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下午,由上海市律師協會、上海市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黃浦區法學會聯合主辦,上海市律師協會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城更委”)承辦的“城市更新征收與補償疑難案例及裁判要旨研討會”在黃浦區機關大樓1號樓西16樓會議室隆重召開。本次研討會聚焦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公有及私有住房征收共有糾紛等核心議題,搭建了司法審判、法學研究與律師實務界的跨領域交流平臺。
會議由城更委副主任、市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鄭震捷主持。上海市黃浦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湯宏,上海市法學會黨組成員、秘書長夏咸軍,上海市黃浦區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王斌,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茜,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邵萬權,上海市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會長馬靖云等領導出席并致辭。黃浦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茜、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孫韻清、審判長王蓓蕾等司法實務界代表,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冰等學界代表,以及城更委主任馬永健、副主任李維世、武順華等近60位行業同仁齊聚一堂,通過主題分享、圓桌討論等形式,深入剖析疑難案例,凝聚法律共識。會議伊始,馬永健主任向相關單位及領導贈送了由十二屆城更委與十一屆征收委共同撰寫的《國有土地不動產征收案例匯編》,該書被納入上海律協文庫,以“專業人寫的專業書”獲得廣泛認可。
一、領導致辭:錨定城市更新法治方向,凝聚多元共治共識
(一)邵萬權:以律師專業擔當護航城市更新與民生保障
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邵萬權在致辭中指出,城市更新既是城市高質量發展的“必答題”,也是關乎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題”。上海律協始終將服務城市發展大局作為核心使命,城更委深耕城市更新和不動產征收領域,通過編撰案例匯編、舉辦專題研討等方式,為律師實務提供了寶貴參考。
邵會長強調,律師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參與者,在城市更新與征收補償工作中肩負三重使命:一是當好被征收群眾合法權益的守護者,幫助理清權益邊界、化解矛盾糾紛;二是做好政府依法行政的助力者,推動征收補償工作規范有序開展;三是成為法制完善的建言者,將實務經驗轉化為立法完善和政策優化的建議。期待通過本次研討會,推動研討成果轉化為服務實踐的能力,在城市更新法治建設中展現律師行業擔當。
(二)夏咸軍:構建全域法治服務體系,助力城市更新規范化發展
上海市法學會黨組成員、秘書長夏咸軍介紹,市法學會依托54個專業研究會與16個實體化區法學會,構建了全域法治服務體系。上海城市更新走在全國前列,“十四五”期間完成25片舊改、改善16萬居民生活,黃浦區“保民生”舊改模式成效顯著。
夏秘書長表示,城市更新是系統工程、民生工程與法治工程的有機統一。市法學會將持續組織專題研討,推動跨區域、跨領域學術交流與成果轉化,通過提煉實踐經驗、組織專家論證等方式,為上海城市更新規范化發展和法治上海建設提供專業法律支持,助力將研討成果轉化為制度成果和實踐成果。
(三)湯宏:聚焦舊改深水區糾紛化解,推動裁判尺度統一
上海市黃浦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湯宏對研討會的召開表示熱烈祝賀。他指出,黃浦區作為上海中心城區,歷經十余年舊改實現成片舊改收官、零星舊改基本完成,極大改善了居民生活環境,但舊改深入推進也使相關糾紛成為突出風險隱患。
湯書記強調,本次研討會兼具實踐價值與指導意義,《國有土地不動產征收案例匯編》為實務工作提供了重要參考。期待嘉賓們暢所欲言,以案例厘清法律適用邊界、提煉裁判規則,凝聚法律共識、統一裁判尺度。要始終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法治精神與民生溫度相結合,通過規范征收行為、保障合法權益,為區域高質量發展筑牢法治根基。
二、主題分享:拆解征收補償疑難問題,提煉裁判核心要旨
(一)王茜: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糾紛裁判要旨——公私分明,利益平衡
黃浦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茜圍繞“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糾紛裁判要旨”展開分享,提出“性質先行、分類審理,要件審查、利益平衡”的核心裁判方法論,強調公有住房與私有住房在裁判規則上的本質差異。
1. 公有住房征收補償分割:重保障,守公平
公有住房征收的核心理念是保障公民居住生存權,追求共同居住人內部的公平分配,審理重點集中在三個方面:
(1)嚴格且靈活認定同住人資格。同住人需滿足“戶籍在冊、實際居住滿一年、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三大要件,但審判實務中需避免機械化適用。對于因求學、服役、服刑等原因戶籍遷出或未實際居住的特殊情況,以及知青、支邊人員及其子女等政策性群體,應結合具體情形綜合判斷。
(2)明確承租人法律地位。承租人僅為該戶代表,而非補償利益的獨占者,補償利益原則上應在同住人內部均等分割,但可根據對房屋的貢獻大小、實際居住緊密程度、家庭成員特殊困難等因素適當調整,優先保障征收前實際居住人的居住權益。
(3)考量房屋來源與居住歷史。公有住房往往承載家庭幾代人生活軌跡,分配時需深入了解房屋來源(如祖輩單位分配、配偶方分配等)及長期居住歷史,在涉及大家庭不同分支的案件中,應兼顧各分支利益總量,避免顯失公平。
2. 私有住房征收補償分割:重產權,按份分配
私有住房征收的價值導向是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強調按產權份額進行市場價值補償,裁判規則與公有住房存在本質區別:
(1)堅守物權核心,按產權份額分割。補償利益原則上僅在產權人之間分配,產權人是否他處有房、是否享受過福利分房、是否實際居住,均不影響其獲得征收補償的權利,補償本質是對特定不動產價值的填平與彌補。
(2)嚴格適用《民法典》物權編,遵循“先確權后分割”邏輯。需先明確房屋權屬為一人獨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產權份額清晰的前提下再進行補償利益分割。
(3)有限參照公房規則,兼顧實際居住需求。在堅持產權原則的基礎上,可將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與實際居住相關的補償項目,傾向性分配給實際居住的產權人,既符合補償項目設立目的,又不動搖產權份額分割的核心原則。
(二)周文宣:城鎮公有住房征收共有糾紛類案解讀——聚焦爭議焦點,探尋平衡之道
城更委委員周文宣律師以“城鎮公有住房征收共有糾紛類案解讀”為主題,通過三組典型案例,剖析了司法實踐中三類核心爭議點的裁判思路。
1.丈夫受配公房時,妻子是否屬“他處有房”
此類案件的裁判關鍵在于結合原住房與增配房屋的面積綜合判斷。若原住房面積較小,增配房屋面積足以保障夫妻雙方居住需求,即使妻子未被列為受配人,也可能被認定為“他處有房”,喪失原公房同住人資格;若原住房面積較大,增配房屋面積僅能滿足部分家庭成員居住,且無證據證明妻子享受過福利分房,則可能認定其仍屬原公房同住人。
2.戶籍人口均不符合同住人條件時,補償款如何分配
補償款并非絕對均分,需結合補償總額與實際居住需求綜合考量。若補償總額較高,即使均分也能保障各戶籍人口的購房需求,可按均分原則處理;若補償總額有限,且存在長期實際居住、無其他住房的戶籍人口,應將搬遷費、搭建補貼等與居住相關的補償項目優先分配給實際居住人,保障其基本居住權益。
3.長期管理控制公房但未實際居住,能否認定為同住人
實際居住滿一年是同住人認定的必要條件,但長期管理控制公房(如出租收租、實際掌控房屋鑰匙)且無其他住房福利的,可結合案件特殊性綜合判斷。若無視管理控制因素會導致判決結果明顯失衡,法院可在嚴格審查證據的基礎上,認定其具備同住人資格,實現利益平衡。
周律師強調,公有住房征收糾紛案件不能機械套用規則,需綜合案件細節、家庭實際情況等因素審慎裁量,追求個案公正與利益平衡。
(三)孫韻清: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糾紛疑難案例解析——兼顧法理情理,實現案結事了
黃浦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孫韻清通過三組疑難案例,深入解讀了法院在征收補償利益分割中的利益平衡思路,并提出針對性法治建議。
1.案例一:非同住人但長期居住的高齡老人補償權益認定
某公房征收案件中,部分戶籍人口不符合同住人條件,但其中一位高齡老人長期在該房屋居住且無其他住房。法院經審理認為,雖該老人不具備同住人資格,但基于保障老年人基本居住權益的考量,酌情判決其分得部分補償利益,既堅守了法律原則,又體現了人文關懷。
2.案例二:家庭房屋使用協議的效力認定
家庭成員就房屋使用簽訂協議,但未明確征收利益分配,且無全體同住人簽字確認。法院認定,此類協議僅能約束房屋使用行為,不能作為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的依據。若協議內容涉及征收利益分配,必須經全體同住人簽字認可,否則因無權處分未生效。
3.案例三:離婚協議中未來征收利益承諾的履行
陳某與胡某甲協議離婚時約定,若涉案房屋遇動遷,胡某甲需向陳某及女兒支付兩室一廳房屋對應的補償款。房屋征收后,胡某甲以補償形式變更、自身居住利益受影響為由拒絕履行。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征收利益的承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依法履行,結合安置房源價值、雙方居住需求等因素,酌情確定補償金額。
孫副庭長提出兩點法治建議:一是征收利益分割需兼顧多方權益,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居住需求;二是家庭協議約定應具體明確,涉及征收利益分配的,需明確各方份額或分配原則,并經全體相關人員簽字確認,避免后續糾紛。
(四)常敬泉:國有土地及房屋征收案件裁判比較研究——產權平移視角下的利益平衡
城更委委員常敬泉律師圍繞“國有土地及房屋征收案件裁判比較研究”展開分享,聚焦產權平移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通過案例比較分析不同裁判思路。
1.產權平移理論的核心爭議
產權平移理論的核心是征收補償以產權人為基本原則,被安置人僅限于產權人,但實踐中對補償范圍存在不同理解:部分法院認為全部補償款歸產權人,部分法院則將獎勵補貼分給實際使用人。常律師認為,產權平移應留彈性空間,房屋價值補償歸產權人,獎勵補貼可按居住、貢獻等因素分配。
2.非產權人的權益救濟路徑
非產權人需由征收部門認定為被安置人方可獲得征收利益,若未被認定,其權益可通過原法律關系(如居住權、租賃合同關系)另案主張。法院在審理中應區分房屋價值補償與獎勵補貼的性質,避免機械適用產權平移原則導致個案不公。
3.統一裁判尺度的建議
常律師提出,當前征收案件裁判存在同案不同判現象,建議通過建立專項案例數據庫、明確獎勵補貼分配考量因素、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征收部門應規范補償方案與協議文本,律師需在產權架構設計、利益分配協商等環節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務,平衡產權保護與個案公平。
三、圓桌討論:多維碰撞凝聚共識,破解征收實務難題
本次研討會設置兩場圓桌討論,分別圍繞“城鎮公有住房征收案件同住人認定問題”和“城鎮私有住房征收案件共有產分割疑難問題”展開深度交流,實現了學界、司法界與實務界的觀點碰撞。
(一)圓桌一:城鎮公有住房征收案件同住人認定問題
上半場圓桌討論由城更委委員張崇華主持,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冰、黃浦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長王蓓蕾、城更委副主任李維世擔任與談人,聚焦同住人認定的核心難點問題。
1.同住人認定的核心標準與實踐考量
朱冰教授提出,同住人認定應堅持“戶籍+實際居住”基本標準,同時充分考慮婚姻、就業、求學等客觀情況。對于因家庭矛盾、政策限制等原因未實際居住的情形,需結合居住需求、房屋依賴性等因素綜合判斷,避免單一標準導致不公。
王蓓蕾審判長指出,法院審理時會綜合戶籍情況、實際居住時間、福利分房情況等因素,堅持個案審查原則。實踐中,對于“他處有房”的認定,重點審查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是否享受過住房福利,包括產權人身份獲得的征收補償、作為安置對象享受的拆遷福利等,在保護居住權與防止重復享受福利之間尋求平衡。
李維世副主任從律師實務角度分享了典型案例,強調法院對同住人實際居住要件的證據要求嚴格,需提供租金、水電煤繳費記錄等充分證據佐證。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所有當事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條件但一方未成年人人數較多時,法院會兼顧靈活性和人文關懷,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2.特殊群體同住人資格認定
針對外地配偶、知青子女、服刑人員等特殊群體,嘉賓們一致認為,應結合政策背景與實際情況審慎認定。外地配偶需滿足“穩定居住滿五年、配偶戶籍在冊”等條件;知青子女戶籍遷回后未實際居住的,需審查其是否有居住需求及未居住的客觀原因;服刑人員戶籍未遷出的,應視為具備戶籍要件,結合其入獄前居住情況認定同住人資格。
3.證據認定與舉證責任分配
嘉賓們認為,同住人認定的舉證責任主要由主張權利一方承擔,需舉證證明戶籍在冊、實際居住、他處無房等核心事實。對于年代久遠的居住事實,可通過單位證明、社區證明、親屬證言等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法院在審查證據時,應結合生活常識與經驗法則,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進行綜合判斷。
(二)圓桌二:城鎮私有住房征收案件共有產分割疑難問題
下半場圓桌討論由上海市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理事周晶敏主持,上海市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理事江凈、黃浦區法學會理事會沈琴、城更委委員焦士雷作為與談人,圍繞私有住房征收共有產分割的熱點難點問題展開交流。
1.私房翻建、擴建后的利益歸屬
焦士雷律師結合實務案例指出,私房翻建、擴建后的征收利益分配,需區分產權登記情況與實際出資情況。若翻建、擴建經合法審批但未變更產權登記,實際出資人與產權人不一致的,應根據出資貢獻、家庭內部約定等因素,酌情確定實際出資人的補償份額;若翻建、擴建未經合法審批,需先明確房屋合法部分與違建部分的補償范圍,再按產權份額與貢獻大小分配利益。
2.私房征收與繼承糾紛的交叉處理
沈琴理事分享了私房征收與繼承糾紛交叉的疑難案例,強調程序合法的重要性。被繼承人去世后私房遇征收,需先通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明確產權歸屬,再進行征收補償利益分割。實踐中,需注意審查繼承人范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等,避免遺漏繼承人導致判決無效。對于繼承人之間就征收利益分配達成的協議,需審查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確保協議真實有效。
3.動遷基地政策對裁判的影響
江凈理事強調,不同動遷基地的補償政策存在差異,對征收案件辦理有重要影響。部分基地對實際居住人有額外補貼,部分基地按產權份額統一補償,法院在審理時需充分考量動遷政策的具體內容,結合補償項目的設立目的分配利益。律師在實務中應深入研究動遷基地政策,為當事人提供精準的法律服務,協助當事人最大化維護合法權益。
4.買賣未過戶私房的征收利益分配
針對私房買賣后未辦理過戶登記遇征收的情形,嘉賓們認為,應區分買賣合同效力與征收利益歸屬。若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買受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且無過錯未辦理過戶登記,征收利益應優先分配給買受人;若買賣合同無效或存在違約情形,應結合過錯程度、實際貢獻等因素,在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合理分配利益。
四、會議總結:深化跨領域協作,推動征收補償法治規范化
(一)馬永?。簶嬛B化交流機制,從源頭上減少矛盾增量
城更委主任馬永健對研討會上半場進行總結。他表示,本次研討會實現了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專業交流,法學專家、一線法官與律師從不同視角聚焦征收疑難案例,為實務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馬主任指出,與法學會、黃浦法院的合作是構筑常態化交流機制的首次嘗試,未來城更委將持續聯動各級法院與行業力量,深化法律問題研究,推動裁判尺度統一。通過案例匯編編撰、專題研討舉辦、業務培訓開展等方式,提升律師實務能力,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從源頭上減少矛盾增量,為上海城市更新貢獻專業力量。
(二)馬靖云:兼顧法治精神與民生溫度,實現多元糾紛化解
上海市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會長馬靖云作全場總結。她首先感謝黃浦區委政法委、黃浦區法學會和黃浦區法院對此次研討會的大力支持,強調本次研討會兼具政治、法律與社會多重意義。
馬會長指出,城市更新與征收補償事關城市高質量發展與群眾切身利益,需始終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兼顧法治精神與民生溫度。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本質是家庭治理與生存權益的平衡,應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的作用,通過調解、和解等柔性方式化解矛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馬會長期待未來與黃浦區委政法委、黃浦區法院開展更多高質量研討,持續深化征收領域問題研究,推動形成更為成熟定型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體系,為法治上海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會議文檔及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
執筆:李維世 上海誓維利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