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下午,上海律協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在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會議室舉辦“從律師辯護視角看貨代業務中走私的預防與救濟”的專題講座,共同探討與貨代業務中造成走私發生的因素、如何避免以及發生后的辯護路徑。本次講座邀請到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羅曉梅律師主講,上海律協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單文亮主持。講座以線下的方式開展,共計20余人線下參加。
主持人單律師先向與會同仁表示歡迎,隨后指出,國際物流是現代物流領域非常重要的一環,是跨境貿易的載體,在跨境向海關申報進出口時,可能因各種問題申報錯誤,進而引發海關環節稅務問題或違反其他限制禁止進出口規范的事情發生,作為貨代機構,哪些原因可能引發走私犯罪風險,被以走私犯罪啟動刑事司法流程后又該如何應對,牽動著所有貨代從業者的心。
羅曉梅律師的講座通過兩個部分展開,包括:一、律師辯護中常見的問題。二、問題的解決路徑。
一、對于“律師辯護中常見的問題”
羅律師從其辯護的經歷分別對當事人、律師甚至包括承辦人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其中,當事人存在的誤區一般包括:1.同行都是這么操作,不會有問題的;2.我怎么就犯罪了呢;3.出事也是老板的事兒,跟我有啥關系;4.就這么點事,能擔多大責任;5.公司讓我這么做的,也能有事等幾種思維和認知方面的誤區。而律師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1.慣用經驗,沒有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與案件事實進行分析,導致預判有誤或沒能給出準確的法律意見;2.責任心不夠,主要體現對當事人缺少耐心;3.專業性不強,甚至對海關出具的稅款計核表的準確性持毫無質疑的態度。關于走私案件的承辦人,從個人辯護感受來說,一般都非常專業,而且挺愿意跟律師溝通,尤其是現場溝通,很愿意傾聽律師的辯護意見。當然,偶爾也會遇到一些承辦人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說,把當事人的“自我辯護”看作是“狡辯”;或者說,對當事人做有罪推定,覺得當事人不可能不知道或沒參與犯罪事實;還有的可能會認為一些辯護點對案件的定性不產生影響,而不對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做更正。
二、關于“解決問題的路徑”
羅律師認為可以通過專項培訓、借助自媒體等形式事前為客戶普法,以預防走私風險,也可以在案發后進行辯護。
(一)在客戶普法方面
羅律師指出,應讓客戶能夠識別違法犯罪行為。包括:
1.了解走私犯罪的構成:主觀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稅款或進出境禁止進出口貨物,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客觀行為,即違反海關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偷逃稅款或進出禁止進出口貨物,主要表現為:通關中的偽報、瞞報、偽裝、夾帶等以及繞關、保稅、減免稅貨物的后續走私;產生危害結果,即逃稅或者是將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偷運進出境。
2.了解相應的法律責任:(1)就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言,自然人犯罪刑期方面,偷逃稅款10-5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標準,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稅款50-25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的標準,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稅款25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單位犯罪中,數額標準是自然人犯罪的2倍。自然人犯罪罰金等方面,處偷逃稅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稅款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可能被處以沒收財產的處罰;單位犯罪對單位處偷逃稅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無財產刑的規定。(2)就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而言,如對象是有毒物質,數量在1-5噸之間或者涉及金額2-10萬元之間的;如對象是其他貨物,數量在20-100噸之間或者金額在20-100萬元之間的,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超過上限標準的,將被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適用前述相同的重量和數額標準以及處罰標準。(3)關于單位犯罪和直接責任人的界定。單位犯罪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走私犯罪;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其他人決定;利益歸單位或所得大部分歸單位幾種情形;直接責任人包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起決定、批準、授權、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領導層;其他直接責任人指起較大作用的人,可以是管理人也可以是職工。
3.能夠事先防范措施包括:(1)合規合法經營,明確拒絕客戶的違規違法之要求;(2)謹慎審查單證,確保單證信息來源于客戶,不作任何修改,確保如實申報;(3)保存好與客戶的溝通記錄以及各種業務單證;(4)收取合理的代理費,且打進公司賬戶,杜絕隨意以員工名義收??;(5)禁止合同相對方以各種方式賄賂己方員工,以防止員工私下實施不法行為;(6)企業內部的管理、監督—開展培訓、因崗施教。
4.事后救濟包括:當事人通過咨詢律師、如實披露案件事實、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偵辦案件等方式進行自救,也可以委托律師從刑事犯罪還是行政違規的罪與非罪角度;從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是否實施犯罪行為、是否達到入罪標準的無罪辯護;以及能否找到案件的具體問題等角度進行專業責罰相當的罪輕辯護。
就律師辯護,羅律師詳細分享了其在走私辯護中的取得過兩起偵查階段被撤銷案件、三起在審查起訴階段不予起訴、一起審判階段判決不構成犯罪或免予處罰的案件成果,并進一步歸納分享了如下經驗:一是在境外人士走私鉆石案中,通過完整調閱全面翻看涉案9本紙質卷宗和233G的電子卷宗,確定部分貨物因入境的目的實為展示而非銷售,且最終又運出境,行為人不具有偷逃稅款的故意,該部分行為不應被認定構成走私,再結合指控走私的時間與出入境記錄不吻合等方面進行罪輕辯護,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其量刑幅度內的最低刑期。二是在張某走私案件中,從業務流程、當事人的工作職責以及不具有走私主觀故意進行辯護,三是在某代購案中,通過研究案卷,從計核稅款所適用稅率存在錯誤進行辯護,使得當事人的逃稅金額因低于入罪標準不構成犯罪,實現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效果。
羅律師在結尾介紹了其從業近十年以來始終以走私犯罪辯護作為主要的執業領域,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研究走私犯罪辯護,并撰寫過諸多專業文章以及與他人合著專業書籍。還分享了作為辯護律師的一些心得體會:在辯護的過程中,不僅要體現專業價值,更要對當事人有耐心、細心、用心,讓他們感受到我們的辯護是有溫度的;而對于案件承辦人,我們律師需要用情理相結合的方式與其溝通,讓其感受到,我們的辯護是專業的,態度是坦誠的,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協助他們辦好案件。
羅律師的主題分享結束后,與會嘉賓圍繞日常業務中遇到的走私案件的具體問題,與羅律師進行了深入的交談,也解決了與會嘉賓的諸多疑問。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
執筆:單文亮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
修訂:羅曉梅 上海功承贏泰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