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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的法律規制問題

    日期:2024-01-12     作者:李鑌(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李曄宇(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

摘要:第二十屆上海國際汽車工業展覽會于4月18日在上海國家會展中心拉開帷幕。本屆車展“擁抱汽車行業新時代”為主題,共展出整車1500余輛值得注意的是展會上的新能源車輛占比超過50%。近年來隨著國家大量鼓勵性政策的落實新能源汽車已然成為汽車行業的一大亮點其以低碳環保、上牌容易、出行不限號、駕乘體驗好等優勢在廣大消費者中特別是較為年輕的消費者中備受青睞然而隨著新能源汽車的爆火如何對報廢的動力電池進行有效處置已悄然成為業界棘手的難題目前我國動力電池回收行業仍存在著回收難難處理難監管難落實等多方面問題亟待解決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出發探討如何對動力電池的回收進行有效規制為我國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穩步發展保駕護航

關鍵詞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環境保護法律規制

  

引言

習近平總書記2014年5月曾在視察上汽集團時指出“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我國從汽車大國邁向汽車強國的必由之路。”自2001年我國正式啟動“863”計劃電動汽車重大專項至今,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產銷規模在2022年達到近700萬輛,成為全球最重要的新能源汽車市場。2020年11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在該規劃的大力推動下,新能源汽車逐步成為行業最大亮點,產銷量連續8年蟬聯世界第一,累計銷售達1,500余萬輛。2022年新能源汽車銷量為688.67萬輛,同比增長95.62%,占汽車總銷量25.64%。2022年我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1310萬輛,同比增長67.13%

新能源汽車之所以能夠得到國家的政策支持,并在短時間內搶占發展了上百年的燃油車市場,最大的一個原因就在于其特有的“環保”屬性這與我國的“雙碳”目標完美契合。另一方面隨著消費觀念的升級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將低碳環保納入購買商品時的考量因素。根據《新能源電動汽車消費與公共充電樁使用情況調查報告》,受訪者在購買新能源汽車時排在第一位的考慮因素為低碳環保。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在北京發布了2022年度《中國汽車低碳行動計劃》研究報告。該報告系統梳理了在中國境內銷售的乘用車、商用車等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核算及碳排放水平。數據顯示,相比較傳統汽油車,純電動車碳排放減少43.4%。預計到2060年,純電動車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可達每公里23克,存在巨大的碳減排潛力。相比于燃油車,新能源汽車每年可以減少1500萬噸左右的碳排放量,對于節能減排而言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隨著新能源汽車的普及越來越多質疑的聲音開始出現新能源車是否真的如廠家宣傳的那么環保 

1動力電池回收已迫在眉睫

在我們談及新能源車綠色出行時,各品牌車商所做的宣傳以及消費者觀念中的低碳概念普遍針對的是行車過程中的節能減排事實上從新能源車的產業鏈來看環境污染的情形依然存在特別是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更是相關污染的重災區新能源汽車與燃油車最大的不同在于新能源汽車的三電系統取代了燃油車的三大件,而三電系統的成本超過整車成本的50%,其中電池的成本占三電總成本的70%,占整車成本的40%左右。縱觀動力電池的全生命周期在原材料開采、電池組裝、電池報廢處理等多領域,都存在著潛在的污染隱患。

1.1退役電池的污染隱患

新能源汽車產業鏈的上游主要是電池原材料的開采。中游主要涉及“電池、電機、電控”三電的組裝和電力的生產和提供。下游則是整車組裝、銷售和售后回收。原材料開采和三電組裝階段的污染易于進行集中管控,通過行政監管部門落實相關管控標準,能夠將污染可控化。就電力提供而言,雖然目前火力發電依然是我國發電量的大頭,但在“雙碳”目標及大量鼓勵性政策的引導下,我國清潔能源發電正蓬勃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在不久的未來,新能源電動車的供電來源也將逐步轉型升級,實現發電用電雙清潔化。可見新能源汽車產業鏈的上游和中游,雖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環境污染情況,但目前各領域正經歷著漸進式的改善,整體發展趨勢可控向好。

真正令人擔憂的是產業鏈的下游,特別是新能源電池的售后回收。電池污染是多方面且極為嚴重的,在未進行有效處理的情況下,會對生態環境甚至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危害。目前國內尚未形成穩定、可靠的電池安全回收機制。許多報廢電池最終流入灰色產業鏈,甚至不知去向,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

1.2動力電池退役即將達到高峰

通常而言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的平均有效壽命為四至六年使用年限約為五至八年2015年新能源汽車逐漸進入廣大消費者視野以來至今已過了八年這意味著動力電池的第一波退役高峰即將來臨伴隨著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的極速膨脹保有量更是以難以置信的速度逐年上升動力電池的回收壓力只會越來越大據預測2025年我國待回收的動力電池將達到八十萬噸如果處置不當將對我國生態環境造成惡劣影響

1.3回收動力電池的雙重意義

一方面回收退役的動力電池是環境保護的必然要求通常而言報廢電池中往往含有大量有毒物質需要特殊的工藝妥善處置另一方面動力電池回收后依然存在著不小的經濟價值根據國家標準,動力電池容量在低于80%時已不再適用于電動汽車即可進行回收,但只有在低于20%時才需要強制報廢這意味著在動力電池處于80%20%的容量區間時雖然已不能用于新能源汽車但仍然存在著很大的剩余價值。剩余價值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分別對應著兩種不同的回收方式。(1)一種回收方式是對電池本身材料的“拆解回收”動力電池電漿中的鎳鋰的純度相比礦石和礦物鹽中提取的原料純度要高出許多為例作為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在地殼豐度極低,根據USGS的統計數據,全球陸地剩余探明儲量約700萬噸,中國儲量僅為8萬噸,占比1%。近83%全球鈷資源量集中于海底目前仍無經濟性開采方案,故目前的可利用鈷資源僅依賴于陸地。又比如鋰資源我國目前探明的鋰資源量約為530萬噸僅占全球儲備量的6%。再結合鋰礦不可再生的特性對動力電池中的貴重金屬進行回收再利用實為良策而與鋰和鈷緊密相關的鋰電池又是當前蓄電產品的重中之重比如對帶電量要求與日俱增的智能手機又或是目前前景大好的新能源汽車都對這些貴重金屬有著很大的需求因而如果能對退役的三元電池進行回收再利用將存在可觀的經濟價值。(2)另一種回收方式是對電池能量價值進行再挖掘即我們常說的“梯次利用”當電池容量低于80%對其進行回收并重新應用于對電池標準要求略地的領域如儲能領域讓退役電池重新就業通常而言相比三元電池磷酸鐵鋰更適合梯次利用一方面是因為其循環壽命較長安全性較高另一方面是因為其不含有鈷等貴重金屬拆解回收的經濟效益并不高當然上述兩種回收方式也存在合并應用的可能性如先進行梯次利用待電池性能低于最低標準后再進行拆解回收

目前我國正處在動力電池亟待回收的高峰時期然而回收行業的整體情況卻并不樂觀這其中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就拆解回收而言由于市面上的動力電池型號眾多各個型號間的內部結構都有所不同故難以形成統一的拆解方式需要對不同型號進行分類并制定針對性的回收策略這對回收企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無形中增加了回收成本就梯次利用而言需要對回收電池的安全性能進行評估并根據檢測結果對電池歸類應用于不同場景其中涉及的環節眾多流程較為復雜較高的回收成本壓縮了電池回收的收益而且電池的二次使用是否能過消費者這關仍存疑我國的二手市場并不如國外火爆如何在保證消費者知情權的前提下說服消費者為二手電池買單這不但需要可靠的技術作為支撐也需要給予消費者一定的時間建立信任感

動力電池的回收任務已迫在眉睫但相關回收行業仍然面臨著多重困境筆者認為除了技術創新通過法律的介入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前的緊迫態勢然而目前我國對動力電池的法律規制存在不足仍有較大的改善空間 

2動力電池回收的規制不足

20182工信部等七部門聯合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做好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標志著我國動力電池回收業務開始進入大規模實施階段自此有關動力電池回收的政策紛紛落地然而可惜的是大量政策的落實卻并沒有起到預料中的促進效果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存在兩點不足措施不夠細化法律位階較低

2.1措施不夠細化

2018年工信部發布《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我國首次對動力電池回收問題中的責任制度明確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即新能源車企承擔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動力電池廠商和相關的回收公司也必須承擔起配合協調義務20204我國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進行修訂時再次明確國家建立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然而兩者的細化程度都有不足之處例如固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國家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

在《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后,《固廢法根據其內容將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納入法律的范疇提高了這一制度的法律位階然而不足之處在于比起固廢法中規制的其他內容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這一針對動力電池的條款顯然起到的更多是一個指導性的作用仍然需要具體措施將相關規定細化后才能落實此外,《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明確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需要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電池的回收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回收利用的各個環節履行相應責任然而在后續的“設計生產及回收責任”部分主要針對電池生產企業和汽車生產企業的責任做了較為細化的規定事實上在新能源動力電池的全周期涉及眾多參與者且每一類型的參與者都可能在電池的售后回收中擔任重要角色例如4S店、電池回收的第三方生產企業的外包責任甚至是消費者都對動力電池能否有效回收起著不小的影響由于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本身就來源于國外且在國外已經經歷了較長時間的應用與發展這一部分內容的細化筆者認為可以借鑒部分國外的經驗比如日本在電池回收領域的法律明確了生產者管理者和消費者等各個參與主體在各環節的責任義務又比如美國與我國不同美國的電池生產商需要負責回收廢舊電池的責任并且不同州針對各州內的電池生產商做了更加明確的規定當然在借鑒的同時也要注意矛盾的特殊性比如在德國動力電池的回收在消費者環節通過讓消費者繳納押金促使消費者自覺的履行廢舊電池上交義務但這是否在我國適用就有待商榷我國正處于新能源汽車蓬勃發展的時期押金制度勢必會給消費者帶來一定的經濟負擔可能會產生抑制行業發展的影響因而如何將相應措施本土化也是后續值得進一步探討的課題

另一個較為實際的問題是由誰來承擔電池回收的相關費用目前我國的電池回收行業仍然處于起步階段離商業化運營仍需一段時間打磨在上文中筆者也曾論述過現階段的電池回收無論是拆解回收還是梯次利用兩者的成本都不低特別是在還未構建完善回收體系的初期這筆開銷對于企業而言可能會是一個不小的負擔如果能通過政府給予一定獎勵補貼或者是構建責任基金的形式為企業分擔部分經濟壓力等回收行業步入正軌實現商業化運作時再取消補貼對于整個動力電池回收行業的起步將起到重要作用

2.2法律位階較低

管理暫行規定出臺之后盡管我國落實了一系列動力電池回收的相關規定但普遍法律位階較低不具有強制效力難以在出現違規的情形下采取有效措施甚至連管理暫行規定本身也只是七部委出臺的文件從法律位階上分類僅屬于部門規章雖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04月對固廢法進行了修訂將動力電池回正式收納入了法律的范疇提高了法律位階但可惜的是正如筆者在上文所述,《固廢法就動力電池的規定過于籠統難以在實際操作中起到關鍵作用其余相關的文件如工業和信息化部于頒布的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0年頒布的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科學技術部等多部門聯合頒布的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各項文件其頒布主體多為七部委法律位階上皆屬于部門規章的范疇按照法律規定部門規章不能設定行政強制措施這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執法困難容易使相關制度被架空出現有法難依的情形特別是動力電池回收這一新領域在起步階段往往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或不具有資質的行為主體混雜其中這就更需要強制有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 

3法律完善之必要性

事實上目前行業內部已經存在許多不規范的亂象比如雖然許多生產商已經依據管理暫行規定邁出了第一步開始逐步構建動力電池回收體系但遇見的問題是商家普遍反饋回收到的動力電池數量特別少顯然這與我國目前大量動力電池退役的現狀存在矛盾之處這一怪象的背后存在多種原因1由于電池回收行業對技術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很高故目前政府公布的白名單企業數量較少根據2018年公布的名單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僅有52021年公布的名單中為22白名單的數量與目前動力電池回收的巨大需求之間存在不小的差距空缺的市場成了不合規企業的滋生土壤據估計約有80%的動力電池流入不合規企業的回收鏈條中2由于正規的動力電池回收過程繁雜涉及多個環節導致正規回收的成本較高最終白名單企業報出的回收價格偏低,約為10000/噸左右而無資質的回收企業由于不受行業規范的約束回收的方式極為原始甚至采取人工拆解的方式存在電池爆炸員工傷亡環境污染等巨大風險但無資質企業的回收成本較低,最終報出的回收價格普遍較高,約為12000/-15000/噸。顯然,兩者在市場上的競爭差距明顯。(3由于規范動力電池回收的規定多為部門規章,沒有強制力的保護,導致規定的實際落實存在現實難度。無資質企業的違規成本較低,與之相比違規的收益卻很高,這進一步加劇了行業內的亂象。

要解決當前動力電池回收行業的困境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方面離不開技術進步的硬件支撐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規制的軟件保障技術進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時間打磨但至少當前可以先通過法律規制打通阻塞行業健康發展的違規亂象動力電池的回收是涉及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問題動力電池的電池正極材料中含有的鈷元素存在毒性。電解液中通常包含的有機溶劑和鋰鹽,也存在毒性,甚至在遇水后產生劇毒物質。無資質企業暴力拆解的背后是對我國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安全的棄之不顧因而動力電池回收絕對不能僅靠市場無形的手,特別是在起步階段,行業仍未步入商業化運作正軌,更加需要政府監管和法律強制力的保駕護航

如何通過法律改善當前行業亂象存在多種途徑筆者在此處僅提供初步思路供讀者參考探討一種方案是重新制定新的法律法規針對動力電池回收等相關聯行業做出規制并規定相應強制措施使其能夠有效落實頒布主體應當為國務院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保證法律位階至少是法規之上在違規行為發生時行政強制措施能夠有效實施這種方案的優點在于能夠面面俱到對行業內所涉及的各方面做出針對性的規定做到對癥下藥劣勢在于重新制定法律法規的時間周期很長需要征求大量人員意見在通過前需要多輪修改和表決最快也要耗費幾年時間而當前我國正面臨動力電池退役高峰回收任務迫在眉睫法律法規正式落實前有很長一段空窗期另一種方案是對現有的固廢法再做一次修訂將第六十六條做一定程度的擴充細化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對應標準,明確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中的參與者以及各自動力電池回收領域中的主體責任,并明確違反相應規定后應當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筆者認為從當前時間之緊迫性和耗費人力物力的角度考慮方案二的可行性更高當然上述方案僅為筆者的初步設想具體措施仍有待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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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智電汽車:《火電污染怪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環保靠的是集中處理》,https://www.163.com/dy/article/H9U0DOAD05278V2H.html

7.  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新能源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一般是多長?》,http://dpse.org.cn/NCIGDP/IGdpDetail.aspx?NGUID=c167168f098244d685f451602ff4493d

8.  中研網:《2020年我國動力電池累計退役量約20萬噸退役電池或帶來“爆發式污染”》,https://www.chinairn.com/hyzx/20210508/164421382.shtml;

姚雪青:《更好破解動力電池回收難題》,人民日報評論,2021.06.08https://mp.weixin.qq.com/s/RXvpSHENk5kxee4PDW5wrw

9.  前瞻經濟學人:《鋰電池的葬禮》,https://www.qianzhan.com/analyst/detail/329/211124-42471dd3.html

10.  每日財經報:《鈷,真的漲瘋了!》,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9280567130329518&wfr=spider&for=pc

11.  工信部聯節【2018】43號

12.  工信部聯節【2018】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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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趙語涵:《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高速增長退役電池何去何從?》,北京日報,2021.08.24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1/08-24/9549999.shtml

17.  周菊:《電池回收的“黑江湖”》,經濟觀察報,2019.09.12https://mp.weixin.qq.com/s/YzuJeXf45MNVNTbBFwk4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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