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國務院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繼發布了有關延長春節假期、推遲復工以及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等內容的通知,企業和勞動者都非常關注。
有關不得提前復工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問題,1月28日在上海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給出了權威解答:延遲復工期間明確為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該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正常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海的企業職工應視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者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由于受疫情影響,部分旅游、餐飲服務行業等企業即使到了政府部門允許復工的日期,估計也難以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那么對于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企業,在復工后能否對員工進行降薪、輪休、縮短工時降低用工成本共度時艱呢?如何操作才合法呢?首先來看相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20年1月24日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發布的《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上面兩則通知規定的內容完全一樣,都是希望企業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而是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來穩定工作崗位。而企業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又必須滿足一個前提,即與職工協商一致。
該如何與職工協商一致呢?
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直接涉及到員工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企業應當采取集體協商方式進行。職工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所依據的法規是《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
首先,需要產生協商代表。職工方的協商代表由本企業工會選派,建立女職工委員會的,應當有女性協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的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并經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協商代表民主推薦產生。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擔任。
協商代表具體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每方協商代表人數不得少于三人,企業方的協商代表不得多于職工方的協商代表。考慮到協商事項的專業性,集體協商雙方可以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員擔任本方協商代表,但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人數的1/3。
其次,明確集體協商內容。企業在提出薪酬標準、薪酬結構的調整項目及比例、涉及輪崗輪休崗位的范圍,縮短工時后的工資結算標準、調整的時間段等集體協商內容時,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依法依規: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企業民主管理規定》、《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開展集體協商、召開職代會的形式進行;
2、利益兼顧:企業要向員工說明經營困難的真實情況,誠實守信、坦誠相待,在調薪、輪崗輪休、縮短工時過程中也要尊重員工的實際困難和感受,相互尊重;
3、規范有序:企業要充分聽取員工意見,暢通員工利益訴求表達渠道,發揮律師、公司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士的作用。
4、注重實效:要讓絕大多數員工理解和支持企業的調整決定,實現不裁員或少裁員的目標,真正起到共克時艱、抱團取暖等目的。
5、確保穩定:企業在實施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集體協商過程中,要事先對勞動關系矛盾風險進行評估,避免引發群體性勞資糾紛,尤其是國有企業還要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協調作用。
最后,簽訂專項集體合同。企業和職工方就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內容簽訂專項集體合同草案,作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無異議后生效。
通過以上集體協商民主程序后,企業根據集體合同內容對員工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的方式即為合法合規。
附:有關集體協商的幾個小問題:
1、集體協商過程中不能達成一致怎么辦?
作為職工方,可以向上級工會尋求幫助。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或派員觀察職工方與企業的集體協商活動,或者直接受聘擔任職工方的協商代表;作為企業方可以提請企業聯合會等組織進行指導。如仍未能達成一致的,集體協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調處理。
2、企業能否不通過民主程序,而是和每一個員工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呢?
當然可以。企業可以選擇一對一協商,也可以選擇集體協商。問題是如果人數眾多的員工,采取一對一協商的方式,要實現目標難度很大。
3、員工不同意履行專項集體合同的內容,要堅持按原合同履行怎么辦?
集體協商的內容就是對勞動合同進行協商變更的內容,企業按照該集體協商內容支付員工調整后的薪酬,并不屬于未足額支持勞動報酬的情形,員工主張補足工資差額不會得到裁審部門的支持。企業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而這個不屬于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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