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正式生效,這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的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為我國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提供了有力保障。2021年,十四五規劃進一步提出“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包括構建強大公共衛生體系、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等內容。這也代表著,我國醫療健康行業的發展跨入了新臺階。
但新的發展時期也同樣帶來了新的挑戰,例如分級診療制度下的醫療衛生機構合作機制探究、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合規要求、新時期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規范要求、醫療衛生機構的資本運作等等。這也對新形勢下醫療健康相關法律服務提出了要求。
基于此,從本篇開始,我們將開啟醫療健康行業法律專題,就行業內的相關核心問題,與各位讀者一起溝通、探討。
本文將從醫療衛生行業的主體視角出發,著重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機構進行介紹。醫療機構屬于醫療衛生機構,但后者范疇更為廣泛。同時,鑒于二者均是醫療衛生服務的提供者,實踐中較易混淆。本文將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機構的含義、類別等進行辨析,以加深讀者對其的理解。
一、醫療衛生機構的含義及分類
(一)醫療衛生機構的含義
2003年施行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
除上述條文外,“醫療衛生機構”一詞雖然在規范和實踐層面得到了廣泛適用,但鮮有明確定義。而上述規范的制訂日期較早,且規范層級相對較低,可能無法適應醫療衛生服務的發展現狀。
2020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雖設置了“醫療衛生機構”一章,但僅以列舉的方式對“醫療衛生機構”作了定義,即“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
而我們注意到,實踐中主管部門認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含義更為廣泛。例如,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編制的《2021中國衛生健康統計年鑒》將“醫療衛生機構”定義為“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從民政、工商行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取得法人單位登記證書,為社會提供醫療保健、疾病控制、衛生監督服務或從事醫學科研和醫學在職培訓等工作的單位”。顯然,該等定義比《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上述規定更加細致、廣泛。
我們認為,在規范層面明確“醫療衛生機構”的定義有其必要性,如此才能明確法律適用范圍,確定責任主體。
二、醫療衛生機構的分類
1. 基于機構功能劃分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舉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院,或者從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據此,醫療衛生機構可分為以下四大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這也與《2021中國衛生健康統計年鑒》對醫療衛生機構的分類一致。四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功能及范疇如下:
(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接收醫院轉診患者,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相較而言,《2021中國衛生健康統計年鑒》列舉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類別更為廣泛,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街道衛生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門診部、診所、醫務室、衛生所、護理站。
(2)醫院
醫院主要提供疾病診治,特別是急危重癥和疑難病癥的診療,突發事件醫療處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醫療衛生服務,并開展醫學教育、醫療衛生人員培訓、醫學科學研究和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根據《2021中國衛生健康統計年鑒》,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各類專科醫院和護理院,不包括專科疾病防治院、婦幼保健院和療養院。
醫院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未定級,等次分為特等(僅三級醫院區分)、甲、乙、丙、未定等。
(3)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
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是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相較而言,《2021中國衛生健康統計年鑒》列舉的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類別更為廣泛,包括: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衛生健康部門主管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包括傳染病院、結核病醫院、血防醫院、精神病醫院、衛生監督(監測、檢測)機構。
(4)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未對“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內容作出規定。根據《2021中國衛生健康統計年鑒》,“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療養院、衛生監督(監測、檢測)機構、臨床檢驗中心(所、站)、醫學科研機構、醫學在職教育機構、醫學考試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統計信息中心等衛生事業單位。
附:醫療衛生機構分類圖
2. 基于成立目的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據此,基于成立目的的不同,醫療衛生機構亦可分為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具體如下:
(1)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系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醫療衛生機構。
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政府資金、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2)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系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醫療衛生機構。
3. 基于登記注冊類型劃分
根據《2021中國衛生健康統計年鑒》,基于登記注冊類型的不同,醫療衛生機構可分為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其中: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登記注冊類型為國有和集體辦的醫療衛生機構。
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聯營、股份合作、私營、臺港澳投資和外國投資等醫療衛生機構。
二、醫療機構的含義及分類
(一)醫療機構的含義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系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可以看出,醫療機構亦屬于醫療衛生機構,但其范疇窄于后者,二者不可等同。
(二)醫療機構的分類
1. 基于機構功能劃分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的分類如下:1)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2)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4)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5)療養院;6)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7)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8)村衛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臨床檢驗中心;11)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12)護理院、護理站;(13)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14)其他診療機構。
附:醫療機構分類圖
2. 其他分類
鑒于醫療機構屬于醫療衛生機構,故醫療機構亦可根據成立目的的不同,分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基于登記注冊類型的不同,分為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