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区二区不卡视频,高清成人免费视频,日日碰日日摸,国产精品夜间视频香蕉,免费观看在线黄色网,国产成人97精品免费看片,综合色在线视频

申請實習證 兩公律師轉社會律師申請 注銷人員證明申請入口 結業人員實習鑒定表申請入口 網上投稿 《上海律師》 ENGLISH
當前位置: 首頁 >> 業務研究 >> 專業論文

關于商業保理公司以“未來應收賬款”敘作保理業務的 合規性分析(法條與判例匯總)

    日期:2021-11-10     作者:杜歆(法律合規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格聯律師事務所)


疫情期間,不少保理公司為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在開展傳統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時,已開始關注就未來應收賬款開展保理業務。為明確商業保理公司應基于何種性質的“未來應收賬款”敘作保理業務,本文作如下合規性分析,并提出相應風控建議。 

一、關于“未來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禁止性規定(主要來源于銀行保理規范性文件,此類文件中主要以禁止性規定為主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效力:部門規章)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準,規范應收賬款范圍。商業銀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理的通知(效力:部門規章)

六、 銀行不得基于以下內容開展保理融資: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代理銷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其中,未來應收賬款是指依據合同項下賣方的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即,在銀行業保理業務規范性文件中,將“賣方未履行完畢相應義務”的應收賬款定性為“未來應收賬款”,并對以此類性質底層應收賬款敘作的保理業務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二、以“未來應收賬款”敘作保理業務的判例觀點(合理期待性與相對確定性)

(一) 關于商業銀行以“未來應收賬款”敘作保理業務的判例觀點

1、 南京新一棉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合肥科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國路支行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皖01民終981號】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銀行不得基于未來應收賬款開展保理業務的內容規定于《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而該暫行辦法系中國銀監會的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因此,無論本案是否涉及未來應收賬款,均不影響保理合同的效力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保理合同標的物是否涉及未來應收賬款與本案的審理結果無關,不屬于本案必須查明的事實。

2、 北京愷思德工貿有限公司、山東泗水康得新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等與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京03民終9853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未來債權能否作為保理業務的基礎債權的問題,雖然《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商業銀行不得基于未來應收賬款開展保理融資業務,但第三十三條同時規定了違反該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故該規定并非效力性禁止規定。本案《保理協議》訂立于2015年7月21日,此時5600000元債權雖尚未發生,但現無證據證明《保理協議》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不應以此否定《保理協議》的性質和效力,5600000元債權屬于《保理協議》的基礎債權。

3、 中國進出口銀行與開灤集團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進出口分公司、開灤集團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2017)粵01民初133號之一】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九、本案所涉保理業務屬違規操作,依法應予停止?!吨袊y監會關于加強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3】35號,下稱“《銀監會通知》”第六條規定:“銀行不得基于以下內容開展保理融資: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代理銷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其中,未來應收賬款是指依據合同項下賣方的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钡诎藯l規定:“所有單保理融資應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第十二條規定:“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銀行違反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應要求其停止該業務,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實施處罰”。可見,如果銀行保理業務是基于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基于未來應收賬款,或者銀行未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真實性的,該等保理業務屬于違規業務,應當停止。

以上三個判例基本可代表商業銀行以“未來應收賬款”敘作保理業務的主流裁判觀點。關于商業銀行以“未來應收賬款”開展保理業務的效力性問題,除部分法院認定無效外,其他法院均以《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非法律、行政法規為由,并不直接確認保理合同無效,且認可該債權屬于保理合同的基礎債權。

(二) 關于商業保理以“未來應收賬款”開展保理業務的分析

1、卡得萬利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福建省佳興農業有限公司、陳小峰借款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2016)滬民申2374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二審法院結合民法基本原理及商業慣例等因素,綜合認定系爭《商業保理申請及協議書》約定之未來應收賬款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及確定性,故其不具可轉讓性,佳興農業公司與卡得萬利保理公司之間不能成立商業保理法律關系,并無不當,本院亦予確認。

引申(一審判例):福建省佳興農業有限公司訴卡得萬利商業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640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認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商業保理法律關系,首先應審查本案所涉債權是否具備相應可轉讓性。依債權在轉讓時是否已真實成立,可將待轉讓之債權分為已成立債權及尚未成立債權,已成立之債權除法定或約定不得轉讓的外,均具備相應可轉讓性;尚未成立之債權,應屬將來發生之債,其對應基礎法律關系一部或全部尚未完全成立,故該種將來債權是否具備可轉讓性尚需視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所謂將來債權者,是指尚未實際成立但于將來可能成立之債權,其法律屬性并非當事人締約時既有現實存在之權利,而系將來可能存在之權利。民事主體固不能將烏有之權利轉讓他人,但如民事主體對該種將來債權具有合理期待的,則此種期待即成為一種期待權益,受法律保護(例如基于同一債權人連續提供同類商品、服務所形成的多個基礎合同項下的多筆應收賬款)。又因該種將來債權一般應具備財產價值,故民事主體轉讓此種具有經濟價值的期待利益并無不當,其效力應予承認。然而,并非所有民事主體之期待均受法律保護,期待如缺乏合理性的,則民事主體不能因此種期待而生相應期待利益,其行為效力不應被法律所承認。故特定將來債權是否具備期待利益,其轉讓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應以該特定將來債權是否具有足夠合理可期待性為判斷依據

2、 徠乾商業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麗粵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91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本案涉案《國內保理業務合同》之約定,被告麗粵公司出讓本案所涉將來債權后,仍需以定期定額方式向原告承擔相關融資款的還款義務,且該合同雖約定了被告麗粵公司的應收賬款回購義務,但鑒于未歸還的保理融資款并無相對應的應收賬款,故該回購義務實質上與還款義務無異。該還款義務不僅以原告所付融資金額為基礎計算,且無論應收賬款是否實際發生,均不影響被告麗粵公司上述還款義務的承擔。鑒于當事人間權利義務內容亦系認定其法律關系的重要依據,故據此也可認定被告麗粵公司和原告間并非成立商業保理法律關系。綜上,涉案《國內保理業務合同》約定之未來應收賬款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及確定性,故其不具可轉讓性,且原告、被告麗粵公司合同權利義務亦與商業保理法律關系不符,故本院認為,被告麗粵公司與原告依據涉案《國內保理業務合同》不能成立商業保理法律關系,應依照雙方間實際權利義務確定其法律關系性質。

3、 深圳市順誠樂豐保理有限公司與青島速通電商物流有限公司、郭洪福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粵0391民初2160號】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認為:未來應收賬款權利屬于可以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本質上屬于期待權。未來債權大體可分為兩類:存在基礎法律關系的未來債權和無基礎法律關系的未來債權存在基礎法律關系的債權是指基礎法律關系已經設立,但尚未生效,或者債權的產生取決于對待給付的履行,也即最終形成債權的條件能否成就具有或然性。合同當事人對該種將來債權具有合理期待權,因而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轉讓此種具有經濟價值的期待利益并無不當,其效力應當承認。無基礎法律關系的未來債權是指基礎法律關系尚不存在,但將會簽訂并形成相應的債權,也就是說,將來能否達成產生債權的合同尚不確定,無法形成期待利益,其轉讓不應被法律所承認

綜上,目前法院對于商業保理開展以“未來應收賬款”作為保理融資基礎,裁判要點在于審查該債權形成是否具備“合理可期待性”和“確定性”。 

三、 《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205號文”,效力:部門規章中的相關規定法無禁止即可為

(四)商業保理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或經營以下業務:

6、基于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顯然,205號文,并未限制商業保理企業以“未來應收賬款”開展保理業務。 

四、 小結

    顯然,關于以“未來應收賬款”敘作的保理業務的合規性問題,目前主流判例觀點并未直接否認;為惠及更多供應鏈上下游中小企業,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的產業鏈,助力實體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在未來應收賬款具備相應的合理可期待性和相對確定性時,應當認可該類保理業務的合規性。

不過需要澄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并非對未來應收賬款保理業務合規性的認可。根據該文件第七條“在合同效力上,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均應當認定有效。對于未來債權能否作為保理合同的基礎債權的問題,在保理合同訂立時,只要存在基礎合同所對應的應收賬款債權,則即使保理合同所轉讓的債權尚未到期,也不應當據此否定保理合同的性質及效力”。從該條規定來看,最高院對保理合同的效力判斷是基于《合同法》,并非其他部門規章或行業規范;但,此處最高院提出的“未來債權”概念,僅解釋為“未到期”,即應收賬款付款賬期未到期,與《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未來應收賬款”概念不能當然認定一致。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