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篇系北交所系列規則解讀第三篇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的解讀,《交易規則》共10章,115條,主要包括交易市場、證券交易、開盤價與收盤價等其他交易事項、交易信息、交易行為監督、交易異常情況處理等制度安排。按照平移設立北交所的指導思想,《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筆者在本文將《交易規則》交易方式、交易規則、交易核心要點等與其他注冊制板塊進行比較,以期幫助讀者清晰、快速地了解《交易規則》及與其他板塊差異情況。
一、投資者“門檻”
目前,北交所的投資者“門檻”尚未明確,對于精選層、創新層和基礎層的投資者“門檻”分別規定為:100萬、150萬和200萬。關于是否將在精選層基礎上進一步降低投資者“門檻”,北交所回應將繼續堅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并在實踐基礎上不斷完善,形成與北交所服務的中小企業特點以及與北交所投資者定位相適應的適當性安排。
二、交易方式
在交易方式方面,北交所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交易方式包括競價交易、大宗交易、盤后固定價格交易等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交易規則》并未對盤后固定價格交易及特定情形下的協議轉讓作出具體規定,筆者認為這也是監管考慮到市場流動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交易需要,為今后引入混合交易和盤后固定價格交易預留制度空間。北交所交易方式及其與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差異情況如下:
三、交易規則
北交所延續精選層靈活的交易制度,在漲跌幅限制、臨時停牌機制、申報價格范圍、單筆數量限制、大宗交易申報要求方面與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差異情況如下:
(一)漲跌幅限制
北交所對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只有首日無漲跌幅限制,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針對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則為上市后前5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北交所股票日常漲跌幅限制比例為前收盤價的30%,大于科創板、創業板20%的漲跌幅限制比例,充分的考慮到了中小企業股票估值特點,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更為有效地促進企業價值發現。
(二)臨時停牌機制
在不設漲跌幅限制的交易階段,北交所與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均實施股票臨時停牌機制,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鐘,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可有效減少投資者的非理性交易。
(三) 申報有效價格范圍
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將價格申報范圍設定為±2%,只會影響極少量的訂單和賬戶,北交所連續競價階段設置基準價格±5%(或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申報為有效價格范圍,較大的放寬了有效報價范圍。
(四)單筆數量限制
注:北交所每筆申報不低于100股且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上交所科創板(每次交易申報不低于200股)、深交所創業板申報數量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北交所單筆數量上限為100萬股,高于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的10萬股/30萬股(限價申報)、5萬股/15萬股(市價申報)。
(五)大宗交易申報的要求
北交所可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標準比起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有所降低,充分考慮到了未來上市企業的市值規模。
四、交易監管
交易監管上,《交易規則》規定了股票交易的重點監控范圍和異常交易行為類型,并對違規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明確了股票異常波動認定標準,如達到異常波動標準,北交所將進行交易信息公開。
《交易規則》股票異常波動認定標準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認定的精選層股票波動異常標準[]一致,延續了精選層貼合中小企業實際的特色,強化公司自治和市場約束,平衡融資需求和規范成本。
結語
與滬深交易所相比,北交所未來將主要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為維持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與北交所“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在交易規則上基本平移了精選層的相關制度,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同時《交易規則》還為北交所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增加市場彈性,防范投機炒作,實現多元化、差異化和特色化的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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