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系爭房屋為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為程某。程某是張1、張2、張3、張4、張5、張6之母,張7之繼母,與張7形成撫養關系。張1與莊某是母子關系。房屋征收時,系爭房屋在冊戶口共4人,即承租人程某、張1、張2和莊某。在冊4人均在系爭房屋長期實際居住直到征收,且他處無房。
2021年3月,該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2021年6月,張1、張2、莊某(乙方)共同與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甲方)就系爭房屋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乙方選擇貨幣補償。協議明確:系爭房屋類型為花園住宅,房屋性質為公房,房屋用途為居住。系爭房屋共獲得各項補償、獎勵費等總計5400萬元。
一審判決5400萬元征收補償款由程某、張1、莊某、張2四人均分,造成百歲祖母和孫輩所分份額一樣多的局面。程某不服提起上訴后死亡,其繼承人張3、張4、張5、張6、張7依法參加本案訴訟。
各方觀點
上訴方(張3、張4、張5、張6、張7)認為:程某為房屋的原始取得者和使用者,對房屋貢獻大,應多得征收補償利益。莊某和張1只是同住人,居住時間較為短暫,對系爭房屋無貢獻。被上訴人系承租人的子女或近親屬,兩者屬于依附關系,理應適當少分得相應的安置利益。
莊某和張1應當作整體看待,按人頭進行計算對其補償是對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不公平的。程某還有其他戶籍不在系爭房屋的子女,這些子女對程某進行了日常的護理與照顧,一審的處理侵犯了其他子女將來的繼承利益。
被上訴方(張1、莊某)認為:被上訴人戶籍在冊且為系爭房屋的同住人。系爭房屋原始承租人為程某之夫張某,張某去世后變更為程某,變更時需要兩被上訴人同意。莊某曾對房屋進行修繕具有貢獻,且兩被上訴人一直居住在系爭房屋內,與程某對于被征收房屋有同等的居住需求。兩被上訴人長期與程某共同居住,對程某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因此于法、于情都應取得系爭房屋一半的征收補償利益。
法院觀點
本案中,各方對張1、莊某、張2均符合系爭房屋同住人資格無爭議。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征收補償利益。承租人程某雖為長年居住于系爭房屋內的高齡老人,但該戶征收補償利益金額較高,均分后可滿足各方正常生活需求,故本案的征收款在張1、莊某、程某、張2四人中予以均分。綜合考量各方對房屋的貢獻、各方居住狀況、家庭之間利益平衡的因素等后,酌情確定維持原判。
律師評議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征收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的相關指導意見明確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間以均等分割為原則,但列舉了若干酌情多分的情況。程某作為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百歲高齡老人、家中長者,的確有希望爭取多分補償款,但是根據指導意見,程某并不符合任一酌情多分的情形。且本案承租人和同住人均長期實際居住到征收,征收補償款金額較高,均分可以滿足承租人的居住生活需求。所以,同住人要求均分征收補償款的主張得到了法院支持。
雖然根據上海高院指導意見,征收補償款分配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中以均分為原則,但實踐中法院考慮個案特殊性,多數案件都是非均等分割,本案取得了均等分割結果,對于其他類似案件具有參考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