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区二区不卡视频,高清成人免费视频,日日碰日日摸,国产精品夜间视频香蕉,免费观看在线黄色网,国产成人97精品免费看片,综合色在线视频

申請實習證 兩公律師轉社會律師申請 注銷人員證明申請入口 結業人員實習鑒定表申請入口 網上投稿 《上海律師》 ENGLISH
當前位置: 首頁 >> 業務研究 >> 研究成果

“股權轉讓爭議解析”專題講座綜述

    日期:2017-11-27     作者:公司與商事業務研究委員會

    2017 922日、23日,上海律協律師學院、公司與商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在交通大學聯合舉辦為期兩天的“公司法律實訓課程培訓班”。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聶彥萍律師主講了“股權轉讓爭議解析”專題講座。講座主要涉及四部分內容:一、股權轉讓的基本法律原理;二、股權轉讓合同的性質和效力;三、優先購買權相關問題探討;四、特殊形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一、股權轉讓的基本法律原理

(一)股權轉讓的定義和基本原則

股權指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的權利。股權是一種新型民事權利,它以財產權為基本內容,同時包含有公司內部事務管理權等非財產權的內容。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等的規定,通過一定程序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的轉讓是股東身份的轉讓,股東權利內容中的各項權利不能分開轉讓。

股權轉讓的基本原則為股權轉讓自由原則和股權概括轉讓原則。股權轉讓自由原則指是否轉讓股權、股權轉讓內容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但要受到法律規定、公司章程等的限制。股權概括轉讓原則指股權轉讓后,所屬股東權的權利與義務概由受讓人繼受。

(二)股權轉讓的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分為公司內部轉讓、公司外部轉讓和法院強制執行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分為記名股轉讓、不記名股轉讓、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和證券公司股權轉讓;特殊股權轉讓分為國有股權轉讓和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公司股權轉讓。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1、公司內部股權轉讓

公司內部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為《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內部股權轉讓操作流程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公司注銷原股東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關于出資的記載——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公司外部股權轉讓

公司外部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為《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外部股權轉讓操作流程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取得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公司內部股東變更登記——公司外部股東變更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指的是股東人數的多數,而非持股數額的多數,也即以股東人數計算表決票數,而非以股權數額計算表決票數。

3、法院強制股權轉讓

法院強制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為《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院強制股權轉讓的操作流程為:法院調查核實股權——制作股權凍結裁定書及相關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股權凍結裁定書及相關協助執行通知書——指定處置方案——股權評估,同時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購買權——法院直接裁定股權過戶或經拍賣轉讓股權。

4.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2)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條、七十二條)

3)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1、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2、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操作流程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序因以下股權類型的不同而不同:

1)記名股的轉讓——《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于股東名冊。”

2)無記名股的轉讓——《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3)上市公司股權的轉讓——《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4)證券公司股權的轉讓——股東變更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而當事人未履行變更手續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

3、股份有限公司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1)對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2)對發起人所持股權的轉讓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權的轉讓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4)對公司收購自身股權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二、三款)

5)對股票質押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四款)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性質和效力

(一)股權轉讓的合同行為與權利的實際轉移

股權轉讓行為由股權轉讓的債權行為和股權轉讓的權利變動行為組成。股權轉讓過程中,首先由當事人就股權轉讓事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合同生效后由當事人為履行合同而實際交付股權。股權的實際交付,包含權能轉移及權屬轉移。即轉讓人既要轉讓股東的各項具體權利,又要按法定程序將股權過戶到受讓人名下。

判斷股權轉讓行為的效力,應當從合同行為或者債權行為的效力以及股東實際變動行為是否有效兩個方面。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分為合同有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無效和合同未成立。

1、合同有效,即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需經審批、登記的合同辦理了相關手續。

2、合同未成立,即未約定股權價格的股權轉讓合同。

3、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分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受讓方出現重大誤解情形、股權轉讓中當事人通過欺詐方式訂立合同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同意對外轉讓股權。

4、合同無效的情形分為股權轉讓方主體不適格、名義股東轉讓股權時第三人惡意受讓股權、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目的、以轉讓股權中的部分權能為內容的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中處分公司財產。

(三)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

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1、股權轉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2、股權轉讓合同只是部分履行,不繼續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存在瑕疵。

(四)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問題

關于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不因轉讓人瑕疵出資而無效,受讓人可被確認為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瑕疵出資股東應當向公司補繳出資,并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甚至要承擔相應的行政及刑事責任,但其股東資格并不應受到影響。認定瑕疵出資股東仍具備股東資格正是其承擔補繳出資義務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否認其股東資格,將導致對公司的出資義務無從履行,從而損害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出資人并不因瑕疵出資而喪失股東權,也就有權轉讓該股權,股權轉讓行為并不因瑕疵出資而無效。

如果轉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將瑕疵出資的事實如實告知受讓人,受讓人仍同意受讓其股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受讓人將被確認為公司股東,但是受讓人所享有的股權會受到瑕疵出資的限制。但受讓人可以通過補繳出資來剔除股權瑕疵,再向轉讓人追償。瑕疵出資的補足義務不影響股權的確認。

如果轉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隱瞞了瑕疵出資的事實,使受讓人作出錯誤的判斷和意思表示,屬于《合同法》五十四條規定的欺詐情形,受讓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的,出讓人仍為公司股東;如果受讓人沒有主張股權轉讓行為存在欺詐,除斥期間經過后,如無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受讓人將被確認為股東。

三、優先購買權相關問題探討

(一)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條件

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具備三個條件:

1、是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

2、優先購買股東與其他購買人購買股權的條件相同;

3、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

優先購買權的前提和基礎為“同等條件”。“同等條件”不僅包含轉讓價格,還包括付款期限、違約條款等其他對出讓方股東有利的條款。

(二)侵害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對于侵害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公司法》原本沒有明文規定,各地法院審判思路也不盡相同,主要分為無效說、效力待定說、可撤銷說和有效說。

1、無效說

部分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應在股東之間進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所簽協議應屬無效。(賈月捧與北京金裕興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中山市裕興聯創軟件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上訴案(2008)一中民終字第11296號)。

2、效力待定說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蘇高法審〔20032號)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履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股東同意手續的,應認定合同未生效。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期限屆滿后其他股東不作相反意思表示的,視為同意轉讓,可認定合同有效。該期限內有其他股東表示以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受讓人只能要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經轉讓股權的股東單獨書面征求意見,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應視為已辦理《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股東同意手續,但章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的,應認定為同意股東轉讓股權。雖同意購買股權,但是所給予的購買條件劣于股東欲轉讓的第三人的,應視為不同意購買。

其他股東未能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但其他股東追認轉讓合同,或者所轉讓的股權已經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且受讓人已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

3、可撤銷說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贛高法[2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股東未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征得其他股東過半同意而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對此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魯高法發[20073號第四十五條規定:股東未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股權轉讓合同。

4、有效說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二〔20081號)

“十、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或因不同意對外轉讓而購買擬轉讓股權的,轉讓股東與第三人簽定的股權轉讓合同不能對抗公司和其他股東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但該股權轉讓合同在出讓股東與第三人之間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或因不同意對外轉讓而購買擬轉讓股權,其他股東或公司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股權轉讓合同或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于支持。”

5、《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出臺后,對于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

“第二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四、特殊形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一)國有股權轉讓的相關程序

1、企業內部決策:轉讓方和受讓方經過合法有效的內部決策程序決定股權轉讓事宜,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2、報送審批:轉讓國有股權須取得國資委或當地政府的批準;

3、清核資產:在審批同意后對擬轉讓公司進行清核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4、審計評估:委托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以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5、掛牌公告:通過對掛牌申請的審查,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進行國有股權轉讓,簽訂正式股權轉讓協議,取得產權交易憑證;

6、產權登記與變更手續。

(二)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的相關法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需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以轉讓方為被告、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轉讓方與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共同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方同時請求在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于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報批義務時自行報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未經審批是否生效?

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審批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取決于《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符合報批要求,《股權轉讓協議》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而未生效。

對于未生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外資企業糾紛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明確了多種救濟途徑:

1、如果受讓方起訴時逕行選擇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損失范圍一般應為業已實際發生的損失;

2、對受讓方關于由轉讓方及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履行報批義務的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轉讓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關于由其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股權差價損失、股權收益及其他合理損失,使轉讓方因不履行報批義務所獲得及可能獲得的利益歸屬于受讓方,進而達到促成轉讓方自覺履行報批義務之效果。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公司與商事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張浩然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