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市律師協會舉辦的各類會議及活動的管理,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根據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市律師協會會議、活動”,包括下列活動 :
(一)以上海市律師協會名義主辦、協辦的各類會議及活動 ;
(二)以上海市律師協會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名義主辦、協辦的各類會議及活動 ;
(三)根據全國律協的要求,或其他?。ㄊ校┞蓞f、其他單位及組織的邀請,以上海市律師協會,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名義參加的各類會議及活動。
市律師協會會議、活動的形式,包括但并不限于各類業務研討與交流,論壇、團拜會及年會、聚會,專題培訓,考察活動,文體福利活動等。
第三條?(會議活動提議和舉辦申請)
市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市律協秘書處各部門主任可以提議召開、舉辦會議及活動。
各項會議及活動的申請,一般應由提議人(部門)委托或通過秘書處相關部門提出,且應當至遲在會議活動舉辦之日七日前提出申請。
第四條?(領導參與會議活動審批)
市律師協會舉辦相關會議及活動需要邀請廳(局)級以上領導出席的,市律協秘書處須將具體方案至遲在活動開展之日十日前報經市司法局審核同意。
邀請市司法局以外的其他部門領導的,還需首先報請該會議的主持人同意,并辦理書面的邀請手續。
所有邀請函應當至遲在活動開展之日五日前送達市司法局或有關部門。屬于緊急事務或市司法局交辦或同意的其他會議及活動除外。
第五條?(會議審批和經費預算)
提議人(部門)應當本著合理、必要、節約的原則,提出相關會議、活動的經費預算。秘書長(副秘書長)、會長(副會長)應當對經費預算進行審查,并嚴格管理經費使用流程。
第六條?(經費使用管理)
相關會議、活動已經列入當年市律師協會會費基本項目支出預算之一的,或者屬于會費專項支出預算之一的,應當嚴格在預算范圍內支出。若因特殊情況超出預算使用會費,需要從跨部門預算中調劑使用的,應當由具體負責相關工作的會長(副會長)與秘書長商議,并經會長會議通過后方可使用。如果要在預算外追加經費的,還應當報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除了前款規定的其他會議、活動,經費原則上應當在當年市律師協會各專門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預算中支出。如果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超出本部門經費預算舉辦相關會議、活動,需要在年度整體預算中平衡協調的,其經費使用必須報秘書長、分管財務的副會長、會長同意后方可使用。
若系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含律師學院)、專業委員會共同舉辦的會議及活動,其經費預算也必須報秘書長、會長共同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涉外會議活動辦理)
凡市律協舉辦的或受邀以市律協名義參加的各類涉外、涉港澳臺的會議及活動,除了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嚴格依照有關外事管理規范辦理。
第八條?(會議活動報告)
市律師協會會議、活動的提議人應該保留會議、活動的記錄,并自會議、活動完成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會議、活動報告,連同活動記錄一并報送秘書處備案。前述會議、活動提議人應在活動報告上簽字。
第九條?(用語定義)
本規則中“以上”和“內”包含本數。
第十條?(規則解釋)
本規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解釋。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29日起施行。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