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涉及原產地幾個基本問題:
原產地是海關征收關稅的三個要素之一,正確地確定了原產地,就可以正確適用與原產地相關的關稅稅率。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是國家適用關稅稅率的前提,確定了原產地才能正確有效地實施國家關稅政策。
世界原產地規則制定中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1886年的美國。該案爭論的焦點是“進口的經清洗和磨光后的貝殼是否仍為貝殼制品”,如果是貝殼制品,按美國當時的法律應征收35%的從價稅;如果不是貝殼制品,則免征進口稅。美國最高法院最后認定,清洗、磨光等加工行為沒有對產品造成實質性的改變。190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安何塞-布什釀造協會訴美利堅合眾國案中,對實質性改變標準做了進一步詳細的解釋:A國生產的初始產品出口到B國并在B國加工形成制成品,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最終制成品和初始產品比較屬于一個新的和完全不同的產品,并具有完全不同的名字、特征和用途,最終產品才可獲得B國的原產地資格。這個解釋目前也得到了全世界海關基本的認同。
我國偽報原產地走私罪的法律淵源可以追溯到《海關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具體來說,是指逃避海關監管,偽報進口貨物原產地,偷逃應繳稅款,并且數額較大,應當追究走私罪的刑事責任。我們舉一個正在處理的案件:
S公司是泰國的一個貿易公司,和中國國內A公司簽訂產品M買賣合同。S公司從美國購買了M,準備賣給中國A公司。但美國產的M產品在中國進口時適用的稅率比較高,于是S公司就把貨物拉到泰國。簡單加工后泰國有關部門開具了原產地證,根據RCEP,泰國產的商品M進入中國免稅。S公司和國內A公司的貿易就一直采用這種方式進行。后來被海關緝私部門發現,經過偵查,認定是偽造原產地,偷逃關稅,按照正常程序立案偵查。
本案中:海關發現這個貨物的原產地證有可能虛假,就向泰國發證部門去函,說明事實,要求撤銷這個證。泰國海關直接說這個證是真的,不撤銷。緝私不認可泰國的這個決定,收集了很多證據,認定原產地證虛假,案件繼續往下辦。
原產地證真偽有疑問時的解決程序:具體到這個案子,原產地證實的真偽確定權屬于出具該證書的國家。我們認為即使原產證有錯,只能通過法定途徑或者外交途徑去反映,去指正,但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人家去判定。不僅我們國內某個的某個機關、某個執法部門無權這樣做,就是國家的權威部門也沒有這個權力,這是兩個國家條約議定的事項,不是誰想改就能改。換句話說,這個問題涉及到事實認定和法律認定的問題。海關強調事實,他國強調法律。
1、 原產地國外直接認定虛假或偽造
2、 不答復
3、 直接回復真
(現實中,被告人供述+電子郵件、微信等數據內容+實物產品)
一、官方核查
原產地核查程序同樣規定于RCEP第三章第二節“簽證操作程序中”,具體為該RCEP章節第二十四條的“核查”。原產地核查程序主要是為了確定一締約方從另一締約方進口的貨物是否具備本章規定的原產資格,進口締約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通過各種方式開展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書面要求進出口商或生產商提供補充信息,對出口商或生產商的經營場所開展核查訪問等。對于進口締約方主管部門提出的上述信息補充及核查訪問要求,進出口商應在規定的時限內給出書面答復(比如某些國家要求3日),否則將面臨被進口締約方海關以貨物不符合原產資格為由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的風險。(此種風險最小)
海關采用書面調查的,需要企業向海關提供以下資料:
(1)產品成本明細單:(2)貨物發票、提單:(3)報關單:(4)其他外貿單證,如信用證等
綜上,進出口商應重視對上述程序性原產地規則的遵守,尤其是原產地核查程序,針對締約方主管部門的核查,要做好充分準備并及時響應,避免因此喪失貨物原產資格。(
二、自我核查,借力打力,降低走私風險(全程留痕)
2020年12月10日起,海關開始全面推廣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智能審核模式,登錄“互聯網+海關”(網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稅費征管”模塊,點擊“原產地企業備案”,進入原產地綜合服務平臺。(主觀過錯或故意)
三、逐漸出現的新趨勢(事后核查)
經核準出口商收到外方對于原產地聲明的核查應該怎么處理?經核準出口商在收到其他締約方主管部門有關原產地聲明及其相關貨物的核查請求時應轉交主管海關,由海關總署統一組織實施核查。
現場海關對于原產地證書的真偽的確很難辨別,特別是沒有聯網的原產地證書,有些地區海關為了穩妥起見,涉及到優惠稅率的原產地證書,均按照擔保放行的方式操作,每票原產地證書均提交驗核。海關總署職能部門也會對享惠的原產地證書進行稽核,因此,在申報環節無論是進出口企業還是報關代理企業都要仔細檢查,如果后續核查到原產地證書有瑕疵,可能面臨補稅的風險,甚至走私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2號確定了經核準企業自主聲明的原產地證明形式審查制度,但缺乏實質性審查標準。此舉雖然迎合了國內外貿易便利化的改革需求,但不利于控制市場主體的“自發性”趨利,存在企業失信、損壞我國國際貿易形象的潛在風險。在缺乏主權國家公信力支撐的前提下,企業的失誤或造假一經查出,可能對國家的貿易利益造成無法預估的風險。在RCEP框架下,中國企業的原產地自主聲明將會同時流向11個不同的貿易伙伴,上述風險可能進一步擴大。此外,按照RCEP規定,我國應在協定生效10年內落實企業完全自主聲明制度。盡管時間比較寬裕,但企業完全自主聲明制度的信用損害風險遠遠大于經核準出口商自主聲明,對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提出了更大挑戰。(進口2022年,經昆明海關認定的經核準出口商開具出口RCEP國家的原產地自主聲明9份,貨值超4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