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由上海律協期貨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2012年6月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這一舉措意味著期貨三大業務創新在邁出投資咨詢業務第一步之后,即將邁出第二步——資產管理業務。隨著期貨行業的不斷成長,期貨創新業務需求不斷增加,推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條件日益成熟,行業期盼已久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即將開閘。
為此,大成積極關注并特地針對《試點辦法》展開詳細解讀,以期指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以下簡稱“資管”)業務的試點開展。
一、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的背景、導向與價值
此次《試點辦法》出臺的背景基于我國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不合理,機構投資者較少,市場深度不足,流動性不穩的現狀。
雖然仍處于征求意見的階段,但整部法規的基調依然十分明顯,其導向為改善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引導和規范期貨公司開展資管業務的創新視點。
此次自管業務試點開閘的價值在于:1、改善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提高市場定價效率,促進期貨市場功能不斷發揮,進一步服務于實體經濟;2、發揮期貨公司在衍生品市場的專業優勢,滿足投資者包括對沖、套利在內的多元化投資需求;3、進一步提高期貨公司的中介服務能力,進一步促進期貨市場國際化、市場化發展。
二、 什么是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此次《試點辦法》規定的資管業務定義為:期貨公司采用“一對一”或“一對多”的模式,與客戶訂立書面合同接受委托,運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并依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報酬的業務(第2條)。應當說明的是,該辦法總體思路是先部分試點、再穩步推開,從“一對一”擴大到“
一對多 http://finance.ifeng.com/topic/money/zhlckz/index.shtml
”的資產管理業務。此次《試點辦法》主要針對“一對一”資管業務先行先試,而“一對多”資管業務則暫未推出,有待證監會依據市場發展情況另行制定規范(第51條)。
三、 商業模式與法律關系
《試點辦法》第12條規定期貨公司資管業務可以投資于:
1、 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 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3、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在商業模式方面,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主要商業模式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期貨期權;第二類,股票。但《試點辦法》并未就投資市場處于境內還是境外作出限制。此外,非期貨類的資產管理是對業務模式的一大創新。
在法律關系方面,期貨公司的資管業務性質上屬于委托理財。但作為投資管理者,期貨公司從事資管業務則相當于證券業務中的自營。
四、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期貨公司開展資管業務試點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公平、公正、誠信、規范;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范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第3條)。
五、 期貨公司的準入條件
1、 監督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2、 自律管理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
3、 監測監控機構——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
六、 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應符合哪些資質要求?
試點階段,為了達到資管業務平穩起步的目的,法規重在選擇優質的期貨公司參與資管業務,并設定了較高的從業門檻,主要包括:
1、 凈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以上;
2、 近2年分類監管評級達到B類BB級以上;
3、 至少配備1名專職高管人員(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相應的證券從業資格)和5名以上專職業務人員(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或者3年以上證券、基金等投資管理經歷,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
4、 近3年合規經營,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5、 要有資管業務的實施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場地和設施等(第6條)。
七、 客戶準入的適當性要求
為了嚴控資管業務源頭,堅持“把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的宗旨,本次的《試點辦法》對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主要包括:
1、 具備較強的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委托的起始資產數額下限位100萬元人民幣(第9條);
2、 以真實身份參與期貨公司資管業務,委托資產的來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違規向公眾集資(第15條);
3、 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禁止對象包括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管業務客戶時,應當自資管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在本公司網站對關聯或親屬關系進行披露(第10條);
4、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第17條)。
關于具體的適當性評估程序,證監會將會指導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進一步研究制定,期貨公司必須依照該程序對投資者的風險認識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慎評估。
期貨公司資管業務對客戶的資金和風險承受能力有一定要求是非常必要的。資管業務的風險不是來自于客戶本身,而是來自于資產管理機構,因此在資管業務開展過程中,期貨公司需要將合適的資管產品賣給合適的客戶。此外,通過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為高風險的期貨市場設置一定“門檻”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不能局限于對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之前進行評估,對投資者入市后的進一步分類和跟蹤評估也很重要。還應考慮在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之前和交易過程中設置適當的程序和要求,來綜合評估投資者對期貨市場的認知程度、接受程度和風險承受程度,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八、 《試點辦法》如何防范和限制期貨資產管理業務中的利益沖突和不公平交易?
出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之目的,《試點辦法》對于期貨公司的利益沖突和不公平交易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主要包括:
1、 對資管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在人員、業務、場地等方面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建立業務隔離墻制度,最大限度隔離業務風險(第27條);
2、 借鑒證券公司資管業務制度經驗,關聯人開戶實行回避和信息披露制度(第10條);
3、 嚴格禁止期貨公司不同資管賬戶之間、資管賬戶與期貨經紀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要求期貨公司對不同資管賬戶之間、資管賬戶與期貨經紀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的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嚴格禁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第33條);
4、 公司合理收取取酬,確保與投資者利益一致。報酬收取可以采用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費的方式,并可基于委托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第22條);
5、 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各類違規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第50條)。
九、 《試點辦法》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賬戶設置和資金存管有哪些要求?
為規范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賬戶設置和資金存管,此次《試點辦法》規定了以下幾點要求:
1、 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資管賬戶設置及其資金存管完全納入期貨市場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體系,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資管賬戶進行單獨標識和管理(第19條)。
2、 開展業務過程中,期貨公司每日要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投資和提供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凈值等信息,客戶每日也可查詢此類信息(第21、38條)。
3、 期貨資管賬戶要遵守期貨市場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監控中心、期貨交易所要對期貨資管賬戶進行單獨監測和監控(第40、41條)。
4、 對資管業務投資于非期貨類產品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和監管要求。開立用以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以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報監管部門、監控中心備案,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第52條)。
十、 《試點辦法》對于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防范和監管問題作出了哪些制度性安排?
為確保資管業務平穩發展,防范各類業務風險,此次《試點辦法》做出如下制度安排:
1、實行統一止損制度。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委托資產虧損達到委托資產起始數額一定比例時,期貨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管委托(第23條)。
2、強化人員管理。期貨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防止人員道德風險;關鍵崗位專人專崗,不得相互兼任。相關人員變動應當備案;在中期協網站上對從業人員基本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第28、29、36條)。
3、引導期貨公司加強自我風控。要求期貨公司有效執行資管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對期貨資管賬戶日常交易情況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及時執行風控措施(第30條)。
4、強化信息報告。期貨公司要定期報告月度、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出現嚴重影響資管業務的情況還需要報送臨時報告,另外公司的首席風險官還要定期對資管業務進行合規檢查并定期報告監管部門(第35、44、46條)。
5、要求期貨公司凈資本匹配。期貨公司從事資管業務,其凈資本應當符合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和要求(第43條)。
6、強化監管措施和責任追究。期貨公司或其有關人員違規開展業務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督促整改,或者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管業務(第48、49條);發生重大風險或者重大違規的,可以撤銷其資管業務試點資格并追究法律責任(第50條)。
十一、 有待解決的問題
(一) 業務隔離要求
在期貨公司符合條件的資管業務人員以前大都做過期貨研究,而且期貨研究與資管業務分離的必要性不大。因為個股研究信息對證券投資會很敏感,期貨研究則不然。依據《試點辦法》的規定,“1+5”的資管業務人員要求與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隔離開來。一旦期貨公司也被要求研究與資管業務完全隔離,那么“2+10”的人員條件將會成為大多數已經獲得投資咨詢業務的期貨公司申請資管業務的“攔路虎”。
(二) “一對一”要求
現在在期貨上配置大規模資產的客戶還很少,“一對一”專戶難以做大規模,而小規模運行會給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人才培養、策略運用等帶來一定的局限性。另外,越是在資管業務發展初期,客戶越需要購買信心,而期貨公司自購可以讓客戶更加放心。然而如果僅僅推出“一對一”專戶產品,期貨公司自有資金購買該產品也無門。
(三) 防范資管業務與經紀業務的利益輸送
通過頻繁炒單或故意設置較高的手續費費率,期貨公司可以從手續費收入獲利,無須將主要精力放在盈利提成的收益上,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投資者利益。但是目前的《試點辦法》未規定對資管業務的手續費費率加以一定的區間限制。另外,手續費費率過低,又容易引起惡性競爭之嫌,更加劇了手續費問題上的矛盾。
(四) 人才儲備要求
資管業務的開閘同時也對期貨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貨公司需要向客戶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資產管理業務屬于“又說又練”的業務,既要能說的好,也要能練的好。只有具備了充足的人才儲備,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才能期貨業開啟新的一頁。
十二、
律師服務范圍
法律意見書
期貨資產管理合同、制度及業務流程
期貨及增值服務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