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4日下午,上海市律師協會刑訴法與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刑訴委”)、上海市律師協會刑法與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刑法委”)在華東政法大學長寧校區基石廳共同舉辦刑事律師業務聯訓(第一期),活動主題為“涉稅刑事案件裁判思路的最新動向與辯護策略”。本次活動共計155人參加。
刑訴委顧問、華東政法大學校長刑事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孫萬懷提出涉稅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其認定必須回歸刑法的原則與價值判斷,涉稅案件中,要運用體系性解釋方法,審慎協調具體規則的運用。其呼吁法律共同體應基于共同的職業經歷與信念,在刑事法治的道路上繼續攜手前行。
第一環節主題為《虛開專票罪改判逃稅罪的實體和程序解決路徑》,本環節由刑訴委委員曾鈞泓律師主持。
首先,法學博士、長三角法治創新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任素賢作為第一環節分享人,深入剖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逃稅罪產生定性分歧的根源。其結合最高院典型案例1的裁判邏輯指出,兩罪的核心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騙取國家稅款還是逃避納稅義務。其對最新的司法解釋與文件政策進行了詳細解讀,明確了為逃稅目的而在“應納稅義務范圍”內虛抵進項稅額的行為,應以逃稅罪論處,并強調關鍵步驟在于準確計算“應納稅義務范圍”,即銷項稅額減去合法的進項稅額。其進一步探討了如何通過將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作為書證補充,或靈活運用中止審理等程序機制,解決逃稅罪“行政處罰前置”帶來的程序障礙,從而實現罪名變更。
與談環節中,北京浩天(上海)律師事務所葉立明律師從實體與程序雙維度闡述了辯護策略。其強調,實體辯護應緊扣行為人是否具有騙稅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國家稅款凈損失兩個核心。程序上,在偵查階段可通過專業法律意見推動罪名定性;在審查起訴階段則可利用補繳稅款、接受行政處罰等事由,爭取更有利的處理結果。同時,其提醒,若行為人具有明確的騙稅目的,則不具備改判逃稅罪的空間。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鄭雪蓮律師結合實務案例,指出了改判逃稅罪在實踐中的三大挑戰:一是“應納稅義務范圍”的確定需綜合銷項、進項、留抵稅額等多重因素,計算復雜;二是對超出應納稅額形成的留抵稅額部分,其行為定性存在爭議;三是逃稅罪要求計算逃避稅款占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涉及多稅種核算,工作量巨大。其建議律師需精細測算,權衡在具體案件中主張逃稅罪是否真正有利于當事人。
刑法委委員任輝律師系統梳理了全流程的辯護路徑,并強調實體辯護需圍繞行為人系真實納稅人、虛抵未超出應納稅范圍、主觀系逃稅故意等要點展開。程序上應分階段施策:稽查階段力爭補稅受罰以阻卻刑事追究;偵查階段積極溝通變更罪名定性;審查起訴階段注重行刑銜接;審判階段深入論證主觀目的與稅款損失性質,爭取最優結果。
點評環節中,刑訴委主任王思維律師指出,涉稅犯罪裁判深受刑事政策影響,近年來從形式判斷轉向實質審查,體現了司法理念的進步。針對逃稅罪條款是否屬于“行政前置程序”的理論爭議,其認同在實踐中需為其找到程序出口。其建議律師在辦理專業復雜的涉稅案件時,應善于借助“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力量,以彌補專業知識短板。
第二環節主題為《從典型案例五看涉稅刑事案件的爭議與辯護》,本環節由刑法委干事陳駿杰律師主持。
首先,分享人刑法委委員魏艷昭律師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五為引,剖析了涉稅案件的多重爭議焦點。該案將網絡貨運平臺“有真實交易后補錄運單”與“無真實交易虛開發票”行為均定性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引發了關于“有貨代開”是否構罪、是否造成國家稅款被騙抵的結果、地方財政獎補是否屬于稅款損失以及“非法出售專票”對象應否限于空白發票的廣泛討論。其認為,最高院的裁判邏輯體現出“重功利而輕邏輯、重主體而輕行為”的傾向,旨在實現“打虛保實、重開輕受、涵養稅源”的政策目標。其建議辯護律師必須靈活應變,根據當事人角色精選辯護策略。
與談環節中,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顧紹宇律師聚焦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三大爭議點。其從立法沿革、發票管理辦法體系及刑法條文對比出發,論證該罪對象應限于“真實的空白發票”。其認為,該罪侵害法益是國家稅收利益,應以造成稅款損失為實質要件,并嚴格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尤其在平臺經濟新業態下應避免刑事打擊擴大化。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聶斌律師從注冊會計師視角,以稅法原理分析了虛開鏈條中的稅款損失認定。其指出,只有末端受票企業將虛開發票用于抵扣,才會造成國家稅款的實際損失。虛開鏈條上的開票方、中間過票方,若未造成終端稅款流失,其行為危害更偏向于擾亂發票管理秩序,故辯護中應著力厘清稅款損失的最終落腳點。
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章海鷹律師回顧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法背景。其指出,當前已進入“以數治稅”的數字化時代,犯罪對象實際上趨于消失。然而,在虛開專票罪限縮的背景下,該罪適用量反而大幅上升,成為了一種替代性罪名,且因量刑標準設置可能產生更重處罰,值得警惕。其提出了無罪、輕罪及共犯辯護等多維度的辯護方向。
點評環節中,泰和泰(上海)律師事務所郭磊律師表達了對案例五裁判邏輯的困惑。其認為,依據權威釋義,該罪對象應為空白發票;同時,將一行為按想象競合處理卻最終選擇量刑更輕的罪名,與刑法原理不盡相符。這反映了部分刑法罪名在應對新經濟形態時的滯后性,亟待立法或司法層面進一步明確。
第三環節主題為《從典型案例看涉稅刑事案件審判的精細化轉向》,本環節由上海靖霖律師事務所陳方寧律師主持。
首先,分享人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馬靖云律師系統總結了涉稅刑事審判的“精細化轉向”三大特征:一是定罪邏輯從“形式判斷”轉向對主觀故意、客觀危害的“實質權衡”;二是量刑策略上,“寬嚴相濟”政策被具體化,對騙稅、倒賣發票等惡性行為從嚴,對初犯補稅的逃稅行為從寬;三是治理思維上,裁判開始注重推動稅收監管體系完善,強化行刑銜接。其認為,這一轉向源于稅收監管模式轉型、經濟發展階段需求及刑法理論進步。律師辯護必須相應升級,重心轉向主觀狀態論證,提升財務數據與電子證據審查能力,并從事后應對轉向事前合規規劃。
與談環節中,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朱天宇律師強調,準確的定性是精細化辯護的基石。其指出,當前司法實踐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仍存在邏輯混亂,特別是將“超出應納稅額部分”機械認定為虛開的觀點,違背了法理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主張應嚴格回歸“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這一核心要件進行定罪。
刑訴委委員田磊律師分享了利用“行政處罰程序瑕疵”進行辯護的實操經驗。其指出,若作為刑事追訴前置條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本身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或程序違法,辯護律師可主張該處罰無效,進而阻斷刑事追訴的進程,其強調律師需要具備審查行政文書細節的敏銳眼光。
刑訴委副主任傅建平律師提出,涉稅辯護需具備“政策敏感度”。其認為,涉稅案件的辦理與宏觀經濟形勢、國家稅收政策緊密相關,司法機關在“保稅收”與“護企業”之間存在動態平衡。律師不能僅局限于法條,更應關注司法政策導向,善于運用“刑事政策”、“國家利益”等更高維度的理由進行溝通與辯護。
點評環節中,刑訴委委員鄭飛云律師指出,“以數治稅”時代對辯護律師提出了全新挑戰,必須全方位提升能力,包括精細化構建證據以說服法官的能力、將量刑分析精細化的能力、響應社會治理需求的能力、適應“以數治稅”時代的能力,以及從“應對式辯護”向“規劃式合規”轉型的能力。
上海律協副會長徐宗新圍繞“怎么看、怎么辯、怎么辦”三部分進行全場總結。其指出當前司法動向體現了寬緩、謙抑進步的理念,需用體系化思維理解罪名間的關聯。充分運用無罪辯、輕罪辯、罪輕辯、重罪辯、有罪辯、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辯、法定范圍辯的多元策略。最后,其倡議律師通過專業化學習、案例研究和文章寫作,共同推動涉稅刑事業務走向更高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