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上海市某區某路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為ABC的父母共有的私房,父母二人先后去世,父親先過世,母親后過世。母親過世時留下遺囑,其份額留給A繼承。
2018年,該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2020年,A作為簽約代表與征收單位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選擇了一套產權調換房屋以及貨幣補償款。因ABC就征收補償利益(含貨幣補償及安置房)如何分割無法達成一致,A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 B、C是否有權享有安置房?
2. 如有,安置房在ABC之間應如何分配?
雙方觀點
原告觀點
原告A認為,其有權單獨獲得安置房。其持有母親遺囑,應繼承母親的大部分產權份額即6/8,應作為首要安置對象,可以單獨獲得安置房屋。其他家庭曾獲得過拆遷安置或擁有他處住房,不屬于本次征收的安置對象,無權獲得房屋產權份額,其他方僅可獲得貨幣補償款。按份共有不具有可行性,多家庭按份共有將導致后續居住、使用矛盾,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被告觀點
被告B認為,其家庭困難且對安置房有實際需求,強調自身家庭經濟困難、他處無房或住房緊張,確有獲得房屋安置以解決居住問題的需要。
被告C認為,作為系爭房屋的合法繼承人,有權分割征收補償利益,包括安置房的產權份額,但主張貨幣補償款。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觀點
系爭房屋為父母的遺產,父親的份額由全體子女法定繼承,母親的遺囑有效,母親的產權份額由A依遺囑繼承,依法確認了各方對系爭房屋享有的產權份額比例。同時認為,系爭房屋為私房,征收利益應在全體產權共有人(即全體繼承人)間進行分割。他處是否有房、是否享受過福利分房,不是剝奪其作為產權人獲得補償(包括產權調換房屋份額)資格的理由。
考慮到各方對安置房的意愿不一(A要求獨得,B要求份額,C要求貨幣),且各方均無證據證明對系爭房屋有排他性的特殊居住依賴,為平衡各方產權權益與實際狀況,判決該安置房由AB家庭按份共有,并依據各自繼承份額比例確定了具體的產權比例:A占3/4,B家庭占1/4。貨幣補償部分則根據產權份額、居住情況等因素進行了分配。
二審法院觀點
系爭房屋為私房征收,全體繼承人均為產權共有人暨被征收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他處有房情況不影響其作為產權人的補償權利。
A雖繼承份額較多,但并非唯一的被安置人,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獲得產權調換房屋相應份額的權利。A要求單獨取得安置房,缺乏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在尊重各方產權份額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了各方意愿和實際情況,判決安置房按份共有,平衡了權益,處理方式并無不當。
律師評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私房征收后取得的安置房屋,在共有人之間應如何分割。法院的判決明確了以下重要原則:
一、私房征收以產權為基礎進行分割。
與公房征收主要考慮“同住人”資格不同,私房征收補償利益原則上在所有共有產權人(即所有權人)之間進行分配。只要具有合法的繼承人身份,即享有分割權利,其本人是否實際居住、是否他處有房,通常不影響其作為產權人獲得補償(包括房屋產權份額)的資格。
二、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并重。
在確定產權份額時,法院嚴格審查并采納了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體現了對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尊重。同時,對于未處分的遺產部分,依法定繼承處理,保障了全體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三、“按份共有”是平衡多方權益的可行方式。
當部分共有人主張獲得安置房屋產權、部分共有人主張貨幣補償,且各方對房屋均有相應權利時,法院可以判決安置房屋由主張產權的共有人按份共有。這種方式判決安置房按份共有,正是基于本案所有繼承人均為權利人且部分權利人要求房屋產權的實際情況,所作出的兼顧法律與現實的平衡之策。按份共有的形式,不妨礙共有人日后通過協商出售、分割變現或一方收購另一方份額等方式解決房屋的實際使用問題,需要另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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