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因為 5 月 28 日公民權利保障之法民法典頒布了。盡管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由“一元化”到“二元化”的界分始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的《民法總則》,但因其規定過于原則,并未對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產生明顯影響。此 次
民法典
第四編“人格權編”,將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納入其中,獨立成章,并在第 一千零三十二條至一千零三十九條中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擴大 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和手段,這種“二元化”界分與過去勞動法領域以隱私權保護個人信 息的“一元化”司法實踐形成鮮明對比。相較于個人隱私,個人信息與國家安全的聯系更為 密切,并常以集合的“大數據”形式表現出來。個人信息泄露不僅成為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 理的新風險點,最嚴重時還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互聯網平臺企業尤其應當重視。5 月 25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已把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主要工作安排之一,個人信息 保護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視高度。本文力求通過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二元化”界分問題的 分析,引起用人單位、用工單位特別是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勞動用工管理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 重視。
一、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由來與立法演變
隱私權最初由美國學者沃倫與布倫迪斯在《哈佛法律評論》發表的《隱私權》一文中提 出,他認為,隱私權之所以值得保護,是因為它體現了個人的自決、自我控制、尊重個性和 人格發展的價值【1】。因此,隱私權最初創設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格尊嚴和生活的安定,主 要表現為某些信息不希望公開從而被他人打擾。從這個角度講,隱私權是帶有精神屬性的人 格權,財產屬性不突出。
關于什么是隱私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其編輯的《侵權責 任法立法背景與觀點全集》[M]一書中指出,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寧和個 人信息保密的權利,個人生活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2】。《民法總 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一十條雖然明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但沒有對隱私權作出定 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 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個人信息則系大數據時代的產物。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最初產生于德國【3】。因為通過個人信息可以確定自然人身份,因此個人信息最初與人格利益密切相關。國對個人信息的保 護,最早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 年修正)【4】,其與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人格 利益相并列,但未單獨設權。《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 保護”,但對個人信息并無明確定義。2017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將個人信息定義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 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 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二、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區別與交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 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由此可見,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既 有區別,又有交叉。
1、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具體表現為如下方面:
(1)兩者的內涵和表現形態不同。隱私權定義重點在于“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 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其核心在于“私密性”,隱私不限于信 息的形態,它還可以以個人活動、個人私生活等方式體現,且并不需要記載下來;而個人信 息定義重點在于“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 的各種信息”, 它必須以固定化的信息方式表現出來,通常需要記載下來,或者以數字化的 形式表現出來,其核心在于“可識別性”【5】。
(2)兩者的精神屬性不同。隱私權主要是一種精神性的人格權,雖然可被利用,但其 財產價值并非十分突出。因隱私權主要體現的是人格利益,故侵害隱私權也主要導致的是精 神損害;而個人信息權在性質上屬于一種集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于一體的綜合性權利,并不 完全是精神性的人格權,既包括精神價值,也包括財產價值。對于一些名人的個人信息而言, 甚至主要體現為財產價值【6】
(3)兩者的能動性不同。隱私權是一種消極的、防御性的權利,在權利遭到侵害之前, 權利人無法積極主動地行使權利,而只能在遭受侵害的情況下請求他人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而個人信息權除被動防御之外,個人信息即使未受到侵害,權利人也有權請求行為人更改或 刪除其個人信息,因此,個人信息權也是一種能動的、積極的控制權和利用權【7】。
(4)兩者的權利內容不同。隱私權的權利內容主要是維護個人生活的安寧和個人的秘 密不被公開,而個人信息權的權利內容主要是維護個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決定權。
(5)兩者的侵權行為表現不同。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在對私人生活安寧的 侵擾(如騷擾電話、私闖住宅)和對私人秘密的侵犯(如竊聽他人隱私、處理他人的私密信 息);侵犯個人信息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未依法處理個人信息(如未按約定的方式和范圍獲 取、使用個人信息,未按要求刪除或修改個人信息)及信息處理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 個人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丟失【8】。
(6)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不同之處。兩者均屬人格權,因此侵犯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權均可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對權利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無論是違約行為還是侵權行為,都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遭 成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但是具體到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的案件中,侵犯隱私權的行 為一般不涉及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對個人信息的侵犯通常會涉及到經濟損害的賠償。
2、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相似、交叉
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的相似、交叉表現在如下方面:
(1)兩者都是人格權,權利主體都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從權利功能來看,隱 私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公民私人生活的私密性和安寧。因此,隱私權的主體應當僅限于自然人。 法人所享有的商業秘密是作為財產權的內容加以保護的,法人不享有隱私權。個人信息指自 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住址、健康、病歷、個人經歷、 社會活動、個人信用等足以識別該自然人的信息,這些信息能直接或間接指向某個特定的個 人,即具有可識別性,因此,個人信息的權利主體也僅限于自然人。盡管法人可能實際控制 個人的相關信息,但是其并非個人信息權的權利主體。另外,法人作為權利主體的信息資料 不具有人格屬性,侵害法人信息資料不是通過個人信息權而應通過知識產權法或反不正當競 爭法予以保護。【9】
(2)兩者在客體上具有交叉性。一方面,許多未公開的個人信息本身就屬于隱私的范 疇。事實上,很多個人信息都是人們不愿對外公布的私人信息,是個人不愿他人介入的私人 空間,不論其是否具有財產價值,都體現了一種人格利益。另一方面,部分隱私權保護的客 體也屬于個人信息的范疇。數字化技術的發展使得許多隱私同時具有個人信息的特征,如個人通訊隱私甚至談話的隱私等,都可以通過技術的處理而被數字化,從而可能因具有身份識 別的特征而被納入個人信息的范疇。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三款才規定“個 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3)兩者侵害后果存在競合。一方面,隨意散播具有私密性特征的個人信息,可能也 會同時侵犯隱私權。另一方面,侵權人多采用披露的方式侵害個人信息,這與侵害隱私權的 方式非常類似。
(4)兩者民事責任存在競合。侵犯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都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權,因 此人格權的侵權責任對兩者均適用。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權利人 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侵權行為的措施。
三、司法實踐由“一元化”向“二元化”轉變及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影響
1、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一元化”時代
在 2017 年《民法總則》施行以前,勞動法司法實踐中個人信息權是納入隱私權進行一 元化保護的。例如,在(2015)二中保民終字第 65 號判決中法院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 人享有的對于私人生活和活動領域的信息等內容不受他人干涉的人格權,法律保護的公民的 隱私權需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本案中,黃培因刑事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是客觀事實, 該事實已被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所確認。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不但具有法律拘束力, 同時也具有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的法律公示力,是與公共利益和群體利益相關的信息, 因此該信息不屬于隱私范疇。”【10】又如在(2016)皖 0191 民初 3181 號判決中法院認為, “集友包裝公司在新安晚報刊登的聲明中注明了胡龍旵的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住所,該 行為確有不當,公民的身份證號碼、電話、住址屬公民廣義隱私權的一部分,集友包裝公司 不當使用其掌握的胡龍旵的個人信息,確有可能構成侵犯胡龍旵的隱私權。”【11】可見,身 份證號等個人信息是作為隱私來保護的。
2、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由“一元化”向“二元化”的轉變趨勢
《民法總則》施行后,司法實踐中開始區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呈現出由“一元化”向 “二元化”轉變的趨勢。例如,在(2019)浙 0206 民初 1570 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自然 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 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 他人個人信息。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原告的個人信息錄入在稅收系統中,被 告通過非正常途徑收集、使用原告個人信息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利”,并據此判決被告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經濟損失 5000 元。【12】。又如在(2019)蘇 08 民終 3198 號判決書 中法院認為,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 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而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 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屬于一般性的個人信息。在無其他特殊規定的情況下,一般性的個人 信息不屬于隱私權的保護范圍。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公告中刊登公民身份號碼的目的是確定 被解除勞動關系以及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對象,并非侵犯上訴人隱私權的行為。故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在公告中刊登其公民身份號碼、侵犯其隱私權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13】 可見,司法實踐已將個人信息從隱私中分離開來。
3、司法實踐中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向“二元化”轉變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影響
《民法總則》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受保護,但對個人信息的處理、個 人信息與隱私權的關系、主體對個人信息的權利以及侵犯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法律責任等都 沒有作進一步的規定。《網絡安全法》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有較為詳細的規定,但主 要指向網絡運營者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其主體范圍有限。而民法典列明了隱私權和個人 信息的定義及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 了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確立了處理個人信息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合理平衡了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做出了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具 體明確規定。從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角度看,這些規定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個人信息保護的 準則,但同時也是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紅線,一旦逾越就有可能引發人格權民事爭議。
一般而言,個人信息的范圍較隱私廣,與侵犯隱私權相比,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個人信息 泄露侵權的舉證相對簡單容易。隨著個人信息保護的強化,因個人信息泄露等而引發爭議的 數量必然會在人格權糾紛案件中大幅上升,也將會成為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上的新風險 點。因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引起的爭議,且有可能涉及財產請求事項,今后有無可能成為訴訟 成本最低的勞動爭議的受理范圍,也值得研究和關注。
此外,盡管 2017 年后,司法實踐中出現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向“二元話”轉化的趨勢, 但一些法院仍存在將個人信息納入隱私權進行保護的做法,特別是針對某些個人信息與隱私 不易區分的案件,有些法院仍將未合理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認定為侵犯勞動者隱私權。例如, 在(2018)京 0105 民初 2738 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身份證號系與個人的身份密切相關的 信息,學集公司作為孫蕾的用人單位應合理合法的持有和使用該身份信息。其向孫蕾寄送相 關的函件已經在封面的快遞單上記載了文件的具體名稱,完全沒有必要將含有個人信息的通 知原件粘貼與信封外部,該種郵寄方式顯屬不當,已經侵犯了孫蕾的隱私權......”。【14】另外,針對用人單位是否合理使用其依法獲取的勞動者個人信息,法院通常不會考慮勞動者的 職位、信息處理的規則、雙方協商一致等因素,認定偏向籠統和原則,有待民法典生效 后,在司法實踐中形成更為細致、全面的認定規則,通過司法解釋的出臺使裁判口徑更趨向一致。
四、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界分對企業用工管理的深刻影響
任何權利都應當受到限制,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也不例外。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權受《公 司法》保護,且《勞動合同法》第八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 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從勞動者提交簡歷、資料、面試、發錄用通 知到簽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主觀上都愿意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讓渡自己 的部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在用工管理過程中,用人單位不可避免地會獲取、使用勞動者 的一些隱私和個人信息,這在法律上也有正當性。但是,用人單位的這種權利是受《民法總 則》(2021 年 1 月 1 日廢止)、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限制的,如果濫用勞 動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疏于管理泄露,都會引發民事法律責任。民法典對隱私權與個人 信息的界分和詳細規定,會加速司法實踐中隱私權與個人信息由“一元化”至“二元化”的 轉化,也必將對用人單位處理和保護個人信息的行為產生影響。對此,企業應采取什么舉措 降低風險呢?
1、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和管理流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 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 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 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 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在管理過程中會收集許多與勞動者相關的個人信息,如出勤 記錄、病假信息、工資記錄、處分記錄、行蹤信息、指紋或頭像等生物信息、手機號、家庭 成員信息等。用人單位對以上這些信息進行加工,又會產生二次信息。這些信息有些與隱私 有關(如手機號、健康狀況),有些雖不涉及個人隱私,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即結合 起來也能夠確認勞動者的身份,就屬于個人信息的保護對象(如姓名、性別、辦公用電話號 碼等)。那么用人單位在收集、存儲、使用、提供或公開這些信息時,是否均需要向勞動者 說明收集目的、處理方式、范圍、規則,經過勞動者的同意呢?這無疑是對用人單位整個用 工管理秩序的一個巨大挑戰。試想,因業務需要為勞動者制作工卡、印制名片等均需說明目 的、征得同意會增加多少管理成本。第三方介入的績效評估等服務、派遣公司向第三方派遣 勞動者涉及個人信息提供的行為也會受到以上原則和條件的限制。因此,為了降低管理成本 和法律風險,建立和完善勞動者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可以說迫在眉睫。就此,我們建議如下: (1)對本單位在經營管理中(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資源管理)收集、使用、提供、公開勞動者信息的情形進行全面梳理和具體分類,對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信息進行界定,列明清單; (2)勞動者個人信息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行為的原則、目的、方式和范圍等作出明確規定; (3)讓勞動者定期簽署個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確認書,由勞動者確認本人提交至用人單位以及用人單位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中哪些屬于隱私信息,個人信息及隱私信息的 授權使用目的、方式、范圍、方式及免責;
(4)為避免引發爭議,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者個人信息時需確認是否超出勞動者確認 書授權范圍及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避免引發爭議【15】;
(5)為降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上的合規風險,勞動者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修改按《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二款規定的程序履行,進行民主協商、公示并由勞動者簽收。
2、強化對勞動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及技術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的規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 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 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民法典拓展了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義務的主體范圍,用人單位作 為信息處理者應當履行該義務,建立相應的信息安全保護制度,并確保個人信息不被泄露、 篡改、丟失,在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管理措施的同時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的技術措施和其他 必要措施,確保勞動者個人信息的安全。
3、區分情況,妥善應對來自勞動者的查閱、復制、刪除個人信息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 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發現信 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 者及時刪除。”勞動者提出查閱、復制、刪除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收集或形成的個人信息請 求時,用人單位應區分個人信息中是否涉及用人單位保密信息,分情況區別應對:如果不涉 及用人單位保密信息,應當配合勞動者,許可查閱、復制;如果涉及用人單位保密信息、第 三方保密信息或者其他勞動者的個人信息,應對這些保密信息或其他勞動者個人信息進行脫 密處理后許可查閱、復制。采取脫密處理措施將損壞信息完整性,或者脫密措施造成的損害 超過了勞動者查閱、復制信息的正當性、合理性、必要性,或勞動者拒絕采取脫密措施的, 用人單位有權拒絕勞動者的查閱、復制請求(最好將用人單位的該拒絕權寫進用人單位個人 信息保護管理制度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個人信息處理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規章制度規定 或雙方約定的情形,勞動者要求刪除個人信息的,用人單位當然也有權拒絕。
五、強化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對互聯網平臺企業意義重大
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的發展,數據共享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數據利用方式,也是數 據流通和數據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數據共享概念主要是在機構、平臺層面上使用,它是指 不同機構、平臺之間的數據交換。因此,數據共享可能會造成個人信息被不當使用,甚至造 成信息的泄露,給信息權利人帶來損害。這就使得強化個人信息保護,降低勞動用工風險顯 得尤為重要。
1、數據共享中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性
規范數據共享行為,強化對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必要性主要在于【16】: (1)大量共享數據中涉及個人的隱私和信息,甚至涉及個人的核心隱私和敏感信息; (2)數據共享必然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和傳輸行為,一旦運作不規范,就會出現數據
的收集、傳輸失控,其結果會導致大量的個人信息遭受不當使用,甚至是泄露、侵權; (3)共享本身是對個人信息的再利用,被共享者獲得了這些信息數據后,還可能對信 息數據進行再次加工、利用,甚至再次進行共享,而數據共享中的個人信息仍然屬于信息權利人,會使本來存在的潛在泄露侵權或違約風險進一步擴大。
2、數據共享中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防范
降低、避免個人信息共享法律風險的防火墻就是獲得信息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或授權,對 此,結合互聯網企業的特點,參考著名法學家的見解17,我們建議如下:
(1)要制定通俗易懂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及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規則,并在用戶訪問 APP 或者網站上突出顯示,在訪問人提供個人信息前設置個人信息使用和必要限度內共享 的授權同意頁面,最好能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電子簽名存檔留證;
(2)既包括標準勞動關系勞動者,也包括非全日制、勞務派遣、借用、外包、專包、 眾包等靈活用工對象,數據共享一旦涉及勞動者個人信息,則應當獲得信息權利人的書面同 意,防止在數據共享及與第三方服務商就靈活用工的報酬發放、代繳稅款等操作上的信息泄 露和侵權風險;
(3)在收集、利用個人信息時應當取得信息權利人的授權,數據共享也應當取得信息 主體單位的特別授權;
(4)在規范數據共享時應當嚴格限制概括授權條款的運用。個人信息與信息主體人格 利益之間聯系緊密,概括授權委托可能會造成信息主體對于個人信息的完全失控,從而帶來 超出其合理預期的影響;
(5)數據共享行為應當嚴格限定在授權的范圍內。除信息主體對被共享者有特別授權 外,被共享者對相關信息所享有的權利不得超出信息共享者權利的范圍;要使信息權利人控制信息共享的過程,信息共享者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共享信息; (6)數據共享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使用的原則,尤其是個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共享還應當遵循“最小化使用原則”,即在從事某一特定活動時可以使用、也可以不 使用個人信息時,要盡量不使用;在必須使用并征得權利人許可時,要盡量少使用。此外, 數據共享過程中還應當尊重信息權利人的其他相關權利;
(7)對信息共享中格式條款予以規范,不能利用互聯網企業經營、技術上的優勢地位, 通過格式條款的形式設定不利于保護用戶隱私、個人信息等的數據共享條款。在協議中應顯 著標識個人信息共享的條款,以提示用戶注意該條款的內容。對所擬定的數據共享的格式條 款,可請相關主管部門對該條款的合法性進行事先審查,或請相關的行業協會擬定數據共享 的示范條款。
結語
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與勞動者的隱私權、個人信息權之間如何平衡,有待理論和司法 實踐的進一步發展,但毋容置疑的是,民法典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界分,擴大了個人 信息的保護范圍和手段,技術進步和管理智能化又使勞動用工管理過程中勞動者個人隱私和 個人信息被二次衍生出來,弱化了管理者的風險意識。因此,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強化企業 用工管理,是每個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必須面對的課題,互聯網平臺企業更應足夠的重視, 只有這樣才能降低企業自身的法律風險,在民法典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界分保護中乘 風破浪,所向披靡。
注釋:
1 Samuel Warren and Louis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acy[J]. Harv.L.Rev,1890 (4):220. 2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 北 京:法律出版社,2010:448.
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 北 京:法律出版社,2010:448.
3 1970 年,德國黑森林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用以規制公共機構對于個人信息的處理。
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 年修正)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
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并賠償損失。
5 “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別傻傻分不清 https://alphalawyer.cn/#/app/tool/result/%7B%5B%5D,%7D/detail/5ad5173b52ee352ad007e63a11d3c030?qu eryId=ac159ee5afa511ea9dcd7cd30ac4754a
6 王利明: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 —以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界分為中心,《現代法學》,2013 年第 4 期。
7 王利明; 個人信息與隱私權, 中國民商法律網 ,https://mp.weixin.qq.com/s/m1AKBtKPlpfhZxFVa0tXjA 8 蘇文蔚 劉魚芳: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界分對企業用工管理的影響, 勞動法在線, https://mp.weixin.qq.com/s/-lMJU4yz1MP7aJ8vj89vUw
8蘇文蔚 劉魚芳: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界分對企業用工管理的影響, 勞動法在線,https://mp.weixin.qq.com/s/-lMJU4yz1MP7aJ8vj89vUw
9 王利明: 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有何區別, http://theory.rmlt.com.cn/2014/0324/248211.shtml
10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d4b3852e0ca437f91 e2b82e3e7aab6511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bcd82a7ec76440c8 7bea798015496f0
11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bcd82a7ec76440c87bea798015496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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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https://alphalawyer.cn/#/app/tool/result/%7B%5B%5D,%7D/detail/9BAF95591C83E4B754A5CF13A8BB581C?queryId=11c4dde7a99411eab3c77cd30ad3a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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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蘇文蔚 劉魚芳: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界分對企業用工管理的影響, 勞動法在線, https://mp.weixin.qq.com/s/-lMJU4yz1MP7aJ8vj89vUw
16 王利明: 數據共享與個人信息保護, 中國民商法律網,https://www.civillaw.com.cn/zt/t/?id=35256 17 王利明: 數據共享與個人信息保護, 現代法學 2009 年 1 期 第 41 卷第 1 期
17 王利明: 數據共享與個人信息保護, 中國民商法律網,https://www.civillaw.com.cn/zt/t/?id=35256
18 王利明: 數據共享與個人信息保護, 現代法學 2009年1期 第41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