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試行期間如有任何修改建議,請點擊此處反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促進和指導律師從事光伏發電項目(含集中式、分布式)相關的法律服務工作,提升法律服務水平,保障項目依法合規、安全高效推進,有效防范項目實施和運行的法律風險,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指引性質與定位
本指引系行業性、指導性文件,旨在為律師辦理光伏發電項目法律事務提供一般性操作思路和工作建議。
本指引不構成強制性執業規范,亦不替代律師根據具體項目情況、法律法規變化及自身專業判斷所需進行的獨立分析和勤勉盡責義務。
律師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最新法律法規及政策動態,靈活運用本指引。
第三條 制定依據
本指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光伏發電站設計標準》等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光伏行業政策法規更新頻繁。律師在參考本指引時,必須核查并適用辦理業務時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國家和地方最新政策文件。
第四條 適用范圍
本指引主要適用于律師為下列主體或活動提供法律服務:項目投資方/業主(含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金融機構等);工程總承包方(EPC);設備供應商;融資機構(銀行、租賃公司、基金等);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合規咨詢等);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投資、融資、建設、運營、并購、轉讓、爭議解決等全流程或特定環節的非訴及訴訟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
本指引涵蓋的光伏發電項目類型僅限于:地面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等。
第五條 工作原則
律師辦理光伏發電業務應遵循以下核心原則:
1. 合法合規性原則:將項目全流程、各環節的合法合規性審查置于首位,確保項目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環保要求、土地使用規定、電網接入規范等要求。
2. 風險導向原則:以識別、評估、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為核心工作目標,重點關注項目審批、土地權屬與使用、融資擔保、工程合規、并網接入、購售電、環保安全、履約爭議等關鍵風險點。
3. 勤勉盡責原則: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委托人提供獨立、客觀、審慎的法律意見。進行充分的法律盡職調查,核實關鍵文件與事實。
4. 商業可行與效率原則:在保障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充分了解項目商業邏輯和交易需求,提供具有建設性、可操作性的法律解決方案,助力項目順利推進和交易達成。
5. 全生命周期視角:關注項目從前期開發、投資決策、工程建設、并網驗收、商業運營到最終處置(如轉讓、技改、拆除)的全過程法律風險與服務需求。
6.政策敏感性原則:密切關注國家及地方光伏產業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財稅政策、金融政策的動態變化,及時評估其對項目的潛在影響。
第六條 基本工作要求
1. 知識儲備:律師應持續學習并掌握與光伏發電業務相關的核心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政策文件、技術標準(特別是用地、環保、并網、安全規范)以及行業慣例。
2.團隊協作:鼓勵組建或參與跨專業團隊(如與熟悉能源、土地、環保、工程、金融等領域的律師或外部專家合作),以應對項目的綜合性法律需求。
3.文件審查與起草:對項目涉及的關鍵法律文件(如投資協議、股東協議、EPC合同、設備采購合同、購售電合同(PPA)、融資協議、土地租賃/轉讓合同、并網協議、運維合同等)進行嚴謹審查、修改或起草,確保條款清晰、權責明確、風險分配合理。
4. 盡職調查:根據項目階段和委托目的,制定并執行詳盡的法律盡職調查計劃,重點關注項目合規性、資產權屬、合同履約、重大債務、訴訟仲裁、行政許可等。
5. 溝通協調:與委托人、政府部門(發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水利、電網公司等)、合作方、中介機構(評估、審計、技術咨詢)保持有效溝通,協調解決法律問題。
6. 風險報告與提示:清晰、準確、及時地向委托人揭示重大法律風險,提出切實可行的風險防范或化解建議,避免僅作簡單羅列。
7. 檔案管理:完整、規范地保存工作底稿、出具的法律文件及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章 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審批
第七條 本指引適用的光伏發電項目
本指引主要適用于集中式光伏發電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集中式光伏發電是指利用沙漠、戈壁、水面、荒漠、山區地區等大面積未利用土地的地區和相對穩定的太陽能資源集中建設大型光伏電站,接入高壓輸電系統供給遠距離負荷。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原則上在配電網系統就近平衡調節的光伏發電設施。
第八條 光伏發電業務
律師辦理光伏發電業務,主要包括項目投資開發建設全流程法律服務,項目投資并購盡職調查、交易架構設計及合規審查,項目公司設立及日常法律服務,項目退出及爭議糾紛解決等光伏發電業務各環節各階段的法律服務事項。
本指引主要適用于律師辦理光伏發電業務有關的非訴訟法律服務。
第九條 光伏發電項目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建設規模
律師辦理光伏發電業務,應當提示客戶關注國家及地方的行業政策、標準規范、建設方案、建設規模要求等。
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需關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能源發展規劃、電網接入與消納條件等制定的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其中包括項目清單、開工建設與投產時間、建設要求、保障措施等內容。如項目能夠納入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電網企業應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關注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綜合考慮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的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規模要求。
第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
按照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光伏電站項目(包括集中式光伏發電及分布式光伏發電)均實行備案管理。各省(區、市)通過制定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或其他方式,明確光伏發電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等并向社會公布。
律師辦理光伏發電法律服務,應當根據項目所在地對于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權限的具體規定及備案機關具體要求,對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手續的合法性進行提示與審查。同時,合法性提示與審查還需注意項目建設須在備案文件載明的有效期內進行,且建設規模須與項目備案規模相一致。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項目存在被廢止風險。
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單位實施備案。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自然人選擇備案方式,可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備案。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允許合并備案并分別接入電網。合并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投資主體相同、備案機關相同、單個項目的建設場所、規模及內容明確。其余情況不得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合并備案。
項目單位/投資主體應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審批
光伏發電項目作為依法應當備案的投資建設項目,須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與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光伏發電項目作為備案項目,無特殊核準事項通常不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書現已合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律師辦理光伏發電法律服務,應當根據有關部門對于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規定及要求,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審批手續的合法性提示與審查。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分為光伏方陣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等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具體依據《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分類),根據用地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關于光伏方陣用地。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光伏方陣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光伏方陣按規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間相關方簽訂協議,項目服務期滿后應當恢復林地原狀。光伏方陣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須按照地方林草主管部門確定的項目適建區域、建設模式與建設要求進行,國家鼓勵采用“草光互補”模式。
關于配套設施用地。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須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 光伏發電項目壓覆礦產批復
律師辦理光伏發電法律服務,應當對光伏發電項目壓覆礦產手續的合法性審查與提示。光伏發電項目作為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占地范圍內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戰略性礦產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確需壓覆的,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光伏發電項目非法壓覆礦產存在行政及民事法律風險。建設項目未經批準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建設項目確需壓覆已經設置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對礦業權行使造成直接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壓覆前與礦業權人協商,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十三條 光伏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
律師辦理光伏發電法律服務,應當對光伏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合法性提示與審查。光伏發電項目作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分別對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對于陸地利用地熱、太陽能熱等發電,地面集中光伏電站(總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電壓等級不小于10千伏)項目,須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于前述項目以外的其他光伏發電項目,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即可。光伏發電項目一般無需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第十四條 光伏發電項目水土保持批復
律師辦理光伏發電法律服務,應當對光伏發電項目水土保持手續的合法性提示與審查。光伏發電項目作為生產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水土保持手續。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
對于占地面積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光伏發電建設項目,須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對于征占地面積0.5公頃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光伏發電建設項目,須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對于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并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光伏發電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五條 光伏發電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未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存在不被有關部門批準的法律風險。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可能面臨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風險,構成犯罪的,甚至面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第十六條 光伏發電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光伏發電項目通常不需要進行安全預評價,但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未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存在受到行政處罰法律風險。
第十七條 光伏發電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檔案。
未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第十八條 光伏發電項目節能措施
光伏發電項目不需要單獨進行節能審查,建設單位可不編制單獨的節能報告,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對項目能源利用情況、節能措施情況和能效水平進行分析即可。節能審查機關對光伏發電項目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光伏發電項目消防設計審核和備案
律師辦理光伏發電法律服務,應當對光伏發電項目消防設計審核和備案手續的合法性提示與審查。特別是對于構成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的光伏發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屬于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為特殊建設工程。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屬于特殊建設工程的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不屬于特殊建設工程的光伏發電項目,在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無法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條 光伏發電項目文物影響評估批復
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果涉及文物保護事宜,如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則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并根據調查勘探結果履行相關文物保護審批手續,否則,存在受到行政處罰法律風險。
第二十一條 光伏發電項目軍事影響審查意見
律師辦理光伏發電法律服務,應當對光伏發電項目軍事影響審查意見手續的合法性提示與審查。光伏發電項目如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則建設項目應當征得作戰工程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軍事機關和當地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同意,并不得影響作戰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未獲取軍事影響審查意見擅自開工影響作戰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光伏發電項目電網接入審批
擬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須辦理電網接入審批程序。律師對于該類項目的法律服務,應當對電網接入手續的合法性提示與審查。在光伏發電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根據電廠分類情況商國家電網公司、區域電網公司或省級電力公司后及時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電廠接入系統設計工作,電網公司或電力公司根據項目分類情況分別負責電網接入系統設計審查。
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工作一般應在電源項目本體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在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后20個工作日內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項目單位提交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公平開放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對于確實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書面說明原因。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電網企業申請接入電網的,應當滿足相關規劃和政策規定,按照有關要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除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外,還應當提供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
第三章 光伏發電站的開發、設計所涉基礎內容
第一節 概述
律師在辦理光伏發電業務時除了熟悉法律法規及政策審批流程外,應當對光伏發電站開發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與施工環節所涉及的具體內容進行深入了解和學習。
第二十三條 光伏發電站所涉及的常用專業術語
1.光伏組件是指具有封裝及內部連接的、能單獨提供直流電的輸出、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陽能電池組和裝置,又稱為太陽能電池組件。
2.光伏組件串是指在光伏發電系統中,將若干個光伏組件串聯后,形成具有一定直流電輸出的電路單元。
3.光伏發電單元是指光伏發電站中,以一定數量的光伏組件串,通過直流匯流箱匯集,經逆變器逆變與隔離升壓變壓器升壓成符合電網頻率和電壓要求的電源。
4.光伏方陣是指將若干個光伏組件在機械和電氣上按一定方式組裝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撐結構而構成的直流發電單元。
5.光伏發電系統是指利用太陽能電池的光生伏特效應,將太陽輻射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的發電系統。
6.光伏發電站是指以光伏發電系統為主,包含各類建(構)筑物及檢修、維護、生活等輔助設施在內的發電站。
第二節 光伏發電站選址
第二十四條 光伏發電站規模類型
光伏發電站規模大小可按本期建設的額定容量進行劃分:
小型光伏電站:額定容量小于或等于6MW;
中型光伏電站:額定容量大于6MW且小于或等于50MW;
大型光伏電站:額定容量大于50MW。
第二十五條 光伏發電站設計選址的參考因素
光伏電站設計選址對于電站建設投入成本、發電量和后期運維至關重要,應綜合考慮太陽能資源條件、土地和建筑條件、安裝和運輸條件等因素,并應滿足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環保、美觀、便于安裝和維護的要求。光伏發電站選址時,應結合電網接入條件、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地質、地震、地形、水文、氣象、占地拆遷、施工以及周圍工礦企業對電站的影響等條件,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后提出推薦站址的排序。
律師在光伏發電站建設的前期盡調選擇站址階段,應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地區自然條件、太陽能資源、交通運輸、接入電網、電力消納、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等因素全面考慮;在選址工作中,應從全局出發,正確處理與相鄰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工礦企業、城市規劃、國防設施和居民生活等各方面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光伏發電站選址的具體要求
光伏電站選址選擇應結合場地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光伏電站站址宜選擇地勢平坦或北高南低的場地;與建筑物相結合的光伏電站,主要朝向宜為南或接近南向,且宜避開周邊障礙物對光伏組件的遮擋。
2.利用山地建設的光伏電站選址宜選擇坡向朝南的山坡,坡度應滿足施工和運行維護的安全性要求,并應結合用地屬性、周邊山體遮擋、沖溝等因素確定。
3.光伏方陣采用固定式基礎的水上光伏發電站的選址,應依據水體底部地質條件和當地水文氣象條件,結合施工、運行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性比較后確定。
4.光伏方陣采用漂浮式支撐結構的水上光伏發電站的站址選擇,應根據工程所在地的水深、水流、結冰、波浪、風速以及水位變化等自然條件,結合施工和運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選擇。
5.與農業、牧業和漁業相結合的光伏電站的站址,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種植物和養殖物的生長規律和特點進行選擇。
6.除與建筑物相結合的光伏發電系統以外,光伏發電站站址選擇應避讓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區和水源保護地。
7. 光伏發電站站址選擇宜利用未利用荒地,不應破壞原有水系,做好植被保護,減少土石方開挖量,并應節約用地,減少房屋拆遷和人口遷移。
第三節 光伏發電系統
光伏發電系統是應用太陽能發電原理通過光伏組件最終能夠發電的重要環節,因此律師在辦理光伏發電業務過程中應對此有基本的了解。
第二十七條 光伏發電系統的概述
大、中型集中式光伏發電站的發電系統宜采用多級匯流、分散逆變、集中并網方式;分散逆變后宜就地升壓,升壓后集電線路回路數及電壓等級應技術比較后確定。
分布式光伏發電站的發電系統宜采用分散式逆變,就地并網方式。
光伏發電系統中光伏組件與接入系統逆變器之間的容量配比應綜合考慮光伏方陣的安裝方式、場地條件、太陽能資源、各項損耗等因素,經技術比較后確定。光伏組件的安裝容量與逆變器額定容量之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年水平面總輻照量不小于6300MJ/㎡的地區,不宜超過1.3。
年水平面總輻照量小于6300MJ/㎡且不小于5040MJ/㎡的地區,不宜超過1.5。
年水平面總輻照量小于5040MJ/㎡的地區,不宜超過1.8。
配置儲能的光伏發電系統與儲能系統的結合方式,在滿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離網光伏發電系統的安裝容量應根據負載特性、當地太陽能資源條件、環境條件和儲能系統特性等來確定。
第二十八條 光伏發電系統的分類
光伏發電系統按是否接入公共電網可分為并網光伏發電系統和獨立光伏發電系統。
并網光伏發電系統按接入并網點的不同可分為用戶側光伏發電系統和電網側光伏發電系統。
光伏發電系統按安裝容量可分為下列三種系統:
1. 小型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容量小于或等于1MWp;
2. 中型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容量大于1MWp和小于或等于30MWp;
3. 大型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容量大于30MWp。
第二十九條 光伏發電系統的主要設備選擇
光伏組件可分為晶體硅光伏組件、薄膜光伏組件和聚光光伏組件三種類型。
光伏組件應根據類型、標稱功率、轉換效率、發電系統電壓、溫度系數、組件尺寸和重量、功率輻照度特性和使用環境等條件進行選擇。
第三十條 光伏發電系統設備選擇要求
光伏組件選型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太陽輻照量、氣候特征、場地條件等因素,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2.當光伏組件安裝場地的反光性能較好時,宜選用雙面發電組件。
3.輕型結構屋頂和異形屋面上安裝的光伏方陣,可選用柔性或其他輕質光伏組件。
4.在與建筑相結合的光伏發電系統中,宜選用與建筑結構相協調的光伏組件。建材型的光伏組件,應符合相應建筑材料或構件的技術要求。
5.與農業、牧業和漁業相結合的光伏發電系統中,當常規光伏組件不能滿足種植物和養殖物的光照需求時,可考慮選擇透光型組件。
逆變器和匯流箱的選擇應考慮以下因素:
1.逆變器、匯流箱等設備選擇應滿足安裝所在地的環境溫度、相對濕度、風沙、鹽霧、海拔、地震烈度等使用條件。 用于并網發電的逆變器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光伏發電并網逆變器技術要求》GB/T37408的規定。
2.海拔在2000m及以上高原地區使用的逆變器和匯流箱,應選用高原型(G)產品或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壓系統內設備的絕緣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試驗》GB/T16935.1、《光伏發電并網逆變器技術要求》GB/T37408和《光伏發電站匯流箱技術要求》GB/T34936的規定進行校驗。
第四節 儲能系統
第三十一條 儲能系統重要性概述
光伏發電中的儲能系統,通常稱為“光伏+儲能”(PV+ESS),是指在光伏發電系統中增加儲能設備,將光伏組件發出的多余電能儲存起來,并在需要時釋放使用的整套系統。
由于光伏發電站業務的商業運營體系相當成熟且趨于飽和的程度,光伏發電站建設極大發揮了對組件產業鏈條及其他諸如逆變器、支架等主要設備的協同帶動作用,并網發電又向社會提供了大量的清潔電力能源,因此光伏產業的發展已上升為國家戰略。但同時也應注意到光伏發電站發電存在的棄光棄電現象仍然存在,因此對于光伏發電所發電量能夠及時存儲就顯得尤為重要。
近些年,光伏行業中的頭部企業在儲能系統的研發中進行了大量投入。儲能技術的不斷突破,可以提高存儲光伏發電站所發電量,如此也能夠提升光伏發電企業的利潤水平,因此儲能受重傷程度越來越高,已儼然上升為一個獨立的產業。
第三十二條 光伏發電系統中所涉儲能系統的基礎要求
離網光伏發電站應配置儲能裝置,并滿足向負載提供持續、穩定電力的要求。并網發電站可根據功能需求和技術經濟的合理性來配置儲能系統。
離網光伏發電站的儲能系統容量配置應當根據當地太陽能資源、氣象條件、光伏方陣安裝容量、負載用電負荷、連續陰雨天的供電保證、電池充放電效率、電池使用環境溫度以及電池設計壽命期容量衰減等因素后確定。
用于光伏發電站的儲能電池宜選用電化學儲能電池作為儲能載體,電化學儲能電池宜根據儲能效率、循環壽命、能量密度、功率密度、響應時間、環境適應能力、充放電頻率、自放電率、深放電能力等技術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電化學儲能電池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儲能用鋰離子電池》GB/T36276和《電力儲能用鉛炭電池》GB/T36280的規定。
光伏發電站儲能系統應配置電池管理系統,電池管理系統與光伏發電站的監控應實現通信連接和信號交換。并網發電系統儲能裝置電池管理系統和通信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系統電化學儲能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B/T36558和《電化學儲能電站用鋰離子電池管理系統技術規范》GB/T34131的規定。
光伏發電系統儲能裝置的能量管理應接入光伏發電站的檢測系統中。
第四章 光伏發電項目并網與驗收
第三十三條 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概述
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是指將太陽能組件產生的直流電經過并網逆變器轉換成符合市電電網要求的交流電之后直接接入公共電網。
根據光伏發電項目分類,光伏發電并網可分為集中式并網和分散式并網兩類。集中式并網是將所發電能直接輸送到大電網中,由大電網統一調配向用戶供電,與大電網之間的電力交換是單向的,適用于大型光伏電站并網;分布式并網是將所發出的電能直接分配到用電負載上,多余或者不足的電力通過聯結大電網調節,與大電網之間的電力交換是雙向的,適用于小規模光伏發電系統。
第一節 集中式光伏電站并網要求
第三十四條 律師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注意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建設應與光伏電站建設相協調。其中,光伏電站項目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開關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
第三十五條 律師在辦理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階段業務時,需注意并網項目應取得省級發改委備案及納入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的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在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后20個工作日內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
第三十六條 律師在集中式光伏電站提交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應注意電網企業是否按照電網公平開放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完成接入系統批復或簽訂臨時并網協議。
第三十七條 光伏電站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集中式光伏電站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有關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測容留不得大于備案容留或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確定的規模。且涉網設備必須通過經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并需認真管理,不得擅自停運和調整參數。
并網主體中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有關設備和參數等,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應滿足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電網穩定性要求,并在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下,考慮機組運行特點,保證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八條 光伏發電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依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電力質量監督報告、并網前安全性評價報告、并網前技術監督報告等,向電力企業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并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三十九條 除國家能源局規定的豁免情形外,光伏電站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規定公開行政許可信息。若并網后6個月內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光伏電站項目將被禁止發電上網。
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應加強運行維護管理,積極配合電網企業的并網運行調度管理。
第四十條 律師在協助光伏電站項目完成并網驗收工作時,應注意主體單位取得相應的質檢和竣工驗收手續,包括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的質檢文件、環保驗收、水保驗收、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安全設施驗收、消防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
第四十一條 光伏電站工程完工后,企業用戶可向當地供電公司提交并網驗收及調試申請,遞交驗收調試所需資料,包括項目備案文件、施工單位資質復印件、主要電氣設備型式認證報告或質檢證書(包括發電、逆變、開關等設備)、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通信設備和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及調試記錄、并網工程的驗收報告或記錄。
第四十二條 技術接入要求
接入電壓等級≥110kV,配置升壓變壓器、并網逆變器、電能質量監測等設備。具備一次調頻、快速調壓、抑制寬頻振蕩能力,配置無功補償裝置(SVG/SVC)和功率預測系統。
第四十三條 電能質量與安全要求
電壓偏差、諧波、閃變、頻率符合國家標準(GB/T 19964-2024)。配置繼電保護、低電壓穿越、高電壓穿越、防孤島保護功能。
第四十四條 驗收流程
完成并網安全性評價、技術監督、缺陷整改。
通過涉網試驗(一次調頻、無功電壓控制、電能質量等)。
取得電力公司驗收報告。
關鍵文件:“六證一報告”:項目備案證、接入系統批復、工程質檢報告、并網安評報告、技術監督報告、購售電合同、調度協議。
第二節 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要求
第四十五條 業務辦理流程
1.并網申請:提交項目備案證、并網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等材料。
2.方案答復:電網企業現場勘查后,20個工作日內答復接入方案(單點并網)。
3.并網驗收:提供核心設備檢測報告,測試防孤島保護、電能質量等性能。
第四十六條 律師在辦理分布式光伏項目業務時,向電網企業申請接入電網的分布式發電項目應當滿足相關規劃和政策規定,并按照有關要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項目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發電地址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其中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除提供項目備案信息外,還應當提供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結合實際合理選擇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包括分布式電源項目建設規模(本期、終期)、開工時間、投產時間、系統一次和二次方案及主設備參數、產權分界點設置、計量關口點設置等,并在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向電網企業提交。
電網企業受理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并研究勘察后,將于20個工作日(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千伏)或10個工作日(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內出具答復。
第四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可自主選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確保系統具備數據交互能力。項目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測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涉網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涉網技術標準和規范等要求,并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合格。
第四十九條 施工建設完成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主體應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驗收申請,同步提供核心設備檢測報告,測試防孤島保護、電能質量等性能。電網公司受理申請完成后,安裝電能計量表。
第五十條 律師在辦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時應注意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投資主體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合同,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還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簡化相關條款內容,做好合同風險的管控。
第五十一條 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和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含垃圾發電)、海洋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可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并網驗收要求
1.光伏組件技術參數、型式應與質檢證書一致;現場安裝容量(包括交流側容量和直流側容量)應與備案文件容量一致。
2.并網開關型號、規格需與圖紙、接入方案保持一致;應具備斷路器模塊選型和接入系統要求的分勵脫扣等功能;檢查并網點開關是否斷開及上端是否有閘刀等明顯斷開點。
3.逆變器應提供一路通信接口,用于與電網通信交互、接收調度控制指令,輸出功率可根據遠程指令平滑調節。
4.配電裝置型號、規格需與圖紙保持一致;外殼需可靠接地;電纜頭、母排等裸露部分、母排與柜體等接地部分之間需滿足安全凈距要求;并網柜與周圍墻體和其他柜體距離需滿足設計要求;進出孔洞需用防火泥封堵;母排拼接螺絲需可靠擰緊。
5.光伏并網系統接地及漏電流保護配置應與電網接地方式相匹配:建筑物的接地方式驗收,可檢查在建工程驗收報告中的接地地阻;獨自自建房的接地方式驗收,應由光伏建設單位提供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接地網接地電阻測量報告,或由電網公司測量接地電阻。
第五十三條 技術標準
逆變器須具備防孤島保護功能(動作時間≤2秒)。
電能質量符合GB/T 14549等標準。
380V/10kV接入項目需滿足功率因數連續可調(超前0.95~滯后0.95)。
第五十四條 驗收重點
文件審查:竣工圖紙、設備合格證、檢測報告等。
現場檢查:設備安裝質量、電氣安全(接地電阻、絕緣性能)、系統性能測試。
第五十五條 特殊要求
自然人戶用項目需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村/鄉鎮證明(無產權糾紛、非違建)。
工商業項目需提交企業資質、能源管理合同等文件。
第五十六條 集中式與分布式項目并網核心差異
第五十七條 注意事項
1.地方差異:各省對分布式光伏容量限制、儲能配置等有細化要求。
2.時效性:備案證有效期2年,接入系統批復有效期1年,逾期需重新辦理。
3.安全合規:嚴禁未批先建,集中式項目需同步完成配套送出工程。
律師在辦理光伏發電項目時,可在總承包合同中對工程實際竣工日期進行明確規定,包括工程移交生產驗收和各種單項驗收(如消防、綠化、水保)等。
第三節 驗收標準和流程
第五十八條 光伏發電工程應通過單位工程、工程啟動、工程試運和移交生產、工程竣工四個階段的全面檢查驗收。
第五十九條 律師在辦理光伏發電工程項目時應注意將單位工程按照土建工程、安裝工程、綠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五大類進行劃分。
第六十條 光伏發電工程項目啟動驗收前,項目應經過電力質監機構的并網啟動試運行階段質量監督檢查,獲得電力企業出具的《電力建設工程并網意見書》。但裝機容量不足6MW的新能源發電站以及功率不足5MW的新型儲能電站除外。
第六十一條 驗收流程
1.單位工程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并在分部工程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由建設、設計、監理、施工、調試等有關單位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共同驗收,簽署單位工程驗收意見書。
2.具備工程啟動驗收條件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由建設、監理、調試、設計、政府相關部門和電力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組成委員會,施工單位、設備制造單位等參建單位應列席工程啟動驗收,并簽署工程啟動驗收鑒定書。
3.工程試運和移交生產驗收應以發電機組調試完畢并成功并網為前提條件,采用連續、穩定、無故障運行的小時數(通常為240小時)以及達到額定功率為標準,由建設單位簽署工程試運和移交生產驗收鑒定書。
4.光伏發電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應在主體工程完工且各專項驗收(環境保護驗收、水土保持驗收、消防驗收、防雷裝置驗收、職業病防護驗收、安全設施驗收、計量驗收)及啟動驗收后一年內進行,由有關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水利、消防、質量監督等行政部門組成驗收主體,建設單位及設計、監理、施工和主要設備制造單位派代表參加,并簽署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五章 光伏發電站的運維
第六十二條 運維階段律師業務概述
在光伏發電項目運維階段,律師工作的核心范圍包括:協助項目業主對運維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如對照《光伏電站運維能力認證規范》NB/T 10394);推動建立運維缺陷管理體系(如故障響應時效與 KPI 綁定);強化保險管理(包括保單條款審查、理賠證據鏈固定);識別全生命周期風險點(如土地合規、電網接入、數據安全等)。同時,需重點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辦法》等法規要求。
第六十三條 光伏發電項目運維的重要性
光伏發電項目的運維涵蓋設備巡檢、故障處理、數據監測、性能優化等核心內容,直接影響:
發電收益、合規存續、資產價值等。律師應督促業主與運維方制定綜合安全管理制度(如電氣操作規范、高空作業流程)、建立應急管理體系(如火災、觸電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確保運維活動合法合規。
第六十四條 運維模式
目前光伏發電項目主要運維模式主要有業主自主運維、全委托運維、聯合運維和智能運維平臺四種模式。
1.業主自主運維主要適用于小型分布式電站。律師應注意審查業主是否具備《電力業務許可證》要求的專業技術能力,避免因“技術缺失導致發電效率不足”的合規風險。
2.全委托運維主要適用于大型地面電站、資金充足的業主。律師應注意在合同中明確責任邊界(如自然災害損失分擔、設備質量與運維過失的區分),將“等效利用小時數”“故障響應時效”等KPI與電費結算綁定。
3.聯合運維主要適用于有技術轉讓需求的項目。律師應注意避免業主與外包方權責交叉,在合同中約定“責任優先級”(如事故時以技術主導方為第一責任主體),防范責任推諉。
4.智能運維平臺主要適用于分布式電站集群。律師應注意審查數據安全合規性(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明確發電數據、輻照數據的權屬及使用授權范圍。
第六十五條 運維故障與事故分級處理
結合光伏電站常見風險,運維中的故障與事故可按嚴重程度分級管理:
1.一級故障與事故高發場景為電氣火災(匯流箱/逆變器故障)、結構坍塌(積雪荷載超限)、人員觸電等。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封存SCADA系統數據,24小時內報屬地能源監管機構(依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辦法》第十一條),律師需協助固定證據(如區塊鏈存證巡檢記錄、CMA認證檢測報告)。
2.二級故障與事故高發場景為設備性能不達標(發電量低于設計值10%以上)、涉網參數超標(違反《電力系統技術導則》)。應48小時內完成故障診斷,明確責任主體(如運維方未按GB50797定期檢測)。律師需核查運維合同中“績效不達標”的違約責任條款。
3.三級故障與事故高發場景為輕微組件損壞、數據傳輸延遲等不影響核心發電的問題。應按合同約定的“故障響應時效”整改,留存維修記錄(需含時間戳與GPS定位)。律師需監督記錄的完整性,避免影響后續保險理賠或并購審計。
第六十六條 光伏電站保險
運維階段光伏項目主要投保險種有財產一切險、機器損壞險、公眾責任險和分布式專屬保險。目前一般主要投保的險種為財產一切險搭配機器損壞險(分布式光伏電站可能再搭配分布式專屬保險),附帶企業公眾責任險。
1.財產一切險:承保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的損失。該險的保險標的涵蓋光伏電站所有設備設施。
2.機器損壞險:承保由于設備設計不當;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制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物理性爆炸、逆變器擊穿、變壓器燒毀等電氣設備突發故障。
3.公眾責任險:承保由于組件墜落傷人、清洗作業高空墜物等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或財產損失。
4.分布式專屬保險:主要有屋頂漏水責任險、電費應收賬款損失險等。
在保險采購過程中,律師應重點關注保單覆蓋范圍、免賠條款、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爭議處理及法律適用、代位追償等其他特別條款。
第六十七條 光伏電站安全
律師在為光伏發電項目提供服務過程中,還需注意電場的安全問題。電場安全問題貫穿實施與運維的始終。律師需圍繞安全管理全流程提供法律服務,重點包括:
1.安全事故預防。律師應重點審查運維方是否落實定期檢測義務,監督外包施工隊資質審核,避免因資質不足導致的觸電、墜落等事故。
2.事故責任認定。律師應做好證據保全工作以應對電氣火災事故、結構坍塌事故、環境二次污染引發的糾紛。
第六十八條 光伏電站廢棄物處理
律師在為光伏發電項目提供服務過程中,還需注意廢棄物處理,這其中既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也有項目退役后的。
報廢光伏組件(含玻璃、硅片、EVA 膠膜)需交持省級《危廢經營許可證》的回收商處理,轉移時辦理跨省聯單;廢舊蓄電池(HW49 類危險廢物)需交由有資質主體處置;清洗廢液:禁止直排土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需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指引為上海市律師從事涉及光伏發電法律服務提供專業參考,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參考和提示,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不能以此作為判定律師執業是否盡職合規的依據,更不能作為追究律師責任的依據。
第七十條 解釋與修訂
引用時請注意引用最新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標準。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修訂和補充,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辦理相關業務參考使用。。
執筆人、統稿人和審稿人:
曹世偉 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
管曉薇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
李 鑌 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
楊維一 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
王正芳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
殷東東 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黃博軒 上海中因律師事務所
吳榮良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