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公司基本情況
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賢分局登記注冊,后股東會決議整體變更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R公司”)。
2010年11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xx號”文件批復、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證上xx號”文件核準,CR股票在深交所中小企業板掛牌上市,股票代碼******。2012年4月20日,CR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xx號”文件核準公開發行的10億元公司債券在深交所集中競價系統和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掛牌交易。
CR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太陽能材料、太陽能設備、太陽能燈具、電子電器生產、銷售、安裝,從事貨物進出口及技術進出口業務,承包與其實力、規模、業績相適應的國外工程項目,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二、債券違約和破產重整情況
2014年3月4日,CR公司發布公告宣稱無法于原定付息日按期全額支付“xx債”利息8,980萬元,2014年3月7日,“xx債”成為我國證券市場首只違約債券。CR公司因連續三年虧損,公司股票自2014年5月28日起暫停上市,“xx債”于2014年5月30日起終止上市。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裁定受理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對CR公司的重整申請并指定管理人。
【破產重整大事記】
CR公司是我國首家公開發行債券違約的公司,對我國證券市場產生了深遠的影響。CR公司破產重整,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高度重整,重要標志性事件包括:
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對CR公司的重整申請。同日,法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和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擔任管理人。為維護CR公司重整期間社會穩定,法院、市金融辦、奉賢區人民政府、市證監局、市銀監局、市公安局、市維穩辦、市廣場辦等單位成立了CR公司重整工作領導小組。
2014年7月10日,法院發布關于受理CR公司重整、申報債權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等相關事項的公告。為保障和方便廣大“xx債”債券持有人行使權利,CR公司重整為債券持有人開通了網絡債權申報途徑。
2014年7月15日, “xx債”2014年度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因參會債券持有人代表的債券份額未達到相應要求,會議未形成任何決議。
2014年8月18日,CR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會議審議管理人工作報告和財產調查報告、核查債權表、表決通過CR公司重整案財產管理方案,并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
2014年9月30日,CR公司重整案確定投資人,管理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同日,某管理公司等公告在8.8億元額度內為“xx債”提供擔保。
2014年10月23日,CR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組會議召開,會議分組審議并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
2014年10月28日,經管理人申請,法院裁定批準了CR公司重整計劃,并終止CR公司重整程序。
2014年12月24日,CR公司已經完成了重整計劃執行相關工作。經管理人申請,法院裁定確認CR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終結CR公司破產程序。
【案件特點】
一、企業負債規模較大
CR公司從2010年上市、2012年發債、2014年違約和重整,歷時僅僅三年半。CR公司在短時期內通過銀行信貸、發行債券、拖欠供應商貨款等方式負債近60億元,負責規模較大。
二、債權人和股民數量多
CR公司是我國首例債券違約的公司,其公開發行的債券涉及債券持有人6,465人,另涉及股民超過六萬人。
三、資產負債情況復雜
CR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通過多種手段融資,包括發行股票、銀行貸款、信托貸款、發行債券、民間借貸、職工集資、供應商欠款。CR公司通過在海外投資太陽能光伏電站和向海外客戶銷售太陽能光伏組件等方式形成了一定規模的海外長期投資和應收款等資產。
四、社會關注高
“xx債”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違約債肆,CR公司也是在上市后短期內爆發風險的上市公司。CR公司得到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財經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法院審理CR公司重整案件過程中,法院和管理人的一切工作都在媒體的“聚光燈”下,案件審理工作中的重要事件也都被媒體廣泛報導
【主要成果】
一、重整案件審理工作嚴格依法開展
在CR公司重整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程的要求,謹慎、妥善處理重整程序中各類問題,特別是對疑難、復雜問題,堅持依法處理原則、堅持維護社會穩定原則、堅持市場化和公開化原則,既做到了充分貫徹法律規定和各項制度,又做到了重整序中的保平穩、少爭議。
二、重整案件審理工作平穩順利完成
CR公司重整因涉及大量債券持有人和中小股東權益的調整,得到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隨著CR公司重整工作的深入推進,管理人在重整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亦得到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市政府、廣大債權人和財經界專業人士的高度評價。
三、有效保障債權人權益
CR公司重整案在短短六個月的時間內完成了重整計劃執行工作,使得債權人獲得了分配,且分配比例遠遠超過模擬清算狀態下的債權受償率,充分保障了廣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廣大債權人均對受償水平表示滿意。而“xx債”通過重整程序和重整程序之外獲得全額受償,是通過法制化、市場化手段實現對廣大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最好保護,得到了廣大債券持有人的感激和認可。
【典型意義】
CR公司重整案是全國首例公司債違約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選擇同行業企業作為重整方是本案迅速重整成功的關鍵。CR公司若要恢復上市,避免破產清算,必須在2014年內重整成功,扭虧為盈,這意味著重整工作的有效時間至多半年。而CR公司負債規模大、資產情況復雜,還涉及6萬多股民及大量海外資產,重整難度較大,因此引入同行業有實力的重組方是較優選擇,經過公開征集投資人,最終確定由同行業的xx能源有限公司等作為重整方。引入同行業投資人可以加快推進重整進程,還可以解決企業現有員工的就業問題,有利于保障社會穩定。基于此,CR公司迅速恢復生產并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實現了較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結語與建議】
CR公司重整案,通過程序內和程序外的綜合手段,實質上保障了“xx債”的債券持有人得到了全額兌付,這在我國債券市場出現債券違約的初期是有其歷史意義的。但是,隨著債券市場上違約的債券越來越多,打破“剛性兌付”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并且并非所有的債券發行主體都具備“剛性兌付”的條件,因此在目前市場的債券違約案例中,越來越多的情況是不再出現“剛性兌付”的情形。對于債券投資者來說,也越來越習慣和接受債券違約是一個現實經濟環境下的正常現象。從這一點上來說,CR公司重整案中對于“xx債”的處理,并不具備典型意義,且對于后續債券違約的發行人進入到破產重整程序的案例,并沒有更多的借鑒意義。在此,我們建議在后續的債券發行人違約并進入到破產重整程序的案例中,相關各方能夠依據現有的資源和要素,盡量在破產重整程序匯總統一解決債券違約的問題,債券持有人也應當更加清晰地認識到,債券違約常態下,債券持有人與其他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一樣,都是在債券發行人重整案件中享有普通債權人的權利。對于債券發行人來講,如何在重整程序之中,盡可能減小包括債券持有人在內的所有普通債權人的實際損失,將是更加重要和更有意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