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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投標活動的合規要點和風險提示

    日期:2026-01-16     作者:陳兵(企業合規專業委員會,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

根據《民法典》《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單位進行投標活動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合規是評估施工單位在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是否遵循法律規則的重要依據。投標活動的合規性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確保整個投標過程公平、公正、高效的關鍵。它有助于降低風險、維護市場秩序、提升企業形象,并在長遠中為企業帶來可持續的發展優勢。施工單位在投標活動中存在不合規行為的,可能面臨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等不利后果。本文將從施工單位投標活動中涉及的投標人資格條件、聯合體投標、串通投標、低于成本價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等主要方面解析合規要點和風險。

一、施工單位作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須合規

(一)合規要點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中的投標人是法人。《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科研項目外,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實際施工人的個人,不能成為投標人。

2、施工單位作為投標人應具備規定的能力和資格。《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從事建筑活動的相關企業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

3、施工單位無資格參加投標的情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本條對投標人的限制比原規定(招標人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更加寬泛和嚴格,大型集團企業招標及其尚未分離的下屬企業將受到約束。目前理解“利害關系”的含義的關鍵界定詞是“影響公正性”。理想與現實尋求平衡,逐步消除類似“父招子中”的關聯情形,根本在于大型國有企業改變自身全面配套、體內循環,市場化配置資源程度不足的現狀,其附屬企業需要逐步轉制和脫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4、投標人發生重大變化應通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5、失信投標人投標受限。《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文件中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方法和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體視為失信被執行人。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的合規風險提示

投標人不符合上述規定,即施工單位作為投標人在資格條件上不合規,面臨投標無效、投標資格審查中被否決等風險。

 

二、聯合體投標須合規

(一)合規要點

1、聯合體投標應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并承擔法定義務。《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聯合體的組成和成員的行為應符合規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3、聯合體應指定牽頭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4、聯合體提交投標保證金應符合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二)聯合體投標的合規風險提示

施工單位和其他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不符合規定的,聯合體投標將被否決。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某大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采用資格預審方式進行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資格條件中設定:(1)投標人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2)投標人應具有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3)接受聯合體投標。公告發布后,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A公司與具有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B公司組成聯合體,參與了本項目的投標,并通過了資格預審。在資格預審通過到下階段評標之間,B公司由于組織架構調整,分立為C公司和D公司,C公司仍具備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條件。經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溝通,C公司需進一步履行資質變更手續。聯合體雙方認為,雖B公司已分立,但從A、B公司聯合角度以及資質角度,均對本項目投標不產生影響,遂未書面通知招標人,且仍然以A、B公司聯合體進行投標,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由于已經通過資格審查環節,未對該聯合體進行質疑。評標結束后,該聯合體成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招標人收到其他參與該項目投標人的異議,認為B公司的分立已經影響了該聯合體的實質,要求否決其投標。

原則上在資格預審后,聯合體的組成不得再進行變更,否則會產生投標無效的法律后果。但是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并非當然無效,而是如果因重大變化導致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時,才會導致投標無效的法律后果。該條款可視為第三十七條的一般性條款,因為聯合體成員發生增減或者更換時,通常均會導致投標人資格條件和履約能力的變化,或者是影響到招標的公正性,故立法者將該種情形單列出來,予以明確規定。如果通過第三十七條無法判斷,則應按第三十八條具體分析聯合體分立是否影響聯合體的資格條件和履約能力。因此,資格預審后聯合體成員發生增減或者更換,通常會導致投標無效。但是聯合體成員分立,并不應視為“增減、更換成員”而必然導致投標無效,只有在這種分立影響了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或者是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情況下,才會導致投標無效。


三、串通投標不合規

(一)合規要點

1、禁止串通投標。《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2、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3、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4、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二)串通投標的合規風險提示

1、串通投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一)以行賄謀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構成串通投標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6條的規定,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中標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構成行賄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合規

(一)合規要點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認為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要求以某一單項報價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2014)蘇民終字第0367號A公司與B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中,江蘇省高院認為,此處的成本應指企業個別成本。造價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結論系依據建筑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定額標準和價格信息編制的,而定額和價格信息反映的是建筑市場的社會平均成本。企業個別成本與企業規模、管理水平相關,管理水平越高的企業其個別成本越低,故造價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結論并不能當然作為認定A公司投標價低于其企業個別成本的依據。

在判斷投標人是否低于成本價報價時,評標委員會主要從不可競爭費用和經合理證明后的有效競爭費用兩個部分綜合判斷,在司法實踐中,亦應當從投標人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企業個別成本是否低于報價進行個案判斷,而不能以司法鑒定結論作為成本價的唯一計算依據,由于企業完全可通過降低個別成本以提升其市場競爭力,因此,只要投標人的報價不低于自身的個別成本,即使是低于行業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的。同時,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系依據建筑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定額標準和價格信息編制的,由于沒有考量不同承建主體之間的特殊性,同部分招標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所作出的招標項目參考價一樣,鑒定意見僅具有參考價值,其更接近于社會平均成本,而并非實際中標人的實際成本價,最終成本價的確定,仍應按照投標人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企業個別成本加以判斷。

(二)低于成本投標的合規風險提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第24條規定,以低于工程建設成本的工程項目標底訂立的施工合同,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無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2010)》規定,中標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0修訂)》第6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經過招投標而簽訂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主張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或承包人對總價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誤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應予支持。

五、以他人名義或弄虛作假投標不合規

(一)合規要點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二)以他人名義或弄虛作假投標的合規風險提示

1、以他人名義或弄虛作假投標的法律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3、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件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施工單位投標不合規,除面臨上述五個方面的風險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大違法投標行為打擊力度。密切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的“陪標專業戶”。重點關注投標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同投標人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交叉任職、人員混用或者親屬關系、經常性“抱團”投標等圍標串標高風險跡象。嚴厲打擊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及其背后的違法犯罪團伙。經查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行政監督部門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按照規定納入信用記錄;對其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移交有關機關、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向有關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約談、內部處理等代替行政處罰,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等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大招標投標失信懲戒力度。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將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作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投標人資格審查、中標人推薦和確定等活動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