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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三十問

    日期:2020-02-11     作者:洪亮(政府法律顧問業務研究委員會)


一、關于勞動法方面的問題

1. 春節假期增加了幾天?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規定,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924時前復工,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可見,根據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9日,210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22日、8日、9日原本就是休息日。

因此,春節假期雖延長至29日,但增加假期天數為7天。

 

2. 延遲復工的適用范圍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924時前復工。

可見,延遲復工僅適用于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組織原則上不受約束。

但是,考慮到當前疫情的嚴重程度,建議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組織依照規定延遲復工。

 

3. 延遲復工的性質?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同時,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表示,延遲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屬于休息日。

因此,延遲復工的性質應當是休息日。

 

4. 企業可以提前復工嗎?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9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同時,建立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對因特殊原因確需在210日前提前復工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含外來員工流動信息情況)、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園區,經核查批準后予以復工,同時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一旦出現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或發現確診病例,將立即責令停產,并按規定追究企業相關責任。

因此,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能提前復工,有特殊原因需在210日前提前復工的企業,應依照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提供材料、作出承諾、完成報備,經核查批準后方可復工。

 

5. 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對于該問題,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中說明,延遲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6. 延遲復工期間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員工在延遲復工期間加班,企業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應向員工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7.  對于因疫情不能復工的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鑒于本次病毒引起的肺炎已經被列為乙類傳染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且工資待遇應當由其所屬企業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

因此,對于因疫情不能復工的員工,企業應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8. 因疫情導致企業經營困難,企業在210日后仍不能復工怎么辦?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9. 企業能否要求員工提供春節假期出行信息等相關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因此,企業如果為了防控傳染病的目的,可對員工春節假期出行信息進行收集統計。但是,除發現員工疑為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必須向疾病防控機構/醫療機構披露外,不得隨意對任意第三人披露收集的前述信息。

 

10. 企業需在復工后采取哪些應對措施?

考慮到當前疫情的嚴重程度,企業在復工之后,應向員工提供口罩、消毒液、測溫計等,并保證安排專人在辦公室或者工廠出入口測量體溫,做好記錄。

同時,對辦公場所或者員工聚集區定期消毒。提前制定相關隔離預案和措施。

再來,對體溫異常者做好登記報告,并加強日常監控,必要時采取隔離措施。

 

 

二、關于合同法方面的問題

11.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可以界定為“不可抗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截至目前,春節假期已延長至202029日,醫學界尚無絕對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傳播。

因此,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被界定為不可抗力


12.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能否作為合同履行的免責事由?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可見,雖然新型冠狀病毒已符合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但是,具體到每份合同,只有在疫情直接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情況,才構成“不可抗力”情形。是否可以免責應對雙方合同目的以及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根據本次疫情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簽訂合同以前或者當事人遲延履行之后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樣不能免除責任。


13.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條款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應如何處理?

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14.主張不可抗力有何程序性要求?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建議通過書面(郵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況下電話錄音亦可)形式及時通知對方(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通知時間和方式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要求進行)。

不僅如此,在通知及雙方后續的溝通中,建議當事人采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失擴大。這當然也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如果因為雙方未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有可能要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15.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處理?

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為三種情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暫時不能履行。

根據每份合同的特點以及目的,在此種疫情下,各份合同所處情況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類型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變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發生后,如果出現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以及證明義務。應當及時向對方發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應當采用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盡量采用書面、郵件、短信等多種形式發送通知,并保留通知發出以及合同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達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屬于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要求部分免責或者全部免責。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履行上述的證明義務,以減小可能給對方帶來的損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擴大損失,不應當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擔。


16.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法律上對于情勢變更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相比因不可抗力而主張合同變更,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需要訴諸于法院,可以避開對當前情況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三要件論證,但需論證該情況不屬于商業風險且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


17.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應當如何處理?

可以援用情勢變更、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租賃合同為例,如果企業作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復工的影響,很長時間不能開業,給其造成了較大損失。疫情不能預測,也無法避免,繼續履行合同,讓損失完全由承租方負擔有違公平。

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援用公平原則具有較大的訴訟成本。應當首先看《租賃合同》,合同中如果對出現不可抗力減免租金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履行。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據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本次疫情對商家生產經營產生影響,租戶可以根據影響力的大小,與業主協商部分或全部減免租金。當然,最終是否減免,或減免多少,還需雙方協商確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減免。

商家還可以以情勢變更,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平為由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這里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響之外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情勢變更)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18.面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如何降低合同損失?

疫情中的合同并非都可以不可抗力來主張免責。而應當根據個案情況,分析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而判斷是否能夠適用不可抗力。若個案難以證明直接因果關系,貿然以不可抗力起訴,就會存在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的風險。

若個案因為缺乏因果關系而難以直接適用不可抗力的,還可考慮通過情事變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更改合同內容甚至解除合同。

在評估后認為個案難以滿足不可抗力因果關系證明時,更為穩妥的方式應當是一邊搜集疫情對于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證據(此時不再限于直接因果關系)、損失的證據,一邊和合同相對方進行友好談判,協商更改合同內容,如延長合同履行的期限(延遲交貨期限)或降低履行的價格(協商降低租金)。若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此時可依據《合同法》中情事變更的規定請求人裁判機關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19.企業公益性捐贈中存在什么法律風險?

首先,如企業公益性捐贈的承諾不能按時兌現,則依照《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救災捐贈受贈人除有權依法追要捐贈款物,還可向社會進行公告說明。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在企業的公益性捐贈行為與債權人具有利益沖突時,存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風險。在財產未實際交付,債權人當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捐贈行為;在財產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則不具有撤銷的條件。


20.面對企業公益性捐贈中存在風險,企業有什么應對措施?

首先,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說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

其次,加強對外捐贈行為規范管理,規范公益性捐贈的決策機制,根據自身經營實力和承受能力,確定對外捐贈支出的額度,有效維護股東權益,避免不當的債權債務糾紛。



三、關于刑法方面的問題

21. 公民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確診患者或疑診患者不隔離治療,故意在公共場所與他人密切接觸傳播病原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2.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3. 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如何處罰?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4. 生產或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單位或個人,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如近期部分人員在網上銷售不合格的口罩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5. 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26. 假借疫情名義,發布虛假廣告,致使多人上當受騙,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如近期有人在網上宣傳香油、大蒜等可以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27. 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六條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如近期部分人員囤積口罩、高價銷售牟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8. 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假借災害用品各個環節名義,騙取公私財物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9.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工作人員防治疫情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八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30. 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九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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