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收大數據的支持下,稅務機關對于騙取留抵退稅行為也具備了更強的稽查能力。為了能夠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避免遭受稅務處罰乃至承擔刑事責任,納稅人需做好風險自查工作,加強企業稅務合規。
一、引言
為向企業提供現金流支持、促進就業消費投資,提振市場信心,2022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將對留抵稅額提前實行大規模退稅,優先安排小微企業,重點支持制造業,全面解決制造業、科研和技術服務、生態環保、電力燃氣、交通運輸等行業留抵退稅問題。預計全年退稅減稅約2.5萬億元,其中留抵退稅約1.5萬億元,退稅資金全部直達企業。
2022年3月2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明確加小微企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行業的留抵退稅政策力度。23日,國稅總局相應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對納稅人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業務有關事項作出規定。4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再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進一步要求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
在新冠疫情對經濟發展造成明顯影響、實體經濟發展受創的現實背景之下,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推廣實行顯然為納稅人起到了雪中送炭之功,但是,留抵退稅政策在適用條件上對納稅人的財稅合規提出了一定要求,在稅收大數據的支持之下稅務機關對于騙取留抵退稅行為也具備更強的稽查能力。為了能夠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避免遭受稅務違法處罰,納稅人需做好風險自查工作,加強企業稅務合規。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適用對象
根據14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將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84號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2021年第15號公告規定的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行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4號公告第三條明確,適用前述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對于不符合第4項條件的納稅人,14號公告第十條第二款提供了治愈途徑,明確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過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而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相應的,第十條第一款也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基于此條規定,納稅人可以比較對企業而言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與留抵退稅政策哪一項更為有利。
三、欲享受留抵退稅政策,需避免被認定為騙取退稅、虛開專票
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之下,退稅資金直達企業,能夠為企業提供最為直接、最為有效的現金流支持,有力緩解疫情之下企業沉重的經營壓力。但是,根據14號公告第三條的規定,為享受這一政策,企業必須要避免被認定為在36個月內實施過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在此之前,虛開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就已被列為稅務稽查重點領域,《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即強調重點查處虛開(及接受虛開)發票、隱瞞收入、虛列成本、利用“稅收洼地”和關聯交易惡意稅收籌劃以及利用新型經營模式逃避稅等涉稅違法行為,2022年4月1日起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以來,全國稅務系統更是加強對騙取留抵退稅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地多起騙取留抵退稅案件被依法查處,典型案件亦被選取曝光,可見稅務機關的查處決心。
表1 典型騙取留抵退稅案[1]
針對一系列涉稅違法案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六部門指出,將深入貫徹落實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堅持精誠共治、精準打擊,常打長打、長治長效,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持續保持對虛開騙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重拳出擊的高壓態勢。同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特別是大規模留抵退稅的部署,將防范和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作為六部門常態化打擊的重點,對騙取留抵退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露頭就打、嚴懲不貸。[2]在主管部門的嚴打環境中,納稅人應當實施從事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這既是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前提條件,更是避免承擔嚴肅違法后果的必然要求。
四、留抵退稅大數據風險防控機制
在國稅總局及各地方的騙取留抵退稅案件曝光公告中,頻見“稅收大數據精準分析”的表述。在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的曝光公告中,稅務部門指出其“根據稅收大數據分析線索”依法查處納稅人騙取留抵退稅案件,并將“加強稅收大數據分析和風險防控……依托稅收大數據精準分析,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對造假虛開騙取留抵退稅違法行為予以堅決打擊。”[3]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同樣提到,稅務部門“根據稅收大數據分析線索,依法查處了……騙取留抵退稅案件”,并“將充分發揮稅收大數據作用,對騙取留抵退稅案件進行“速立、快查、嚴辦”,嚴厲打擊涉稅違法行為。”[4]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大數據和風險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對此提供了更為具體的說明:稅務部門依托稅收大數據,進一步健全以“信用+風險”為基礎的稅務監管新體系,將風險防控措施嵌入留抵退稅業務辦理的全過程,構建“事前預審、事中審核、事后抽檢”的風險防控機制,對留抵退稅納稅人風險進行全景掃描、精準畫像,根據掃描畫像結果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5]
具體來看,稅務部門主要沿以下路徑對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務展開風險防控:
1.事前預審:事前階段,稅務部門即借助于稅收大數據,對符合留抵退稅申請條件的納稅人進行風險研判,提前一步進入風險防控階段,對存在異常情況的納稅人進行約談提醒、督促整改。
2.事中審核:事中環節,在確保依法規范、高效快捷地為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同時,稅務部門對提交留抵退稅申請的納稅人信息進行審核校驗,對納稅人風險狀況進行研判,準確描繪納稅人掃描畫像,根據研判結果針對性地展開留抵退稅業務分類辦理。
3.事后抽檢:留抵退稅業務辦理完畢后,稅務機關仍要對已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加強跟蹤管理,常態化開展風險分析,精準識別發現違規享受疑點企業,快速有效核實處置。對違規享受的追回已退稅款,涉嫌騙取留抵退稅的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對于發現的納稅人騙取留抵退稅違法行為,稅務部門將根據納稅人是否具備主觀故意要素,進行分類處理:
1.對非主觀故意違規取得留抵退稅的企業,約談提醒,促其整改;
2.對惡意造假騙取留抵退稅的企業,依法從嚴查辦,按規定將其納稅信用直接降為D級,采取限制發票領用、提高檢查頻次等措施,同時依法對其近3年各項稅收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延伸檢查其上下游企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從近年的稅務稽查動態來看,金稅四期稅務稽查系統將為主管部門的大數據智能稅務稽查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2020年11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20年12月政府采購項目名稱為“金稅四期決策智慧端之指揮臺及配套功能建設項目”的意向公告,金稅四期的上線提上日程。幾乎是同期,2020年1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稽查局公布智慧案件辦理系統的中標結果,根據計劃,2021年12月底前智慧稽查項目將交付驗收,完成系統集成測試,用戶培訓、項目初驗和項目終驗。
相比于之前的稅務稽查系統,金稅四期智慧稽查功能升級,從以下5個方面進行項目建設:1.違法企業發現:基于內外部數據,結合業務專家辦案經驗,主動掃描發現潛在違法風險企業,從而主動出擊打擊違法犯罪。2.疑點線索分析:能針對不同來源的線索信息,梳理線索分析的差異性,提煉線索分析的重點,制作線索分析報告。3.手法感知預警:對各類涉稅違法行為進行監控,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新風險、新手法及時感知預警。4.業務數據互動:建立互聯網采集模塊,匯集與公安、海關、人行交換的業務數據,為稽查選案分析提供多源數據支撐。5.違法態勢研判:針對不同涉稅違法行為,從行業分布、區域分布、犯罪趨勢等維度對稅收違法走勢進行分析預測。此外,還將建立五大智能分析系統:虛開增值稅發票智能分析、騙取出口退稅智能分析、偷逃稅智能分析、重點行業涉稅違法智能分析、主要稅種涉稅違法智能分析。
五、留抵退稅風險自查評估目錄
(一)進項稅額虛增之十二大情形
(二)虛減銷項稅額之十二大情形
(三)企業基本風險之六大情形
(四)留抵退稅申請風險之五大情形
六、納稅人適用留抵退稅政策合規指引
大數據分析監測和多部門涉稅信息共享下,稅務機關不僅通過稅務方面掌握信息,還可以通過其他部門掌握納稅人大量的經濟數據信息,徹底打破了信息壁壘,稽查范圍更廣,稅務機關可以多維度的分析比對,“將風險防控措施嵌入留抵退稅業務辦理的全過程……對留抵退稅納稅人風險進行全景掃描、精準畫像”絕不僅僅是稅務部門的監管設想,多個曝光案件證明,以“信用+風險”為基礎的稅務監管新體系已然是稅務部門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案件的有力助手,納稅人必須對此做好充分準備,落實企業稅務合規。
(一)強化“業財稅一體化”數字合規建設
所謂“業財稅一體化”是指業務、財務、稅務一體化智能管理。將業務合規、稅務合規、財務合規融入納入企業經營的各個流程,實現企業的業務管理、稅務管理、資金管理、財務管理全面貫通,實現企業基于價值鏈的內外部信息互聯,提高效率,降低風險。
2022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推動政府數字化、智能化運行,發揮數字化在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等方面職能的重要支撐作用,構建協同高效的政府數字化履職能力體系。在“數字政府”的數字監管下,政府監管部門對企業的業財稅數據能夠實時、精準、全面了解和掌握,對經營異常的企業可以“近距離”監管和查處。
在“數字政府”和“以數治稅”智慧稽查雙重背景下,企業應當順應監管趨勢,構筑自身“業財稅一體化”經營數字化模型,對自身經營各項數據指標做到更加細致的了解,清楚企業存在的風險,對企業自身進行畫像與預判,實現實時預警和處置,才能與時俱進。
(二)強化發票合規管理與風險預警
進項發票的合規管理,是當前企業財稅管理的核心環節。隨著發票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發票合規問題也成為企業面臨的一大稅務風險。如上海市稅務局在2021年末發布公告,著力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在全電子發票的控制下,在開具發票、交付發票、查驗發票過程中,稅務部門均可通過大數據監察網絡進行審查,對企業的任何違規行為進行稽查,結合海量政府數據的匹配和互通,能夠做到精準預警和管理,與只能依靠傳統的人工線下審查相比,稽查覆蓋面更寬,稽查力度更大。
發票是記載企業日常經營的“紅細胞”,數量多,頻率高,內容雜。僅通過簡單的驗證無法快速準確辨別可能存在的虛開虛受的發票風險,而且發票風險是動態的,發票收錄時正常,一段時間后因為各種原因變為異常、導致無法成為合法成本的問題屢見不鮮。因此需要強化對發票的精細化、數據化合規預警與管理。建議企業可按需建立電子發票數據庫和原始發票數據庫,為后續企業發票溯源以及數字化管理提供數字支撐,與此同時嘗試分類管理發票,提升發票管理水平。
(三)加強對上游供應商風險評估與預警
企業需要及時全方位了解供應商狀態:一是通過供應商基本狀態、供應商負面風險、供應商經營異常信息、供應商股東核查,供應商存續狀態及刑事風險等方面,為提前對供應商進行評估以及風險預警;二是通過風險規則庫、外部風險數據庫,結合當前的監管重熱點,重點防范與企業有經濟往來的上游企業的合規問題,落實數據化發票管理責任,提前預警虛開風險,大幅降低虛受風險,減少稅務犯罪發生的可能性,為有效應對和查處稅務(虛受發票)、市場監管(商業賄賂)、刑事舞弊(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串通招投標、經營同業業務)等各類重點違法行為提供強有力的數據支撐。
對供應商的系統評估具體可以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經營異常企業核查。即核查供應商(銷方)是否注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基本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狀態;第二,供應商負面風險預警。核查供應商是否存在失信公告、執行公告、查封凍結公告,是否存在重大發票違法信息,是否被列入政府采購領域黑名單、電子商務領域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并根據監管重熱點,排摸供應商及供應商下游企業,獲取企業相關負面信息;第三,稅務黑名單核查。核查供應商是否存在諸如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普通發票、走逃(失聯)等違法類型及其它黑名單風險評估項。
(四)強化專業團隊系統持續服務
留抵退稅新政策的實施帶來惠企利民的政策紅利,面對當前監管部門通過數據化監管系統嚴厲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的執法態勢,企業的風險與紅利并存。如何在利用“留抵退稅”等政策的過程中實現稅務經營風險最小化與稅收獲惠最大化已成為企業發展需解決的重點問題。
此外,企業行動需以稅務政策、監管制度為指南,但其更新較快,若企業不知情或對內容不熟悉,可能使企業在面對監管時易陷入被動境況,或錯過、或不能用足、用好各類稅費優惠政策。對企業而言,如何消除信息差也是非常棘手的難題。
在這方面,企業可以通過引入外部專業財稅律師團隊的方式,獲取專業的全流程“一對一”服務。專業財稅律師團隊能夠靈敏追蹤監管信息更新,并在準確解讀規定、案例的基礎上,協助企業依新規定期開展系統的內部自我核查,查驗企業的納稅情況,盡早發掘、處理稅務違規風險點,破除監管機構與企業之間的信息差壁壘,幫助企業構建可靠的、與時俱進的財稅合規系統。
專業財稅律師團隊能核查篩選企業所適用的各項稅收政策,在企業內部開展納稅輔導,及時將最新稅收政策傳遞給企業,協助企業快速辦理留抵退稅,幫助企業更好地運用適合的相關稅費優惠政策,確保企業第一時間享受政策紅利。
注釋
[1]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部門查處一批并公開曝光5起騙取留抵退稅案件;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大連市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騙取留抵退稅案件;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騙取留抵退稅案件
[2]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門聯合查處5起稅收違法案件
[3]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騙取留抵退稅案件
[4]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大連市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騙取留抵退稅案件
[5]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門聯合查處5起稅收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