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特邀市府法制辦顧長浩副主任介紹《草案》的立法背景及相關情況。與會成員和相關專家經過充分而熱烈的討論,為該草案的進一步完善建言獻策。
討論的首個焦點集中在《草案》的適用范圍如何界定以及對“特許經營方式”這一概念的準確定義兩方面。多數與會者認為該《草案》的涉及面較廣,與某些部門法(如《公路法》等)的適用范圍形成重疊,因此如何做好同相關部門法的接軌成了與會者比較關心的話題。
接著,與會律師和相關專家對于《草案》中的兜底性條款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如《草案》第三條對于適用范圍的界定、第四條對于特許經營方式的具體規定等。絕大多數律師認為,數量眾多的兜底性條款會使經營者難以對政府行為進行準確預測。由此可見,《草案》主要是站在政府的管理層面,從政府的實際利益出發對相關事項進行規定,而對經營者的實際利益關注不夠。對于在擴大經營者實際權利的同時,如何更有利于對市場進行管理,與會者們提出了許多寶貴意見。
對于《草案》的具體內容,與會者主要是針對“臨時接管”以及 “不可歸責于經營者的提前收回”兩條規定進行了詳細討論。
不少律師認為《草案》僅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啟動“臨時接管預案”,但并未對“緊急情況”進行具體界定。也未對接管后的權利、義務如何履行,以及接管后項目經濟效益的責任有進一步規定。
關于“不可歸責于經營者的提前收回”問題,爭議主要集中在收回時的“固定資產凈值部分”如何確定方面。首先,與會者普遍認為僅僅“凈值”補償不盡公平;其次,該“凈值部分”是政府給予經營者合理補償的依據。因此對“凈值”的構成應當有明確規定,這是經營者最關注的內容。但是《草案》卻一筆帶過,與會者強烈要求進一步完善其相關內容。
最終,與會人員就《草案》的框架結構、指導思想、目標定位、法律機制和具體制度等方面的修訂問題形成了廣泛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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