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1.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需要逐級上報市國資委;
2.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重大法律糾紛負總責,總法牽頭組織;
3.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處理納入到合規管理機制中;
4.對相關集體及個人獎懲分明。
去年12月,上海市國資委就加強市管國企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制定了《市國資委監管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并于今年1 月正式發布實施。其實早在2009年,上海市國資委就對市管國企重大法律糾紛的處理發布了管理意見,本次新實施意見可以說是2009年意見的升級版。針對近年來國有企業大案要案明顯增多,特別是集中在對外投資、金融貿易等領域的案件頻發等問題,新實施意見從修改重大案件標準、制定管理制度方面的規定、調整管理模式和完善管理要求等幾方面對此前的管理制度進行了全面升級。
《實施意見》原為十六條,經修改完善后增加到二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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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增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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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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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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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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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金額超過3000 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的;
(二)被境外司法部門采取司法措施的;
(三)其他嚴重影響企業經營發展、社會和職工穩定或者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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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金額超過5000 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的;
(二)市國資委要求上報的;
(三)其他嚴重影響企業經營發展、社會和職工穩定或者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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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大案件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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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資委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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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資委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實行報告制度。同時進一步要求企業根據《意見》的三個附件——即重大法糾紛
案件報告表、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結案表、企業年度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匯總表——的要求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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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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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企業是依法處理法律糾紛案件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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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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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企業內部應完善糾紛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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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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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企業應當強化重大案件處置重點環節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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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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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企業善用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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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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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企業對已結案件做好評價工作,優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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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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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企業建立法律風險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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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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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企業加強境外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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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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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企業可通過調解、和解方式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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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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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國資委內部也將采取建立典型案例庫等方式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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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案件的協調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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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企業報請市國資委協調的案件在范圍、程序、報請內容、處理原則和方式等方面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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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具體而言,實施意見的出臺,體現了國資監管部門在企業重大法律糾紛的管理上,有哪些管理思路的轉變呢?
(一)積極推進企業自身管理機制的建設和企業負責人責任的落實
《實施意見》明確要求:落實企業加強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強化案件處置重點環節管控、推進企業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風險提示預警機制、加強境外案件管理。這些內容在總體方向上明確了企業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建立企業自身管理機制的要求和落實的重點,比如《實施意見》的第四條就明確規定,企業是依法處理法律糾紛案件的主體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第六條明確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重大法律糾紛負總責。這些規定,正好與《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2019)》中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要求相一致,同時也體現了國資部門分別通過對事(法律糾紛事件)、對主體(企業)、對人(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全面管理的思路。
(二)監管要求與對企業的合規管理要求緊密結合
與此同時,我們注意到,上述提到的諸如建立風險提示預警機制、落實企業加強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等制度建設要求與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中對央企的內部合規制度建設的要求一脈相承。這進一步說明,國資監管部門對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要求實際上也是推進國有企業合規管理的一個具體表現。
(三)更加重視事前和事后管理
本次《實施意見》在企業重大法律糾紛事前事后的管理方便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比如,《實施意見》要求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提示預警機制。對具有普遍性或可能引發連鎖反應的風險事項,要采取提示函、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及時提示預警,擴大風險防范范圍,遏制風險蔓延擴大,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同時也明確市國資委通過建立案例庫、與有關單位搭建平臺,建立健全情況通報、風險提示、案例分享、重大案件溝通、課題研究政策會商等工作機制推進企業完善案件管理、加強法治建設。這與上海市《市國資委事中事后監管事項清單(2017 版)》中對企業重大糾紛案件管理要求也是相互印證的。
從國資監管部門對國企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的監管導向可以看出,監管部門正在逐步從對每個案件進行監管,發展到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完善的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以及在監管方面建立企業負責人制度和追責制度。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從“直接管企業”到“指導企業管”。
即要求企業落實對重大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將案件管理工作納入法治國企建設全局統籌謀劃,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制度機制,全面提升案件管理水平。
二是從“具體管個案”到“推動建機制”。
即把偏重于為企業協調個案轉變為著力推動企業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協同應對機制、風險提示預警機制、激勵約束機制等。
三是從“所有一刀切”到“處理分類別”。
根據企業類別、案件難易、是否涉外等因素,市國資委對案件報告、案件處置等工作進行了差異化規定。
從上述的趨勢轉變中不難看出,無論是國務院國資委對央企的監管,還是地方國資委對地方國企的監管,總體呈現出指導企業在完善自身制度的基礎上獨立應對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導向。究其原因,我們認為,一方面,受外部環境的影響,國有經濟在這十多年間經歷了跳躍式的發展,經營所涉的領域越來越廣,持有資產的規模也發生了幾何級數變化,所面臨的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多元,且經營環境和國內外形勢也發生著復雜而深刻的變化。另一方面,隨著國有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國有企業正在逐步擺脫行政化的管理,完善企業的內部治理和合規建設是國家對新時期國有企業的一個重要要求。依法合規的經營企業是新時期國有企業必然的發展發現,也是應對時代給予和挑戰的一項重要能力,因此,從國資監管的環節,就要注意對國有企業在這一方面加以引導,并且將監管要求貫徹在國有企業制度建設和合規制度建設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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