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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疫情防控中房屋租金減免政策中所涉“中小企業”認定方法綜述

    日期:2020-02-29     作者:田思遠(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2020年2月11日,上海市國資委制定并印發《關于本市國有企業減免中小企業房屋租金的實施細則》。根據該《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本市國有企業應因控疫情免除中小企業免除2020年2月、3月兩個月租金。其中,中小企業范圍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為便于本市各中小企業充分理解上述文件精神與內容,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市律協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結合工信部相關通知文件以及國家相關行業、企業劃分標準,對上述“中小企業”的范圍以及認定操作方法作綜述如下:
       一、確定行業子類: 檢索《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確定本企業所在行業子類(共97個子類)。
       二、確定行業大類: 檢索《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2017)》,確定本企業所在行業大類(共16個大類)。
       三、確定是否符合指標: 檢索《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2017)》、《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本企業是否符合中小微企業的標準。
       存在多項指標的,只要有一項指標不滿足大型企業標準即可。
       四、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的概念,適用《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相關說明:
       (一)從業人員: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二)營業收入:
       1.工業、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企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企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采用主營業務收入;
       2.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采用商品銷售額代替;
       3.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采用營業額代替;
       4.農、林、牧、漁業企業采用營業總收入代替;
       5.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采用營業收入指標。
       (三)資產總額,采用資產總計代替。
       附件:
       1.國家質監總局、國家標準委《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
       2.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3.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2017)》
       4.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5.上海市統計局《關于開展2019年年度和2020年月度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的通知》


附件1.國家質監總局、國家標準委《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
http://www.stats.gov.cn/statsinfo/auto2073/201710/t20171017_1543130.html

附件2.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1/t20180103_1569357.html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 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 2017 )》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已正式實施,現對2011年制定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進行修訂。本次修訂保持原有的分類原則、方法、結構框架和適用范圍,僅將所涉及的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的對應關系,進行相應調整,形成《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現將《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印發給你們,請在統計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修訂說明
國家統計局   
2017年12月28日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 2017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基礎,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11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1〕75號)同時廢止。
  附表: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

附件3.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2017)》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1/t20180103_1569357.html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
行業名稱
指標名稱
計量
單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農、林、牧、漁業
營業收入(Y)
萬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業 *
從業人員(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業
營業收入(Y)
萬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資產總額(Z)
萬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發業
從業人員(X)
X≥200
20≤X<200
 5≤X<20
X<5
營業收入(Y)
萬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業
從業人員(X)
X≥300
50≤X<300
10≤X<5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運輸業 *
從業人員(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倉儲業*
從業人員(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郵政業
從業人員(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業
從業人員(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飲業
從業人員(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傳輸業 *
從業人員(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從業人員(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產開發經營
營業收入(Y)
萬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資產總額(Z)
萬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業管理
從業人員(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營業收入(Y)
萬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從業人員(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資產總額(Z)
萬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業 *
從業人員(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說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2.附表中各行業的范圍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準。帶*的項為行業組合類別,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業、裝卸搬運,不包括鐵路運輸業;倉儲業包括通用倉儲,低溫倉儲,危險品倉儲,谷物、棉花等農產品倉儲,中藥材倉儲和其他倉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其他房地產業等,不包括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3.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準。(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2)營業收入,工業、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采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采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采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采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采用營業收入指標。(3)資產總額,采用資產總計代替。

附件4.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278/n3057286/c3592332/content.html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5.上海市統計局《關于開展2019年年度和2020年月度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的通知》
http://tjj.sh.gov.cn/html/tjfw/201911/1004072.html



上海市統計局關于開展2019年年度和 2020年月度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于做好 2019 年年度和 2020 年月度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的通知》(國統辦普查字〔2019〕66 號)要 求,市統計局決定于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12 月在本市范圍內開 展 2019 年年度和 2020 年月度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現將有關事 項通知如下: 
       一、審核確認范圍和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四上”調查單位和“四下”調查單位。 “四上”調查單位包括: 
       1.規模以上工業:年主營業務收入 2000 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 人企業。 
       2.有資質的建筑業:有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資質的 建筑業法人企業。 
       3.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年主營業務收入 2000 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 500 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企業。 
       4.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年主營業務收入 200 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企業。 
       5.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企業。 
       6.規模以上服務業:(1)從事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 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以及衛生等國民經濟行業,年營業收入在 2000 萬元及以上,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的法人單位。(2)從事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 和技術服務業,教育,以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租 賃經營和其他房地產業等國民經濟行業,年營業收入在 1000 萬元 及以上,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法人單位。(3)從事居民服務、修理 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社會工作等國民經濟行 業,年營業收入在 500 萬元及以上,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法人單位。
       7.有 5000 萬以上的在建項目的法人單位。 除上述以外的統稱為“四下”調查單位。
       二、審核確認內容和申報材料
       (一)2019 年年度審核 
       1.擬納入的調查單位。審核類型包括:新開業(投產)單位、 “四下升四上”單位、專業變更需納入單位,轄區變更(跨省)需 納入單位。 
所有單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有單位基本情況表和營業執照(證 書)復印件。
       工業單位還需提供:截至申報期最近 1 個月加蓋單位公章(或 財務專用章)的《利潤表》復印件;打印并加蓋稅務部門和單位公 章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企業生產經營場地入口的實地照片(需 有企業名稱的掛牌),生產加工現場的設備照片;《增值稅納稅申報 表附列資料(表一)》;《能源購進、消費與庫存》(205-1 表);新 開業(投產)單位還需提供發展改革委(經信委或工信委)對建設 項目的批復(或備案)文件復印件。
       批發和零售業法人單位還需提供:截至申報期最近 1 個月加蓋 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利潤表》復印件(若無月度表,則 提供最近 1 個季度的報表復印件);打印并加蓋稅務部門和單位公 章或從稅務網上申報系統打印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非批發和零售業法人單位附營的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產業 活動單位還需提供:最近連續 3 個月的《批發和零售業產業活動單 位(個體經營戶)商品銷售和庫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還需提供:截至申報期最近 1 個月加蓋 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利潤表》復印件(若無月度表,則 提供最近 1 個季度的報表復印件);打印并加蓋稅務部門和單位公 章或從稅務網上申報系統打印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增值稅納稅申報 表》。 
       非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附營的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產業活動單位還需提供:最近連續 3 個月的《住宿和餐飲業產業活動單 位(個體經營戶)經營情況》(S204-3 表)。 
       服務業單位還需提供:截至申報期最近 1 個月加蓋單位公章 (或財務專用章)的《利潤表》復印件;打印并加蓋稅務部門和單 位公章或從稅務網上申報系統打印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增值稅納稅 申報表》;加蓋單位公章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 沒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的單位,需附證明材 料。 
       轄區變更(跨省)需納入單位還需提供證明單位所在地發生跨 省變更的材料。專業變更需納入單位應按照擬納入專業要求提供相 關材料。 
       2.變更主要信息的調查單位。審核類型包括:組織機構代碼 發生變更單位、單位詳細名稱發生變更單位。 
       需提供營業執照(證書)復印件,其他證明單位發生相應變更 的材料。 
       (二)2020 年月度審核 
       1.新開業(投產)的調查單位。需提供的證照材料以及財務 或統計資料,與年度審核中對新開業(投產)和“四下升四上”單 位要求一致。 
       2.因改制、重新注冊、合并或拆分發生變化的新調查單位。 提供證明單位變動的有關文件復印件,新單位與原單位的對應關系,原單位同期數如何處理的相關說明,改制等變化產生的新單位 的營業執照(證書)復印件。改制等變化產生的新的工業、建筑業 法人單位、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 單位和服務業法人單位還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或財務資料(具體 要求與年度審核中對新開業(投產)和“四下升四上”單位要求一 致)。 
       3.變更主要信息的調查單位。需提供材料與年度審核要求一 致。建筑業資質等級發生變更的調查單位還需提供變更后帶有“建 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字樣和住建部門公章頁面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審核確認材料報送時間和要求 
       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按“在地”原則,由各區統計局組織實 施,各單位須配合所在地統計局,做好相關工作,并按所在地統 計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按時報送審核確認所需的材料。
上海市統計局
 201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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