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東盟10國和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共15個亞太國家正式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2021年4月15日,中國向東盟秘書長正式交存《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核準書,RCEP于2022年1月1日開始生效。隨后,2021年9月16日,中國正式提出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
RCEP的簽署及CPTPP的申請加入,無疑證明,中國已經在推進國際多邊自由貿易發展的進程中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回望中國的發展之路,難以想象,自2001年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踏上國際貿易舞臺;到如今簽署RCEP,成為當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由貿易區的成員國之一,僅僅經歷了短短二十年時間。
(一)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的制定背景和國際地位
談到RCEP的知識產權章節,就繞不開一個詞:“TRIPS-plus(超TRIPS)”標準。所謂的“TRIPS-plus(超TRIPS)”標準,顧名思義,顯然是相對于TRIPS,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而言的。總的來說,RCEP的知識產權章節,均是基于TRIPS的框架修改而來。
在TRIPS制定之前,國際上已經存在了幾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公約,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等國際公約盡管也規定了對他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但其保護標準各不相統一、在保護措施的實施上缺乏執行力和強制力,已無法滿足發達國家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需求。而相反地,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上述國際公約對外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過于單一,并未考慮到各個國家的發展情況和保護成本,且該等國際公約也相對忽視了發展中國家對于醫藥產品等對于國家公共健康利益高度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迫切需要。在上述背景下,TRIPS協定作為以發達國家主導、發展中國家相對被動參與的博弈的結果,應運而生。
經過艱苦卓絕的多年、多邊談判,TRIPS協定終于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一部分,于1995年1月1日生效。TRIPS協定的誕生,為其后來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奠定了基礎,可以說是知識產權保護全球化進程中的里程碑。自TRIPS協定生效后,國際上幾乎絕大多數雙邊、多邊貿易協定的知識產權章節均采用了TRIPS協定的框架。
從實體法角度,TRIPS設立了一個統一的“最低”知識產權保護標準。TRIPS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各成員應實施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可以,但并無義務,在其法律中實施比本協定要求更廣泛的保護,只要此種保護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這意味著,TRIPS的規定是協定成員方應當遵守的最低保護標準,但成員方可以在不違反協定規定的情況下自行選擇在域內法或雙邊、多邊協定中提供更為寬泛的,亦即高于TRIPS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這一彈性條款也為接下來的“后TRIPS時代”雙邊或區域協定中的超TRIPS(TRIPS-PLUS)知識產權條款提供了法律基礎。
同時,從程序法角度,TRIPS協定在第三部分中詳細規定了包括民事、行政程序和救濟、臨時措施、邊境措施等知識產權的各項執法程序,并創造性地規定了知識產權的爭端解決機制。但WTO的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簡稱 DSB) 自2017年開始因美國阻撓,WTO上訴機構開始逐漸失能;為尋找替代解決方案,包括中國、歐盟在內的世貿組織“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參加方已經于2020年7月31日組建了由10人組成的仲裁員庫,由“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正式受理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停擺期間的爭端案件了,這對于維護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運轉、維護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二)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的亮點和特點
1.RCEP知識產權章節的亮點
從內容來看,RCEP是一份全面而均衡的貿易協定,由序言、20個章節以及4個市場準入承諾表附件組成。其20個章節的篇幅覆蓋了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市場準入內容,以及貿易便利化、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競爭政策、政府采購等規則的部分,涵蓋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各個方面。作為RCEP中內容最多、篇幅最長的章節,“第十一章知識產權章節”由14個小節、83個條款與2個附件組成,屬于我國已簽署的自貿協定中內容最全的知識產權章節,其范圍覆蓋著作權、商標、地理標志、專利與外觀設計、遺傳資源、傳統知識與民間文藝,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執法、合作、透明度、技術援助等諸多相關領域,既涵蓋了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又在既有規則的基礎上,契合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新趨勢,融入了對不同成員國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的總體把握,為區域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促進提供了平衡且包容的保護方案。
(1)“國民待遇”
TRIPS第四條規定,“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一成員對任何其他國家國民給予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成員的國民。”作為對比,RCEP第七條則規定,“除一締約方加入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多邊協定中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每一締約方應給予其他締約方的國民不低于其本國國民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優惠待遇”。可以看到RCEP在TRIPS提供的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作出了補充,在實現對所有成員國平等待遇基礎上,進一步賦予了成員國國民在知識產權方面與本國國民的平等待遇,而這正是RCEP知識產權規則非歧視原則的重要體現。
(2)“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
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并非一類專門的知識產權類型,且從RCEP的文本來看,其主要規則集中于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相關的專利申請和審查制度。需要注意:“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并不局限于各類知識產權客體,但考慮到“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往往與專利、著作權等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內容密切相關,這一體例安排并不失為合理。回到RCEP第一條所設定的目標,其中之一即“維持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的權利,知識產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間適當平衡的需要”。同時,知識產權保護應兼顧知識與技術傳播,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中既有值得保護的內容,也有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為全人類所共有的知識和資源。對這類傳統知識與文化進行保護時,將其私有化、設定一項“知識產權”民事權益往往不是唯一或最優選擇,盲目地納入知識產權私權保護可能會適得其反,增加貿易壁壘。
(3)“商標保護”
RCEP在商標部分的特殊規則體現在:第二十二條商標的注冊和申請與第二十七條惡意商標。一方面,RCEP充分考慮到各國商標注冊保護制度的水平參差,提出每一締約方應當設置商標注冊制度,并且倡導建立公開便捷的商標電子化授權與保護流程。如在“技術援助請求清單”中,柬埔寨、老撾、緬甸提出希望在建立商標電子申請、注冊和維護制度上得到援助,建立完善商標申請和注冊在線電子數據庫。另一方面,RCEP加大了對惡意注冊商標的打擊力度,提出“每一締約方應當規定其主管機關有權駁回申請或注銷注冊根據其法律法規屬于惡意的商標申請或商標注冊”,尤其重視對他人馳名商標相同和近似商標的打擊。這一規定在區域開放的語境下,重點指向日益泛濫的域外商標搶注行為。對于即將進入包括中國在內成員國的外資企業,商標布局是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首要環節,商標在目標國家被惡意搶注無疑為外商投資增加了阻礙。通過加大打擊力度,嚴格取締惡意商標才能從知識產權層面促進消除障礙,促進貿易發展。整體來看,上述規則能夠有效幫助申請人在RCEP框架內獲取商標保護,降低授確權成本。
(4)“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RCEP規則較之于TRIPS原有規則更為具體的另一項內容,以第四節共計七個條款的形式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原則、程序、權利起始日期以及根據國際協定保護或承認地理標志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該部分第二十九條明確提出,每一締約方應當確保在其法律法規中有充分和有效的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而這一方式不局限于通過商標制度得到保護,只要其符合TRIPS中的要求即可。這一保護原則實際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部分中的“適當的措施”十分相似,并未限制對該等權利客體進行保護的具體途徑和方式,這一特殊之處體現了RCEP在知識產權規則上的“高屋建瓴”,也契合RCEP提高貿易自由度與便利度的出發點。為更全面、精準地服務于貿易開放,RCEP知識產權規則并不特別限制相關內容獲得保護的方式,允許地理標志通過商標權保護之外的專門制度或其它法律途徑得到保護,如行政執法與保護手段,加大了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力度,有利于成員國之間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商品的相互輸出。同時,允許“專門制度”的建立,預示著地理標志潛在地具有區別于現有法律框架而獲得獨立保護的可能性,這一原則性規定,為日后各國制定地理標志保護的特殊和專門規定奠定了基礎。
2.RCEP知識產權規則的特點
(1)RCEP體現了利益平衡的知識產權保護基本政策
RCEP知識產權規則第一條“目標”部分即強調知識產權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關系。如“促進創新和創造的需要”既要求對發明、創造等智慧成果予以專有權保護,同時為推動創新與可持續發展,應當為“信息、知識、內容、文化和藝術傳播”提供便利。概括起來,就是要“維持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的權利,知識產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間適當平衡的需要”。一方面,RCEP通過相關目標與原則的確立,為成員國制定和維持透明的知識產權制度提供指引,通過充分和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的保護和實施,增長權利持有人和使用者的信心。另一方面,RCEP關切社會需求和民眾福祉,倡導以利于社會和經濟福利的方式推動技術知識的創造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鼓勵權利持有人和使用者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2)RCEP體現了數字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趨勢
在數字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RCEP知識產權規則融合了針對新形態知識產權保護的特殊考慮。從保護客體上,RCEP強調了對“域名”的保護,第五十五條將“域名”單列,統攝在第八節“不正當競爭”規則下,針對目前比較泛濫的域名搶注行為,要求各成員國為以營利為目的域名惡意注冊或與在先商標權相沖突的近似域名提供適當的救濟。更重要的是,RCEP第十節“知識產權權利的實施”部分,突出了“數字環境下的執法”的特殊地位,第七十五條確認了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民事和刑事救濟手段均適用于數字環境中侵犯著作權或相關權利以及商標權的行為,為數字反侵權行動提供了行動指南。
(三)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帶來對知識產權保護未來展望
CPTPP是“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的英文簡稱和代稱,是美國退出“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簡稱“TPP”)談判后,剩余十一個原TPP成員國(即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智利、新西蘭、新加坡、文萊、馬來西亞、越南、墨西哥和秘魯)再次達成基礎性重要共識后重新簽署的多邊自由貿易協定。2018年12月30日,CPTPP正式生效。目前,CPTPP共覆蓋近5億人口,成員國擁有合計約88.5萬億元人民幣的經濟總量,占全球GDP的13.5%。排在“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和“美墨加協定”(USMCA)之后,CPTPP已成為目前世界上體量第三大的自由貿易協定。
2021年9月16日,商務部部長王文濤向CPTPP保存方新西蘭貿易與出口增長部長奧康納提交了關于中國正式申請加入CPTPP的書面信函,并通過電話會議就有關后續動作進行了溝通。
從條文內容上看,CPTPP所設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TRIPS及RCEP相比,具有“更久、更多、更強”的特點。因CPTPP具體文本內容較多,在此僅列舉部分典型范例如下:
(1)更久——延長權利保護期限:
例如,CPTPP將TRIPS協定中規定的“除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外”的所有作品的保護期限從經授權出版的日歷年年底計算不少于五十年延長至不少于七十年,將商標的首次注冊及每次續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七年改為不少于 10 年(RCEP未涉及權利期限問題)。
(2)更多——增加權利保護客體種類和權利保護內容:
CPTPP不僅與RCEP相同,取消了可注冊商標的視覺可感知性要求,更是明確倡導和推動聲音商標獲準注冊。而在馳名商標保護方面,CPTPP明確了,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可獲得跨類保護,這實際上降低了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適用門檻,使得馳名商標保護更加周延。
對于專利,CPTPP還將“未披露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與專利權并舉,納入權利保護范圍。
而在版權方面,CPTPP明確了“電子形式”屬于作品復制權的內容,這順應了互聯網時代的發展趨勢,使得著作權權利保護內容更加豐富、更切實際。
更重要的是,相較于因受時代局限而對互聯網只字未提的TRIPS和更為關注域名的RCEP而言,CPTPP特別設立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專節,對ISP的定義和法律救濟、安全港等進行了明確,力圖尋求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進行版權保護和保護內容流通的平衡。這是CPTPP的一大亮點,充分體現了其先進性。
(3)更強——加強知識產權救濟與保護力度
例如,對于損害賠償,TRIPS和RCEP實際上都遵循“填平原則”,即侵權人應當支付足以補償其行為所致損害的賠償金,而CPTPP則首次提出了應建立對于侵犯他人版權和商標權的侵權人課以“額外賠償”的救濟制度。“額外賠償”制度完全超越了TRIPS和RCEP的相關制度設計,是CPTPP加強知識產權救濟保護力度的一大體現。
又如,在海關措施方面,TRIPS只針對“假冒商標或盜版貨物”進行海關中止放行,而CPTPP將“混淆性相似商標的貨物”亦列為海關中止放行的對象,為深受“山寨擦邊球”之苦的商標權利人提供了更廣泛的救濟。
再如,在刑事救濟方面,CPTPP進一步豐富了TRIPS和RCEP中相關條款的內容,對于應認定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范圍進行了適度擴展,明確了協助或教唆行為也應受到刑事法律規制,且規定了“司法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有權代為獲取證據和主動提起法律訴訟,而無需第三方或權利人起訴”。該等條款有利于各成員進一步提升和協同知識產權刑事救濟水平。
由上可見,從文本結構布局和權利保護的力度來看,CPTPP均較TRIPS和RCEP有不同程度的創新和進步,是“后TRIPS”時代中對于知識產權制度設計最為先進和標準最高的自由貿易協定之一。
為了順利對接CPTPP的高標準,自2022年起,中國已在國內部分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CPTPP部分規則。北京、海南、廣州南沙等地區都陸續建立了示范區、試驗區,探索與CPTPP兼容的監管規則,為全國制度型開放提前進行壓力測試。