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251號令,以下簡稱《信用辦法》)正式施行。新《信用辦法》除了取消一般認證企業、增加高級認證企業適用的管理措施外,還對失信企業認定、管理及信用修復條款進行了大幅度修訂。
本文謹就進出口企業如何避免成為海關失信企業以及如因疏忽大意成為失信企業后如何依法展開救濟進行分析探討。
一、 失信企業認定
根據《信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認定失信企業的八種情形,可以概括分為四大類:
(一)走私并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
(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次數及金額超出規定范圍;
(三)未及時繳納稅款、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的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
(四)抗拒、阻礙海關執法或行賄被處以罰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一)、(二)類所涉及的“走私犯罪”、“走私行為”、“違規行為”,是在談及進出口企業涉海關法律風險時經常出現的三個概念,它們之間的關系可由下圖予以說明。
即,“走私”與“違規”的區別在于是否具有“故意”,如果實施行為主體具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主觀故意”,則構成走私;反之,則是“違規”。
而走私行為與走私犯罪的區別在于其走私情節是否嚴重,如果走私貨物、物品的數量或逃稅金額超過我國刑法規定的起刑點,則構成“走私犯罪”,反之,則是“走私行為”。
此外,《信用辦法》還新增了將企業“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重點打擊違反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規定、進出口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或者走私固體廢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非法進口固體廢物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250萬元的企業。
一、 失信企業管理措施
海關實行企業信用管理的目標之一,就是打造“守法一路暢通、失信寸步難行”的執法環境,鼓勵企業守法守信。而失信企業因為發生過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將成為海關監管重點監控管理的對象。
根據《信用辦法》第二十一、三十一條規定,失信企業進出口貨物查驗率80%以上,經營加工貿易業務需提供全額擔保,海關將提高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而且失信企業即便被海關上調信用等級后,1年內不得提出高級認證企業認證申請。
可見如果進出口企業被認定為“失信企業”,其幾乎無法再正常開展進出口業務。
二、 “失信企業”法律救濟
根據《信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海關在作出認定失信企業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企業擬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海關擬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將企業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還應當告知企業列入的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移出程序及救濟措施。”
同時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書之日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海關應當在20日內進行核實,企業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關應當采納。
這是《信用辦法》首次明確失信企業的法律救濟途徑,建議進出口企業一定要引起重視,用足用好陳述、申辯的權利。企業僅有一次機會,且需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據文件收集、書面材料整理等工作,通過專業意見的表述和有效溝通,方有可能說服海關接受企業的陳述、申辯。多數進出口企業自身并不具有此方面專業能力,應向專業第三方進行咨詢再采取行動,切不可盲目提交材料。
三、 “失信企業”信用修復
根據《信用辦法》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條規定,失信企業連續2年未再發生應認定為失信的情形,海關應當主動對失信企業作出信用修復決定。同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企業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海關書面申請信用修復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海關應當自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但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海關不予信用修復。
企業信用修復并不是一個新的概念,在2019年國家發改委就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明確了“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相關工作的要求。
該通知規定,應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將行政處罰信息劃分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一年;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三年。公示期滿,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將被撤下,不再對外公示。企業亦可以在最短公示期滿后,通過做出信用修復承諾、報送信用修復完成情況、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等方式提前申請信信用修復。但對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嚴格按最長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除上述通知外,已有超過30個省份出臺了相關條列規范本省企業信用修復工作。但海關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各項管理執法措施具有專業性及自身特點,不能直接適用其他政府機構或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目前《信用辦法》只規定了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的情形和時限,對于申請流程、需提交的材料內容、審核標準等均未作出細節規定。企業應結合自身失信的原因及當地海關的具體要求,提供詳實充分的證明材料,方有可能成功申請信用修復。
四、 結語
在當前全國大力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優良信用環境的背景下,信用與企業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部分進出口企業系因管理疏忽或意外情況造成“失信”,而且其中不乏知名企業,著實可惜可嘆。
作為致力于為進出口企業提供涉海關法律服務的專業性律師團隊,我們建議企業不僅應熟知會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的情形,重視事先防范,維護自身良好信用;更要學會在面臨信用降級時依法運用救濟權利,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借助專業力量向海關提交內容詳實、有說服力的書面申請,以爭取早日修復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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