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疫情防控工作小組的決定:全市各級各類學校2月底前不開學,并將密切跟蹤疫情發展,及時作出研判。開學時間一經確定,將提前向社會公布。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系統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三個專項預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在開學前的疫情中,以及在將要開學后的疫情尚未完全結束期間,學校應該做些什么,如何將老師和學生的生命健康擺在第一位,學校法律風險的防范做一總結歸納,供各學校參考執行。
一、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學校的法定義務
學校應有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依法開展信息報告和信息發布;依法建立傳染病預防預警制度;依法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依法開展善后和恢復工作;完善應急保障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宣傳與教育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二、學校未依法執行各項有關公共衛生事件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
1、 未履行信息報告職責的法律責任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學校未按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2小時內向相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學校有關責任人員將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未按規定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學校在校內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或者準許、縱容上述患者繼續從事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對學校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若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 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的法律責任
學校可在學校適當范圍內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本情況及采取的措施,穩定師生員工的情緒,但不得擅自發布疫情消息。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編造疫情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將根據《治安處罰法》《刑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刑事處罰。
三、開學前學校應做工作事項
1、成立由校長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依法制定本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3、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工作責任制度,校長、副校長分工負責,并將責任分解到學校各行政部門,各班級;
4、建立暢通的信息傳輸渠道和嚴格的信息上報機制,完善快速應急信息系統,明確并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告人,熟悉信息發布流程,按照規定及時逐級上報學校各項工作的進展和處置情況;
5、加大校園環境衛生整治力度,對校園教學樓、運動場館、圖書館、食堂、洗手間、過道、門崗等進行充分消毒,配合衛生檢疫檢驗部門的檢查、排查與確認。
6、排查、統計學校學生、教職員工居滬、返滬、自我隔離期或者牽涉重點疫情地區(有疫情小區)的情況并在校內建檔,按規定報備。
7、調整教師辦公和授課方式,要求教職員工用在家辦公的方式處理學校開學前相關事務,根據教育部門有關在線教育的要求,調試設備,妥善安排、落實網絡遠程授課的方式。
四、開學后學校應做事項
1、學校應積極參與聯防聯控,密切關注師生發生疫情情況,及時準確掌握信息,積極獲取專業指導,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治療,配合衛生健康等部門集中救治、全力救治患者,有效處置疫情,嚴格落實疫情防擴散措施。
2、學校以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等傳染病為重點,組織開展好愛國衛生運動,定期、定時、定點進行學校重點區域和場所消毒。做到辦公室、教室日常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3、通過學校官網、公眾號以及其他多媒體的形式向學生、家長和教職員工進行防疫宣傳,并做好防疫工作記錄,幫助師生提高防范意識、了解防治知識,引導師生科學做好防護;
4、嚴格落實學校傳染病防控措施,做好學生晨午檢、因病缺勤和病因追查與登記等工作;
5、嚴格禁止未滿隔離期者返校(復工或者就學),勸導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及時就醫或在家醫學觀察,每日對患病師生進行追蹤和記錄,及時匯總逐級上報。
6、對學校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主管教育部門和當地政府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并請求支持和幫助;
7、學校應當依法支付教職員工因患病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作報酬;對因傳染病暫時停學的學生,必須在恢復健康,經有關衛生部門確定沒有傳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證明后予以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