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師協會行業貢獻獎表彰獎勵規則
(2012年7月11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表彰獎勵熱心本市律師行業發展,表彰獎勵為本市律師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定義)
本規則所稱行業貢獻獎,包括兩個檔次,第一檔次是為本市律師行業的發展做出了特別突出的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律師協會”)授予其“行業突出貢獻獎”;第二檔次是為本市律師行業的發展做出了較為突出的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律師協會授予其“行業貢獻獎”。
本規則所指的表彰獎勵,是指律師協會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授予“上海市律師行業貢獻獎”的榮譽稱號,并酌情給予物質獎勵等。
第三條?(適用范圍)
上海市律師協會行業貢獻獎表彰獎勵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工作部門)
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對行業貢獻獎的組織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相關經費列入當年度財務預算,??顚S?。
第五條?(評獎程序)
每年行業貢獻獎的表彰獎勵工作,包括評獎標準和評選人數等,由會長會議提出建議,經理事會通過并組織評定機構予以實施。
第六條?(名單公示)
經過理事會組織的評定機構評定的擬表彰獎勵的名單,在理事會通過后,應當在東方律師網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擬表彰獎勵的對象所在單位同意的,可以在其所在單位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七條?(授獎儀式)
理事會可以組織適當的授獎儀式,對評定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頒獎。
第八條?(撤銷表彰獎勵)
獲得律師協會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應當撤銷表彰獎勵:
(一)偽造事跡或者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表彰獎勵的;
(二)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可以撤銷表彰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撤銷表彰獎勵程序)
撤銷表彰獎勵,由會長會議提出建議,經理事會通過;理事會決定撤銷表彰獎勵的,應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追討已經頒發的獎章、獎牌、證書和獎金等。
第十條?(用語定義)
本規則中“不少于”包含本數。
第十一條?(規則解釋)
本規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12年7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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