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下午,公司法業務研究委員會與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在市律協35樓第三會議室對上海某律師事務所提出的確認房屋所有權糾紛案件進行了討論。
會議上,律師們對確定共有買房意愿和出資行為、公司出資是否可以認定為購房出資、公司審計是否有必要等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公司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匯業所吳冬律師、委員大邦所董穎芳、胡光所牟笛,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滬家所吳衛義律師、委員嘉華所方潔、滬家所付忠文、悅祥所吳東輝、新閔所唐蘊鋒、來來所馬紅梅等參加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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