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主張免除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責任?
答: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導致企業對外簽訂的部分業務合同無法按原計劃正常履行的情況,我們建議企業根據合同履行受影響程度,依照合同的相關約定及適用法律的規定適時向合同向對方發出通知,以保留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或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的權利。在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不可抗力的構成及法律后果,應根據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和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判斷,不可一概而論。具體而言,當事人首先應查看和關注合同條款中對不可抗力的約定內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時,當事人應當查看合同的適用法律。
(2)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程度是主張免責應當舉證的重點。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從這一規定來看,并非只要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就可主張免除責任,還需根據該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具體影響來判斷當事方是否有權主張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3)發出不可抗力通知是主張免責的前提,通知內容和發送方式應當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程序和具體要求(包括通知的時間、內容、通知的發出方式、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及不可抗力導致的后果等)發出通知。
(4)不可抗力通知的內容和發送方式對企業主張權利十分重要,我們建議企業發出通知前咨詢專業律師根據具體合同提供的意見。
2、出口國禁止合同貨物(如口罩或防護服)出口/采取物流限制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國外供應商是否有權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退還預付款?
答:首先,優先適用買賣合同的約定。如雙方已在買賣合同“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約定,出口國禁止合同貨物出口/采取物流限制措施”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且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后國外供應商無需退還預付款的,則國外供應商有權拒絕退還。
其次,若合同雙方當事人未做約定的,在雙方未明確法律適用且國外供應商屬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締約國,則以《公約》為準據法。但由于不可抗力應滿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個要件,防疫物資受出口國政府限制措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存在一定爭議。
如構成不可抗力致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公約》第26條的規定,合同宣告無效后,如無其他合同違約情形,則國內買方和國外供應商均免除責任,國外供應商應當退還已收取的價款。如國外供應商就供應合同貨物已投入必要的合理費用,根據公平原則,國內買方應當就該部分合理費用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如不構成不可抗力,根據《公約》第49條,因國外供應商無法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構成違約,國內買方履行解除宣告合同無效的義務后,亦有權要求國外供應商退還預付款。
最后,若雙方未明確法律適用,且國外供應商不屬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暫以《中國法》為準據法。同樣,因為不可抗力應滿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個要件,防疫物資受出口國政府限制措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因素亦存在爭議。
如構成不可抗力致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第94條、97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國外供應商應當退還已收取的價款。如國外供應商存在合理費用的,國內買方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如不構成不可抗力,因國外供應商無法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國內買方履行解除合同通知的義務后有權要求國外供應商退還預付款。
綜上所述,在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不可抗力條款的情況下,無論防疫物資受出口國政府限制措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在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后,國內買方都有權要求國外供應商退還預付款。
3、正在履行期租合同的方便旗船舶,近期必須掛靠中國港口。同時,國外其他港口多數都有針對新冠病毒疫情的限制性措施,船東會受何影響,如何應對?
答:國外港口可能出臺針對掛靠中國港口船舶的檢疫政策,如美國部分水域通告對最近15天內掛靠過中國港口的船舶,且船上沒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病例等到第16天才能進港。此種情況對船東產生的影響可能集中于租家的停租索賠或者延誤索賠。
首先,應當檢查合同中的停租條款是如何約定的以及船東是否對船舶疫情存在過錯等。比如,有些租船合同格式已經明示船舶在港期間發生疫情可以停租。
其次,不建議以中國港口不安全為理由而拒絕租家的指示。根據目前的國際慣例,要證明一個港口因為疫情構成不安全港口的證明標準非常高,因為中國各港口尚未有疫情在港內蔓延的相關報道,政府也采取了各種強有力的措施,所以,不宜認定中國港口為不安全港。
再次,船東最重要的責任是,根據自身船員情況,做好船員防疫的保護措施。定期租船合同下,租船人要為自己的指示產生的責任和后果負責,除非船東在訂立合同時答應承擔了相關風險。因此,特殊情況下,如果船舶被檢疫或者船員感染病毒是合同期內遵循租船人指示掛靠相關港口而導致的,并且船東在防控疫情方面沒有過錯(因為船東的過錯可能打破因果關系),那么船東可以抗辯停租索賠。
最后,應提前了解國外港口的限制性措施,與租家協商應對方案,協同做好減損工作。同時,謹慎接受租家關于不可抗力的主張及證明材料,謹慎答復租家的有關要求。必要時,請進一步咨詢專業律師。
4、期租合同項下,船舶因港口當局采取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需增加檢疫時間,無法正常靠泊,承租人可以主張停租嗎?
答:通常來說,在期租租約下,進港的檢驗檢疫是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并非停租事項,除非期租合同中明確約定船舶檢疫檢驗時間可停租。例如,“anytime loss on quarantine or detention due to vessel's sanitary or pestilence,illness etc. of the Master, officers and crew and any other cause whatsoever,to be off-hire and for Owners' account.”
但如因船舶本身或船員原因,船舶受疫情影響而被港口隔離或滯留,導致船舶處于租家無法正常使用的狀態,此種情形可能會構成停租。在這種情況下,需特別注意期租合同的停租條款中對于停租事項的約定。NYPE中的停租條款不直接針對疫情的情況,其中的deficiencyof man通常不包含船員生病的情況,但是如果雙方在兜底條款anyother cause后加上whatsoever的情況下可能會使得承租人有機會主張停租。
5、期租合同項下,船舶是否有權拒絕前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港口?
答: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是否導致港口變得不安全,涉及到期租合同下關于“安全港口”的問題。如果期租合同對“安全港口”有較為具體明確的約定,則企業應當首先根據合同中的相應條款判斷。但鑒于大多數的格式合同對于“安全港口”約定相對簡單,一般而言,在承租人指定港口當時,該港口通過合理預見是安全的,承租人已經履行了保證“安全港口”的基本義務。如果該港口在承租人指定之后出現突發事件,在承租人沒有指示改港的情況下,船東需要有充足的理由證明該港口已經構成不安全港。鑒于目前中國的各大港口均已經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尚未出現疫情蔓延的情況,且世界衛生組織也并未限制或禁止船舶出入中國港口,船東舉證主張港口構成不安全港存在一定困難。在這一情況下,如果船東因此拒絕前往承租人指定港口,則可能面臨承租人的索賠。因此,我們建議船東應當先與承租人友好協商,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不可直接拒絕前往,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6、航運企業疫情防控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及《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等要求,針對航運和船舶、船員管理的特點,我們建議:
(1)成立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防控疫情相關工作。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和疫情報告處置制度,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2)做好防疫物品、物資儲備,為船舶提供符合規定的口罩、手套、體溫計、醫用酒精、消毒劑等防護用品;
(3)及時向所屬船舶發放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指南手冊,指導船舶做好防范工作。督促船舶保持高度警惕,做好監測、排查、預警等工作,加強疑似病例安全排查;
(4)督促船方嚴格按照體系要求,確保機制24小時暢通,保證無線電或衛星通訊能夠及時可用,聯絡信息暢通;
(5)合理調整船員輪休制度,暫停船員換班、暫停船員下地、暫停船員家屬上船探親申請,特殊情況換班及時報告;
(6)若所屬船舶上發現疫情,應當立即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7)在船舶掛靠勞工公約成員國的港口時,對于需要緊急醫療的中國船員,航運企業可根據勞工公約規定向掛靠港申請岸上醫療措施,掛靠港所在國應確保為中國船員提供岸上醫療設施。
7、船舶上發現疫情應該如何處理?
答:(1)船長應以最快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及始發港口進行報告;(2)船長應組織對傳染病人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3)封閉可能受污染的區域并禁止對外排放污水;(4)將船舶迅速駛向指定的停靠點,聽從政府部門安排;(5)組織對在船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對船舶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場所實施衛生處理。
參考法規:《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六條、《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8、疫情防控期間如何辦理海事相關業務?
答:根據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于2020年2月5日印發的《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海事監管工作的通知》和《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船舶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規定,疫情防控期間,對申請辦理海事相關業務明確如下:
(1)充分利用遠程網上業務辦理功能。海事政務服務業務盡可能采取網上辦理方式,對于確需提交紙質材料的,申請人在提交網上申請后(如適用),將相關材料郵寄或者傳真至相應的海事政務受理部門。辦理結果反饋方式也將通過郵寄等非接觸方式進行。對相關業務必須通過窗口人工受理的,應實行預約制,合理調配,避免人員聚集,降低疫病傳染風險。
(2)適當調整部分業務和處置方式。對船舶進出港報告、船舶配員、危險貨物申報、規費征收情況等實行網上遠程核查,除必要的檢查外,海事管理機構不再進行現場檢查。暫停船舶重要日期確認、船舶噸位丈量抽查、船檢質量監督檢查和檢修檢測服務機構技術條件監督核實工作。航運公司新建安全管理體系(含新增船種、體系重大變化的)或新增船舶的直接簽發臨時證書。必要的對船舶、船員、危險貨物、船公司等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審核工作,應在滿足駐地衛生健康部門、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有關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和條件下實施。
(3)準予各類法定證書延期辦理。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簽(核)發的船舶、船員、船公司等相關證書,如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且無法按期辦理年檢、審核或者換發的,可予延期辦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不予采取行政處罰措施。
我們建議及時關注所在轄區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最新動態信息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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