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0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通知,印發并施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指引》。 《指引》規定了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的工作程序,聘請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央企資產評估系統報告工作情況、備案管理機關可對評估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調查;企業應在評估基準日起 9個月內將備案申請材料報送備案管理單位,并列明申請備案時需要報送的材料清單;備案管理單位應于收到材料后 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符合備案要求的,應于 10個工作日完成備案手續;指明備案管理單位審核評估報告的重點,細化審核的范圍、具體要求和評估依據,針對不同的評估方法關注不同的重點內容;除了包含評估報告審核的內容外,還包括對審計報告、土地使用權估價報告、礦業評估報告、境外評估或估值報告的審核要點。該通知有助于進一步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提高評估備案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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