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8日,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決策部署,上海市明確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的相關支持措施,其中包括:
“對于在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和執行市政府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要求的企業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當月工資;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關規定,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辦公的,同樣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給予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此口徑推出后,眾多企業主和HR反復糾結,無所適從?;趯崉战嵌?,有業界同仁提出“改在家工作“為“在家值班”的建議,英文對應“stand by”或者“on call”,本人深以為然,此既符合企業客觀實際需要,又不違背上海人社局口徑,可謂“獨孤九劍”之“破劍式”。為進一步明確“加班”與“值班”的區別,便于企業合理安排“在家值班”事宜,本文節選本人專著《勞動爭議爭議審判大數據應用指南》的如下內容,以作分享。
加班與值班的認定
(1) 裁判案例
案例89:(2014)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13號劉某與上海甲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因值班從工作強度、工作持續性等方面與正常上班是有區別的,不能等同于正常工作,故劉某要求將47天值班作為加班認定,本院不予采納。值班一般是由員工互相輪流進行,帶有義務性質,并由單位給予適當補貼,該費用可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與加班費是有區別的。劉某認為值班費用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違反法律規定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案例90:(2014)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442號雷某與上海甲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上海乙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雷某主張其晚上從事的安保工作系白天工作的延續,應當視為加班,甲公司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并由乙勞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本院認為,雷某于涉訴期間被派遣至楊浦區舊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擔任門衛工作,原審法院審理期間雷某表示“…晚上是三人輪流值班,天天有一人,值班室有個藤椅可以坐著休息打盹,但沒有躺椅和床。…”。本院審理中,雷某也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晚上的工作與白天一致,原審法院根據雷某的陳述及其工作性質確認雷某晚上為值班無不可,本院予以認同。雷某要求甲保安公司支付晚上值班的加班工資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91:(2014)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470號項某與上海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者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時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工作。加班則是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根據用人單位的指示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一般是屬于生產經營需要。值班與加班的主要區別在于勞動者是否從事的是原崗位工作或者工作強度是否發生變化。本案中,2001年1月至2011年3月項某從事的是電梯值班維修崗位,“做一休二”,白天8小時內與日班電梯維修人員共同完成大廈電梯、電器等報修工作,17時以后關閉部分電梯,留項某一人在值班室接聽報修電話,并負責處理相關事務,但大部分時間其可以在值班室休息和睡覺,在工作強度上與白天上班明顯存在差異,屬于值班?,F項某認為其實際工作時間應以考勤卡為準,與工作內容無關,8小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屬于加班,缺乏依據。
案例92:(2014)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665號顧某與上海甲倉儲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顧某庭審明確其主張的平時超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僅系針對2011年6月19日至2013年6月21日期間從事的門衛工作提出,故法院予以確認?,F根據雙方對該門衛崗位的工作特點描述分析,首先,上海甲倉儲有限公司主張顧某在夜間從事門衛工作期間是可以自行安排休息睡覺的,顧某雖不予認可,但從其庭審陳述的內容看,其曾確認與妻子實際一直系居住生活在上海甲倉儲有限公司的門衛室內,故由此可知,上海甲倉儲有限公司的門衛室內確實是設置有可供休息的床鋪的。至于顧某稱,該床鋪并非供其夜間休息所使用,但因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不予采信,而且顧某上述所稱若系屬實,即意味著顧某每天24小時都在不間斷工作,這也并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故對顧某上述所稱難予采信,法院采信上海甲倉儲有限公司所述,確認顧某在上海甲倉儲有限公司從事夜間門衛工作期間是可以自行安排休息睡覺的。因此,根據相關規定,顧某所從事的這種夜間門衛工作,應當系屬于值班性質,故其要求上海甲倉儲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 案例分析
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在8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時間從事生產或工作。
值班,一般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擔負一定的非生產性的責任,主要是因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
由以上案例中,可知法院認定的值班的特點如下:
? 工作內容通常與本職工作不同,有特定內容和目的;
? 工作強度比正常工作小,沒有實際生產任務;
? 執行的規章制度與正常工作的規章制度不同,比較寬松;
? 可以休息,自由安排時間。
此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于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問題亦有明確規定:以下情形中,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不予支持:
(1)因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
(2)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
由此可見,值班與加班存在較大區別,用人單位應正確區分值班與加班,合理安排員工工作,以避免值班被認定為加班從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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