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08年《反壟斷法》正式施行,標志著中國反壟斷法治建設的起步。經營者集中審查是指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經營者之間通過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資產、委托經營或聯營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與被控制狀態行為的審查。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只有深刻把握市場經濟規律和監管規律,綜合運用法治監管和智慧監管手段,完善執法體制機制,打造事前事中事后閉合全鏈條,才能全面提升監管權威和監管效能。為落實要求,2022年8月1日,五地試點委托經營者集中審查應運而生。市場監管總局統籌考慮經濟水平、地理位置、案件分布和人員配備等因素,選取北京、上海、廣東、重慶、陜西五省市市場監管部門作為試點,審查范圍輻射全國重點經濟區域,更好地服務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全局。
自2008年起至2024年底,中國審查并辦理了大量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自首篇《中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執法分析報告(2018)》發布于《競爭法律與政策評論(第2卷 2019年)》始,每年均發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執法分析報告于《競爭法律與政策評論》。《競爭法律與政策評論》由上海交通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上海法學會競爭法研究會共同主辦,由國務院反壟斷專家王先林任主篇,法律出版社出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執法分析報告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競爭法律與政策評論》今年因故停止出版。故將《中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執法分析報告(2024)》作為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專業委員會集體研究成果,以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經營者集中審查執法概況
(一)總體概況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數據,2024年度共審結經營者集中案件643件,其中批準624件,19件受理后申報方撤回申報。批準的624件案件中,1件為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案件,623件為無條件批準案件。2024年度經營者集中案件交易規模共計約2.3萬億元,比2023年度下降41.33%;平均審結時間24.7天,比2023年度減少1天。
具體而言,2024年度市場監管總局公示的經營者集中相關審查執法案件的數量及簡易案件占比數據與2023年度相比的變動情況如下表所示:
| 案件類型 |
2023年度 案件數據 |
2024年度 案件數據 |
同比增長 |
|
| 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案件數量 |
0 |
3 |
- |
|
| 無條件批準案件 |
案件數量 |
782 |
623 |
20.33% |
| 簡易案件占比 |
91% |
92% |
- |
|
| 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禁止集中案件 |
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案件數量 |
4 |
1 |
-75% |
| 禁止集中案件數量 |
0 |
0 |
- |
|
| 合計數量 |
4 |
1 |
-75% |
|
| 解除限制性條件案件數量 |
1 |
0 |
-100% |
|
總體而言,2024年度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案件數量與2023年度相比大幅增長至3件;無條件批準案件數量與2023年度相比下跌20.33%;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案件數量也有較大回落,由4件下跌為1件;禁止集中案件數量與2023年度案件保持一致,仍為0件;簡易案件占無條件批準案件的比例與2023年度相比總體持平。
此外,2024年度的經營者集中審查執法案件還體現出一些新的特點與動向,具體如下:
1. 2024全年依法審結的經營者集中案件較近三年存在明顯回落
根據2024年版《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我國對經營者集中申報的門檻標準進行了顯著調整,較2008年版本有明顯提高。申報門檻的上調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案件篩選機制,將審查重點集中于對市場結構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大型集中交易。這一政策調整亦直接反映在年度執法數據中:2024年全年,市場監管總局依法查結的經營者集中案件數量為643件,較2021年以來年均700余件的水平略有回落。
2. 經營者集中委托審查進一步推進
自2022年8月1日起,市場監管總局正式開始試點委托部分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部分經營者集中案件的反壟斷審查。以試點五省市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自官網上公示簡易案件的時間為標準,2024年度開展試點的五省市市場監管部門共公示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443件,占同期公示的簡易案件總量的比例約為78%,占同期無條件批準案件總量的比例約為71%。而2023年,開展試點的五省市市場監管部門公示的簡易案件占同期公示的簡易案件總量的比例僅為52%,占同期無條件批準案件總量的比例僅為47%。由此可見,2024年度經營者集中委托審查的案件比例進一步提高。
經營者集中委托審查的進一步推進有助于進一步提高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效率與審查能力。
3. 經營者集中審查效率進一步提高
市場監管系統秉持高效執法理念,嚴格遵循“雙二十”時限要求,持續優化工作流程,實現執法效率的顯著提升。數據顯示,2024年,案件受理與審結周期均取得新突破,受理周期從22.1天大幅縮短至18.2天,審結周期也從25.7天壓縮至24.7天,執法質效實現跨越性躍升。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度1件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案件的基本情況如下表所示:
| 序號 |
案件名稱 |
當事人成立地 |
行業 |
經營者集中類型 |
限制性條件類型及概要 |
| 1 |
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JX金屬株式會社收購拓自達電線株式會社股權案 |
中國 |
半導體 |
混合集中(相鄰關系) |
均為行為性條件,主要包括: 1.對中國客戶銷售JX金屬的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和拓自達的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自行或要求其經銷商實施以下行為:對JX金屬產品和拓自達產品進行搭售,或者施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阻礙或限制客戶單獨購買或使用JX金屬產品和拓自達產品;在價格、質量、數量、交貨時間、售后服務等商業條款方面歧視單獨購買JX金屬產品或拓自達產品的客戶;阻礙或限制合作伙伴選擇第三方的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 2.自行并要求其經銷商以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條款和條件向中國客戶供應黑化壓延銅箔和各向同性導電膠膜。 3.除為滿足客戶要求外,不得降低其黑化壓延銅箔和各向同性導電膠膜與第三方的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之間的現有兼容性水平。 |
(三)案件地域分布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數據,2024年度623件無條件批準案件中,過半數案件的當事人均位于境內,29%左右案件的當事人均位于境外,由境外當事人和境內當事人共同參與的案件較少,僅占14%左右。
具體數據如下圖所示:
就當事人的具體國家和地區以及省市分布而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數據,2024年度參與經營者集中的企業來自全球30余個國家和地區,境外企業間集中主要涉及日本、美國、英國等國家。在中國境內,北京、上海、廣東、浙江、江蘇為參與集中企業注冊地數量前五大省市。
2024年度1件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案件共涉及2家當事人。二者均注冊于日本。
(四)案件當事人的企業性質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數據,2024年度國有企業參與集中案件335件,約占案件總數的比例為54%;民營企業參與集中案件246件,約占案件總數的比例為39%;同時涉及國企與民企的集中案件171件,約占民企集中案件的70%;外企參與集中案件263件,約占案件總數的比例為42%。
具體數據如下圖所示:
2024年度1件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案件當事人的企業性質(根據最終控制人判斷)而言,2家均為外企。
(五)案件所在行業分布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數據,2024年度審結實體經濟制造業的案件數量最多,為213件,占比34%;其他占比較高的行業包括水電氣熱生產供應、批發零售、金融、交通運輸、房地產、信息技術服務、采礦等。從細分行業類別看,制造業中涉及汽車制造的案件數量最多,為31件,約占制造業案件總數的15%;其他占比較高的包括電氣機械和材料、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計算機和電子設備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等。
2024年度1件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案件所在行業為半導體行業。
(六)經營者集中類型分布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數據,2024年度經營者集中案件中,橫向集中占比最多,股權收購仍為主要交易模式。從交易類型看,涉及同行競爭者的橫向集中案件379件,占案件總數的比例為61%;涉及上下游企業的縱向集中案件263件,占案件總數的比例為42%;沒有橫縱向關系的混合集中案件166件,占案件總數的比例為27%。從交易模式看,涉及股權收購的案件數量最多,為348件,占案件總數的比例為56%;其次是設立合營企業,為289件,占案件總數的比例為46%,新設合并、資產收購的集中案件為27件。
2024年度1件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案件的交易模式為股權收購;就交易類型而言,所涉1件案件為混合集中案件。
在上述案件類型外,2024年12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英偉達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英偉達公司收購邁絡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權案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第16號),并依法對英偉達公司開展立案調查。
(七)委托審查案件數據
以2024年度委托審查試點五省市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自官網上公示的簡易案件數量為標準,五省市審查案件的具體數量如下圖所示:
綜合分析2024年度五省市經營者集中委托審查案件數量,相較于2023年度,整體呈現出顯著增長態勢,盡管在某些地區案件數量有所減少。具體數據表明,北京市2023年度的委托審查案件為78件,至2024年度已增至102件。上海市2023年度案件數量為160件,而2024年度則降至136件。廣東省2023年度案件數量為56件,2024年度增長至70件。重慶市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案件數量保持一致,均為59件,顯示出相對穩定的狀態。陜西省的委托審查案件數量則經歷了較大幅度的上升,從2023年度的15件增至2024年度的76件。
二、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審查執法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
收購方為JX金屬,主要從事資源開發、冶煉和精煉,電子材料制造銷售,報廢設備回收等業務。被收購方為拓自達,主要從事電子材料、電線電纜、傳感器和醫療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2022年12月,交易方發布要約收購公告,JX金屬擬通過公開要約收購拓自達除JX金屬目前持有及拓自達自持股以外的全部股份。交易后,JX金屬將單獨控制拓自達。
2023年1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收到本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核,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該申報材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2023年2月23日,對此項經營者集中予以立案并開始初步審查。2023年3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2023年6月19日,經申報方同意,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2023年7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本案作出中止計算審查期限的決定;并于2024年6月7日繼續計算審查期限。
(二)相關市場
相關商品市場:JX金屬生產的黑化壓延銅箔和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與拓自達生產的電磁屏蔽膜和各向同性導電膠膜之間存在相鄰關系,因此具體界定的相關商品市場包括:黑化壓延銅箔市場、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市場、電磁屏蔽膜市場和各向同性導電膠膜市場。
相關地域市場:在上述商品中,黑化壓延銅箔、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的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全球。同時考察中國境內市場的情況;而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的生產工藝較為成熟,國內產能充足,因此將其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中國境內。
(三)競爭分析
本項集中對中國境內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首先,集中后實體在中國境內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能力:
一是集中后實體在中國境內黑化壓延銅箔市場具有很強的市場力量。2022年,JX金屬在全球黑化壓延銅箔市場的份額為65%—70%,遠超該市場中的其他競爭者。在中國境內市場,JX金屬在產品性能、技術實力、客戶粘性等方面也處于領先地位,產品價格高于同類國產產品30%以上。我國企業最終使用的黑化壓延銅箔中,至少60%為JX金屬產品,國內客戶對JX金屬黑化壓延銅箔產品具有很強的依賴性。此外,黑化壓延銅箔的生產技術復雜,下游客戶對質量穩定性要求高,進入壁壘高,短期內難以出現新的有效競爭者。
二是集中后實體在中國境內各向同性導電膠膜市場具有很強的市場力量。2022年,拓自達在全球和中國境內各向同性導電膠膜市場的份額分別為50%—55%和55%—60%(均排名第一)。除拓自達以外,市場上具有穩定、大批量供應能力的競爭者僅有一家。此外,供應該產品需要取得消費電子企業等終端客戶的認證,且客戶認證要求高,具有較高進入壁壘,短期內難以出現新的有效競爭者。
三是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電磁屏蔽膜和各向同性導電膠膜存在相鄰關系。上述四種產品均為柔性電路板原材料。市場調研發現,為保障終端產品性能、質量和供應鏈安全等,終端客戶消費電子企業也會與上游關鍵原材料生產商建立直接聯系,進行業務協商和技術交流,同時可以在產品方案中直接確定原材料的品牌、型號等。集中后實體將有能力通過影響直接下游客戶或終端客戶的方式,利用其在黑化壓延銅箔上的市場力量,搭售其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或者利用其在各向同性導電膠膜上的市場力量,搭售其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
其次,集中后實體在中國境內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動機。集中后實體如果實施上述搭售行為,一方面可提升其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電磁屏蔽膜產品的競爭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進一步鞏固其在黑化壓延銅箔、各向同性導電膠膜產品上的優勢地位。
最后,集中可能在中國境內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交易完成后,集中后實體如實施搭售行為,將限制下游客戶的選擇權,損害其他競爭者公平參與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市場競爭的機會,排除、限制競爭。
(四)審查決定
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集中,要求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義務:
一是對中國客戶銷售JX金屬的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和拓自達的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自行或要求其經銷商實施以下行為:對JX金屬產品和拓自達產品進行搭售,或者施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阻礙或限制客戶單獨購買或使用JX金屬產品和拓自達產品;在價格、質量、數量、交貨時間、售后服務等商業條款方面歧視單獨購買JX金屬產品或拓自達產品的客戶;阻礙或限制合作伙伴選擇第三方的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
二是自行并要求其經銷商以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條款和條件向中國客戶供應黑化壓延銅箔和各向同性導電膠膜。
三是除為滿足客戶要求外,不得降低其黑化壓延銅箔和各向同性導電膠膜與第三方的黑化壓延銅箔、柔性電路板不銹鋼補強板、電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導電膠膜之間的現有兼容性水平。
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執行除按公告辦理外,申報方于2024年5月13日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對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具有法律約束力。上述承諾自生效日起8年內有效,期限屆滿后自動解除。
(五)案件評析
本案系本年度唯一一件附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案件,所涉交易構成混合集中,涉及相鄰市場關系,其審查歷時約一年半。審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再次次適用我國《反壟斷法》修訂后新增的“停鐘制度”,依法中止審查期限的計算。
本案發生于半導體產業鏈,為自2022年以來我國第3起附條件批準的半導體領域經營者集中案件,顯示出該行業已成為反壟斷執法中的重點監管對象。與傳統的橫向或縱向集中不同,本案為典型的混合型集中,市場監管總局重點分析了黑化壓延銅箔與各向同性導電膠膜作為柔性電路板原材料之間的相鄰市場關系,并評估了集中后可能存在的搭售行為對市場競爭的不利影響。
因此,企業在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及交易設計過程中,除應重視橫向、縱向集中可能引發的反競爭風險外,還應高度關注可能存在的相鄰市場之間的關聯性與潛在行為效應,從而全面評估交易對市場結構的影響,并提前做好競爭合規準備。
編寫:上海律協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專業委員會(第十二屆)
執筆人:林文、潘志成、黃凱、陳云開、陸如一、祁達、顧正平、柴志峰、陳凱、池名、陳奇新、陳申軍、程遠、陳元熹、陳智、池振華、曾昭旺、竇步宇、單月、房星光、馮昕晴、郭蔚、賈維恒、勞嘉馨、陸利鋒、李茂、李明、莫英、馬云濤、沈澄、王晶、王任佳、王志臻、徐明妍、徐旭、于承偉、姚華、楊莉、尹臘梅、楊如意、張程博、朱德寶、鄒季強、張磊、張麗群、張榕強、張士海、張禕辰、左由章、任炳吉等50名委員;干事陳懿、耿婷、黃克、劉宣滟、裘一凡等5人。
審核:林文(廣東華商(上海)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