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師協會救助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資助因執業過程中受意外傷害的律師或因遭遇其他突發事件而發生經濟困難的律師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對象,完善律師協會的服務功能,促進上海律師業的和諧發展,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協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協會救助金的申請、審核和決定、發放、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救助金來源)
救助金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從會費中撥款,當年余額上限為人民幣一百萬元,每年視資金使用的具體情況,用次年會費予以補足。
第四條?(工作部門)
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與福利委員會負責救助金的發放、管理工作,該委員會下設救助金管理小組。救助金管理小組設組長一名,組員若干名,組成人員由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與福利委員會決定。
救助金管理小組負責救助金的申請受理、核查、發放等具體工作。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與福利委員會主任負責發放救助金的最后審批。
第五條?(救助金申請人)
本市執業律師、從本市律師事務所退休、不再執業的老律師,可依照本辦法向救助金管理小組申請救助。
在本市律師事務所工作并與其建立正式勞動關系三年以上的行政輔助人員,以及上海市律師協會的工作人員參照執行。
第六條?(申請條件)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獲得一定數額的救助:
(一)在執業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
(二)本人因患重病或發生意外傷亡事故,經濟困難的;
(三)自然災害致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經濟困難的;
(四)孤寡老律師或律師的遺孤,其家庭經濟困難的;
(五)其他特殊困難的。
第七條?(救助形式和限額)
救助為當年一次性補助,救助金額一般不超過二萬元。
第八條?(救助金申請)
具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獲得救助的個人,由本人或其利害關系人自需救助事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救助金管理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
執業律師、行政輔助人員由所在律師事務所了解核實,提出初步意見。退休、不再執業的老律師或遺孤提供養老金或醫療保險等相關證明。律師協會工作人員由秘書處提供相關證明。
第九條?(申請審核和決定)
救助金管理小組應當自收到救助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個人或者家庭的實際情況進行核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建議意見,報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與福利委員會主任審核批準。
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與福利委員會主任應當自收到救助金管理小組的建議意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交救助金管理小組實施發放。決定不予批準的,由救助金管理小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委托他人代領的,應出具代領委托書。
具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列情形、需要獲得救助的律師,經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與福利委員會主任同意后,其申請和審批發放手續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條?(救助金使用管理)
救助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救助金余額經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與福利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用于購買國債等有固定投資回報的金融產品,其孳息歸入救助金。
第十一條?(救助金監督)
救助金管理小組應每半年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文體與福利委員會報告工作。
救助金的使用情況應在年度代表大會上披露,接受代表和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十二條?(用語定義)
(一)本規則中“以上”和“內”均含本數,“不超過”不含本數,日指“自然日”。
(二)本規則中第六條第二款之(五)其他特殊困難,是指以下情況:
因其他意外事件或他人違法犯罪事件而遭受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經濟困難且經文體福利委員會主任確認適用的;以及存在經文體福利委員會主任確認的其他特殊困難情形。
第十三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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