公權力。相反,從疫情爆發初期到現在,從中央到地方都在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而這恰恰說明,一切都要“依法行事”。正是因為有了依法防疫的前提保障,才能有不計其數的醫護人員、專家、警察、消防指戰員……,紛紛奔赴前線,在第一線與疫情殊死搏斗。因此,在防疫工作中,我們應當直視存在著各級防疫工作人員特別是基層人員未依法執行工作的問題。

(三)相關建議

嚴控不能失控,“硬核”不能硬來。在新冠肺炎爆發中所產生的有關部門過度、簡單、粗暴執法的問題值得我們去思考,實際上,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在226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也針對公安干警在疫情期間粗暴執法問題也作出回應,表示公安部及時下發了文件,要求整改,引導廣大民警規范執法行為、執法的言行,在執法辦案當中要準確把握法律界限,避免出現執法的擴大化和簡單化。在此前提下,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加強基層社區響應能力。可以看到,在防疫命令下達之后,基層社區的響應能力并不都是一樣的。有的鄉鎮(街道)社區的響應能力很強,居民很快得知消息,了解情況,并積極配合采取了應對措施。但是有的鄉鎮(街道)社區的響應能力不是那么強,不能落實到居民生活的每一處細節,導致有些居民不理解、不配合。因此,從此次疫情中,我們應當吸收經驗,加強基層社區響應能力。

2.加強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明確工作方式和工作紀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我國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中也必須嚴格遵守。但不可否認的是,某些基層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不夠,執法卻不依法造成社會矛盾。在疫情等特殊時期,我們要做到積極有效控制突發情況,但也不能忽視合理合法采取行為的意識,培養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永遠在路上,而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更是要明確各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紀律。

三、有關公民、法人不依法配合履行義務產生的矛盾

(一)矛盾的提出

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是社會文明對每一個人的檢驗,科學意識、法律意識、公德意識缺一不可,配合政府防疫工作應當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積極支持、自覺接受政府機關、疾控機構、醫療機構的指引,履行法律責任,責無旁貸。而大家眾志成城抗擊疫情之時,卻有少數人背道而馳:根據公安部刑偵局的報告顯示,目前全國已有超過20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故意隱瞞病例,如山東濰坊的一名患者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致6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有些患者拒絕配合管控治療、在隔離期間擅自逃離;另有公民暴力拒絕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工作(如不配合填寫信息、測量體溫、佩戴口罩等行為),導致違法犯罪,如“滬首例毆打志愿者案件”、“山東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等。

(二)矛盾產生的原因分析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在這場嚴峻斗爭中,不僅需要政府多方協調、醫務人員沖鋒陷陣、科研人員攻堅破難,也更需要公眾積極配合,不給國家添亂,穩定后方。但當我們看到有關公民、法人不依法配合履行義務的新聞時,也需要思考背后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部分民眾的科學素養和健康素養不足,對傳染病缺乏應有的認識;

第二,部分民眾社會公德的缺失,以個人利益為重而缺乏對社會秩序、他人生命的尊重;

第三,部分群眾對于疫情沒有準確認識,沒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即使在疫情形勢嚴峻、全民防疫的大環境下,也不乏有些群眾對于疫情的認識不夠深刻,自以為疫情與自身相隔甚遠而不夠重視,因此對于嚴格的防疫措施不了解或不理解因而存在不愿配合的態度,且對于不予配合或暴力拒檢的法律后果不甚了解。

(三)相關建議

公民作為直接或間接的利益攸關者,只有與政府、社會公共組織等協同配合,積極履行相應的防控義務,才能取得整體上的防控效益,從而維護公共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因此,針對上述矛盾的產生,筆者建議:應當加強公民素質、科學素養、法律意識的培養。

從公民素質角度而言,我們應當加大社會主義價值觀、道德、危機意識的培養,使得民眾以更加沉穩、平和的心態面對各類突發事件,在維護個人利益時也注重社會公益。

從普法角度而言,加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尤其是需要廣大市民遵守的防控措施的宣傳力度,通過新聞、網絡、廣播、張貼等各種途徑大力宣傳《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等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政府已經發布的各項通告、命令和舉措,讓每個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充分了解政府制定各項防控措施以及處罰措施的權利來源、法律依據,自覺配合突發事件應對和疫情防控工作。

四、有關因疫情防控措施而產生的民商事糾紛

(一)矛盾的產生

在疫情期間,出于應對突發事件,各級政府采取多種應急措施,例如封鎖疫區,要求延期復工,控制流動人口,限制交通,緊急征用物資等等,容易引發諸多社會矛盾糾紛,例如勞動糾紛、租賃關系糾紛、商務合同履行糾紛、醫患糾紛等等。

(二)相關建議

在面對紛繁復雜的各類民商事糾紛,如果不及時處理、不妥當處理,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特別是在疫情過后,政府、法院都可能面臨巨大壓力。因此,筆者認為,應當發揮律師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專業作用,為突發事件應對中各類主體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如組建第三方律師志愿團通過電話接待、網上咨詢等方式解答法律問題,以電視、網絡手段普及疫情期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解讀,有助于迅速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五、結語

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發生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這次突發事件中,黨中央對疫情形勢的準確判斷,各項工作的及時部署,防控舉措的有效采取使得疫情防控形勢在向積極向好的態勢正在拓展。同時,黨中央也一直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但我們也需要清楚得看到在這一次突發事件中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各種社會矛盾,從中發現問題,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制度中的不足,健立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從而健全法治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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