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系爭房屋系私房性質,原房屋權利人王某某于2008年3月過世。其配偶謝某某于2013年4月過世。兩人生前共育有王1、王2、王3、王4四子女。王3、王5系父子關系。王4、鞠某系夫妻關系,王6系二人之子。2000年2月,王3與王某某簽訂《租賃協議》,租賃系爭房屋街面12平方米,并向工商部門申辦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2021年7月,王4、王5作為該戶代理人與征收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系爭房屋居住面積41平方米,非居住面積12平方米,各項補償費用包括居住房屋價值補償款342萬元、非居住房屋價值補償款111.6萬元、證照補貼30萬元、自行購置營業用房補貼60萬元等各項補償費用合計1126萬元。
各方觀點
原告觀點:
系爭房屋因婚姻關系為王某某、謝某某夫婦(均已過世)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一層店鋪約定由四人輪流經營使用,王1、王2各做過幾年。證照補貼30萬元由王3取得,其余非居獎勵費由四位子女共同分割。
被告王3、王5共同辯稱:
兩原告婚后不居住系爭房屋。一層店面是由王3投資并經營,王4下崗后王3允許其經營店鋪,王3也有貨物在店鋪銷售。因房屋非居部分是由被告王3申請取得,非居增加的價值補償款、非居獎勵等由王3取得。居住獎勵由被告王3、王4兩家均分,其余費用由四子女法定繼承。
被告王4、鞠某、王6共同辯稱:
王1、王2、王3均不居住系爭房屋,王4插隊回滬后一直居住系爭房屋二層東間。王4在2000年借用王3名義申請執照,之后的店鋪手續及經營都是王4在負責,王3沒有經營,也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輪流經營。補償費用中居住房屋價值補償款按法定繼承,非居增加價值補償部分由王4取得,剩余部分法定繼承。王4方考慮證照借用了王3名字,同意給其10萬元。
法院認為
被征收房屋為私房,王1、王2、王3、王4為王某某、謝某某夫婦子女,享有相應補償利益。王4無充分證據證實其居住,本院主要基于各方所享產權份額對居住部分補償利益予以大致均分。非居住部分補償,鑒于營業執照系由王3申辦,征收前由王4實際經營的情況,證照補貼可由王3取得,停產停業補貼和購置營業用房補貼兩筆費用可由王3和王4均分,其余非居補償費用在四兄弟姐妹間予以分配,兩被告可酌情多分。
綜上,法院判決:系爭房屋房屋的征收補償款1126萬元,由原告王1、王2各分得250萬元,被告王3得322萬元,被告王4得304萬元。
律師評析????
一、被征收房屋是私房,除征收協議特別約定外,安置人員為房屋產權人
根據上海市高院《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會議紀要》(2020)的規定,私有住房的征收以產權平移為基本原則,被安置人范圍一般僅限于房屋產權人。
本案中,系爭房屋是私房,產權登記在王某某名下,王某某與妻子謝某某生前共生育四個子女,即王1、王2、王3、王4。現王某某與謝某某均已過世,對系爭房屋享有產權份額的人員即本案的四位子女。王5、鞠某、王6雖戶籍在冊,但本次征收沒有托底,征收部門也沒有將三人作為安置對象,故該三人不能主張分割征收補償利益。
二、私房居住兼非居,非居部分的證照補貼歸證照持有人,停產停業補貼和購置營業用房補貼歸證照持有人和實際經營人
根據上海市高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4〕3號)第11條第2款規定“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歸遭受實際損失的經營人。”
本案中,私房非居部分實際經營人和證照持有人不一致,但實際經營人也是私房產權人之一。法院在分割私房非居部分獎勵費和補貼時,將執照補貼作為專屬補貼,分配給執照持有人。考慮到實際經營情況,法院酌情將停產停業補貼和購置營業用房補貼讓證照持有人和實際經營人均分。對于其他非居補償費用原則上由四位產權人予以分配,證照持有人和實際經營人酌情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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