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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特刊——競爭法案例匯編(2020年1月-3月)

    日期:2020-04-06     作者:競爭與反壟斷業務研究委員會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哄抬熔噴布價格違法行為,嚴查!
       針對哄抬熔噴布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總局高度重視,聯合公安部依法查處擾亂熔噴布市場價格秩序的違法行為,堅決斬斷哄抬熔噴布價格的違法鏈條。
       2020年3月7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深圳市繽紛時尚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立案調查。經查,東莞市大成過濾材料有限公司在上游原材料價格未明顯上漲的情況下,以每噸18萬元的價格將熔噴布出售給自然人饒某;饒某轉手以每噸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深圳市繽紛時尚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繽紛時尚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再以每噸45萬元的價格售出。
       3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深圳市恒藝數碼印花有限公司立案調查。經查,2月15日,該公司從湖北省某公司以每噸9萬元的價格購進一批印度產熔復合無紡布,分別以每噸16.5萬元、17萬元、2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贛州市安遠縣、佛山市、深圳市等地企業。3月2日,深圳市恒藝數碼印花有限公司以利潤平分為條件,按每噸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東莞市得米納米科技有限公司,后者再以每噸20萬元的價格售出。
       這5起案件中,不法經營者層層加碼,投機漲價、抬高熔噴布價格,涉嫌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相關企業和個人立案調查。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熔噴布等防疫用品價格監管力度,對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發“疫情財”的違法者嚴懲不貸,全力維護市場秩序,為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作出積極貢獻。

       來源: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 曝光一批“口罩”違法典型案例
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以來,浙江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的決策部署,迅速行動,持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了一批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利用疫情虛假宣傳、誤導消費等謀取非法利益的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我省疫情防控期間正常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現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請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嚴格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1、寧波金華聯動查處蔡某杰銷售假冒N95型口罩案
       1月27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用于捐獻而購買的口罩存在質量問題。寧波市市場監管局立即指定寧海縣市場監管局開展對相關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經查,寧海某大藥房有限公司監事蔣某為向武漢疫情奉獻愛心,經朋友聯系,向蔡某杰購買防塵口罩2.4萬個(其自稱該批口罩為金華市天天口罩廠生產的歐美標準的N95型防塵口罩),折合單價8元/個,合計支付金額19.2萬元。第一批到貨寧海的2000個口罩,發現無中文標識、無廠名廠址、無任何N95型號的標識信息、并用料單薄,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蔣某緊急叫停后續發貨至武漢、寧海的1.2萬個口罩物流訂單。蔡某杰聲稱上述口罩系金華天天口罩廠生產。經金華市市場監管局核查,金華市天天口罩廠為民用口罩廠,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2018年6月,蔡某杰作為寧波某工貿公司的業務員曾向該廠采購過兩批口罩,共計69840只,此后從未聯系。目前,鑒于該案案情重大,涉嫌刑事犯罪,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作進一步偵查。
       2、椒江查處某醫療器械公司銷售早產假冒口罩案
       1月29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線索對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分別于2020年1月23日和24日以進貨價為2200元-3000元/箱(每箱1萬只)從安徽省阜陽市吳某處購入26箱標示“飄安”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其中有24箱標注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并對外以5000元/箱價格銷售。經客戶反映口罩存在問題后開展商品召回。經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鑒定,該公司未生產過標稱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產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椒江市場監管局共對庫存及召回的20.12萬只假冒“飄安”口罩予以查扣。目前,該案已立案調查。
       3、金華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分局查處某勞動防護工具廠涉嫌生產假冒“3M” 口罩案
       1月23日,金華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分局查處了金華市某勞動防護工具廠涉嫌生產假冒“3M”商標口罩案,查扣侵權口罩2.5萬余只。經查,當事人為普通勞保口罩生產者,無醫療器械生產資質。現場查獲的1.5萬只3M”口罩,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授權憑據,涉嫌商標侵權,另外1萬只涉嫌標簽不合格。經初查,查明貨值4.5萬元左右。目前,該案已立案調查。
       4、鎮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藥公司銷售假冒“3M” 口罩案
       1月28日,鎮海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在鎮海區某醫藥零售公司查獲標有“3M”字樣的口罩7597只,經3M公司初步鑒定,上述口罩為侵犯“3M”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該局依法對上述口罩予以扣押。經查,上述口罩是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貝某通過寧波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處購進。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鎮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目前,上述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貝某、吳某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已被鎮海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5、義烏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子商務公司銷售“三無”口罩案
       1月25日晚上8點,義烏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前往某小區義烏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標有“清輕牌”字樣的一次性口罩70箱,共計10.08萬只,無標識的口罩11箱,共計5.5萬只。經查,該批口罩購進價格為0.5元/個,總計購進約21萬余個,以0.8-1.0元/個的價格銷售,已銷售約5萬余個。目前,當事人因涉嫌銷售“三無”產品被立案調查,現場查獲的15.58萬個涉案口罩查扣在案。
       6、嘉善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惠佳超市銷售“三無”口罩案
       1月29日上午,嘉善區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魏塘中隊接群眾信訪來電,反應某小區“惠佳超市”販賣口罩。在現場,執法人員發現該超市老板正在進行分裝口罩,現場查獲分裝好的口罩10000只、未分裝的口罩370只,包裝袋26只。執法人員順藤摸瓜,在上游銷售商嘉善商城某日用品店查獲口罩8400只,其中2600只已分裝好。經查,上述口罩包裝上的生產廠家系偽造,屬于“三無”產品。執法人員對上述口罩全部予以扣押。目前,該案已立案調查。
       7、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某微信銷售無中文標簽口罩案
       1月27日,溫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線索,對位于溫州市甌海區某住宅區的微商陳某某處進行檢查,現場查獲7.5萬個口罩,上述口罩均無中文標簽,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查扣。據初步調查,陳某某稱從義烏市某醫療公司購進,主要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上述口罩,銷售價格為60-80元/包(一包50個),貨值約10萬元。目前,上述案件已立案調查。
       8、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藥店銷售無中文標簽口罩案
       1月26日,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多名群眾舉報,稱長興縣夾浦鎮某藥店涉嫌違規銷售口罩。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刻趕到該藥店進行檢查。在該店內,執法人員發現所銷售的口罩無任何中文標簽。經查,當事人于近期購入無中文標簽一次性口罩5000只用于店內銷售,且無法提供進貨渠道以及相關產品的進貨憑證和檢測報告等數據資料。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簽口罩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目前,長興縣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9、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品經營戶誤導消費案
       1月27日上午,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轄區某食品經營戶銷售一次性口罩,并非醫用口罩,且店內沒有明示,涉嫌誤導消費者。經檢查發現,店內銷售的兩種口罩包裝粗糙,外包裝盒無中文標識,無法提供任何進貨憑證,也未標明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等。執法人員現場對店內待售的4000只“三無”口罩進行依法扣押。目前,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10、寧波海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大藥房虛假廣告案
       1月29日下午,寧波海曙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寧波市海曙區雅戈爾大道某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海曙美某大藥房店門口貼有宣傳單,寫有“新型冠狀病毒 醫護人員都已全副武裝了 你還不趕緊守護起來 VC+板藍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強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預防大于治療”。當事人稱上述宣傳單系店員所寫,并于1月28日張貼于店門口。該廣告行為涉嫌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現已立案調查。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3月12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第二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浙江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對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及省市場監管局的工作要求,迅速行動,重拳出擊,依法嚴肅查處違法廣告案件。3月份以來,省市場監管局對每日監測范圍進行調整,傳統媒體從原來的295家增加到426家,重點網站100家,初查研判后第一時間將監測發現的與疫情相關涉嫌違法廣告線索派發屬地調查處理,責令網絡平臺迅速斷開商品或服務鏈接,從快從嚴從重打擊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布違法廣告行為。截至目前,已派發16批次290條線索。
       1、杭州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未履行平臺責任制止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運營的互聯網平臺,在疫情期間出現含有“抗病毒、減少疾病、抗病毒地膠1小時內對H1N1病毒滅活99.8%以上,對H7N9病毒滅活99.9999%以上”等內容的違法廣告。當事人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于明顯違法廣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管理,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2020年2月17日,依據《廣告法》第六十四條相關規定,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5萬元。
       2、杭州市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藥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含有“益君康?復方嗜酸乳桿菌片助力新冠狀病毒防治,和您一起守護家人健康”等內容廣告。該商品為非處方藥藥品,未經藥品廣告審查。核算廣告費用72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2020年2月17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16萬元。
       3、寧波海曙某大藥房有限公司發布藥品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未經廣告審查且無依據證明的情況下,在店門口張貼海報,發布含有“新型冠狀病毒   醫護人員都已全副武裝了 你還不趕緊守護起來   VC+板藍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強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預防大于治療”等內容的廣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2020年3月2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萬元。
       4、衢州市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藥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張貼廣告,廣告含有“春節期間,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預防新型冠狀病毒,家中請備:復方牛黃消炎膠囊 板藍根顆粒 防護口罩”“預防新型冠狀病毒 復方牛黃消炎膠囊”、“預防流感病毒 牛黃消炎膠囊”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衢州市柯城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5、寧波某貿易有限公司發布普通口罩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網店上發布含有“一次性平面口罩醫用級品質   強力過濾   親膚材質”等內容的銷售普通口罩廣告。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2020年3月2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處罰款4萬元。
       6、寧波海曙區童某龍發布眼罩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含有“可視化具有護目鏡特點,全覆蓋眼眶40-45度恒溫熱敷可以隔離并讓冠狀病毒凋亡。病理學研究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耐低溫,在攝氏20度以上沒多長時間就死亡了”等內容的眼罩產品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2020年3月3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萬元。
       7、浙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布消毒液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網店發布含有“84消毒液殺菌率>99.99%”、“有效殺滅新型冠狀病毒、手足口病毒、H1N1流感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常見病毒”等內容的3款消毒液產品廣告。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2020年3月3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萬元。
       8、杭州市某傳媒有限公司涉嫌發布消毒劑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含有“推薦一款食品級的消毒神物:澳綠寶消毒劑。其主要成分就是二氧化氯,能殺滅99.9%的細菌、病毒。上海的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醫院、國際會議中心、教育局這些官方單位,都在用它消毒”“抗擊新型冠狀病毒 多家疫區醫院指定采購”等內容的軟文廣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杭州市濱江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9、嘉善縣某商店涉嫌發布普通食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銷售“多肽輔食營養素”“勉益盾多維寡糖+針葉櫻桃 營養素固體飲料”“梨娃梨膏”等普通食品,在其營業場所貨架上張貼宣傳牌,含有“抗流感必備套裝”“主治:小兒早咳、晚咳、夜咳、咳喘、咳痰、上火、便秘”,產品上有宣傳手冊,其中有“梨娃梨膏的功效:清熱化痰 止咳潤肺 清火降火”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嘉善縣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10、諸暨市某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發布普通食品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受他人委托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題為《這些天,諸暨人都在家里吃這個!要火了》的軟文廣告,廣告含有“新型冠狀病疫情期間……燕窩能夠提高人體免疫力,兒童使用燕窩也能增強體質、增加抵抗力,預防疾病的侵襲”等內容及銷售方式。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核算廣告費用10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2020年2月25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諸暨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0.6萬元。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執法力度,聚焦疫情防控用品、野生動物交易等重點,堅持從快從嚴從重處置。此次通過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希望廣大經營者以此為戒,依法誠信經營,切實履行好社會責任。
       (來源: 省局廣告處)  

       來源: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查辦的價格違法典型案件的通報(第一批)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部署開展與疫情相關藥品、衛生用品等商品價格監管工作,密切關注糧油等生活必需品的價格情況,努力維護相關產品市場價格秩序。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要求迅速行動,查辦了一批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案件。
       省市場監管局近期將持續集中公開曝光各地查辦的典型案件。希望廣大經營者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維護價格秩序,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做到明碼標價、誠信經營。歡迎廣大群眾積極監督,發現串通漲價、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的,及時通過12315舉報。
       案例一
       1月27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對雨花臺區西柿路海王星辰藥店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來自安徽宜美健醫療用品有限公司型號為折疊式IV型24.0X13.0的醫用隔離口罩(生態棉),進貨單價為7.80元/只,銷售價格達30元/只,提價幅度達284.62%。
       當事人涉嫌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對此,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1月24日,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轄內頤春堂大藥房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銷售價格的價格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進價為25元/只的N95型口罩,提價到38~45元/只對外銷售,提價幅度達52%~80%。
       當事人涉嫌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對此,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1月22日,蘇州市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轄區內太倉市柳園藥店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涉案口罩未按規定明碼標價。
       當事人涉嫌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對此,蘇州市太倉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1月24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接到來自12315平臺的群眾舉報,稱南通天天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川港店銷售的普通口罩,售價由5元/包(10片)漲為20元/包(10片),要求查處并回復,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涉案口罩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
       當事人涉嫌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對此,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于當日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
       1月23日,連云港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連云港市連云區海棠路家得福超市內順和堂大藥房銷售的口罩涉嫌哄抬物價,連云港市市場監管局對此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查,連云港順和堂大藥房有限公司家得福海棠店銷售的“朝美新9000 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涉嫌未按規定明碼標價。  當事人涉嫌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對此,連云港市市場監管局已于當日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查辦的價格違法典型案件的通報(第二批)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堅決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的工作要求,省市場監管局指導并督促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口罩、消毒殺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及糧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場價格監管,迅速查辦了一批哄抬價格、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價格違法案件,及時公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攝了相關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市場價格秩序。
       現公開曝光我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辦的第二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希望廣大經營者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維護價格秩序,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做到明碼標價、誠信經營。歡迎廣大群眾積極監督,發現串通漲價、哄抬價格、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價格違法行為的,及時通過12315舉報。
       案例一
       1月27日,揚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揚州市邗江區萬寧大藥房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1月21日起銷售的霍尼韋爾H910VPlus系列耳帶式折疊口罩未標價;銷售的醫用隔離面罩(貝德氏,規格YT-529),進貨價格為17.55元/只,售價為49元/只。
       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對此,揚州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1月28日,鹽城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鹽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從1月28日上午起在進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將精選大白菜的銷售價格從2.5元/斤上調至4.3元/斤,提價幅度達72%。
       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對此,鹽城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1月27日,鎮江市京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香山華庭店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伊藤良品”防霾口罩(YT-358)標簽價為49元/只,進價為26.95元/只。
       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對此,鎮江市京口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1月28日,泰州市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務院“互聯網+督查”投訴線索,對泰州普安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百壽堂店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1月24日起銷售的3M KN90口罩,進貨價格為9.5元/只,售價為25元/只。
       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對此,泰州市高港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
       1月28日,宿遷市沭陽縣市場監管局城東分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沭陽恒昌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藥房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商品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
       當事人行為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對此,沭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當場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1月27日,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轄區內萬一澤大藥房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以當事人8元/個的價格購進“成人PM2.5閥門口罩”470個,以29.8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檢查時口罩已斷貨,店方不能提供相關票據。
       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對此,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擬立案處理。
       三、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查辦的違法典型案件的通報(第三批)
       為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秩序穩定,切實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的部署要求,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行動、主動出擊,從嚴從快查辦了一批銷售假冒偽劣防疫用品違法案件,嚴厲打擊了部分經營者的不法行為,堅決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案例一
       1月29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反映該市多個微信圈內有微商銷售全日文標注口罩。
       該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分三組對相關微商同步檢查,確定銷售商品為假冒日本YOSHIDA口罩,并鎖定假冒口罩來源為常熟市虞山鎮關龍勞保用品廠。通過對該企業突擊檢查,查獲庫存假冒YOSHIDA口罩外包裝67200只以及大量涉案物品,經查,該企業已銷售假冒日本YOSHIDA醫用口罩1000箱、每箱2000只,計200萬只口罩,銷售至杭州、蕭山、寧波、昆山、太倉、南京、常熟等地。
       目前,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正會同公安機關開展后續調查處置。
       案例二
       1月28日,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對轄區內江蘇海鵬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張家港大眾店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飄安”牌一次性口罩,生產日期標注為2020年3月6日,與實際日期不符,現場倉庫內共發現上述口罩2560只。
       當事人涉嫌構成經營標注虛假日期口罩的違法行為,對此,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對上述庫存口罩全部進行扣押并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1月28日,南通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對南通初夢紡織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自2019年5月起以稱重量方式購買家紡廢料-PM2.5過期口罩約16萬只,通過拆除外包裝方法隱匿生產日期,對外批發銷售過期口罩。
       當事人涉嫌構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對此,南通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1月28日,海門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轄區內南通市江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疊石橋店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一款口罩沒有合格證,無生產日期,且以一般防塵口罩充當KN95口罩銷售,共進貨200只,已銷售145只,銷售價為19.5元/只。
       當事人涉嫌構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對此,海門市市場監管局對上述庫存口罩進行扣押并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
       1月29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金湖縣小周勞保用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購進假冒3M牌9001型口罩500只,并以每只15元至2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執法人員檢查時尚有庫存涉案口罩284只。
       當事人涉嫌構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對此,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對上述庫存口罩予以扣押并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 
       1月28日,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康之福大藥房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產品批號:1908301B,11盒)、硫酸慶大霉素注射液(產品批號:19091101,8盒)、馬來酸氯苯那敏注射液(產品批號:D31810111,10盒),未能提供供貨方資質證明材料、購貨發票和清單,無法證明是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對此,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七
       1月27日,鎮江市潤州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對鎮江市潤州區馥興島超市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在店內以及通過美團平臺、餓了么平臺銷售防塵抗菌口罩和醫用口罩兩種口罩,并在美團銷售頁面標注了“出口美國醫用口罩單只”、“防塵抗菌口罩單個”等字樣。防塵抗菌口罩共進貨了1000只,庫存840只,網絡銷售價為2.5元/只,醫用口罩共進貨了1000只,庫存39只,網絡銷售價為6元/只。當事人銷售的口罩無合格證明、無中文標簽,也未能提供進貨憑證、資質證明等相關材料,無法證明起銷售的為醫用口罩。
       當事人涉嫌構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對此,鎮江市潤州區市場監管局對上述口罩予以扣押并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八
       1月26日,興化市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心連心大藥房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發現當事人庫存有標示為KN95的口罩54袋,每袋單獨包裝1只,售價15元至25元不等。該批口罩無生產廠家、批準文號、生產日期等標示內容,當事人未能提供產品購進資質證明文件及票據。
       當事人涉嫌構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對此,興化市市場監管局對該批口罩進行扣押并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違法廣告典型案例(第四批)
       近年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虛假違法廣告整治工作,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廣告監管中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服務民生為根本,突出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金融、教育培訓、房地產、食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廣告等重點領域,突出廣告違法率相對較高的互聯網媒介,完善監測體系,強化執法辦案,開展信用評價,守牢廣告監管底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警示廣告違法行為,增強社會公眾識別防范虛假違法廣告能力,現公布一批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京峰暉置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宣傳彩頁、微信朋友圈等多種方式發布房地產廣告。廣告中含有“最具腔調的商業街區” 和升值、投資回報的承諾等內容,并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將商辦性質的商品房宣傳為公寓,且對項目所屬學區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規定。2019年8月,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20.45萬元。
       案例二:溧陽碧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微信群以及微信朋友圈等途徑發布房地產廣告,宣傳“首開福利價 首開后立漲500元/平米 錯過再無”和“要買房,先認籌 認籌享受的優惠力度,開盤之后是絕對是沒有的”等虛假優惠內容,且有關價格、允諾等信息在廣告中的表示,未做到準確、清楚、明白,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八條規定。2019年8月,溧陽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涉案違法廣告,并處罰款80萬元。
       案例三:常州路勁宏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戶外廣告牌、宣傳單頁等發布房地產廣告,廣告中對尚在規劃建設中的教育設施未予注明,含有能為入住者辦理升學等事項的承諾,對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學區及其他有關內容作虛假和引人誤解宣傳,且廣告中有關引證內容不準確,未表明出處,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八條規定。2019年4月,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涉案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73.3萬元。
       案例四:太倉鵬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及宣傳單頁發布房地產廣告,廣告中含有“上海人民廣場40KM內最低房價”、“上海人民廣場40KM內最具性價比的洋房”以及“坐擁高鐵一線輻射,升值潛力巨大”等涉及升值和投資回報承諾的內容,且對規劃和建設中的交通市政條件等內容未予注明,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有關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和《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二條等規定。2019年7月,太倉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涉案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0萬元。
       案例五:淮安幸福醫院發布違法醫療廣告案
       當事人未經審查,即通過戶外墻體、高炮、道路電線桿、衛生間廣告牌、紙巾盒、打火機等多種載體發布醫療廣告,廣告中存在虛假宣傳情形,多處內容低俗,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且使用專家、醫生形象進行宣傳,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九條第(七)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等規定。2019年6月,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涉案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50萬元。
       案例六:無錫千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公司網站上宣稱銷售的豌豆蛋白質粉固體飲料、復合酵素等普通食品以及有關化妝品具有疾病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2019年6月,無錫市惠山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涉案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5萬元。
       案例七:徐州牛脾氣商貿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白酒包裝物上發布廣告,將英雄烈士雷鋒的姓名、肖像等用作商業廣告內容,違反了《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廣告法》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2019年10月,徐州市銅山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5萬元。
       案例八:南通牙博士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網站上發布彈窗廣告但無法一鍵關閉;發布“免費電話:400-886-1230”,但實際需要支付費用;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戶外燈箱廣告發布醫療廣告,含有患者診療案例的效果圖片,且通過網絡發布的醫療廣告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條等規定。2019年10月,南通市港閘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2萬元。
       案例九:個體工商戶劉誼誼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為宣傳其經營的產品,自行編輯產品廣告發布在微信朋友圈,并要求其代理客戶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反復轉發,從而達到宣傳目的。廣告中,虛構其銷售的女士內衣“可以緩解乳腺增生,遠離乳腺癌,改善下垂副乳”、背夾可以“保肝、護腎、解煙毒、修啤酒肚、預防三高、調節亞健康、扶正保護脊椎、改善便秘”、內衣束褲可以“暖宮護巢、排毒,暖胃、調理痛經、去宮寒”等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2019年1月,宿遷市宿城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涉案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1萬元。 
       案例十:江蘇德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公司網站發布廣告,宣稱“每筆資產有擔保機構保障、層層把控、保障最安全”,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2019年9月,淮安市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涉案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萬元。
       五、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典型案例的通報(第五批)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行動,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要求,深入開展“聯合雙打行動”,加大對農(集)貿市場、寵物市場、花鳥市場、野味餐廳等野生動物交易比較集中的重點場所和地區的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行為,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查徹辦,有力保護了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1、泰州市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違規交易野生動物及制品案
       2月11日,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位于興化市戴南鎮工農路的某餐飲店經營野生動物制品。經查,當事人餐飲店個體老板劉某近日購進6條滑鼠蛇、4條烏梢蛇并制成制品銷售,截至案發時共銷售滑鼠蛇制品1條、烏梢蛇制品2條,執法人員對店中庫存的5條滑鼠蛇和2條烏梢蛇予以當場扣押。
       劉某涉嫌構成經營野生動物及制品行為,且在疫情期間經營野生動物及制品。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上述野生動物進行暫扣,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2、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違規交易野生動物案
       2月3日,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在轄區內金港鎮農貿市場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金港鎮農貿市場某水產門市部疑似出售野生動物,現場共查獲野生青蛙76只,重3.65公斤,售賣價格為25元/斤。執法人員當場對販賣的野生青蛙進行查扣,后經自然資源部門初步認定,所查獲的野生青蛙疑似黑斑側褶蛙,屬于禁止捕捉獵殺的野生動物。
       當事人販賣野生動物的行為涉嫌違反《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目前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3、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違規交易野生動物及制品案
       1月29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第一集貿市場水產攤位經營戶邱某涉嫌違規交易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現場發現邱某正在宰殺黑黃色相間蛇,經確認為3條王錦蛇,共計4.29kg。邱某現場不能提供上述王錦蛇的來源、檢疫、購進等相關證明。
       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經營場所采取了封控隔離措施,并及時將此案移交公安處理,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對當事人裁決行政拘留3日。
       4、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違規交易野生動物制品案
       1月29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東社鎮某酒樓涉嫌違規交易野生動物制品案。現場查獲已宰殺處理的黑水鳥凍品26只。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上述黑水鳥的來源、檢疫、購進等相關證明。
       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上述黑水鳥凍品予以扣押,并對經營場所采取了查封措施,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5、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違規交易野生動物制品案
       2月4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在對位于通州區金沙街道進鮮港村44組(鮮花小鎮內)的通州區某餐廳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該餐廳涉嫌違規交易野生動物制品。現場查獲疑似“大雁”、“野雞”半成品,冷庫內有疑似野生動物凍品21只。當事人辯稱“是網上聯系從內蒙古進的白條鵝”。
       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6、南通市海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違規交易野生動物案
       2月11日,南通市海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聯合海安市公安局、海安市自然資源局依法對高新區西城街道青萍港村夏某家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夏某涉嫌違規交易野生動物。現場查獲野生蛇10.86公斤15條,其中烏梢蛇14條、腹蛇1條。經市自然資源局檢查人員初步鑒定為國家保護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同時也被江蘇省列為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海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上述野生動物進行暫扣,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六、省市場監管局通報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典型案例(第六批)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立足自身職責,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要求迅速行動,以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重點,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在深入開展“聯合雙打行動”的同時,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侵害消費者權益、發布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穩定。
       1、鹽城市建湖縣市場監管局查獲劉某涉嫌制售假冒口罩、虛假宣傳產品案
       2月14日,鹽城市建湖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建湖縣高新區翠湖新村B區X號樓X室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包裝好的標注為Goldshield N95 3D,制造商為LETAN Protective Products,Ltd,執行標準為:GB 2626-2006的口罩3413袋(每袋2只),計6826只,未包裝Goldshield N95 3D口罩3073只。經查,當事人劉某、熊某從上海和淘寶等渠道購進口罩生產原料、包裝袋等,在南通印制產品標簽,進行口罩非法加工。由當事人熊某在某網絡平臺網店上,將加工好的口罩宣傳為“N95防肺炎病毒、抗菌口罩、可重復用防病毒防霾專用口罩”對外銷售。截止案發,除被依法查扣的口罩產品外,已銷售12000只,銷售價格15-17元/只不等,涉案金額50余萬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款相關規定。鹽城市建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2、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1月29日,根據舉報線索,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對蘇州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發現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口罩成為銷量爆款。1月22日,為沖店鋪級別,當事人在淘寶店鋪銷售“清X”牌系列口罩。為了引導流量擴大銷量,當事人將上述標準為“KN90”口罩宣傳為“KN95”醫用防護口罩。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上述口罩由江蘇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防護標準為KN90。當事人,共計購進5款16000個,已全部售出,銷售金額83300元人民幣。當事人銷售的“清X”口罩實際防護標準為“KN90”,但在銷售過程中宣傳為“KN95”醫用防護口罩,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3、蘇州市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六家藥店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1月26日,蘇州市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本市A大藥房將沒有標示生產商的一次性普通口罩謊稱為醫用口罩對外銷售。經對藥店及其供貨渠道調查,A大藥房的口罩供貨商B藥房從上海購進78809只未標示廠名廠址的一次性普通口罩對外零售,并分別銷售或贈送給本市另外五家藥店對外銷售。上述六家藥店在銷售標識不全的一次性普通口罩過程中均未明碼標價,并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刻意隱瞞銷售的是一次性普通口罩的事實,夸大宣稱為醫用一次性口罩。截至案發,六家藥店共銷售上述口罩27577只。上述六家藥店的行為同時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蘇州市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對六家藥店分別作出責令整改,并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合計罰沒款39.9萬余元。
       4、蘇州市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案
       2月13日,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廣告監測,發現常熟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XX吃喝玩樂住”發布一款抑菌免洗噴霧的商品廣告,廣告中宣稱“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有效抗擊細菌病毒”、“抑菌率99.99%”等內容。當事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對銷售的消毒產品的功能做虛假宣傳,其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已經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相關廣告并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5、泰州市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案
       2月5日,泰州市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對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XX生物科技”,從1月31日開始銷售一款棉布口罩,該款口罩的銷售網頁上使用“滅菌級以及防霧霾-防沙塵-防病菌-抗過敏”的宣傳字樣,當事人未能提供該款口罩具備上述功能的證明材料,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構成《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泰州市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6、泰州市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服飾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和銷售過期口罩案
       1月29日,泰州市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泰州某服飾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從1月24日以4.8元/只的價格通過網絡購進口罩6000只,隨后在其淘寶店鋪上以6元/只的價格對外銷售,該批口罩外包裝上英文顯示的生產日期為2009年10月,有效期至2012年10月。為提升商業信譽和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該公司在其淘寶店鋪網頁上對外宣傳其銷售的口罩為“KN95口罩防病菌一次性防塵透氣防霧霾防毒防非典型”。截止案發之日,上述口罩已經全部對外銷售完畢,貨值金額為36000元,獲利7200元。2月2日,執法人員將消費者退回的5000只口罩予以扣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和銷售過期口罩的行為。泰州市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7、宿遷市洋河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案
       2月2日,宿遷市洋河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轄區內倉集片區普天瑪特、家潤發等多家超市的牛奶專售區擺設標有“全民飲奶抵抗病毒”、“多喝牛奶提免疫、預防疾病來侵襲”、“在這里推薦大家每日飲用優質牛奶可有效增強抵抗力”等宣傳用語的展板。經查,該宣傳展板系某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區域代理商宿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為推廣牛奶,吸引消費者關注度擅自在超市內發布的,宣傳中所使用的涉及“抗病毒”、“提免疫”、“增強抵抗力”等用語來自網絡摘抄,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文件。宿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宿遷市洋河新區市場監管局于當日立案調查,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其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8、無錫市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醫門診部涉嫌發布違法廣告案
       2月14日,無錫市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反映情況,依法對江陰某中醫門診部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該門診部中藥顆粒調劑臺處發現多張廣告單頁,其中一張標稱“新型冠狀病毒XXX中藥顆粒預防方案”的單頁上介紹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后癥狀、預防措施以及新型冠狀病毒預防配方”,并在該單頁上注明“本方可用XX中藥配方顆粒調配,請在醫師指導下使用”;在另一張標稱“新型冠狀病毒預防”的單頁上則宣稱“XX中藥配方顆粒 精選道地藥材 全程質控 攜帶方便 即沖即服 安全 有效 穩定 可控”。當事人對所售藥品的功效及安全性作斷言或保證,且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其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無錫市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9、淮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案
       2月24日,淮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互聯網廣告監測平臺發現,淮安市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中發布銷售皮膚消毒液廣告,宣稱其產品“手術室級消毒”,且在廣告中不當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專家學者及新聞報道等內容。調查發現,該當事人還發布過固體飲料食品廣告,宣傳“強身健體趕走病毒”,共涉及5個產品,在其二維碼掃描鏈接頁面中分別宣傳“增強免疫力”“增強抵抗力”“抑制抵抗病毒菌”“純天然、零添加”等內容,將普通食品飲料宣傳具有保健功能。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四條和第九條第二、三項,涉嫌構成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行為,淮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來源:上海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上海曝光一批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1、上海文峰美發美容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微信號wenfengworld)中發布《文峰的家人及會員朋友們:關于新型肺炎浩哥特別提醒》的宣傳內容,宣傳其產品 “文峰風氏養護精華液”具有消炎殺菌的作用,可抵抗外在病毒進入呼吸道以及呼吸道近處病毒的侵入等內容,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楊浦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開展立案調查。
       2、上海康久消毒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nicoler旗艦店上發布銷售名稱為“ICOLER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臭氧機發生器家裝修甲醛氣溶膠消毒殺菌”的產品廣告,宣傳其臭氧機發生器能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開展立案調查。
       3、上海諾與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企業公眾號"愛車的諾諾"中發布含有“防新冠病毒凈化器,合金外殼+可換內芯+抗病毒,只要89?”等內容的廣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對當事人開展立案調查。
       4、上海立信彩印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nisin旗艦店出售口罩,在商品網頁中將一般的防塵口罩宣稱為“具有防病菌防甲醛性能”的口罩,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5、上海赟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中新增“消毒殺菌”欄目,其中在銷售“39.9元搶萬達茂【億超眼鏡】安全防護鏡(護目鏡)一副,通過APP購買僅需39元”這一商品時使用了國家衛健委專家組成員同時也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王廣發的言論,涉嫌將普通安全防護鏡混淆為醫用護目鏡;在其他消毒產品中宣稱“抗冠除菌必備消毒神器”、“易克妥消毒殺菌噴霧”等,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于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6、上海九圣源中醫門診部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涉及新冠疫情的廣告,宣傳該公司的中藥處方可預防新冠肺炎,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閔行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7、 上海中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0年2月13日,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微信公眾號 “松江微生活”監測時發現,在“今日秒殺”《防疫蔬菜大禮包》頁面中,當事人發布“生菜性質甘涼,有清熱提神、鎮痛催眠、減低膽固醇、輔助治療神經衰弱等功效”等宣傳信息,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開展立案調查。
       8、 上海睿昌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店鋪銷售的一款“努哈卡燕窩酸乳鐵蛋白”產品中,宣傳“遠離新型冠狀病毒,除了口罩,還有乳鐵蛋白”等內容,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二、上海公布2020年第一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1、上海江城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第三方醫美APP宣傳其醫療美容服務時使用4 名女性患者治療前后的面部對比圖片,經查實,圖中4名女性并非當事人實際消費者,圖片系當事人自行從網上下載并編輯使用,構成虛假廣告;當事人宣稱“激光祛斑三大優勢科學安全、安全可靠、三效合一”,構成違法對醫療服務進行安全性保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5萬元。
       2、上海智美顏和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官網發布“xx衛視主持人xxx微整全程”、“著名主播xx現場體驗音波提拉”等內容,利用“xx衛視主持人”等19名患者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展示患者診療前后的對比照片。另查,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宣傳“囊括全球頂尖的醫美專家”、“提供最先進的醫美技術和最專業的醫美治療方案”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2萬元。
       3、上海云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宣傳其旗下品牌“創立于2013 年,已經在全國二十多個城市設立分公司”。經查,當事人實際成立于2015 年12 月,至案發未設立分公司;當事人宣傳其經營的美容器材“是擊敗99%美容項目的拓客神器”、“為所入門店營業額月提升150%”;宣傳其品牌“是國內唯一擁有完整美業生態鏈的品牌”、“中國皮膚管理第一品牌”等,當事人無法對上述宣稱提供真實性證據,構成虛假廣告;當事人還在百度推廣頁面發布含有“20 天開店,30 天回本”等對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的違法內容。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0萬元。
       4、上海信仁中藥制藥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宣傳藥品“信仁”牌保兒寧糖漿,但未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廣告內容發布,使用了“純中藥 安全無毒可靠”的違法內容。
       上述行為違反《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條第(五)項和《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0萬元。
       5、上海林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微博及其官方網站宣傳其駕照考試培訓項目“最快20 小時拿證”、“考試不過,免費重學”、“全自營一對一教學模式”等。經查實,“20 小時”系指20 個上車實操小時,而非總學時,當事人承認“最快20 小時拿證”是不可能存在的;“免費重學”,只是免除教學費用,其他費用并不免除;宣傳“自營連鎖”、“全自營一對一教學模式”,實際上當事人只是部分自營;同時當事人在其官網利用學員手持駕照、送錦旗和學員微信聊天圖片等進行推薦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5萬元。
       6、上海中智國際教育培訓中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為招收更多學員,發布含有“HSK 試験官及び出題.採點資格”的廣告用語,其中文意思是“HSK 考官以及出題,打分資格”,當事人在廣告中明示其教師團隊擁有HSK 考官以及出題和閱卷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2.12萬元。
       7、元向(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中宣稱其是“國內全腦開發行業的先行者,亞洲腦力運動總會中國上海分會”,與事實不符;宣稱“全腦訓練是提高孩子記憶力、專注力、閱讀力、想象力、寫作力、創造力最本質最有效的訓練方法”,沒有任何依據或證明材料;同時介紹當事人開展的金視力課程“不用手術摘掉眼鏡”“摘掉眼鏡,還原世界本來的樣子 不手術不打針不吃藥”。在宣傳單頁上介紹其“金鑰匙·金視力課程”“不打針、不吃藥、不手術、無器械2 天恢復清明視力100%承諾安全有效,無效退款”等,無事實依據,夸大其效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7.88萬元。
       8、玫麗盼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官方網站廣告中配以“玫麗盼全球化分布”的地圖,該地圖中“香港”、“臺灣”兩地被單獨列出,與中國、日本等主權國家并列繪入全球地圖,同時該地圖中將中國大陸以紅線標出,未包括臺灣島和海南島兩處,并以不同顏色將上述兩處與大陸地區進行顯著區分。當事人在廣告中使用錯誤的中國版圖,嚴重損害國家尊嚴和利益。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50萬元。
       9、上海贏領眼鏡有限公司違反《廣告法》案      
       當事人為推銷其經營的近視眼鏡,在其微信公眾號的廣告宣傳中使用了葷段子和男女不雅圖片,含有“有了近視眼鏡,高度近視的主人公可以繼續看A片了”等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2萬元。
       10、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中發布了題為“這杯國飲,果斷贊了!”的廣告宣傳,含有“永和豆漿的產品作為國禮走進各國駐華大使館”的內容。經查實,當事人在非正式場合向個別使館工作人員贈送其產品,贈送行為和產品均未經政府授權,與廣告宣稱嚴重不符。當事人上述廣告混淆概念誤導受眾。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0萬元。
       11、上海藍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宣傳其經營的果蔬壓片糖果產品及蔬菜汁飲料產品為“全天然”,實際該產品中甲基纖維素、硬脂酸鎂及明膠等成分不是天然提取物或天然來源;宣傳由“加拿大FDA 認可的GMP 工廠生產”,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虛假廣告;宣傳上述普通食品“有效預防和改善孕期貧血”“預防出生缺陷”“預防妊娠高血壓、降低早產風險”等,含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上述內容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十七條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0萬元。
       12、上海松郡實業有限公司違反廣告法案
       當事人發布房地產廣告宣傳“國家級規劃,直接受益張江科學城南擴”“5.5 米層高,靈活空間,一層價格,雙倍收益”。經查實,廣告中所述的規劃并非國家級規劃;所謂“一層價格,雙倍收益”,需要對所購房產進行隔層才能實現,可能產生違章改建房屋的法律風險;當事人還宣稱該房地產項目“上市公司統一運營,實力保證,投資無憂”,含有對投資回報的承諾。
       上述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4.9萬元。

       來源:其他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1、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網絡科技公司銷售消毒液虛假廣告案

       2月7日下午,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線索,稱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其微信公眾號“Feekr旅行”,發表了一篇題為“終于找到5000瓶正規消毒液!世界衛生組織認證,可消滅殘留的新型冠狀病毒”的廣告軟文,文中宣稱澳綠寶消毒液“可消滅殘留的新型冠狀病毒……它能殺滅高達99.9%的細菌和病毒……有效消滅新型冠狀病毒 殺菌率高達99.9%,WHO官方認證產品”。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到公司注冊所在地進行檢查,并通過電話聯系上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責令其提供廣告中數據的相關依據,該公司負責人表示無法提供相關數字依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當日,拱墅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來源:浙江市場監管矩陣)

       2、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子商務公司發布虛假廣告銷售護目鏡案

       2月14日,根據有關線索,椒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臺州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淘寶網店進行檢查,在其經營的“婷媛眼鏡”店鋪內發現一款名為“【順豐包郵】眼睛防護鏡防飛沫病毒防風沙防飛濺平光鏡護目鏡近視”的商品,其商品名稱中含有“防飛沫病毒”廣告用語,在商品詳情頁含有“國家衛健委專家王廣發”照片及“沒有戴防護眼鏡,病毒引起結膜感染再到全身”廣告用語,商品累計評論7,交易成功658。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2月14日,椒江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來源:浙江市場監管矩陣)

       3、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莫拉克眼鏡旗艦店”虛假廣告案

       2月3日,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舉報臺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莫拉克眼鏡旗艦店”銷售的一款非醫用護目鏡宣稱是醫用護目鏡,涉嫌虛假廣告。經查,該款產品標題為“專業護目鏡多功能防飛沫飛濺防塵透氣防唾沫透明防霧眼鏡全方位無死角保護眼睛安全防護”,實際為普通護目鏡。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2月4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來源:浙江市場監管矩陣)

       4、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銷售口罩案

       2月6日,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對當事人浙江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通過網絡銷售口罩時,使用“99%超強防護力,花粉、病毒、灰塵專業級防護”等宣傳用語。經明,當事人自2019年4月23日起,分5次共購進“【日本】PITTA防花粉灰塵過敏抗菌口罩 黑色 3片裝 可水洗復用 6807”口罩400只,通過自營的網站對外銷售,在宣傳推介時,使用“PITTA 抗菌口罩防花粉灰塵過敏”宣傳用語,同時配用諭示具有“過濾二氧化碳、病毒、甲醛等物質的功能”圖片,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用語、圖片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在推銷商品網站上發布了含有無法驗證內容的商品介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有關規定,涉嫌發布虛假廣告。2月7日,拱墅區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查處。

       (來源:浙江市場監管矩陣)

       5、安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工作室發布虛假廣告銷售口罩案

       2月4日,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稱有人通過微信小程序銷售口罩,并發布有“……已經咨詢醫生,可以抵御病毒”的廣告。安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此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安吉某網絡科技工作室于1月20日與某文化創意設計公司簽訂網絡廣告發布協議,約定由文化創意公司的微信小程序發布廣告并銷售口罩,在廣告中使用“本批次中我們會有一批勞保衛生口罩,已經咨詢醫生,具有防護作用,可以抵御病毒”的內容,上述內容無法提供證明材料,屬發布虛假廣告行為;同時查明,當事人另有銷售2000只標稱為南昌市東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屬二類醫療器械,當事人未進行備案。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廣告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2月4日,安吉縣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查處。
       (來源:浙江市場監管矩陣)

       6、興隆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盤錦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二部發布違法藥品廣告案

       1月25日,盤錦市興隆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盤錦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二部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有海報標注“新型肺炎就用金蓮花口服液,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廣告語。經查,海報上宣傳的內容與金蓮花口服液的功能主治不相符,廣告內容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興隆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處理。
       (來源:遼寧日報)

       7、撫順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廣播電臺發布海參廣告違法案

       1月28日,撫順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省市場監管局轉來的線索,對某廣播電臺音樂頻道發布的“天刺海參”廣告進行了調查,經查,該廣告中含“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內容,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撫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處理。
       (來源:遼寧日報)

       8、北票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水靈子儀廣告違法案

       1月28日,北票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北票市新華路12號樓2單元102室外墻有人張貼懸掛非法廣告。經查為當事人從海軍所為,廣告內容為“喝水靈子水,能強壯身體,能預防流感和細菌、病毒;水靈子儀,秒殺一切凈水器,長期使用30年,中間不用維護;水靈子儀過濾的水對高血壓、高血脂、血黏、糖尿病都有很好的治療效果”,涉嫌發布虛假廣告,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北票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處理。
       (來源:遼寧日報)

       9、丹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丹東某中醫院發布微信廣告違法案

       2020年1月31日,丹東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丹東某中醫院在微信朋友圈做企業廣告宣傳時,頁面中含有“近日丹東發現多例新型冠狀病毒者,防控病毒形勢日趨嚴峻。丹東康達中醫院遵循‘不治已病治未病’的中醫理念,針對北方寒冷干燥天氣,為您準備預防新冠等肺炎的小藥方,代茶飲,便于隨身攜帶的避瘟囊和芳香辟穢的優質艾葉,助您預防感染,共抗病毒。”等虛假廣告用語,經查,當事人廣告宣傳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丹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處理。
       (來源:遼寧日報)

       10、沈陽市蘇家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沈陽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迎春北街店發布違法藥品廣告案

       2月2日,沈陽市蘇家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沈陽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迎春北街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發布的廣告含“萬家康大藥房對抗冠狀病毒首選”、“提高免疫力預防感冒口罩+維生素C+消毒液”、“抗病毒預防流感 流感丸+藍芩口服液 板藍根顆粒+四季抗病毒膠囊”內容,涉嫌利用疫情發布虛假廣告,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蘇家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處理。
       (來源:遼寧日報)

       11、大連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大連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微信廣告違法案

       2月3日,大連市市場監管局廣告監測發現,大連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利用其微信號在微信公眾平臺上發布“潔字號”多功能濃縮洗滌粉廣告,廣告內容含有“比84消毒液更安全 更適合全家用的產品”“打贏新型冠狀病毒加油!洗衣服 洗衣液 洗碗液 消毒液 一款潔字號統統可以辦得到!”,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大連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處理。

       (來源:遼寧日報)

       12、全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桂林全州縣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網店虛假宣傳案

       1月24日至27日期間,桂林全州縣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網店分別以158元/50只/包、178元/50只/包的標示價格銷售宣稱為“海氏海諾外科口罩醫用無菌一次性無紡布口罩滅菌家用防塵花粉”的產品4001單,共計約20萬只,但實際發貨產品為“青島海氏海諾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醫用隔離面罩。全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后,立案查實,該公司通過淘寶天貓平臺的“復美醫療器械專營店”店鋪銷售虛假宣傳醫用隔離面罩20萬只,目前該網店已將相關產品下架。桂林市市場監管局迅速會同全州縣市場監管局組成聯合專案組。目前,該案正在調查處理中。
       (來源:廣西日報)

       13、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山東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一店發布藥品虛假廣告案

       近日,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輿情查處一起涉嫌發布藥品虛假違法廣告案件。經查,山東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一店發布“供貨中!!治療冠狀病毒六神丸持續供貨中!!”,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宣傳海報、標牌、店外門頭電子顯示屏上發布的藥品廣告關于藥品功能的內容與藥品說明書標明的內容不符,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構成未經審查發布藥品廣告的行為。目前,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發布上述違法廣告的位置發布更正信息消除影響,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經濟網)

       14、哄抬價格,重罰300萬

       1月26日,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發布《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關于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的公告》。當天,有消費者反映位于津南區的天津市旭潤惠民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銷售口罩價格過高,市市場監管委高度重視,價監處負責人第一時間帶隊趕赴現場指導檢查人員辦案。在檢查人員前一天已責令停止高價銷售“KN95口罩”的情況下,該店仍以128元/袋的價格繼續銷售。經查明,該商品進價僅為12元/袋,明顯超出正常利潤范圍銷售商品。同時,該店還有其他兩款口罩存在哄抬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
       檢查人員現場要求該企業停止營業、配合調查。鑒于本案事實清楚、相關證據充分,津南區市場監管局迅速啟動立案程序和案件審理程序,落實《公告》明確的從嚴從快從重要求,高效開展工作。截至發稿,根據違法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向該單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給予該單位300萬元的行政處罰。目前,此案涉嫌經濟犯罪問題已移送公安機關。
       (來源:天津市場監管)

       15、哄抬價格,擬罰300萬元

       1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北京市濟民康泰大藥房豐臺區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銷售價格的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進價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裝),大幅提價到850元/盒對外銷售,而同時期該款口罩網絡售價為143元/盒。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擬處以3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1月26日,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管局)

       16、一棵白菜63.9元?罰50萬!

       不少鄭州市民26日反映稱,鄭州市北二七路大商超市及世紀聯華橄欖城店,白菜價格暴漲。一斤白菜定價近7元,一顆白菜買下來竟需要63.9元人民幣。
       據鄭州發布消息,目前,鄭州市二七區市場監管局已對二七路大商超市負責人進行了行政約談,并作出5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世紀聯華橄欖城店正在進行調查取證;下一步,二七區市場監管局將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加大執法力度,加大處罰力度,從嚴從快從重查處一批借疫情之機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敢于頂風作案、擾亂市場經濟和秩序的違法行為。
       (來源:鄭州發布)

       17、銷售過期醫用口罩,罰!

       1月22日,大慶市市場監督理管局檢查中發現,大慶人衛民醫藥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已超過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違法行為。該局當即對過期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予以扣押,并已立案調查,擬對其作出3.5萬元的行政處罰。1月22日、23日大慶市市場監管管理局在檢查中先后發現,大慶市和春堂醫藥銷售有限公司(藥店)、大慶市康之澤醫藥銷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價格和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均已立案,擬對上述兩家藥店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1、浙江省仙居縣方某某銷售偽劣產品(口罩)案

       【案情】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方某某(個體經商者,浙江省仙居縣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從江蘇省蘇州市批量采購白色二層、三層口罩,且在明知該口罩屬于“三無”劣質產品的情況下,在網上及線下向柯某某、蔣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進行銷售。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共銷售該“三無”口罩25萬余只,銷售金額24萬元左右,非法獲利7萬余元。2月5日,經檢驗機構檢驗,該批口罩的過濾效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系不合格產品。
       2月6日,仙居縣公安局對方某某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仙居縣檢察院介入偵查,提出了補充相關證據意見。2月10日,仙居縣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仙居縣檢察院同日作出批捕決定。2月12日,仙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次日,仙居縣檢察院對被告人方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14日,仙居縣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沒收扣押口罩。
       【法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用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檢察機關辦理這類案件,需要準確把握以下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三無”口罩定性問題。“三無”口罩(無生產企業,無生產許可證、注冊證號,無生產日期、批號)一般結合質量檢驗可認定為偽劣產品;如果行為人宣稱為“醫用口罩”并通過仿制證明材料、包裝、標識等讓人誤以為是“醫用口罩”出售,或者購買人明確購買“醫用口罩”而行為人默認的,認定偽劣醫用器材為宜。
       二是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問題。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規定體現了嚴密法網、從嚴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疫情防控期間更應如此。對于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偽劣醫用器材等防治、防護用品、物資,不構成相應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于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的,按照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和“兩高”《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對于高價銷售、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在依法懲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時,還要注重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統籌推進生產經營。對于涉企業案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如對處于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且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羈押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應根據案件辦理情況盡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處理。

       2、江蘇省揚州市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口罩)案

       【案情】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紀某某(健身館經營者)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區呈擴散、蔓延勢頭,預判具有防護功能的醫用口罩市場需求量巨大,遂通過網絡聯系到某旅游用品廠(非醫療器械經銷商),以0.5元一只的價格購買了9600只在保質期內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并于當日晚銷售完畢。此后,紀某某看到銷售口罩利潤可觀,明知該廠另有6萬只“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為過期產品,仍以0.1元一只的價格購予以購買并現場結清貨款。為掩蓋口罩已過期的事實,1月30日凌晨,紀某某將上述口罩存放于自己所經營的健身游泳館內,將每包口罩的外包裝袋撕開,銷毀標注有生產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證。1月30日至31日,紀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以一只0.5元至2元不等的價格將上述口罩出售給被害人曹某等人,得款55100元。經檢驗機構檢驗,涉案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不符合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系不合格產品。揚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紀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并于2月1日對其取保候審。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后,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口罩的性質、功能用途、銷售口罩時的主觀故意等方面強化證據收集,確定了涉案口罩系醫用器械,且銷售時紀某某主觀故意明確,根據“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建議公安機關變更涉案罪名。2月22日,公安機關以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2月24日,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紀某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本罪中的醫用器材包括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
       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事關醫護人員和人民群眾人身安全,生產、銷售偽劣醫用器材危害極其嚴重,必須依法嚴懲。司法實踐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還應準確把握:一是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問題。對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具體認定時,可以依據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進行認定。實踐中常見的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防護服、防護眼鏡等均被列入目錄,屬于醫療器械。國家藥監局和各省級藥監局也都對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進行注冊管理。辦理相關刑事案件可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于沒有列入醫療器械目錄的其他各類口罩、酒精等物品,則不宜認定為醫療器械。二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問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應當以有利于保障人體健康為出發點,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將其限定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根據刑法和2001年“兩高”《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定精神,對于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注冊產品標準或者產品技術要求,可以視為行業標準。三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問題。“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重要入罪條件。根據2003年“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在辦案中審查認定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當從是否具有防護、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是否可能造成人體嚴重損傷,是否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方面,結合醫療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適用范圍等,綜合判斷。

       3、江蘇省南京市程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口罩)案

       【案情】
       被告人程某某系南京某藥業公司醫藥代表。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緊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商議購進口罩向藥店加價銷售以牟利。1月21日,二被告人聯系南京某商品批發市場的個體經營戶被告人丁某某購買口罩。后丁某某從同市場的經營戶被告人張某某處購入5.16萬只“3M”牌口罩轉售給程某某和朱某,并告知該口罩系仿制口罩。經查,上述口罩系徐某某(另案處理)經營的家庭小作坊生產的劣質仿冒“3M”口罩。1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所加入的藥店經營者微信群內發布消息稱,有一批3M公司為疫情防控連夜趕制的口罩,可向各個藥店供貨。1月22日晚22時至23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就職的藥業公司所在地的一樓大廳內,以人民幣30.9萬余元的價格將上述劣質口罩銷售給二十余家藥店,并提供了虛假的檢驗報告。經鑒定,上述標有“3M”注冊商標的口罩為侵犯“3M”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過濾效率不符合質量標準。
       2020年1月29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將線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該分局于1月29日和1月30日抓獲涉嫌銷售偽劣口罩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等4人,并予以刑事拘留。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于當日接到公安機關案情通報后,立即通過視頻會議系統遠程提前介入案件,從案件定性、證據收集固定、追查口罩源頭等方面提出偵查取證建議。
       2020年2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將該案提請批準逮捕,同日雨花臺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出了進一步偵查意見。2月20日,雨花臺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雨花臺區檢察院受案后,聽取了辯護人以及被害單位的意見,并依法訊問了四被告人,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于2月21日提起公訴。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于3月2日遠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16萬元;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6萬元。
       【法律要旨】
       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在辦理涉疫情物資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時,需要正確區分和適用“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如果生產銷售的是納入《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防護服、防護眼鏡等醫療器械,且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認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對于生產、銷售沒有列入醫療器械目錄的其他涉醫用物品,如果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十五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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