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公司都關注到一條重要的信息: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涉及到的省市包括上海、四川、湖南、山東等地。具體內容如下:
這條公告向大家傳遞出兩個重要信息:1.社保以后將由稅務部門征收;2.社保以后要按照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受限于300%的上限和60%的下限)。
面對這條公告,很多公司都感覺非常突然,但是這個消息是政府突然發布的嗎?其實不然。
一、老政策新通知
早在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就提及: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但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實際的操作中,各地操作程度不一,絕大多數地區僅有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社保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其余大多數企業仍由社保部門征收。
因此,這次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政策一出,其實并不是“新政”,而是將老的政策進一步落實到位。
二、老法規新執行
目前大家比較常見的社保繳納模式是公司僅以部分工資甚至是社保最低繳費基數在繳納社保,剩余部分的工資以現金、獎金、報銷等方式支付給員工。由于長時間這么操作,以至于不少人都認為按部分工資甚至社保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公積金是一種常態。而在公告出來后,很多人意識到在稅務部門征收社保公積金之后員工就必須以工資總額來繳納社保公積金后,這讓很多個人和企業無法接受。
但是,其實這次公告的發布并不是更改了法律法規,而只是長期以來,大家其實幾乎都沒有遵照法律法規執行,甚至很長時間里都忽略了法規的規定。需要提醒的是,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確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當年個人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根據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相應確定,其數值根據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按四舍五入原則先進到角再進到元。”而早在2006年,《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提及“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所以,其實從很早開始,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應該按實際工資總額繳納社保公積金,只不過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考慮到經濟的發展,相關政府部門早期并沒有嚴格地監督和執行。之前社保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大部分企業為了節省開支并不按照實際工資總額繳納社保。因此這次公告的發出,并不是“surprise”,而只不過是把老的法律法規加強了執行力度。
三、 老方法新風險
很多公司可能提出問題,那么我們還按照之前的方式繳納社保,會存在什么風險?我們來看一下以下幾種情況:
1. A員工在X單位工作,X單位承諾發放給A的月工資是10000元,其中以工資形式發放的為5000元,剩余5000元是以現金發放或是公司以補貼等其他名義支付到員工的個人銀行卡的形式發放,社保公積金按5000元為基數繳納。
風險:首先,公司要考慮,大額現金的支取,從財務上如何解釋?其次,個人賬戶長期不明資金的收入也可能引起銀行或監管部門的注意。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其次,以現金或是補貼等方式的方式發放工資,以目前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該收入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有較大可能性會被認定為工資收入,依然需要依規定繳納社保公積金以及個人所得稅;此外,對于企業來說,如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該部分的費用如并非以工資的名義發放給員工,那么這部分費用不能從企業所得稅中進行扣除,變相地增加了公司的所得稅,且個人收到該筆現金收入也需要繳納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因此雖然規避了社保繳納,但是實際增加了所得稅的支付。
因此總體來說,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大額或是頻繁的不明金額的支出或是往來,極其容易引起銀行的注意,而如果被查明是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需要注意,在新的公告發布后,經我方電話咨詢12366,稅務政策咨詢部門就此問題向監管部門進一步核實確認給出答復:目前不按照規定繳納社保所產生的滯納金由稅務部分征繳,其他處罰權尚未明確。
2. B員工在Y單位工作,Y單位承諾發放給B的月工資是8000元,其中以工資形式發放的為5000元,剩余3000元由員工自行找發票報銷,社保公積金按5000元為基數繳納。
風險:員工以拿發票報銷的名義獲取工資,該行為涉及虛開發票或非法購買發票,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發票具體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兩大類,因此虛開既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騙取出口退稅、虛抵稅款等行為,也包括虛開普通發票以虛列成本,少繳所得稅等行為。納稅人取得虛開發票不具有真實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為財務憑證報銷,不得計入成本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而根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而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隨著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相較于之前虛開發票的行為更容易被發現,長期、大額地使用發票報銷,無論是員工還是公司,都將承擔著更大的風險。
四、老標準新計算
最后,大家可能關心,社保按照全額工資繳納后,我們都需要交多少費用呢?我們來看一下2020年度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
資料來源: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
以上海市月薪酬10000元為例,如果員工在機關、事業、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工作,那么:
在社保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的情況下,員工個人要繳納的社保費用為4927*(8%+2%+0.5%)=517.335元,企業需要支付的社保費用為4927*(16%+10%+0.5%+0.16%)=1313.54元;
如果按實發工資10000元為基數繳納,員工個人要繳納的社保費用為10000*(8%+2%+0.5%)=1050元,企業需要支付的社保費用為10000*(16%+10%0.5%+0.16%)=2666元;
即個人每月需要多支付的社保費用為1050-517.335=532.665元;企業需要支付的社保費用增加了2666-1313.54=1352.46元。社保按照全額工資繳納后,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繳納社保的數額都增加了。
但是在另一方面,員工社會保障權益增加了。有的企業一直以最低標準給員工繳納或是未及時繳納社保,造成的現象就是市場上拿相同工資的人,享受的社保待遇卻不一樣,這與相關政策要求不符。
本次改革后,按全額工資繳納的員工可以享受到更好的社保待遇,拿養老保險來說,我國采取的是“多繳多得”的方式,改革后,員工退休就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養老待遇;拿醫療保險來說,如多繳則個人賬戶余額增加。對企業而言,雖然按照全額工資繳納社保增加了企業的成本,但是減少了企業所面臨的勞動爭議風險、提高企業的合規性,讓員工工作更加安心,踏實和穩定,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企業人才的流失。
五、新政策下的稅務籌劃
在社保由稅務局征收的新變動下,企業都需要依法納稅、合法合規經營。面對增加企業成本的趨勢,以下社?;I劃可供參考:
1、靈活就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支持“拓寬靈活就業發展渠道”,以包括(一)鼓勵個體經營發展、(二)增加非全日制就業機會、(三)支持發展新就業形態等方式鼓勵靈活就業。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支持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支持勞動者通過臨時性、非全日制、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實現就業。”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率先發布《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服務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提及“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主要包括:(一)個體經營者;(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三)新就業形態人員(包括依托電子商務、網絡約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臺實現就業,但未與新業態平臺相關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靈活就業的方式目前獲得了國家層面的大力支持,針對部分基礎崗位或是非核心性崗位,企業通過聘用靈活就業人員,可適當降低用工成本,同時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獲得更多的就業機會。
2、股權激勵:企業可采用股權激勵的形式,以股權代替工資或獎金以達到獎勵員工的目的。員工入股分紅還可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員工與企業建立起更堅固的關系。
3、勞務外包:根據《關于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的工資總額統計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務外包是指勞務發包單位將本單位部分業務的勞務發包給具有合法資質的勞務承包方,雙方簽訂勞務外包協議,勞務承包方按勞務外包協議的約定完成勞務承包任務,勞務發包單位按勞務外包協議的約定向勞務承包方支付勞務外包費用的一種外包承攬經營形式。在勞務外包活動中,由勞務承包方在勞務發包方支付的發包費用中支付給勞務承包工的勞動報酬,由勞務承包方負責按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進行統計。”勞務外包的優點有以下幾點:(1)勞務外包主要受《合同法》制約,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法律關系相對簡單;(2)對于一些生產有明顯淡旺季的企業,勞務外包使企業可以靈活應對淡旺季的用工需求,這能極大節省企業的用工成本;(3)勞務外包可重新配置企業的各種人力資源,部分部門可以通過外包的方式獲得更加專業和集中的人才,可以使企業獲得持續發展的能力。
社保規范是大勢所趨,面對即將來臨的社保新政,建議企業從自身內部實際需求入手,綜合考慮改變人員結構、薪酬結構、用工模式等多方面的策略。以合法合理為前提,才能真正達到既節約成本、又降低風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