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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新舊規定對比

    日期:2022-12-27     作者:錢曄文(會展與旅游業務研究委員會、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

       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已撤銷)、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審議通過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于 2006 3 1 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日起,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會展業條例》開始施行,其中亦包含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為深入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有關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7月20日印發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

    筆者對上述關于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進行橫向對比,詳見下表: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上海市會展業條例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

實施日期

2006.03.01

2020.05.01

2022.07.20

制定部門

商務部,

國家工商總局(已撤銷),

國家版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人大

(含常委會)

國家知識產權局

效力級別

部門規章

省級地方性法規

部門規范性文件

規定內容

1.立法目的

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第一條】

為了促進會展業發展,規范會展活動,維護會展活動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服務保障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下簡稱“進博會”)等會展活動,打造國際會展之都,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上海“五個中心”建設,……【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部署,規范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第一條】

2.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等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制定本指引【第一條】

3.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促進、服務和規范(國家對會展業和會展活動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線上線下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第二條】

4.行政部門義務

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會展活動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充分發揮調解、仲裁等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途徑的作用

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展活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快速處理會展活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第二十六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執法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方面的協調與銜接……【第二十二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所舉辦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專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秩序。【第四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通過平臺服務窗口,依法為公眾提供會展活動信息查詢等公共服務,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保障信息安全,對涉及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第二十一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主辦方建立知識產權信息公示制度,將展會投訴途徑、投訴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第十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參展合同中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條款加強指導,推動相關方在約定條款中明確以下內容:
(一)參展商自覺遵守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承諾;
(二)參展展品、展品包裝、展位設計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參展項目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
(三)參展商主動公開參展項目權利證明、配合查驗等義務;
(四)根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際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第六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會展活動各方主體在會展活動中產生的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并依法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會展活動各方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標明對該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并通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公示: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舉辦單位明知參展單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不作處理;

(二)發生生產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

(三)其他嚴重破壞會展業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市商務部門應當公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同時公開名單的列入、移出條件和救濟途徑。【第四十二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主辦方記錄參展方知識產權侵權假冒、惡意投訴等行為。【第二十條】

展會結束后,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通告展會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應當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統計分析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展會管理部門。【第十五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信息進行統計,對展會知識產權投訴、糾紛處理情況等進行統計,并于展會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第二十一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總結成功經驗、推廣有效做法、宣傳優秀案例。【第二十二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技術咨詢,幫助參展方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第五條】

5.主辦方義務

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第四條】

舉辦單位在會展活動開始前,應當對參展單位有關展品的知識產權證書、海關通關文件、地圖展品的審圖號等進行查驗。【第三十七條】

 

舉辦單位舉辦會展活動時,應當在發布招展信息前,將會展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等信息,向市商務部門備案。【第二十二條】

 

舉辦單位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發布招展信息,并與會展活動備案信息相符,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

會展活動的名稱、場所、時間、面積等發生變更的,舉辦單位應當提前變更備案信息,及時告知參展單位,并向社會公告。【第三十三條】

場館單位、舉辦單位等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第三十條】

會展活動的名稱、標識、主題等應當符合國家與本市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

舉辦單位使用會展活動名稱和標識時,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其他舉辦單位的會展活動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第三十二條】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收集參展單位和觀眾信息的,應當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信息收集方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范圍使用相關信息。【第三十九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主辦方建立知識產權信息公示制度,將展會投訴途徑、投訴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第十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主辦方記錄參展方知識產權侵權假冒、惡意投訴等行為。【第二十條】  

……展會主辦方應當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統計分析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展會管理部門。【第十五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信息進行統計,對展會知識產權投訴、糾紛處理情況等進行統計,并于展會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第二十一條】

6.參展方義務

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應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的調查予以配合。【第五條】

參展單位不得展示假冒偽劣、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展品,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在會展活動中展示與主題不符的展品或者從事其他與主題不符的活動。【第三十八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參展合同中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條款加強指導,推動相關方在約定條款中明確以下內容:
(一)參展商覺遵守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承諾;
(二)參展展品、展品包裝、展位設計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參展項目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
(三)參展商主動公開參展項目權利證明、配合查驗等義務;
(四)根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際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第六條】

7.行政部門權利

商務部門發現會展活動各方主體存在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第四十二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應展會主辦方的請求,指導展會主辦方對參展項目進行知識產權狀況核查。【第七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指導轄區參展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涉嫌侵權風險自查,加強對參展商知識產權保護的業務指導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視情況組織協調參展商注冊地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對特定參展商開展核查。【第九條】

8.主辦方權利

展會主辦方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第四條】

舉辦單位或者其設立的會展活動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初步判斷參展產品構成侵權的舉辦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遮蓋、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參展資格等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市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十七條】

 

參展單位在會展活動中有前款規定行為的舉辦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遮蓋、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參展資格等措施。【第三十八條】

經備案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可以向海關、商務等部門申請給予展品進境通關便利、大型會展活動保障等服務。【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舉辦單位通過申請注冊商標等方式保護會展活動名稱等無形資產。【第三十二條】

9.投訴/糾紛處理機構的設立

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并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

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展會主辦方應當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六條】

舉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會展活動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第二十七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現場設立糾紛處理機構,或者委托法律服務機構進駐現場處理糾紛。【第四十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展會主辦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設置工作站,...【第八條】

 

未設立工作站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糾紛處理。【第十八條】

 

10.投訴/糾紛處理機構的組成與職責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

(二)將有關投訴材料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三)協調和督促投訴的處理;

(四)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會展活動知識產權投訴機構舉辦單位人員、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等組成。必要時,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可以應舉辦單位要求派員指導。【第二十七條】

……并應展會主辦方請求協調相關工作人員、執法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進駐工作站。工作站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投訴;
(二)調解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三)提供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
(四)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提供判斷意見,協調展會主辦方進行處理;
(五)將有關投訴情況及材料移送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涉嫌違法線索移送相關執法部門;
(六)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匯總和分析;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

11.投訴材料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涉及專利的,應當提交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法律狀態證明;涉及商標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明文件,并由投訴人簽章確認,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涉及著作權的,應當提交著作權權利證明、著作權人身份證明;

(二)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

(四)委托代理人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

 

向工作站提出投訴的,投訴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投訴申請書,包括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基本情況,被投訴參展項目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二)有效知識產權權屬證明,包括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專利權人身份證明、商標注冊證明文件、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地理標志公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證明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狀態的證明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訴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應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記載委托事項和權限;
(四)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工作站可以依照工作需要,提供統一制式表格或網絡頁面的鏈接
。【第十二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投訴人或者請求人補充有關材料。未予補充的,不予接受。【第九條】

投訴人提交虛假投訴材料或其他因投訴不實給被投訴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十條】

工作站收到投訴材料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及時通知投訴人補充材料,投訴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補充的,投訴不予受理。【第十六條】

 

12.投訴的受理與處理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在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投訴材料后,應于24小時內將其移交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一條】

 

 

展會中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商品或行為的現場投訴,可以由工作站受理。【第十一條】

 

以下情形的可由工作站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投訴人已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部門提出涉嫌侵權的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知識產權權屬存在爭議的。【第十五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投訴處理情況,將相關材料移送參展商注冊地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處理。【第十九條】

工作站的工作人員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七條】

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或者處理請求的,應當通知展會主辦方,并及時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第十二條】

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或者請求程序中,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第十三條】

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后,除非有必要作進一步調查,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送交雙方當事人。

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會同會展管理部門依法對參展方進行處理。【第二十四條】

 

專利權:

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知識產權局協助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知識產權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于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投訴,依照專利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展出項目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依照專利法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受理展出項目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舉報,或者依職權查處展出項目中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行為,依據專利法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識產權局對侵犯專利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

(二)專利權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

(三)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于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之中的;

(四)專利權已經終止,專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復的。【第十七條】

 

地方知識產權局在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時,可以即行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詢問當事人,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也可以抽樣取證。

地方知識產權局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由承辦人員、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簽名蓋章。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也可同時由其他人簽名。【第十八條】

 

商標權:

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于涉嫌侵犯商標權的投訴,依照商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符合商標法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投訴;

(三)依職權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

(二)商標權已經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第二十條】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受理后,可以根據商標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

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于涉嫌侵犯著作權的投訴,依照著作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權法四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投訴,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二條】

 

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投訴或請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證據:

(一)查閱、復制與涉嫌侵權行為有關的文件檔案、帳簿和其他書面材料;

(二)對涉嫌侵權復制品進行抽樣取證;

(三)對涉嫌侵權復制品進行登記保存。【第二十三條】

工作站受理投訴后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處理有關投訴,并及時通知展會主辦方和被投訴人。【第十三條】

 

被投訴人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或被投訴參展項目侵權事實已經由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的,或被投訴人承認侵權的工作站應當協調展會主辦方及時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蓋以及刪除、屏蔽、斷開網絡鏈接等。【第十四條】  

 

 

 

 

13.法律責任

對涉嫌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處理請求,地方知識產權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依據專利法十一條一款關于禁止許諾銷售行為的規定以及專利法五十七條關于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介紹侵權展品的宣傳材料,更換介紹侵權項目的展板。

對涉嫌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處理請求,被請求人在展會上銷售其展品,地方知識產權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依據專利法十一條二款關于禁止銷售行為的規定以及第五十七條關于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第二十五條】

 

在展會期間假冒他人專利或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依據專利法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有關商標案件的處理請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侵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處理請求,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根據著作權法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沒收、銷毀侵權展品及介紹侵權展品的宣傳材料,更換介紹展出項目的展板。【第二十八條】

 

經調查,被投訴或者被請求的展出項目已經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判定侵權成立的判決或者決定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所述的處理決定。【第二十九條】

   

請求人除請求制止被請求人的侵權展出行為之外,還請求制止同一被請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發生在其管轄地域之內的涉嫌侵權行為,可以依照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條】

參展方侵權成立的,展會管理部門可依法對有關參展方予以公告;參展方連續兩次以上侵權行為成立的,展會主辦方應禁止有關參展方參加下一屆展會。【第三十一條】

 

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展會管理部門應對主辦方給予警告,并視情節依法對其再次舉辦相關展會的申請不予批準。【第三十二條】

 

展會結束時案件尚未處理完畢的,案件的有關事實和證據可經展會主辦方確認,由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移交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三十三條】

舉辦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會展活動名稱和標識時,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其他舉辦單位的會展活動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第四十八條】

 

舉辦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第四十九條】

 

會展活動各方主體在會展活動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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