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一場新冠病毒肺炎突襲全國,制造業、對外貿易受到嚴重沖擊,服務業一月底以來幾近停擺。病毒的發生給原本不容樂觀的經濟形勢更加蒙上了一層陰影,疫情過后基層治理工作、尤其是信訪矛盾化解究竟會產生什么樣的變化,基層信訪組織又當如何應對,是當下值得研究和探討的重要問題。
我們預判,疫情過后基層信訪、穩控的壓力將進一步加大,理由有以下三個:
1、信訪穩控的經費將進一步縮減
2019年以來,由于國際大環境的影響,我國經濟承受住了巨大的下行壓力。為確保穩中求進,政府部門率先縮減了各項開支、經費。今年經濟受到疫情重創,更是雪上加霜。可以預見,疫后的工作重心將著重于經濟的恢復與增長,政府財政中非剛性的支出將進一步縮減。基層信訪矛盾化解的經費受此影響,也可能出現大幅度的減少,這勢必將給矛盾的化解增加更大的困難。
2、司法機關無法消化大量的案件
從2019年上海地區司法機關、特別是區級法院的受案量來看,基本處于滿負荷的狀態,截止2020年1月,仍有部分19年度的案件未審理完畢。而1月、2月受到過年及疫情的影響,司法機關處于半停擺模式,又積壓了大量的案件。我們判斷,3月、4月疫情過去之后,案件數量將激增,除了固有比例的案件外,因疫情所滋生的新型案件也將尤為突出,這必然令原本辦案壓力就很大的司法機關更為捉襟見肘。
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機關辦案量增大、辦案周期變長,必然導致許多社會矛盾通過信訪渠道進行反映和解決,新增的信訪案件必然呈明顯的上升趨勢,給基層信訪工作帶來巨大的考驗。
3、信訪矛盾復雜多樣、化解難度大
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處于高發時期,信訪量居高不下,呈現出糾紛主體多元化、糾紛類型多樣化、利益訴求復雜化、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等特點。由于信訪矛盾產生原因不同,化解矛盾的方法也存在一定區別。有些信訪人是為了要個“說法”,更多的人是追求矛盾化解的結果。要滿足人民群眾對信訪矛盾糾紛解決方式的多元需求,必須轉變糾紛解決理念,建立和完善信訪矛盾多元化解機制,整合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綜合運用仲裁、訴訟等法定方式和手段,加大律師、心理咨詢師、婦聯、工會、黨員干部、社團組織等第三方力量的投入,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信訪矛盾化解體系,及時有效化解信訪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四中全會上已然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要求。突發的疫情、以及疫后的矛盾化解,也應當被看成是考驗社會治理能力的試金石。我們認為,應當深入學習、貫徹習總書記的講話精神,轉危為機,在妥善處理疫后社會矛盾的過程中,創新信訪矛盾工作機制,構筑新的矛盾化解體系,全面提升基層處理矛盾的綜合能力。為此,建議重視并做好以下工作:
1、堅持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這是十九大報告提出的重要內容,同時也奠定了新時期社會治理“五位一體”的基本格局。它在制度上的優越性通過這次疫情已經充分彰顯出來,黨委集中、統一化的管理、政府迅速采取的應急狀態使疫情在短短的一個月內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社會組織的積極響應、公眾的全面參與讓對抗疫情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民族的抗疫戰爭受到了國際社會幾乎一致的褒獎。法治保障也得以展現出特殊時期的力量,各地政府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在第一時間紛紛采取一級響應,從而有效阻絕了病毒的傳播途徑。
習總書記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時強調: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習總書記在會上更是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實踐已經證明,“五位一體”的社會治理格局不僅有效作用于常態化的社會管理,更能在突發事件時發揮重要的作用。堅持完善社會治理體制的工作在疫情結束后不僅不應當有所松懈,反而應當進一步鞏固加強。
2、對信訪矛盾開展分級分類分時處理
疫情之前,基層在處理信訪矛盾時已經建立了分級分類的處理體系,將不屬于信訪受理范圍的社會矛盾引流入司法程序。但是應當考慮到疫情結束之后,社會矛盾因周期性擠壓所造成的反彈,會使糾紛案件數量大大提升,法院等司法機關瞬時案件的消化能力有限,必然導致一時間泥沙俱下,紛紛涌入基層信訪部門。
基層信訪單位除了繼續做好分級分類的處理外,更要注重分時處理,即:根據群眾所反映確定糾紛的輕重緩急,堅持“止新化舊”的原則,進而做出預判和預處理。在“止新化舊”的過程中,應當著重于“止新”,防止糾紛因第一時間處理不當或不及時而轉變為信訪積案。同時對于原有的信訪積案,做好信訪人的心理建設工作,適當調整進度、延后處理。
更有效地做好案件分級、分類工作,發揮基層組織整體協調能力。對于一般社會矛盾的,可以轉交社區開展調解、處置;對于涉法涉訴糾紛的,在法院無法順利受案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引入包括律師在內的專業第三方力量進行疏導。
3、引入社會第三方力量共同構建多元化糾紛的解決機制
基層信訪部門以往在引入社會力量參與信訪矛盾化解的過程中,更多的是聘請專業律師介入案件核查、糾紛化解工作中。但由于專業從事信訪矛盾化解的律師數量整體偏少,造成該領域長期處于案多人少的窘境。疫情后期,隨著糾紛數量的不斷遞增,專業隊伍人數不足的問題將更為顯現。
根據中央政法委、國家信訪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機關就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意見,包括律師、法律專家、專業調解機構、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甚至志愿者在內,都應當成為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主體。對于“多元化途徑”的理解,應當做進一步的擴大解釋。我們理解,構建、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的體系,不應當是臨時性、事務性的,而應當常態化,藉此緩解基層信訪部門的受案壓力。
例如:對于懂法懂政策的信訪人,可通過司法部門、信訪律師來核查解釋引導;個別偏激、偏執的信訪人,可通過心理輔導師進行疏導;個別受家庭環境負面影響執著上訪的信訪人,可通過婦聯、工會關心慰問;家庭成員身患疾病或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通過社區醫生治療和村居委關懷相結合等,從不同程度、不同角度來化解緩解信訪矛盾。我們認為,處理信訪問題亦像中醫診斷一樣,是可以通過“望聞問切”來進行辯證診斷處理的。
當然,“多元化途徑”制度設計上仍然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指導思想,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獨立性、自發性,與基層信訪部門相互配合、并行不悖。只有在制度上明確社會力量參與矛盾化解的獨立主體身份,才能保障其良性發展,不至于淪為信訪部門的輔助人員。
4、政府應當做好資金的合理分配,保障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的資金來源
從以往的實踐表明,多元化機制運作的保障資金與最終矛盾化解時支付的資金數額成反比。也就是說,政府多元化機制保障資金越充沛,最終消弭社會矛盾時的成本就越小。
疫后政府在資金保障存在嚴重困難的情況下,更要珍惜每一筆資金的使用,合理分配資金的用途及流向,著重保障多元化機制的構建和完善,充分發揮杠桿效應,從而在源頭上減少最終矛盾化解所要支付的成本。
對于信訪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加強法治建設,健全化解機制,不斷增強工作的前瞻性、系統性、針對性。時代在發展,信訪工作要努力創造適應群眾新需求、體現時代新特征的信訪工作新模式,建立健全訴求表達、權益保障機制,完善多元化矛盾化解體系,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和辦法,進一步提高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在處理信訪矛盾問題時,應當避免信訪部門單打獨斗,而是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政府各職能部門齊心協力,領導干部勇挑重擔,這樣整個信訪秩序會更加有序,信訪矛盾問題會得到高效解決,社會保持和諧穩定,全力做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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