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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擬財產的婚姻財產分割與財富傳承

    日期:2025-12-12     作者:吳衛明(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方青(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毛彤(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李俐青(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隨著互聯網應用的普及與數字經濟的發展,各種 “虛擬財產”形態也越來越豐富,但是,對于這些“財產”的法律定位卻并不明晰,我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了的網絡虛擬財產,但并未對網絡虛擬財產直接進行法律屬性的界定,而是留給其他相關法律進行規制。網絡虛財產的法律性質與價值認定,仍有諸多問題有待解決。這些問題同樣影響著婚姻財產分割、財富繼承等事項。

本文將從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入手,在此基礎之上,結合實踐中出現的特定場景,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婚姻財產分割與財富傳承進行論述。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分類與法律屬性

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現有法律法規并未進行明確的界定。不同于物權、股權等具有清晰邊界的財產權利,網絡虛擬財產是一個法律擬制的概念,其無形性和多元性成為法律屬性界定的最大障礙。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中將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了廣義和狹義的區分,其中,廣義的網絡虛擬財產是指虛擬的網絡本身以及存在于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的新型財產。廣義的網絡虛擬財產范圍非常廣泛,除網絡本身外,還包括特定的網絡服務賬號、即時通訊工具號碼、網絡店鋪、網絡游戲角色和裝備、道具等。狹義的網絡虛擬財產主要是指網絡游戲空間內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賬號、角色、道具、裝備、錢幣等可視化的擬人、擬物類財產。網絡虛擬財產主要包括:

1、“虛擬物”類

按照現有的司法判例和學術觀點,通常將虛擬環境中對現實環境進行模擬而形成的虛擬載體歸入“虛擬物”的范疇,如網絡游戲中的角色、裝備、皮膚、寵物等

2、網絡作品類

網絡作品通常包括文字作品、音視頻作品等類型,此類作品通常歸入著作權的范疇。對于傳統的網絡作品而言,由于已經有著作權的充分保護,一般并不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定類型。

3、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通常指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各類區塊鏈貨幣。虛擬貨幣在不同的國家、法域,有不同法律定位。我國《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即明確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此外,從廣義上理解,虛擬貨幣還可以包括游戲幣、特定網絡平臺內部的代幣等,該等虛擬貨幣僅能適用于特定場景。

4、網絡賬號權益類

網絡賬號權益類是指用戶對于各類網絡賬號的空間或內容享有的權益。比如QQ、微信為代表的即時通訊賬號,以Facebook、推特、微博、抖音、小紅書為代表的社交網絡賬號,以及網絡店鋪等。

此外還包括個人主頁、網頁等網絡空間內容等。

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常見的觀點包括:債權說、物權說、知識產權說、新型財產說。筆者認為,對于網絡虛擬財產,并不能通過某一種權利對其進行準確的界定,而是應該根據特定虛擬財產所包含的權利義務邊界,對其適用最相近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 

二、婚姻家事領域網絡虛擬財產可分割性分析

在婚姻家事領域,無論是離婚分割財產亦或是繼承財產,都會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可分割性。

1、網絡虛擬財產的身份屬性

如上所述,對于網絡虛擬財產而言,其本身并不屬于物權法中的“物”,除了知識產權類的虛擬財產外,其他部分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邊界中除了關注自身的擁有狀態外,還需要關注第三方的權利。比如對于游戲裝備、皮膚等具有精神利益的“虛擬物”,除了關注虛擬物之外,還需要關注有關游戲平臺的規則。部分網絡虛擬財產本身具有身份屬性,通常在特定平臺中,登記至特定主體名下。

2、網絡虛擬財產的可分割性

部分網絡虛擬財產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這決定了其分割需要考慮的因素更為復雜。以游戲裝備分割為例,該等案件中,盡管可能存在平臺規則限制游戲設備等交易的情況,但法院往往會對于該等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予以保護。但是,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認可平臺規則而否認交易的情況。

在北京高級法院審理的(2018)京民申2813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網絡游戲中的賬號(ID)及積累的裝備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屬于網絡服務運營商,玩家(用戶)僅享有對虛擬財產的使用權。而二審法院認為,用戶經注冊登記而成為本案訴爭網絡游戲的玩家,其在網絡游戲中的虛擬物品權益也理應為用戶所擁有,虛擬財產的主體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使用、處分該財產,甚至可以因其所具有的特殊財產屬性而在一定情況下因交易行為而給虛擬財產權利主體帶來經濟利益。再審法院持同樣的觀點。

在重慶豐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2022)0230民初3779號案件中,法院認為:涉案游戲的《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明確約定不得將游戲賬號提供給他人使用,該約定本身就有規避他人使用游戲賬號風險的安排,但原告出借賬號開啟了該種風險,原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本院酌定被告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涉案游戲的《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明確規定不得將游戲賬號提供給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轉讓等。該協議約定表明涉案游戲賬號不存在合法正當交易的空間,雖然可能確有游戲玩家私下交易的情況存在,但不能交易價格作為認定游戲賬號價值的依據。

由于平臺規則的限制。不能簡單使用分割實體物的規則進行價值分割或者強制過戶。綜上,在婚姻家事領域,網絡虛擬財產的分割或轉讓具有一定的復雜性。 

三、婚姻家事領域網絡虛擬財產分割與繼承的實證研究

雖然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特殊性,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其采取較為開放的態度。常見的案例包括社交賬號作為虛擬財產的分割與繼承、游戲賬號及裝備的分割、電商店鋪的分割與繼承等。其中,相較于分割,繼承網絡虛擬財產由于并未得到《民法典》的明確規定,實踐中又常常受制于各大公司的格式條款,反而面臨更多的爭議。

1、社交或網紅賬號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注冊、經營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營的社交賬號,若無另行約定,賬號對應的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但是社交賬號因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在分割方式上與一般財產分割有所不同,實踐中應當考慮社交賬號的經營、人身屬性等因素,決定社交賬號的歸屬與價值補償。例如2023年度江蘇法院家事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法院認可了社交賬號的價值和財產屬性,但同時對于社交賬號的人身屬性進行了認可。最終并未對社交賬號直接進行分割,而是采取了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的方式予以解決。

2)婚前注冊,婚后持續經營

即便社交賬號的注冊運營始于婚前,但婚后一方不可能不投入實際勞動進行經營,甚至可能由雙方共同參與經營。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6條,社交賬號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涉及MCN公司的情形

隨著越來越多成熟的MCN公司出現,不少社交賬號可能是由公司參與。在這種情況下,涉及賬號的分割更加復雜,不同法院對于賬號權屬的認定不同,有的以合同約定為由認定賬號歸屬公司,有的以人身專屬性強為由認定賬號歸屬實際運營者。此時若在離婚案件中主張評估賬號價值、分割賬號,法院有可能基于案件涉及第三方公司為由不予處理。

2、社交或網紅賬號的繼承問題

2023年初,擁有百萬粉絲的90BUP主來到中華遺囑庫訂立遺囑,計劃待自己離世后將百萬粉絲賬號留給好友運營,并將自己名下價值300萬元的虛擬資產由父母繼承。該遺囑是否有效?引發各界的爭議。 

有觀點認為,該遺囑的效力和執行問題需要依照平臺的規則予以判斷。在諸多社交或即時通訊平臺的規則或服務協議中會約定,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該帳號。暫不考慮此類平臺規則或者用戶協議是否構成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平臺規則或者用戶協議實際上已經限制了此類遺囑的效力和執行。

但是,除了平臺賬號的使用權外,賬號內仍存在部分可以脫離賬號的虛擬財產。如作者的文字、音視頻作品等,這些作品如果是作者獨創性勞動的成果,且構成著作權標的,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即便無法構成“作品”,也存在從“精神性財產”的角度而進行繼承的可能性。事實上,正如諸多案例所顯示的,社交賬號本身與社交賬號的內容(如音視頻作品、發表文字等)是兩個概念,因此在徑直繼承社交賬號本身具有難度的情況下,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將社交賬號的內容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3、游戲賬號與裝備的分割與繼承

游戲賬號本身通常無法分割,其是否能夠繼承一般也受制于平臺規則和用戶協議,或者游戲公司的其他規定。游戲平臺的規則或協議中通常也會規定,針對賬號本身,用戶不享有賬號所有權,僅享有使用權,不得將游戲賬號提供給他人使用,不得轉讓游戲賬號等;針對賬號內的虛擬財產,不得擅自與他人進行游戲裝備及其他游戲增值服務等交易。例如,《騰訊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相關條款即有類似約定。但是對于賬號內涉及的虛擬財產,比如具有價值的游戲裝備等,相關協議并未禁止其在婚姻家庭關系中進行財產價值分割和繼承。

4、網絡店鋪的分割

淘寶、微店、抖音等網絡店鋪的價值也不容忽視。在分割夫妻經營的淘寶店鋪時,同樣存在價值評估的困局,應當綜合考慮前期投入、實際盈利情況、經營的連貫等因素進行分配。

在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2)0503民初7506號案件中,法院認為:本案訴爭淘寶賬戶系吳某婚前注冊,婚后由雙方共同經營,主要經營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訴爭淘寶店鋪及其經營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分割。因訴爭淘寶店鋪系以吳某身份實名注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且目前由吳某控制及經營,考慮到經營的連貫性、穩定性,發揮網店最大效能并結合張某1參與經營他人網店等因素,訴爭淘寶店鋪的經營權應歸吳某所有更為適宜。在評估機構無法評估且雙方當事人未能對其價值協商一致情況下,本院結合案涉淘寶店鋪的經營狀況,酌定吳某向張某1補償25000元。 

四、家事法中網絡虛擬財產爭議的風險防范

1、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能忽視網絡虛擬財產

與傳統財產不同,由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需要經過確認,雙方在協商時應充分考慮此前的投入成本、市場交易價格以及未來的預期收益等因素,以確保公平合理的分配。若協商不成,可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于人身屬性較強的社交賬號,通常采用歸屬一方并對另一方進行經濟補償的方式進行安排。此外,還應充分考慮不同類型的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制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財產分割或者補償方案,從而確保能夠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繼承網絡虛擬財產時,需要對財產屬性和人身屬性區分對待

與離婚財產分割相比,繼承網絡虛擬財產的難點往往并不在于價值的評估,而是虛擬財產所在平臺公司對于該財產的管理控制權與繼承權之間的沖突。對于單純具有財產屬性的網絡虛擬財產,如支付寶賬號等,可以直接進行繼承,部分公司要求提供公證書。

但對于具有較強人身屬性的網絡虛擬財產,要明確繼承范圍與繼承目的。如社交賬號,是否能夠作為遺產繼承仍存在一定的爭議。當事人應當首先了解清楚被繼承人生前是否與公司有約定、遺囑內容是否包含可以繼承的內容。結合實踐中的做法,可以肯定的是至少能夠繼承社交賬號中的內容(尤其是精神性財產,例如繼承照片、記錄等作為緬懷),或者明確約定將屬于被繼承人作品的內容與賬號本身進行區別,從而在與網絡平臺進行協商時能夠明確繼承的標的。

3、通過設立公司等其他主體隔離賬號與個人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發現,圍繞網絡虛擬財產存在家事糾紛的一個重要背景是個人而非公司作為運營者實際管理賬號。因此,個人財產與用于經營賬號的財產混同,導致賬號價值評估中的成本投入、實際營收這些維度難以客觀衡量。

對于具有較大經濟價值、期待長期投入經營的虛擬財產,可以通過設立公司,將相關賬號由公司注冊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分割或繼承時針對的標的將會是公司股權。不僅賬號的權屬是清晰的,而且賬號的財產價值也可以通過對公司的評估實現。這能夠有效地避免價值的不確定性、賬號的不穩定性帶來的問題,從而在個人發生家事糾紛時仍然可以保障賬號的持續運營。 

五、結語

   隨著網絡虛擬財產法律法規與裁判思路的完善,相信未來能夠形成更加明確和系統的規則,從而進一步明確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并通過合理界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邊界,更好地平衡個人與平臺的權益

 

參考文獻:

1. 高酈梅:“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解釋路徑”,載《清華法學》2021年第3期。

2. 張挺:“一身專屬性理論視角下的數字遺產繼承”,載《法學》2023年第2期。

3. 李陽:“《民法總則》背景下網絡虛擬財產繼承問題研究”,載《民商法爭鳴》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