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知識產權壁壘是國際貿易中的障礙,我國在國際貿易中也經常遭遇知識產權壁壘,而且損失不少,例如美國的337調查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就不可低估。因此,無論是政府,還是行業和企業均應認真擬制相關措施,予以應對。本文認為企業的主要對策是: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規劃知識產權策略、實施國際化經營戰略和靈活應對知識產權壁壘。
【關鍵詞】知識產權壁壘、出口貿易、應對策略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時代,知識經濟方興未艾,國際貿易蓬勃發展。雖然國際貿易組織正在致力于取消妨礙國際貿易中的關稅壁壘,但是另一種非關稅壁壘卻悄然興起,這就是知識產權壁壘,尤其是發達國家經常運用知識產權壁壘去進行貿易保護。對于知識產權壁壘,目前有關貿易的國際條約仍然缺乏良策去予以應對,但是它卻對國際貿易造成了不小的影響。近年來,我國企業頻繁遭遇知識產權壁壘而損失慘重。據統計,目前全球35%的反傾銷調查和71%的反補貼調查是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的[1]。基于此情此景,因此,我們必須認真研究知識產權壁壘,必須認真設想和規劃我國出口企業的應對策略。
一、我國出口貿易遭遇知識產權壁壘的現狀
(一)遭遇知識產權壁壘的種類
根據我國對外貿易的實踐,我國遭遇的知識產權壁壘種類繁多,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
3
大類。
1、技術標準類
技術標準類是指技術標準和知識產權結合的知識產權壁壘,我國在其遭遇下所產生的損失呈現出上漲的趨勢,如2005年至2009年的幾年間,其損失就由288億美元增加到574億美元。在我國遭受技術標準類知識產權壁壘損失的總額中,歐盟、日本、美國等發達國家所設置的技術標準類知識產權壁壘,就占了其中的90%多。[2]
2、商標搶注類
商標搶注是國外競爭對手限制我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一個重要手段。例如一些典型的品牌“大寶”、“青島啤酒”、“英雄”、“王致和”、“海信”、“同仁堂”等均遭遇到國外搶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被國外搶注的知名商標就有2000多起。[3]
3、專利類
由于我國現階段仍屬于發展中國家,在高科技方面,從總體來看,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距離,所以對于高科技的專利申請數量不多。但是國外企業,在高科技領域我國的專利授權中所占的比例卻很大。如在信息產業就達到81%,生物工程方面就達到89%,高清彩電、西藥等方面則達到90%以上。值得注意的是相當一部分專利權國外企業并不打算在我國馬上實施,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去限制我國企業的技術創新空間,為它們日后在我國的市場競爭中提升競爭力和擴大競爭范圍而準備。[4]
(二)遭遇知識產權壁壘的影響
1、企業成本增加
進口國設置知識產權壁壘,就我國來說,生產企業要想維持出口,保住出口的市場份額,便會努力想辦法達到進口國的標準要求,這就會產生一系列的成本增加。例如為了達到技術法規和標準而在生產、檢疫等環節進行技術改造所導致的成本增加,例如產品進入市場以后不斷發生的長期控制質量的成本,例如驗證出口產品符合某項標準所耗費的技術支出的成本,以及提高產品包裝標準等成本。
2、產品出口下降
一個引人注意的現象是美國的
337
調查。“
337
條款”是美國在國際貿易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條款,它是《美國
1930
年關稅法》第
337
節的簡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
337
條款的調查就是
337
調查,目前我國是受美國
337
調查最多的國家。對違反
337
條款的進口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會簽發有限排除令或者普遍排除令。所謂有限排除令,是指不允許被告生產的并且侵害權利人專利權的產品進口到美國市場銷售,其中包括被告現在生產的和今后將要生產的侵權產品。所謂普遍排除令,是指所有侵害權利人的專利權的產品都將被禁止進入美國,不管其產品原產地在哪里,也不管是被告還是非被告生產的,都不允許進口。我國企業如果被裁決違反了
337
條款,那么其產品就不會允許出口美國,就會失去美國的市場。
此外,企業的成本增加,也會降低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使我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生產受到影響,惡化出口商品的貿易條件。其結果是出口量下降,嚴重制約著出口貿易的增長。
二、我國出口貿易遭遇知識產權壁壘的原因
1、知識產權壁壘是貿易保護的新形式
2010至2020年,WTO成員之間的貿易將逐步實現零關稅,因此,關稅壁壘在許多國家將喪失法律基礎。至于非關稅壁壘措施的制定、采用與實施,通常使用的是行政手段,不受進口國國內的立法狀況的直接影響。知識產權壁壘是非關稅壁壘的一種,一方面,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旗幟下,知識產權壁壘又具有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國際規則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在目前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規則的框架內,還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有效的監管和平衡機制。因此,我國的出口貿易現在和今后的一定時間內將遭遇到較多的不確定性的知識產權壁壘。
2、國際貿易競爭激烈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口貿易迅速增長,經常呈現貿易順差,但是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貿易逆差則不斷升級。例如,從2000年至2010年,我國對美國的機電出口增長迅速,出口總額從252億美元增加到1722億美元,增幅高達5.8倍。[5] 再加上我國的出口產品具有價格上的優勢,在國外受消費者歡迎,這對發達國家本土企業的打擊不少,因此我國與發達國家的貿易摩擦不斷升級。為此,發達國家從本國利益出發,通過知識產權等手段不斷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從而抑制我國出口企業的產品出口和發展速度。
3、我國企業專利創新能力仍然薄弱
在國際貿易競爭中,我國企業具有強大的制造優勢,但在產品技術上,比較我國原有的出口產品是以初級農產品和初級工業品為主的情況,盡管技術含量在逐步提高,但總體而言仍然處于劣勢。例如,我國出口的機電產品相對來說是技術含量較高的,但是其技術水平仍然停留在模仿、改進國外產品最新或次最新的技術層面上,沒有具備獲得專利保護的為自己所有的知識產權。但是,在當今世界上,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競爭中的核心的競爭手段,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也就導致了企業產品在國際貿易競爭中顯得力量薄弱,氣場不足。
三、我國出口貿易應對知識產權壁壘的主要對策
根據上述我國出口貿易遭遇知識產權壁壘的現狀和原因,因此,無論是我國政府,還是行業和企業,均應擬定相關措施予以應對。
(一)政府
1、進一步深入研究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
我國現在已經加入了若干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諸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等等。但是這些國際條約仍需不斷完善,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由于其中一些條款的模糊性,對于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的形成有一定的影響。所以,我們應該加強對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的研究,與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共同為促進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的進一步完善、進一步有利于國際貿易而努力。
2、進一步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我國建立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的時間還不長,積累的相關法制經驗還不夠,有些具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還不夠完善,界限不太清晰。特別是在技術生命周期不斷縮短和網絡知識不斷普及的形勢下,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性、時效性已面臨著挑戰。當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是一項復雜的工程,既需要有緊迫感,又需要耐心。我們既要客觀分析我國各領域知識產權競爭的優劣,又要認真分析研究其他國家,特別是美國、日本等國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情況,力圖進一步規劃和完善適應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3、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需要。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要加強對假冒、仿造、盜版行為予以有效、有力、及時的打擊和制裁,這樣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保護知識產權產品,才能有效地完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也才能有效地杜絕國外企業或知識產權所有人對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訴訟。
4、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壁壘預警機制
近年來,我國政府已經逐步建立起了知識產權壁壘預警機制,例如國家和地方的商務、外貿管理部門都相應地關注知識產權壁壘的運作動態,都及時地在有關網站上發布相關信息,及時地通知與提醒相關企業予以注意和應對。同時,在法學界和一些大學也成立了研究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以及知識產權壁壘的學會和組織,逐步培養了一些熟悉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的專家。但是,我們還應該進一步加強預警機制的作用,更為主動地掌握和分析知識產權壁壘的發展趨勢,更充分地發揮國家整體優勢,更為有利于相關企業更好地決策、經營。
5、進一步促進企業與時俱進
企業要與時俱進,關鍵在于科技創新。我國企業一個引入注意的現象就是:只重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而不重視消化吸收,也不重視創新以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因此,政府應從政策和資金方面,雙管齊下,推動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戰略,提高產品的品牌效應和科技含量,促使產業的結構向高級化邁進。要鼓勵企業對引進的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創新,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此外,可選擇一些重點領域,例如我國具有優勢的遺傳學、中醫藥等領域,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培育、形成新的科技成果,逐步形成知識產權優勢。
(二)行業
1、加強自律
“打鐵還需本身硬”,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則,維護行業內部的競爭秩序,從而對行業內部那些惡意傍名牌、搭便車、詆毀競爭對手、低價競爭的行為予以有效的約束。同時,杜絕假冒仿造現象,盡量避免被美國企業或其他國家企業利用,制造知識產權壁壘,提起337調查申請。
2、幫助企業技術開發
其一是要在國內同行業的企業內部,企業之間,在資金上予以幫助,在關系上予以協調,或單個企業技術研究開發,或幾個企業聯合進行技術研究開發。其二是要組織與國外同行業、有關企業之間的技術合作與交流,在技術引進、人員培訓、信息交流等方面創造條件,發揮積極作用。
3、維護被訴企業的合法權益
國內的企業被外國企業起訴,有些確實是無意或有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但是有些是受到權力濫用的起訴,有些是受到無理訴訟的糾纏。對于權力濫用的訴訟和無理訴訟,行業協會應大力支持受害企業向有關部門反映或向法院起訴,據理力爭,切實保障國內企業的正當利益,維護它們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
1、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1)加大技術創新投入
雖然,近年來我國的專利申請數量有很大增長,如2013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發表的《2012年全球知識產權數據統計報告》中就顯示中國居民的專利申請量已經躍居全球第一。[6] 但是實際上我國的發明專利還不是很多,尤其是原創專利還在一定程度上依賴國外,所以我們與國外的先進水平還有相當大的距離。
(2)與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合作
我國相當一部分企業的技術力量并不是很強盛,所以更應該橫向與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合作,借助它們的技術力量去推動企業的技術和產品的研究和開發。這既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從另一方面來說,也有利于高校和科研機構將它們的科研成果向社會推廣。
(3)建立激勵機制
制定一系列措施,去鼓勵企業的科技人員去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對那些知識產權的擁有者、專利發明者給予恰當的獎勵。企業的競爭,主要還是人才的競爭,有人才,又能發揮人才的作用,企業的發展才會有希望。
2、規劃知識產權策略
(1)在知識產權策略中充分考慮技術創新
在制定技術創新和研究開發計劃時,在預定的目標中,要有專利目標,要有非專利技術秘密甚至國家技術秘密的要求。同時,應充分調研,廣泛掌握專利文獻和有關資料,防止無創新意義的無知識產權價值的技術研究開發的低水平重復。同時,在企業有了科研成果之后,就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申請專利。并要將專利技術運用于生產實踐,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專利技術。在科研成果專利化和實施的同時,加快專利技術產業化的進程,逐步形成獨立自主的企業的知識產權體系,提升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綜合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
(2)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建立監管機制,配備專門人員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全程監控、跟蹤和管理。這既是保證企業合理合法地在經營活動中運用知識產權的需要;也是為了保證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發現和采取措施,盡量使企業的無形資產不受損害的需要。
3、實施國際化經營戰略
(1)向海外發展
我國企業應轉變經營思路和營銷策略,應像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從“貿易立國”向“海外立國”發展。把分支機構擴展到海外,把投資放在產品的主要市場和經濟一體化區域內,通過國際營銷網絡,將分支機構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如此會在很大程度上繞過“知識產權壁壘”。
(2)開拓多元化貿易合作伙伴關系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環境下,我國企業應大力擴大與各個國家的經濟交往,打破狹窄的對外貿易地理方向實施對外貿易多元化市場戰略。既要積極建立與發達國家的貿易合作伙伴關系,又要積極建立與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合作伙伴關系。發展東南亞市場,發展南美、非洲、中東以及大洋洲市場。應組織參與國內外大型展銷活動,建立信息中心以加大國際市場營銷和開發力度,避免由于一國市場關閉而導致企業陷入困境。
4、靈活應對知識產權壁壘
(1)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
在面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時,我國企業,有不少自身并沒有侵權行為,但是擔心應訴會影響企業的發展,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失去了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而有些有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各種原因而消極應訴,結果造成了更大的損失。所以無論侵權與否,均應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盡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加強防范措施
作為WTO成員國的我國企業,特別是外貿企業,需要非常留心WTO、TRIPS對知識產權的規定,也要熟悉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內立法,掌握它們的法律法規以及法院的判例和法律實施,加強預警措施,警鐘長鳴,這樣才能更好地防范已經存在的或者將要出現的知識產權壁壘,更好地保障和維護企業的利益。
【注釋】
[1]韓可衛,陳天明. 我國出口企業遭遇知識產權壁壘的現狀與對策[J]. 環渤海經濟瞭望, 2013,(12) :45.
[2][4] 徐彤. 我國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研究 [D]. 河北大學, 2013(5):20,22.
[3] 徐元.知識產權壁壘的作用機理與貿易效應[J].東北財政大學學報,2012,(3):27.
[5] 鐘山主編. 美國337調查規則、實務與案例[M].北京: 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72.
[6]
田力普
.
國內外知識產權最新形勢分析
[J].
知識產權
,2014,(1):3.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