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区二区不卡视频,高清成人免费视频,日日碰日日摸,国产精品夜间视频香蕉,免费观看在线黄色网,国产成人97精品免费看片,综合色在线视频

申請實習證 兩公律師轉社會律師申請 注銷人員證明申請入口 結業人員實習鑒定表申請入口 網上投稿 《上海律師》 切換新版
當前位置: 首頁 >> 業務研究大廳 >> 研究成果

“體育律師圓桌派”活動綜述:體育青訓合同的法律邊界

    日期:2025-12-11     作者:體育專業委員會

       上海律協體育委于2025年6月5日的“體育律師圓桌派”活動中就國內外足球青訓模式發展現狀、足球行業青訓補償機制、培訓合同違約責任、培訓爭議管轄權以及未成年學員保護和監護人責任等話題展開了深入的分析與討論。活動中,委員會討論了近期引發熱議的孫繼海“嗨球少年”青訓營事件,以及近年來王振澳與萬達俱樂部、韋世豪與魯能足校之間的類似爭議事件。

       事實上,近年來隨著全民健身理念和體育教育價值認識的逐步深入,除了傳統的足球、籃球、乒乓等熱門體育運動,射箭、攀巖、帆船等各類花式體育項目也紛紛推出體育青訓或其他針對未成年人的體育培訓活動。那么,這類體育青訓合同需要關注哪些方面的法律問題?如何兼顧未成年人保護與青訓機構發展呢?本文將對此予以討論。 

       一、體育青訓的商業邏輯

       以足球行業為例,青少年足球培訓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偏向于傳統培訓機構的收費培訓模式; 二是偏向于“足球學校”類型的職業培訓模式。前者與常見的社會培訓機構運營模式基本相同,即其以鍛煉身體、培養足球興趣愛好為主要目標客戶,且主要業務來源為學員付費;后者往往與職業足球俱樂部有著更緊密的關系,因而主要吸引希望進入職業足球運動的學員,并且以交易球員、足球體系內青訓補償為業務收入。

       概言之,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及轉會管理規定》《FIFA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等規定,培訓單位在球員未來出現首次注冊職業球員、轉會等情況時,有權向新俱樂部收取培訓補償、聯合機制補償等費用(以下簡稱:“青訓補償”)。 

       二、體育青訓合同

       體育青訓合同(行業內還通常稱為“培訓協議”)是體育青訓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方”)與接受培訓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以下簡稱“學員方”)之間簽訂的,旨在明確各方在青訓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培訓內容、費用、期限等重要事項的合同。

       此外,體育青訓合同往往還是行業內判斷機構方索要青訓補償的重要依據。同樣以足球行業為例,培訓協議通常是機構方注冊球員的依據文件,并且在未來就青訓補償產生爭議時,機構方亦需要提交培訓協議作為其主張的依據證明。 

       三、法律適用

       體育青訓合同主要適用以下法律:

       1、基礎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是規范民事主體之間合同關系的基本法律。鑒于體育青訓合同的受眾群體包含未成年人,其簽訂與履行需嚴格遵循民法典總則編中有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及代理等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民事法律規范。同時,體育青訓合同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其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違約責任等基本問題,均需遵循民法典中合同編的相關規定。另外,機構方基于其體育培訓院校及公共場地運營或使用方的身份,在開展青訓活動時,需嚴格遵循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相關規定,積極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障責任,以確保培訓活動的合法合規開展。

       2、保護未成年人特殊權益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由于體育青訓合同的受眾主要是未成年人,該法要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機構方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機構方應避免安排不適宜未成年人的高強度訓練或比賽;在培訓過程中要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同時,也應注意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等。

       3、 體育行業專門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作為體育領域的專門法律,對體育培訓等體育經營活動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它明確了體育經營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和要求,對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主體、內容、方式等作出了規定,保證體育青訓活動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4、 教育培訓行業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體育青訓機構多以民辦教育機構的形式存在,該法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設立、組織與活動、教師與受教育者、資產與財務管理、變更與終止等方面進行了規范,保障了體育青訓機構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維護了受培訓者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作為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配套法規,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完善,為體育青訓機構的運營和管理提供了更具體的法律依據。

       5、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機構方在提供培訓服務過程中,可能會收集和使用學員及其監護人的個人信息。該法要求機構方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個人信息泄露等。 

       四、體育青訓合同中的關注點

       1、簽約主體

       對于學員方,簽署體育青訓合同時的簽約主體主要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以未成年人為簽約主體,將監護人列為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種是將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都列為簽約主體,監護人同時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兩者的主要差別在于合同效力,特別是涉及學員方的合同義務及違約責任方面。具體而言,未成年人根據其年齡主要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監護人,通常有權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然而,監護人在代理時必須以未成年人利益為先,不能簽訂對其有損害的合同。如果監護人代理簽訂的合同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范圍,如設定不合理的義務負擔、過高的違約責任、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等,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屆時,以第一種方式簽約的機構方權利受損時,可能就無法通過原先擬定的違約條款挽回損失,而以第二種方式簽約的優勢凸顯,即使相關條款對未成年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但其監護人仍然受到相關條款約束,這樣更有利于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

       對于機構方的簽約主體,以實際收取培訓費用、提供培訓服務及對接培訓資源的機構作為簽約主體,可以避免因合作方變更等情況導致培訓資源無法落實的情況。如果涉及合作辦學,則建議將相關合作方一并列為簽約主體,更有利于學員方權益的保障。

       2、培訓機構經營模式與合規

       目前主流體育青訓合同中的培訓費用及期限,主要可以劃分為兩種類型,即 “固定收費+短期或較為靈活的培訓期限” 或 “免費/低收費+較長的培訓期限或其他限制性條件”。

       前者常見于以教育培訓為主營范圍的機構。如果此類機構采用的是預付式消費的商業模式,則應當注意符合與預付費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在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制式合同的無效情形、退款規則、特許人責任范圍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除此之外,還有《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對于收費資金監管、財務管理等提出了更為細致的要求。作為未成年學員及其監護人需要在簽署合同時注意明確約定培訓費用的單價、總價、支付方式、發票開具、退費制度等事宜,并注意預付費模式涉及的金額及時間跨度限制。

       后者則通常面向在某一運動項目天賦較高的學員,機構方通過賽事獎金、人才輸送、政府補貼、學員商業價值開發變現、項目體系機制等方式攤銷學員的培訓成本并實現盈利,如足球領域的培訓補償和聯合機制補償。此類機構在前期可能并不以收費為主營模式,但是往往需要長期綁定特定體育項目的單向體育協會注冊權。為此,建議學員及其監護人需要更為關注相關體育項目的此類規定。例如,在足球行業中,除了前文提及的《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及轉會管理規定》之外,還存在諸如《中國足協關于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等關于業余球員轉會、“首簽權”、禁止 “出國涮水” 等特殊規定。

       3、體育青訓合同的有效期

       在體育青訓合同的培訓期限條款中,雖然法律并無具體限制,但應關注相關運動項目行業協會的規定。例如,《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及轉會管理規定》第27條規定,培訓截止期最長不得超過球員18周歲生日。鑒于學員成年后民事行為能力的轉變,為保障合同穩定性并避免因監護人代理行為引發爭議,結合“青訓”本質,將最長培訓期限限定為不超過學員18周歲具有一定合理性,也更符合“青訓”定位。

       與此同時,培訓機構還需要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角度謹慎處理范圍延及學員成年之后的長期培訓合同,尤其是當相關合同不僅僅是提供培訓服務,還對于學員設定了例如運動員注冊、商業機會等義務的情形中。根據《民法典》第175條,在被代理人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法定代理終止。參考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的(2018)滬0106民初26184號案例,監護人對于學員成年后權利義務的設定很有可能被認為構成越權代理,在學員本人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此類培訓協議將從學員成年起對其不發生效力、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

       4、違約責任

       在體育青訓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至關重要,這有助于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并在違約情況出現時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

       對于學員方的違約責任: 學員方可能面臨的違約情形包括未按時支付培訓費用、無故缺勤或頻繁請假影響訓練效果、違反機構的培訓紀律以及前文提到的免費培訓學員提前解約等。合同中應合理設定違約金金額和解除條款,以避免合同無法解除或者高額賠償的風險。對于提供免費培訓的機構方,應當在日常培訓中將其提供的培訓內容及資源量化并折算成本,以便于計算其實際損失。但也應當注意折算成本方式應當真實、合理,避免對未成年人造成過度的經濟或心理負擔。

對于機構方的違約責任: 機構方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包括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擅自降低培訓質量(如更換教練、減少訓練時間等)、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學員受傷等。在此類情況下,機構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退還部分或全部培訓費用、賠償學員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等。若因機構方違約給學員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學員方可自主選擇追究機構方侵權或違約責任。

       5、爭議解決方式

       在體育青訓合同中,明確爭議解決方式是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包括協商、調解、體育仲裁、商事仲裁和訴訟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首選的爭議解決方式,如涉及選手注冊、參賽權利等方面爭議的,可以考慮選擇體育仲裁以確保爭議能夠得到高效、公正的解決。事實上,北京四中院于2024年審結的全國首例體育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即涉及青少年足球培訓協議,足以證明體育青訓合同通過體育組織內部爭議解決銜接體育仲裁得到全面審查的可行性。 

       五、總結

       在體育青訓領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問題,需要在保障未成年人權益與促進青訓機構發展之間找到平衡。只有在合法、公平、透明的基礎上,體育青訓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培養優秀的體育人才奠定堅實的基礎。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體育專業委員會

執筆:褚若羽  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

          馮蘇穎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