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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公房征收補償款分配的家庭協議少個人簽字,協議是否成立生效?

    日期:2022-12-30     作者:李登川(不動產征收(動遷)業務研究委員會、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問題討論

在公房共有糾紛案件中,涉及公房征收補償款分配的家庭協議各方當事人少個人簽字,則該協議是否成立?如家庭協議缺少的不是簽字而是當事人,則協議是否成立?如成立,協議的效力狀態如何?

二、人物關系

劉a、劉b、劉c、劉d系邢某(征收前亡故)之子女。劉a、闕a、劉某a系一家三口。劉b、劉某b系父女關系。劉c、黃某c系母女關系。

本案一審原告為劉a、闕a、劉某a,被告為劉b、劉某b、劉c、黃某c、劉d。本案二審上訴人為劉b、劉某b、劉c、劉d,被上訴人為劉a、闕a、劉某a,原審被告黃某c。

三、案情簡介

2018年9月,系爭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系爭房屋為公房,系爭房屋征收時戶籍在冊共八人,即本案雙方當事人。劉a于1970年插隊落戶至安徽,劉某a戶籍于1994年按知青子女回滬政策自安徽遷入系爭房屋,闕a、劉a戶籍分別于1999年、2005年自安徽遷入系爭房屋。劉a一家三口于九十年代回滬并居住系爭房屋至征收。劉b、劉某b戶籍多次變動,最后一次戶籍遷入系爭房屋為2014年(未實際居住)。劉c最后一次戶籍遷入系爭房屋為2006年(未實際居住),黃某c于1985年在系爭房屋報出生,劉c丈夫曾自單位獲配本市公房(使用面積16.30平方米),劉c、黃某c均為新配房人員。劉d最后一次戶籍遷入系爭房屋為2006年(未實際居住),劉d曾隨丈夫兩次受配本市公房。

2019年5月,劉a與征收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協議認定劉a、闕a、劉某a、劉某b、黃某c、劉d為居住困難人口。經最終結算,系爭房屋共獲征收補償款467余萬元,其中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107余萬元。

本案二審中劉b方提出存在家庭協議(其他方皆承認有該協議),協議約定“如申請居住困難補貼成功,劉a方拿240萬元”,該份協議的當事人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但缺少劉某b的簽字。

四、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根據案涉征收補償協議,本案當事人中,劉b、劉c未作居困人口認定,不屬于被安置人員范圍。其余當事人系居困人口屬安置人員范圍,但其中劉某b、黃某c、劉d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后均未實際居住,且黃某c、劉d有取得福利性質房屋情形,與同住人認定條件不符;而劉a、闕a、劉某a戶籍在冊,未享受本市福利性質房屋,回滬后長期居住系爭房屋至征收,不僅屬于系爭房屋居困人員,亦符合系爭房屋同住人認定條件。

另外,分配協議系對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分割,應當由全體同住人簽字方能成立生效,現協議上缺少劉某b的簽字,協議尚未成立生效。

最終,法院二審終審判決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劉a方共同得326余萬元,劉某b、黃某c、劉d各分得462,000元。

五、律師評析

(一)非同住人的居困人口享受22平方米的托底保障而非實際增加的居困補貼

本案實際增加的居困補帖為107余萬元,而非同住人的劉某b、黃某c、劉d共分走138余萬元征收補償款。實際上,如本案的劉a戶不申請居困,在只有劉a戶三人符合同住人條件的情況下,劉a戶將分得360余萬元征收補償款,高于本案最終判決分得的326余萬元的補償款。從結果論來說,雖然劉a戶經過二審艱難地贏了官司,但實際上因為申請居住困難戶的這個決定反倒讓劉a戶少分了征收補償款

(二)涉及公房征收補償款分配的家庭協議各方當事人少個人簽字,協議未成立

本案存在家庭協議,家庭協議的各方當事人即為本案的八位當事人,二審法院認為,分配協議應當由全體同住人簽字方能成立生效,現協議上缺少劉某b的簽字,協議尚未成立生效。

筆者認可本案的家庭協議未成立,但不贊同二審法院的觀點因為劉某b并非系爭房屋的同住人,系爭房屋的三位同住人劉a戶已全部在家庭協議上簽字,按照二審法院的觀點,本案所涉家庭協議已經成立,結論前后矛盾。

筆者認為,本案的家庭協議未成立的原因在于缺少協議當事人劉某b的簽字,而非劉某b的身份,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三)涉及公房征收補償款分配的家庭協議缺少當事人,協議成立,是否有效看當事人身份

進一步分析,如家庭協議缺少的不是當事人簽字,而是當事人,則家庭協議是否成立?如成立,協議效力狀態如何呢?

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家庭協議成立,至于家庭協議效力狀態如何則要看家庭協議缺的是什么當事人。在不考慮被認定為居住困難戶等特殊情況下,如家庭協議缺少的是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因公房的征收補償利益歸承租人或者同住人所有,該家庭協議損害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家庭協議無效。如家庭協議缺少的是非同住人的戶籍在冊當事人,因家庭協議并沒有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該家庭協議有效。

在本案中,如果家庭協議缺少的不是劉某b的簽字,而是家庭協議就沒有劉某b這個當事人,筆者認為該家庭協議因沒有損害劉某b的合法利益(因協議生效,劉a戶的征收補償利益減至240萬元,甚至間接增加了劉某b的利益),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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